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
2022年黑龙江社保政策相关内容
2022年黑龙江社保政策相关内容2022年黑龙江社保政策黑龙江省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1、缴纳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黑龙江去年社平工资为24376元,月社平工资2022.33元,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额为2022.33某20%=406.27元/月(按100%档次),或2022.33某60%某20%=243.76元/月(按60%档次)2、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医保还没有全省统筹)的100%以哈尔滨为例,医保个人缴纳比例为9.5%、6.5%、5%、2.5%四个档次去年社平工资为2438.42元/月。
如按9.5%比例缴纳,每月缴费额为2438.42某9.5%+5(大额医疗救助)=236.65元有工作单位,由单位缴纳社保: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
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为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5%,大额医疗救助个人和单位各缴纳2.5元。
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100%(2438.42元),以上年社平100%为缴费基数。
每年交的钱都算个人账户吗,肯定不是,因为社保是按统筹管理,只有个人缴纳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的做为统筹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中间停交补交可以吗?可以,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交养老保险。
其余时间如果停交,之后需要补交,缴费必须连续。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5年,缴满15年未到退休年龄时,须交到退休时为止。
完全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只缴满15年不用再交。
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年(女)、30年(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黑财规审〔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扶贫办、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各市(地)银保监分局:为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规定,我们对2018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2019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第五章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黑政办发[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实施意见(黑政办发[1999]9号)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职工队伍稳定。
但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两个确保”工作仍然面临着人员数量多、资金缺口大、危困行业问题突出等严峻形势。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坚决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遵循筹集再就业资金的“三三制”原则,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搞好资金需求预测,把再就业资金事先打足,并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应由企业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当地政府要尽最大努力,督促落实,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必须兜底。
要全面借鉴养老保险工作的做法,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今年的收缴率一定要达到90%以上,按规定比例增收的失业保险基金要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
行业和企业要抛弃等靠要思想,大力减少非生产性支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检查,再就业资金要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黑龙 江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文件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劳社发[2004]51号) 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对自1996年底全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以来,企业与职工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限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2、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若企业法人名称未改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如果承租人、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3、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企业在临时岗位上使用全日制工人,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4、企业招工设定服务期限的,其服务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及时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2、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或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签订而未签订的,可能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应当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企业方面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但有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黑财规审〔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民宗局(民族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央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县、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五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岗前培训补贴,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和2014年就业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和2014年就业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黑人社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就业促进正文关于2013年和2014年就业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的通报黑人社发〔2015〕6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9号)要求,2015年3月18日到4月2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对齐齐哈尔、牡丹江、鹤岗、伊春、绥化、大兴安岭等6市地和森工总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抽检。
通过专项检查看,全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已经基本步入了规范化轨道,各地都树立起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责任意识,多数市县都能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程序规范使用管理资金,挤占挪用就业资金等违规问题明显减少,财务管理也比较规范。
总的看,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确保了各项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为就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
虽然各地就业资金使用效果较好,但在检查中仍发现一些问题亟待整改,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资金使用方面1、挪用就业资金问题。
用于技能大赛活动经费和列支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及列支“工程林”补贴款。
个别市(地)2013年7月,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全市职业技能大赛活动经费51.72万;2014年列支市(地)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21万元。
个别县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工程林”补贴款34.36万元。
2013年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工程林”补贴款18.28万元,2014年列支16.08万元。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就业创业(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地要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以外的自主创业者(不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创办符合区域产业特色、发展前景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创业项目,应给予重点扶持,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具体可参照《绥化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自主贴息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绥人社发〔2018〕220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采取多种灵活的反担保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贷款申请人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下同)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120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给予补助:(一)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举办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下同)建设;(三)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四)省政府组织的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活动;(五)非公有制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业务;(六)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与县级财源建设和小城镇发展相结合,主要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就业型、外向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第七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三种方式。
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黑财预〔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黑财预〔2023〕9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今年以来,全省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但受国内外环境较为复杂严峻等多重因素影响,经济运行面临一系列新的困难挑战,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生产成本提高、资金周转困难、供应链不稳定等突出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一)及时足额兑现减税降费政策。
在认真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主动配合税务等执收部门全面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六税两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以及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增加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节点、支持创业就业等国家和我省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政策力度,确保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持续发挥各项税费优惠的政策效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增动能。
(二)坚决防止征收过头税费。
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监督,在目录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不得违规提高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享受门槛,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密切关注财政收入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 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 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 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 龄为准)。
四 公益性岗位补贴
3、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的材料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 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证 明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 长不超过5年。
三 社会保险补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 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 等项目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 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鼓励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 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 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 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 或讲座,所需资金在同级 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 付。
给予授课教师 每课时最高不
超过500元
每场培训 人数不能 少于50人
一 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的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的材料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经人社 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
社会保险补贴
三 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享受职业培训补 贴的对象为符合 《就业促进法》 规定的就业困难 人员和高校毕业 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黑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属地负责、动态管理、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三)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黑龙江09就使业专项资金用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就使用专项资金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社[2009]14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资金单独下达,各地不能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第二条具有享受补贴资格的职业中介机构,或者是在具有享受补贴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或者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固定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或认定,具有固定的培训(实训)场地、必要的实验实训设备、专兼职教师(技师)队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为劳动保障部门,下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共同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布具有资格的机构名单,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规程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各支出项目的享受补贴人员范围、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具体补贴标准以及资金支付管理,按以下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黑劳社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96号)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精神,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12号)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二)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异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
(三)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0%计算;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计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2006年3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一)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很重。
国务院《通知》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市场为导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引导劳动者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努力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增长区间调控的下限,促进区域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
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时,要与就业政策紧密衔接,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
(省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培育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黑龙江供给优势的新增长领域,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深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带动农村群众就业增收。
巩固壮大机器人、汽车、重型数控机床、高端石化、清洁能源装备、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促进就业持续增长。
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金融、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凸显。
各地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加强城乡基层建设相结合,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相结合,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相结合,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创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
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
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
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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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的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
上述培训对象,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
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两次。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技能培训。
1.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除省确定的补贴标准外,各地可参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43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各地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与新兴业态相关的培训项目目录(目录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等内容),并适时调整,对重点产业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3.“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先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9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1号)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创业培训。
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培训项目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鼓励各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黑价联〔2017〕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11类人员。
各地应严格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和程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单位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贴。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省拨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对2018年底享受补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到期满。
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接收“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彩虹工程”大学生补贴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432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调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创业主体的经营、带动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三)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第十条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地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十三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项目。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基础设施完善、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师资培训和教材开发等支出;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备及用品购置、技能攻关、技能交流推广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