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城区代征绿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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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外)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
附属绿地应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雨水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满足《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区域整体绿化评价等规定的最小绿地率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和要求对各地块的最小绿地率有明确控制要求的,从其规定;规划条件和要求未明确建设用地最小绿地率要求属于2种(含)以上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用地,其最小绿地率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所含各类用地最小绿地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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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包含了社会公共绿化和公共道路,需要由此土地的开发者实现绿化或建设道路。
代征因为将绿化和道路的建设结合到了项目建设中去,一则给开发商提供一个建设良好周边环境的机会,二则借开发商的手,快速实现地区的绿化条件和道路条件完善,减少政府包袱。
应该说是个双赢的局面。
代征绿化是比较多的,代征道路很少,通常只在比较大的地块中出现。
因为道路建设的成本比较高,小地块如果再修段路的话,开发商就不干了。
政府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时候,整个宗地的价格会比较便宜,或者在税费方面给予开发商一定的优惠,或者在付款条件上给予方便,对开发商来说,可以获得一定利润,至少是平手。
但是,由于开发商自己解决周边绿化和道路建设,那么社区周边的环境会和社区建设同时到位,对项目销售有促进作用,这个是开发商赢的地方。
对于政府来讲,虽然土地出让金是很大的财政收入来源,但进入政府后,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分配、使用流程,真正能用于市政建设的就不多了,而且时间很难保证。
如果开发商完成市政的绿化和道路建设,对政府来讲快速实现了区域的市政成熟,体现了政府政绩,这个是政府赢的地方。
至于你说的补偿,肯定是有的,只是多少和形式的问题,要由开发商和政府单独谈。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 2008-08-22 03:21:21 作者: 来源: 查看:222次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工程项目报建单位:现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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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建城〔2017〕251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代征绿化用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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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绿化用地
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包含了社会公共绿化和公共道路,需要由此土地的开发者实现绿化或建设道路。
代征因为将绿化和道路的建设结合到了项目建设中去,一则给开发商提供一个建设良好周边环境的机会,二则借开发商的手,快速实现地区的绿化条件和道路条件完善,减少政府包袱。
应该说是个双赢的局面。
代征绿化是比较多的,代征道路很少,通常只在比较大的地块中出现。
因为道路建设的成本比较高,小地块如果再修段路的话,开发商就不干了。
政府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时候,整个宗地的价格会比较便宜,或者在税费方面给予开发商一定的优惠,或者在付款条件上给予方便,对开发商来说,可以获得一定利润,至少是平手。
但是,由于开发商自己解决周边绿化和道路建设,那么社区周边的环境会和社区建设同时到位,对项目销售有促进作用,这个是开发商赢的地方。
对于政府来讲,虽然土地出让金是很大的财政收入来源,但进入政府后,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分配、使用流程,真正能用于市政建设的就不多了,而且时间很难保证。
如果开发商完成市政的绿化和道路建设,对政府来讲快速实现了区域的市政成熟,体现了政府政绩,这个是政府赢的地方。
至于你说的补偿,肯定是有的,只是多少和形式的问题,要由开发商和政府单独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ce582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39.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京建发〔2017〕406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7〕40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曝光后,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征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机制不完善以及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提升”的要求,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工作的管理,确保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建设行为,全面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各类居住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有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辖区内居住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见附件1)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前,应当组织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市政办发7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市政办发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176e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63.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市政办发76号)中央驻西安的直属单位、省辖直属单位、驻西安解放军(武警)部队、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市容园林局等6部门《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十七日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城市代征绿地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保障。
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清理、收缴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收缴代征绿地的工作。
现就清理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法律依据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条款附后)。
二、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时段及范围凡1990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期间,在本市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规划有代征绿地,在完成代征绿地征地后,没有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移交资料和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均属于这次清理收缴范围。
三、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方法及时限(一)产权清晰单位的代征绿地清理收缴各被清理收缴代征绿地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先主动自行清理,于2009年7月31日前持所涉建设项目的“土地批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麦普勘测书”和“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向市市容园林局办理代征绿地移交手续。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abcd4d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15.png)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市规划国土法〔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市规划国土法〔2017〕1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13日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为加强本市代征道路用地管理,推进规划城市道路实施,改善本市交通拥堵状况,有效治理“大城市病”,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明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实施的责任主体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划定各类建设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即土地储备前期整理阶段)规划实施单元的道路交通规划实施方案,负责会同相关区政府、市交通委对各类建设项目(含独立选址项目、自有用地内建设项目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拆迁腾退完成情况与建设项目一并进行验收,负责在二级地块供应前依法核发项目周边道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依申请对已完成移交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办理临时道路用地划拨手续。
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建立全市城市道路空间基础设施管理统一平台,统筹并负责道路空间范围内水、电、气、热等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工程、路灯、绿化等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建设的计划,全程参与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的验收,负责道路建设、综合养护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配合市住建委监督道路建设企业严格按标准、规范建设城市道路。
关于《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关于《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bc8712b58fafab068dc021e.png)
关于《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解读一、修订背景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京绿办发(2019)按照《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170号),市园林绿化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了《北京市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原则,新办法主要增加了一级开发项目移交程序、分期项目代征绿地移交、代征绿地联合验收、代征绿地办理划拨和权属登记的工作流程和材料要求、历史遗留代征绿地追缴等五个主要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代征绿地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一)修订《北京市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重要举措,又是完善制度、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办法》内容包括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移交程序、规划验收、产权办理、绿化建设、违法处理、历史遗留追缴等10个方面,共11条。
(二)《办法》中第1-4条与原办法基本无变化,主要是说明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
第5条完善一级开发项目移交程序,同时补充增加了分期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移交的规定,主要为解决分期建设项目在具体条件时实现移交。
第6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规划、绿化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确保通过规划验收的项目代征绿地按时移交。
第7条为新增条款,增加了代征绿地产权手续办理。
明确了代征绿地办理划拨、权属单位流程和所需材料要求。
第8条为规范代征绿地建设管理条款,将原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合并。
协调配合,共同追缴,促未移交代征绿地建设单位及时移交。
第9-10条为违法处理和追缴历史遗留代征绿地,明确各部门按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城市绿地条例
![城市绿地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915d1ea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6e.png)
