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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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要求,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激励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标准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
(一)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2.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苏价规〔2018〕8号,以下简称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地区产业发展需要、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不同工种培训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编制《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应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至少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其中属于本地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的工种(职业),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
(二)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实训等)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各地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补贴标准。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结合当地培训需求、培训项目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新录用五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确定。
2.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
(1)补贴对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补贴标准。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有关规定、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补贴标准,编制《紧缺型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3.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补贴对象。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
(2)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和培训成本等确定。
4.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
(1)补贴对象。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2)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视培训成本等确定。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列入新型学徒制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照《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9〕177号)执行。
(四)项目制培训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上述承担就业技能、创业、企业职工岗位技能、项目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方式确认。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同一类别创业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享受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培训对象和申领补贴证书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