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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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对就 业 困 难人 员 生 活 困 难 补 贴 等 支 出 公共




就 业服 务能 力 建 设 补 助 资金用 于 就 业 创 业 农 村 学 员 和 城 市低 保 家庭 未 继 续 升 学
服 务 补 助 和 高技 能人 才 培养补 助等支 出 的 应 届 初 髙 中 毕 业生 的 生 活 费 补 贴 标 准 参

个 月 内 组 织新 录 用 五

国 家 职 业资 格 证书

或专 项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类 人 员 参 加 《 目 录 》 所 列 工 种 岗 前 技 能培 训

下 同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城 镇 登 记失 业 人
员 毕 业 年 度 高 校毕 业 生 含 技 工 院 校 高 级
就业 补 助 政 策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 江 苏省
就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暂 行办 法 》 的 通 知
苏财规

20 1 7



各 市 县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局
、 、


为 充 分发 挥 就 业 补 助 资 金 作 用 提 髙 资 金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规范 性 和 有 效 性 根 据 财 政



政部 门 根 据 《 江 苏 省 物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关

向 强 化就 业 资 金 管 理 于 印 发 〈 江苏 省 培训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7〕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7〕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8日苏政发〔1997〕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就业任务日益繁重。

近几年,全省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失业人员均超过40万人,企业下岗人员增多,农村有近百万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业产转移。

能否解决好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继续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稳定就业局势,控制失业率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实施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劳动就业工作的协调运行。

在发展经济中,要积极培植新的就业增长点,把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开拓社会服务等多种就业形式结合起来,实行政策扶持、社会帮助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形成推动就业增长的新机制。

继续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

各地都要明确领导分管,组织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目标和规划,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年终进行考核。

要定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安排,精心指导。

当前,要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从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入手,以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与有序流动为重点,统筹城乡就业,合理控制城镇失业率。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由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组成。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相衔接。

政府性基金收入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1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七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应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批准后的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十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二)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2 —(三)具体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四)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行;(五)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六)批复部门政府性基金预决算;(七)公开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

《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20)

《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20)

《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20)2020年5月29日泰州市财政局印发《泰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泰财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一、什么是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就业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由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2019年12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进一步规范了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调整优化了部分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制定市级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省文件的要求,也是加强和规范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需要。

三、就业补助资金的来源有哪些就业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上级补助(包括中央和省级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哪些方面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五、就业补助资金如何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由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就业资金来源;配合人社部门编制就业资金预决算;按照人社部门的申请,分配下达资金;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就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发布就业资金操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公示;提出就业资金拨付申请;建立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对就业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和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负责资金的信息公开等。

六、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如何监督财政、人社部门将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苏财社〔2019〕161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就业促进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9〕161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和稳定就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1日。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六)其他。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徐财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月11月27日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江苏扶持农民就业创业

江苏扶持农民就业创业

江 苏 扶 拷 农 民 就 业创 业
件 的地 方 可将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政 策 拓 展 到农 民 创 业 者 。对 在 常 住地 登 记 失 业 半年 以上 、 进 城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农 民 . 凭其 持 有 的 《 就 业 失 业登 记 证 》 ,按 照税 法 规 定. 3 年 内按 每 户 每 年 8 0 0 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税
编辑: 马波 ( y l l d q r @H o t ma i l . c o m)
F A I ~ V Z A I X I A N法 律 在 线 蕊
江 苏 省 盱 眙 县 河 桥 镇 读 者 葛 某 来 电: 我是 一名普通农 民。 近 期 想 外 出打 工 请 问 : 江 苏省 对 农 民 就 业 创 业 有哪 些扶 持 措施 ? 答: 江苏 省 全 面 落 实农 民就 业 失 业登记 、 求职登记 、 创 业 服 务 和 农 村 困难 家 庭 就业 援 助 四项 制 度 完 善 劳 动预 备 制度 . 对 有 就 业要 求 的初 高 中
符 合条 件 的 城 乡劳动 者 . 申请 小额 贷 款 并从 事微 利 项 目的 。 由 财政 据
实 全额贴 息。
. 廖烈 每 5 3
毕 业 生 实行 3 ~ 1 2 个 月 的 免 费 培训 落 实 鼓 励 农 民创 业 的各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农 民初 创 小 企 业适 当放 宽 注 册 资 本额 度 和注 册 资 本 到位 期 限 有 条
《 专项 职 业 能力 证 书》 的本 省 农 村 劳 动者 . 对 已获 得转 移 培 训 省级 补 助 资 江 苏 省 海 安 县 曲塘 镇 读 者 洪 某 金 的农 村 贫 困 劳动 力 . 可 以纳 入 获 证 来电 : 我近 期 想 参加 当地 组 织的 技 能 奖 补 范 围 . 在按要求 获得《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请 问 : 江 苏 省 今 年 职 业 培 训 的 证 书》 后. 享受 省级获证 奖励补助 资金 。 补 助标 准如 何 ? 奖补标 准为 取得 《 专 项职业 能 力证 书 》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正文:----------------------------------------------------------------------------------------------------------------------------------------------------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2022年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就业调控第五章公平就业第六章就业服务第七章职业教育与培训第八章就业援助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推进共同富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第四条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身份等不同,以及因残疾而受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就业调控、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优化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改善就业环境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徐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徐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和《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财政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职业培训补贴(一)就业技能培训1. 补贴对象。

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江苏省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流程

江苏省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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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帮助我省城镇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把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稳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并轨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已有的政策,加大再就业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扶持弱势的常规工作制度,把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人员,为这次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一)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二)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三)年龄偏大(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技能偏低,再就业困难的;(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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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要求,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激励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标准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

(一)就业技能培训1.补贴对象。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2.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苏价规〔2018〕8号,以下简称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地区产业发展需要、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不同工种培训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编制《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应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至少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对其中属于本地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的工种(职业),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

(二)创业培训1.补贴对象。

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实训等)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各地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补贴标准。

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结合当地培训需求、培训项目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1.新录用五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1)补贴对象。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

按照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确定。

2.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1)补贴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补贴标准。

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有关规定、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按不同职业(工种)确定补贴标准,编制《紧缺型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3.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补贴对象。

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

(2)补贴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和培训成本等确定。

4.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1)补贴对象。

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

(2)补贴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视培训成本等确定。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1)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审核列入新型学徒制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按照《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9〕177号)执行。

(四)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

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

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

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上述承担就业技能、创业、企业职工岗位技能、项目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方式确认。

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同一类别创业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享受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培训对象和申领补贴证书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补贴对象。

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制定。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界定的各类群体,以及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

失业人员中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招用外省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3)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5)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1.补贴对象。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标准。

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九条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和创业项目补贴等。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1.补贴对象。

首次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

各地在符合省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1.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

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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