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设局用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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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管理制度

建筑地管理制度

建筑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地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地的开发、利用和监管,保障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地管理工作,包括建筑用地的审批、开发、利用、监管等环节。

三、管理机构建筑地管理机构由市规划局设立,负责建筑地的划拨、使用权的审批、监管等工作。

四、管理原则1. 合理利用:建筑地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地块经济效益最大化。

2. 安全保障:建筑地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3. 环境保护:建筑地开发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地的监管,定期检查建筑地的使用情况,确保建筑地的正常运营。

五、管理程序1. 建筑用地的审批(1)申请:申请人向建筑地管理机构提交建筑用地审批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审批:建筑地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 建筑用地的开发(1)规划设计:建筑地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和建筑用地性质制定开发规划方案。

(2)施工管理:建筑地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监督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

3. 建筑用地的监管建筑地管理机构定期对建筑地进行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地的正常运营。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建筑地管理制度的行为,建筑地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变更,须通过相关程序审批。

以上就是建筑地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建筑地管理行为,推动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6/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主要内容(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

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压减情况如下:1、工程勘察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是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服务保障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但也有个别地方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视不够、实地踏勘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将现状非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以及建设用地等非耕地问题。

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补划任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必须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补划地块应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全面开展高标准根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 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修订了?河北省土地整治 工程管理方法?。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工程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工程立项信息、验收结果进 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工程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工程管理方 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 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 标准根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 土地复垦。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 开垦、围垦的土地,有方案有步骤地退耕 还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制定土地整治方案
1、编制的依据: 土地整治规每划年年初下达
年度补充耕地高方标准案根本农田建设方案 高标准根本农田建设任务 2、方案的内容:工程位置、规模、新增耕地 面积,立项和验收时限。 3、方案编制时间:第一季度。
第四条 工程设计
1、确定工程勘查设计单位 测绘资质
土地规划〔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
工程所在村村民代表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条件 1、耕地质量要到达设计要求; 2、工程数量和质量到达设计要求; 3、工程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工程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5、工程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三条 验收批复 时间要求:一个月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起实施 等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起实施 等

4农村经营管理2021.95农村经营管理2021.9·数字··声音·目前,我国仍处于城市化推进阶段,农村人口总量和占比仍将继续下降。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从城市向乡村的人口流动将越来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并越来越可能成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

首先,这是振兴乡村的需要。

单纯依靠农村留守人口的人力资本和资金积累,难以有效激活乡村新的功能,甚至连乡村的传统功能也难以为继。

其次,这是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随着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交通便捷性的提高、线上办公的普及,在城市工作、在乡村生活甚至在乡村工作和生活,已越来越具有可行性。

满足城市居民休闲、居住、办公等新需求,需要人才入乡。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接受《中国劳动保障报》采访时表示。

共同富裕的重点和难点还是如何使农民、农业、农村融入到共同富裕的这个过程中。

中国现代化的最大主体是农民,最难的点是农业的发展,发展中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不平衡,所以整个共同富裕的过程如何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问题,仍然是迈向共同富裕道路上最大的阻力、最大的难点,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得好就解决了共同富裕的问题。

——8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在“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区县样本高峰论坛”发言指出。

国家的农业竞争力要看农业科技的研发、科技的推广应用,要看土地的产出潜力和可持续能力,要看现代化的组织程度和对农业供给的控制能力。

同时,农业供给侧结构调整要充分考虑农民优先看重生存保障的生活逻辑,不要以专业化、规模化的名义把本来的农业生产者变成纯粹的消费者,当农民一旦依赖市场来满足农产品消费时,其生活风险自然加大。

要防止资本下乡对农村的破坏,对农民的排斥和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

——8月3日,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在《南方农村报》发文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川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相关直属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已经2021年第1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质量,形成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监管透明的工作机制,全力保障《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施行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一)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用地报批是指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核事项。

(二)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由耕保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各司其职、审核把关,实行技术服务、并联审核、网上集体会审、监理审查和限时办结制度。

(三)建设用地报批采取无纸化网上组卷报批,依托自然资源业务网进行,通过建设用地智能审批和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请示文本格式组卷。

涉密件以纸质报件形式组卷报批。

二、办理时限(一)技术服务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技术服务审查时限:4个工作日(含接件时间)。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施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转变监管方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施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转变监管方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施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转变监管方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齐建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施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转变监管方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齐建发〔2021〕20号为落实黑龙江省住建厅《全省住建系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平台使用,落实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及“治欠保支”等有关规章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1月1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和一般工业类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率先实施告知承诺制;2022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建设单位对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即可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并签署相应承诺书,审批部门同步、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参建各方主体、承诺书等项目信息推送质量安全和人防监督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无需另行提供其他资料。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问询项目是否开工等基本情况。

同时将告知承诺制相关事项、事后核查事项、不履行承诺需承担后果等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项目已开工补办施工许可证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

审批部门要将擅自开工情况书面告知建管部门,建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理后,审批部门方可补办。