城市绿地条例城市绿地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663c7cc08a1284ac85043ba.png)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树木死亡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处以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居民个人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个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架设电杆等,距树干不少于一米。在城市道路上新架高压输电线,其电杆高度不得低于15米。架空线与树木高度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园林、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修剪。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十五厘米以内)二十株、灌木二十丛、绿篱二十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四十厘米以内)五十株、灌木五十丛、绿篱一百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三)超过第(二)项审批权限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毁坏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苗圃、花圃、母树林的生产科研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公路、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的绿化分别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152a0a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d6.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京政办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加强对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代征绿地征用、拆迁和绿化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建设单位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的数量和范围完成征用并实施拆迁。
二、建设单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用、拆迁工作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将代征地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代征绿地转作他用,并由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出具接受证明。
有关部门验收代征绿地时,应核验接受证明。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开发区建设单位完成绿化一年后,移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主体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在15日内交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绿化。
四、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接管的代征绿地进行规划、建设和管护。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绿化季节。
代征绿地的实施方案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代征绿地建设完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代征绿地交给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私搭乱建的,由园林绿化、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5d2fb8bd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19.png)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4年1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第二次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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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12.03•【文号】•【施行日期】198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㈠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㈣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
代征绿地技术指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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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绿地技术指标平衡
绿地率是用来描述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
地的比率。
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对公共绿地最小的要求是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且至少1/3的绿地面积要能常年受到日照,而宅旁绿地在计算时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讲入绿化用地。
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有规定这是这个指标,一般是不少于30%。
绿化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但绿化率只是开发商宣传楼盘绿化时用的概念,并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衡量楼盘绿化状况的国家标准是绿地率,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计算要比绿化率严格很多。
代征绿地绿化率是30%的,计算公式: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
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代征绿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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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绿地设计规范
为加强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绿地数量和范围,完成征用、拆迁工作后,须在两个月内将代征绿地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开发区的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完成绿化后,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管护或由园林管理部门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管护。
三、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代征绿地或在代征绿地内建设临时建筑工程的,应先征得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再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批准占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状,交所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安排绿化。
四、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工程需要在代征绿地内进行道路或其他市政建设工程的,应同绿化统筹安排、协调施工。
五、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交所属单位或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绿化和管护。
完成
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六、建设单位对代征绿地不按规定交给园林管理部门或擅自占用、改变用途的,以及乱搭乱建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或损害绿化的行为论处。
七、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监督实施。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有关规划管理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绿化管理的,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征绿地移交承诺书
![代征绿地移交承诺书](https://img.taocdn.com/s3/m/6004dc88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9.png)
代征绿地移交承诺书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用地需求,往往需要代征农村绿地。
代征绿地涉及到绿地移交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合理处理,可能会造成环境破坏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目的为了维护农村绿地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制定代征绿地移交承诺书,规范代征绿地的程序和补偿政策,保障代征绿地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内容本承诺书适用于代征绿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地、山林、湿地、屋顶绿化和公共绿地等。
涉及到代征绿地的行为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承诺如下:一、代征绿地的程序1.代征绿地应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程序,充分征求当地居民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2.代征绿地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划,不得违法应用征地补偿政策。
3.代征绿地应优先选择产能相对低下、生产成本相对较高的农村绿地,减少代征行为对环境和农民生产造成的影响。
二、绿地移交的程序1.代征绿地权责清晰明确,绿地移交程序应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并及时告知地方政府、居民和农民。
2.代征绿地在移交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进行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复绿等措施。
3.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绿地移交,及时发放相应的补偿费用。
三、绿地代偿的政策1.代征绿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给予农民合理、透明、公正的补偿。
2.绿地补偿应确保覆盖代征范围内的所有农民,确保每位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财物。
3.绿地补偿应分别按照土地和非土地两个维度,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责任追究1.对代征绿地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不得任意制定、修改和实施与代征绿地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行政决策。
2.针对违法违规代征绿地行为,应进行公开、透明的调查和问责,对不符合规定的代征绿地应及时停止。
结论通过制定代征绿地移交承诺书,可以规范代征绿地的程序和补偿政策,保障代征绿地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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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城区代征绿地管理规定
建设局城区代征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实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征绿地,指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蓝线、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第四条代征绿地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规划条件)中明确代征绿地的范围、用地面积及有关建设要求。
第六条代征绿地原则上由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中标人出资建设,并在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有关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另有规定或与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中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时,应同步报送含代征绿地的绿化环艺方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绿化环艺方案时,应同时审核代征绿地的绿化环艺方案。
第九条含绿化环艺方案的建设项目建筑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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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代征绿地的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规划核实时,规划管理机构应会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对代征绿地一并组织核实。
代征绿地建设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一条代征绿地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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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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