施工质量违章行为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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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质量违章行为处罚细则

为确保工程质量,维护海伦堡〃春城时光品牌形象,现用严格的标准来杜绝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违章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使施工单位树立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监督,达到工程质量优良标准,让用户满意。特制定本处罚细则。本处罚细则与其他处罚条款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处罚细则为准。

本处罚细则未涉及内容,视具体违章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而确定处罚金额。违章行为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处罚金额由甲方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本处罚细则中一般违章行为按“低限”处罚,较严重的违章行为,按“高限”处罚。

施工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应在整改期内落实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违章条款,除特殊原因外,按本处罚细则滚动式继续处罚。

质量罚金将设立专用帐户,用于质量奖励,不作它用。

一、综合类

1.1被市(区)质量检(巡)查核验,定为不合格工程或列为“整改合格工程”受通报批评、处罚、扣证等处理的,罚4元/m2,但底限不少于4万元,并取消以后合作资格。

1.2被市(区)质量检(巡)查,虽未定为不合格工程,但质量问题突出,开出整改通知的,罚1000-5000元/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1.3接到甲方或监理发出的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处罚100-500元/次,对连续出现同一整改问题,罚500-1000元/次。

1.4未经技术核定,擅自破凿承重结构墙、柱、梁,罚500-1500元/处。损坏

严重或损坏部位重要,影响大者按高限处罚,同时按规范要求必须报设计院,并进行恢复。

1.5质监站质量验收前,未报甲方或监理初检,罚5000元/次。

1.6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在未报甲方、监理单位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罚1000-3000元/次。

1.7隐瞒质量事故,罚1000-5000元/次。

1.8对存在的质量事故,特别是较严重的结构质量事故,整改草率了事的,罚800-1000元/次。

1.9材料、设备集中堆放,局部施工荷载超标影响结构安全,罚100-300元/次。

1.10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测量员无有效证件上岗,罚100元/人〃次。

1.11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不进行技术交底,或交底无记录,施工期间质检员不在现场监管、不注意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造成该分项质量存在隐患和通病,罚50-100元/次。

1.12对经纬仪、水准仪、钢尺等测量仪器,未执行有关校验规定,罚100元/台。

二、材料和预制构件

2.1砂浆、混凝土

2.1.1搅拌现场无适用计量磅秤,原材料未经计量就进行拌和,罚200元/次;无规范标准的配合比牌,罚50元/次。

2.1.2未按取样和见证取样规定留臵砼、砂浆试块或“开小灶”(没有现场抽样)留臵试块,每一组,罚1000元/次;留臵“白板”(没有编号、部位、强度等级等)

试块,罚600元/次。

2.1.3试块7天内未送标养室养护,罚500元/次;试块超龄送检,罚800元/次。

2.1.4砼或砂浆搅拌前无实验室出具的原材料的复检报告和混凝土或砂浆试验配合比报告单,每缺一报告,罚300元/次。

2.1.5出现不合格验收批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后,对工程无科学鉴定和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处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但不少于3000元/次。

2.2钢筋

2.2.1使用无出厂合格证和复试合格报告单的钢筋,罚500元/次。

2.2.2钢筋使用违反“先试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未按取样和见证取(送)样规定作复试检验,出现“先隐蔽、后检验”的现象,罚1000元/次。

2.2.3机械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机械性能指标不合格又未经鉴定处理,或现场制作加工发现脆性断裂,焊接不良等现象与钢材复试单有出入时,未按规定加倍复试,盲目使用,罚500元/次。

2.2.4无有效钢筋代换表(技术核定单),擅自盲目代用,罚1000元/次。

2.2.5使用表面严重锈蚀或被泥土、油脂污染的钢筋,罚500元/次。

2.2.6不同种类、级别、直径的钢筋及不同厂生产的钢筋等混在一起难以分辨、影响使用的,罚300-1000元/次;未挂牌,无产品标识或不全,罚20元/次。

2.3水泥

2.3.1无水泥出厂合格证,罚500元/次。

2.3.2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罚500元/次。

2.3.3超过三个月的水泥,经复试合格,此后超过一个月,罚500元/次。

2.3.4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扔继续使用,罚500元/次。

2.3.5未做水泥复试报告,罚500元/次。

2.3.6水泥出厂合格证内容不完善,如水泥厂别、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强度指标、安定性不明,罚500元/次。

2.3.7无防雨、防潮、防水水泥仓库,罚500元/次;水泥未挂牌分类存放,罚200元/次;未挂牌,无产品标识或不全罚30元/牌〃次。

2.3.8实际使用水泥(品种、标号、牌号)与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水泥不一致,罚1000元/次。

2.3.9试验数据与水泥合格证有重大差异或未达到质量标准,不经科学鉴定,凭经验降低标号,盲目使用者,处罚经研究决定,但不少于3000元/次。

2.3.10使用经复试水泥安定性等超过规定,被列为不合格水泥,罚款不少于5000元/次;隐瞒复试报告水泥“不合格”结论,致使不合格水泥大量使用罚款不少于10000元/次。

2.4合格证

购买和使用无出厂合格证的各种产品,或虽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低劣并与设计不符,每产品罚500-1000元/次。

三、基础工程

3.1基坑(槽)底,人工或机械挖土,未按规范要求留臵原土高度用人工清理,造成基层扰动,罚30元/m2。

3.2基坑开挖实际底标高未达到设计要求,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罚50元/ m 2。

3.3机械挖土无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野蛮开挖,造成断(坏)桩事故,处罚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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