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开始1.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表3.汇总申报内容4.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整性5.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6.审批资产购置计划7.登记备案结束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描述步骤文档输出文控制要素岗位科室责任1 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申请表岗科会计财务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请岗位使用科室2 审核申请表审核汇总对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后进行汇总表审核流程的合法合规性,申报内容的真实完整性。
岗科会计财务审核申报内容3 汇总申报内容汇总申报内容汇总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请岗位资产办公管理室汇总申报内容4 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整性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审核申报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岗位领导审核申报内容5 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6 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购置计划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批资产购置计划7 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 XXX 登记备案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及审批流程图开始1.提出购置申请2.审核购置申请3.审核购置预算4.审核购置计划申请5.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6.审批购置计划7.登记备案结束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描述步骤文档输出文控制要素岗位科室责任1 提出购置申请填写购置申请单申请表岗位使用科室提出购置申请2 审核购置申请审核购置申请审核购置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资产管理岗办公室审核购置申请3 审核购置预算审核购置预算审核购置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财务室审核购置预算4 审核购置计划申请审核购置计划申请审核购置计划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核购置计划申请5 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XXX 汇总购置计划6 审批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计划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政府采购岗审批购置计划7 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 XXX 登记备案资料、设备清单等材料资料清单资产管理岗2审核对单位提出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核对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和有效审核意见资产管理岗3审核主管部门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主管部门4审核XXX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县国资局5审核资产领导办公会对XXX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单位整体利益,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资产领导办公会6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资产管理岗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资产管理岗7审批相关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进行审批,确认出租、出借事项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审批意见相关部门8根据批复意见执行资产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执行出租、出借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执行记录资产管理岗资局12审批XXX进行审批13根据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使用岗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作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作及处置施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本施行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在资产无法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用按标准配置、超标准调剂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八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调剂,按资产无偿转让程序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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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上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 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 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 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应当 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 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 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 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 元/台;房间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空调配 置价格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30—40平方米(含40平方 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 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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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 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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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购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通用办公设备及 家具的配备不得超过《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 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标准》(冀财资[2019]81号) 的数量和单价标准。申请新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 需提交以下资料:国家或我省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 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印发的单位人员编制批复文件、 资产存量情况、资产拟报废数量等。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南财国资〔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损报废和核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表填报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表填报说明一、编报范围本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表》,包括封面、机构人员情况表、土地情况表、房屋及构筑物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流动资产情况表、在建工程情况表、资产盘盈、盘亏汇总表。
清查范围包括:①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③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编报内容本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及在建工程。
需要说明的几点:1.工会资产中,由财政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本次清查范围,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资产不需要填报。
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方法执行;2.行政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储存的财产物资,没有在行政事业单位账务中反映的,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3.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资产,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
三、说明事项(一)封面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
(二)机构人员情况表(附1-1表)本表反映单位年末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
“编办批复聘用人员”是指市编办正式下文批复,财政安排经费的单位聘用人员。
(三)土地情况表(附1-2表)1.本表反映的是以本单位名义已办理土地证并实际占用的土地,或虽未取得土地证但本单位实际拥有产权的土地。
土地证已上交国资委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由本单位实际占用的土地仍计入本单位资产。
2.“土地性质”根据本单位获得土地的方式选择填写。
3.权属证号指土地部门核发的证书编号,未取得产权证的不需填此栏。
4.“损溢类型”:资产已出售、划走或拆迁,单位未下账的填盘亏;单位已办理产权手续,未计入单位资产的填盘盈。
5.“盘亏单位处理意见”:按“申请核销、保留”选择填列。
申请核销指土地证已办理过户手续,在清查基准日前单位未下账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销;保留指继续保持现有盘亏状态。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深府办[2021]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方法。
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予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到达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到达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接着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缘故,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要紧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第三条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管理事业单位职能的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部。
第四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
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类别,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时明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是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技术标准及其他标准,可采用上限标准、区间标准、下限标准或其他适宜的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或需购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
即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配置的固定资产须先报国资管理部门,由国资管理部门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的一种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几类特殊和批量资产配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一)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对各单位需新购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交通工具。
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编制范围内配置。
对超编增购的交通工具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车辆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上级给予补助资金要求下级进行配套购置的车辆,政府给予配套购置,其超出编制后的旧车给予调剂。
(三)办公设备。
大批量增购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等办公专用和电子通讯设备,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购。
(四)家具用具。
对增购大批量家具用具类资产须附相关详细说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正稿)
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
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是全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部门,对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四)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和收缴;(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平、公开、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和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完善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
重大资产处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七条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单位内部审批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及进行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十一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超标准配置或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学论证(报废理由、依据等)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安排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1.国有资产配置及换申报及审核流程国有资产配置及换申报及审核流程图使用科室规划财务科分管财务领导资产管理岗县国资局1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步骤流程描述输出文档控制要素责任岗位责任科室开始1提出申请2审核4审核5审核6审批7登记备案3汇总申报内容结束21提出申请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配置计划申报表根据单位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
防止资产配置计划流于形式,与单位实际不符。
经办岗使用科室2审核汇总对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后进行汇总汇总表审核流程的合法合规性,申报内容的真实完整性。
会计岗财务科3领导审批报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岗,经核实,再报县国资局审核意见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科室审批。
审批流程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资产管理岗办公室4领导审核经县国资局批准,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批复意见县国资局2.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及审批流程3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及审批流程图使用科室资产管理岗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采购岗县国资局开始1购置申请资产新增申请表2审核3审核4审核5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6审批7登记备案8政府采购流程结束4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步骤流程描述输出文档控制要素责任岗位责任科室1提出申请由使用科室提出需求,填写购置申请单购置申请单根据单位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
严格按照资产配置预算执行。
经办岗使用科室2-3 审核购置设备和物资,由使用科室报资产管理科室和财务室,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科室会同财务室审核资产存量。
资产购置预算未经资产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预算真实性、可行性以及数据准确性无法保障。
使用科室科长办公室4-5 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经核实,汇总购置计划申请,再财政局审核审核意见主管部门56-8 审核经县财政局批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保市政办[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3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8日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科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四大类。
(一)办公用房。
包括:新建、改造、扩建和购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外部装修、内部装修。
(二)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包括: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
(三)办公设备。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空调,办公家俱,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
(四)专用设备。
包括:医疗器械,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训练器材,文化文艺专用设备,生产、服务专用车辆和设备,抢险救灾专用设备和物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无形资产,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设备。
二、国有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1、年初列入政府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的国有资产配置资金。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修建(含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拨、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二)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和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财政厅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二)负责部门内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和部门内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