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培训

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培训

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培训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 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发〔2021〕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发〔2021〕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8日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户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建房规划、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的,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规范先行、稳慎推进”的工作原则,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坚持稳慎推进、坚持农民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

第五条把村庄整体风貌管控贯穿到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坚持规划引领、建管并重、规范引导、有序推动。

第二章规划引领管控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河道蓝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合理规划和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村发展需要,确保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合法使用,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基础,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并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和责任。

2.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例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旨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公平性。

3.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建设用地,同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农田水利设施。

4. 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防止乱占乱用农村土地。

5.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是在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时,对农民进行补偿的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权益。

6. 农村土地执法制度:农村土地执法制度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健全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强化风貌管控(一)完善优化全市村庄规划各县(市)区、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对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等作出规范。

1.全面评估。

对已编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符合“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要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原规划继续使用;经评估需补充完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完善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2.联合编制。

在同一乡镇内,以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7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7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既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要,又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既保障现时需求,又考虑可持续利用,实现全省重点项目用地应保尽保,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80号)、《关于2021年土地计划安排使用有关事项的说明》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际,现将我省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置规则(一)保障有效投资,计划跟着项目走。

在依据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以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实行增存挂钩,节约集约用地。

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新增计划)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以“亩产论英雄”,既算“增量”账,也算“存量”账,通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单独选址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对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出专门比较分析,提升土地要素使用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压实主体责任,分级保障用地。

实行国家、省、市分级保障范围和方式,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对纳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由国家配置(核销)计划;对批次报地的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配置计划;对其他项目,由市(州)保障用地指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

关于《安新县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2月4日,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雄安办字〔2021〕11号),县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请审计局牵头着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程序报批。

我局按照领导要求,起草了《安新县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进行了研究,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经县政府办审批后印发。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加强对安新县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跟踪审计风险。

三、文件依据。

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雄安办字〔2021〕11号)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县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计方法,独立对县公共工程项目从前期准备阶段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査、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4日)。

五、文件核心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安新县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的目的任务、执行范围、总体要求、财政保障。

第二章对审计实施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对审计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就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及审计机关的相应法律责任作了明确阐述。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2月26日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再上新台阶、展现新气象。

做好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打牢粮食安全根基,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作出贡献。

一、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用途管制。

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锁定耕地地块图斑,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建立耕地种植利用正面清单,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将粮田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加强耕地保护利用监测监管,开发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耕地保护应用场景,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和信息技术手段,每半年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动态监测,结合实地巡查,防止耕地擅自转为建设用地以及林地、园地、坑塘水面、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回填管理,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活动,落实“就地就近、充分利用”工作要求,提高施工现场资源利用效率,防止人为增加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确保土方开挖回填作业安全,提高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水平,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一、规范土方开挖回填市场行为管理(一)加强造价管理。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时,应参照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合理估算渣土处置费用,并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票扣除可抵扣项税额再加上税金计算。

(二)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开工前的现场管理,未进行招标不得提前进行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土方工程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不得肢解发包或转包。

(三)加强土方工程市场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履约阶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土方开挖及运输高效、安全、环保。

对在合同履约阶段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将土方工程转包的,要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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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用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料,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划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
设用地统一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征用、划拨土地
第六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委对县、区土地管理局汇总的用地计划进行审查,并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对未预报计划,而又需要建设的重点项目,可以按程序补报。

第七条市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第八条用地单位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在城镇规划区用地的,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在城镇规划区外用地的,由县土地管理局和规划管理部门定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县、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指标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土地管理局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签订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

当事双方三个月内不能依法达成协议的,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裁决。

第十一条用地单位征用、划拨土地,按规定分别缴纳耕地占用税、旧城改造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税费。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局应自预收税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的审
批权限予以批复或向上级申报。

经批准后,五日内为用地单位办结征用、
划拨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在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拨款手续时,应向银行提交经土地管理局核准的协议书和收费通知书。

银行应按协议书和收费通知书规定的款额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征用、划拨土地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实地丈量界定。

第十五条用地单位应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
请验收。

土地管理局应对批准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和用途进行核查。

经查合格的,土地管理局签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为
(一)县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用、划拨三亩以下耕地,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并逐级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用十亩以下耕地,二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旧城区改建用地,属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收回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划拨手续;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征地手续。

由土地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用地单位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多征少用。

跨县、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用地的,可以分段报批。

第十九条改造、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旧场地。

确需新征地的,按征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紧急军事行动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补偿和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

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被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由土地管理局审核后,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占用的土地上,不得构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二条其他临时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选址定点手续;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由土地管理局和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选址定点手续;并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经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需要划拨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国有土地,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应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机关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联营企业,需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按《*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三资”企业建设用地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的,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

征用林地的,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

征用其他非耕地的,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藕塘、鱼塘、苇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计算。

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

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在四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规定;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由土地管理局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三)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耕地、藕塘、鱼塘、苇塘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和果园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由县、区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耕地的,按该地年产值和实际占用期限给予补偿。

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支付复耕所需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标准,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因国家建设征地出现剩余劳动力时,应充分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劳动部门可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被征地单位应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拨给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在农村招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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