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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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安徽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部门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3.2信息报告3.3分类处置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舆论引导4.4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人力保障6.3资源保障6.4安全保障6.5技术储备与保障6.6责任追究7 附则7.1预案管理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精神,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分级负责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市以下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安徽省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32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第三章备案第四章清理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五)坚持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长三角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应当遵循有关区域一体化发展协调协作机制的规定。

第二章制定第六条下列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皖政办秘〔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严禁越权发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未经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不得设定事业性收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将下级政府的法定职权规定由上级政府行使、将政府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本级政府行使,将一个部门的法定职权规定由另一个部门行使。

安徽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安徽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概率和程度,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风险。

第三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人群和社会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防范、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安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至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是化工石化类,垃圾填埋(处理)场、电磁辐射基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群众敏感、反映强烈,易引发社会稳定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评估和审批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省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推进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推进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推进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皖政办秘〔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推进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推进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5日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推进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投资”工作部署,根据高质量“四督四保”制度和“五项机制”要求,现就加快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推进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1.抓好统筹协调。

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总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项目实施。

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跟踪落实和情况汇总,准确掌握全省重大项目布局和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提请省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充分发挥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省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作用,切实加强稳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实行分工管理。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是重大项目协调推进的责任主体。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抓好辖区内稳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抓好铁路、机场、能源、新兴产业等稳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抓好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抓好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抓好公路、水运等项目建设;省水利厅牵头抓好水利等项目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抓好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生态环保建设、社会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由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推进。

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做好省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省级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对拟新出台或修订调整(以下统称“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省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职责分工。

省级预算部门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省级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事前绩效评估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皖政〔2017〕12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皖政〔2017〕12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皖政〔2017〕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一)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批准的重要规划,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二)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三)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决定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合政[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马政〔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3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皖政〔2017〕1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一)编制由市政府批准或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批准的重要规划,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停并转中涉及产权转让、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社会保障,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及人员分流安置、人员待遇调整等重大改革措施;(三)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土地征收、征用、流转,医疗、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物价、收费、工资福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四)实施交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影响大、涉众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七)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采购程序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采购程序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采购程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包政〔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规范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采购程序的实施意见包政〔2019〕3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企业:为规范区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重大决策风险评估质量和工作效率,形成责任分明、协作良好、奖罚相济的公平竞争激励机制,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皖政〔2017〕1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合政办〔2017〕78号)、《包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包政〔2012〕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采购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区政府,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滨湖功能区,区政府直属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村(居)民委员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采购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服务的程序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组建“包河区重大决策风险评估资源库”(以下简称“评估资源库”)。

需要采购风险评估服务的单位,应从“评估资源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之前,承办机构应当提出办理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填写《采购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服务审批表》(见附件1)存档备查。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纳入评估资源库的风险评估单位,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委托风险评估等工作,限额以下或复杂程度一般的业务,按照顺序轮流安排业务;限额以上或复杂程度较大的业务,由采购单位会同区政府法制机构从评估资源库中择优选定。

三、采购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服务费用及经费保障收费标准分为三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合政办〔2017〕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1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行为,准确评价决策成效,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合政〔20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是指独立于决策执行单位、监督单位之外的组织或者机构根据委托,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并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执行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是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的委托方。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不得阻碍、干扰评估工作。

第五条按照规定应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的,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从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专业公司等社会组织中择优选择。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皖政办秘〔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9日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脱贫成效真实可靠,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按照实现“四个全覆盖”的要求,建立独立、公正、规范的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以下简称“监测评估”)是指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扶贫办、省教育厅、团省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内高等院校,对各地开展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监测评估和分析研判。

第三条监测评估应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要求,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真实、严谨规范、全面覆盖的原则,确保监测评估过程严肃认真、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监测评估分年中监测评估和年末监测评估。

年中监测评估以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年末监测评估以脱贫成效真实性为重点。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成立由省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扶贫办、省教育厅、团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统筹解决监测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合经信法规〔2019〕372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试行)》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9〕372号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9年10月1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6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皖政〔2017〕1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合政〔201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

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属于我局牵头事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本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研判方法,识别并评估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范围两个维度进行评估,可能性根据发生的概率进行量化表述,难以量化的,可以采取高、中、低定性表述。

影响范围应在特定群体(如针对某类特定人群、特定企业出台的专项政策)、特定地域等特定对象范围内进行定量分析,难以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广泛、局部、甚微表述。

第五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环法[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环法〔2010〕193号)各市环保局:根据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现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概率和程度,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风险。

第三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人群和社会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防范、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安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司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司发〔2020〕87号各市司法局:《安徽省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0月13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

安徽省司法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评估办法(试行)为了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鼓励行政立法工作创新,加强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估办法(试行)。

一、评估对象评估周期内各设区的市公布的规章。

由各设区的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申报。

二、评估周期二至三年组织一次评估。

三、评估组织省司法厅负责全省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厅领导任主任、立法处和法治督察处负责人、立法咨询员代表和专家任委员的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立法一处。

具体评估事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

四、评估指标体系(一)立法技术标准1.规章名称规范、准确、精炼。

2.规章结构逻辑清晰、层次分明。

3.语言表述符合法律语言和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4.条款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二)政治法律标准5.规章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上位法,与有关规章相协调。

6.规章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

(三)客观实际标准7.规章设定的制度符合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能够正确处理分歧意见,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8.规章设定的制度规范明确、具体,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9. 审查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立法程序符合规定。

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2009]174号各市、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和改进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OO九年三月五日附件: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省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等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项目投资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监督和指导咨询机构开展项目评价工作;(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后评价结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二)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省政府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五)报请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六)省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省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一)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二)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四)有关依据。

第六条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省政府领导审签之前,省政府办公厅将包括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前,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提请区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一)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或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省、市批准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四)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区区域内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七)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由提请区人民政府决策的承办单位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的风险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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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批准的重要规划,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
(三)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由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单位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七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交承办单位的风险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

第十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会商分析、舆情跟踪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排查重大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五)研究重大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六)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重大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审定,审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六)重大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
(七)重大决策风险防控建议。

第十四条根据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决策风险可以防控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决策风险难以防控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
决策方案,经评估确定风险可以防控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向省人民政府汇报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就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决策事项及其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进行综合研判后,可以作出同意决策方案、调整决策方案或者不同意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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