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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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国税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33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1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主题落地,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深入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扎根工程”,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及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努力以一流的业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不断提升站位。
二、整体思路全省国税系统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要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规范执法、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平台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的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1eba20581b6bd97e19ea1b.png)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地税函[2013]59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3〕59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近年来,全省地税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出现了代征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代开发票管理不规范、对代征人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以贯彻《办法》为契
机,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5164f91a37f111f1855b78.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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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的通知【标 签】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凭证填制传递制度【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22号【发文日期】1995-11-08【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制度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四川省地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为保证税收会计凭证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利于税收会计核算,特制订我省地方税收基层单位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
一、应征凭证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由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制的纳税申报表审核签章后,其中一份由税务征收人员整理、汇总,并附税务征收人员填制的“地方税收申报表汇总表”于次日一并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征收人员可在票款结报时,及时传给税收会计。
2、代扣代征税款结报单。
由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单位(人)结报的人员填制代扣代征结报单,其中一份于次日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3、应纳税款核定书。
由税务征收人员填制应纳税款核定书通知纳税人时,其中一份经税务征收人员整理、汇总,并附“应纳税款核定书汇总单”于次日传递税收会计作记帐原始凭证。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及定税清册。
征收前由税务征管人员按预先核定的税款,分户分税填制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根据定税通知书编制各户分月纳税清单,并装定成册,其中一份附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于征收前传给税收会计作记帐凭证。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a8dd0416fc700abb68fc9c.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c1ca6de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b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财行〔2005〕365号
![财行〔2005〕3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a92e6b1eb91a37f1115cf7.png)
附件1: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a3b4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2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b73ba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26.png)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cd24fb18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7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10日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川地税发【2012】42号
![川地税发【201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5a61234b35eefdc8d33397.png)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川地税发〔2012〕4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局(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1 -主题词:税收船舶车船税征管通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打印:凌云校对: 财产和行为税处王承亮(共印60份)2转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交通运输部件国税发〔2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在税务系统和交通运输部门原来已建立的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机制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有利于加强船舶管理,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我国船舶数量多、分布面广、流动性大,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
税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供船舶信息、接受委托代征和协助把关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49f7a7caf1ffc4ffe47acbb.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管事项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发﹝1998﹞267号【发文日期】1998-08-24【实施时间】1998-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对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制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通知书。
纳税人据此到土地或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证书。
代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三、关于票证管理。
契税征收中需要的有关票证,即纳税申报表、减免申请表、完税证、减免税通知书和“契证”等,具体式样我局将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征收机关按日以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税、抗税的,依照《中华地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65b6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9d.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bce5064431b90d6c85c7bb.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标 签】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0﹞225号【发文日期】2000-08-04【实施时间】2000-08-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自地税组建以来,大部分地区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根据地方税收税种较多,税源零星分散的特点,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协税护税组织,为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和农村税收的征管,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优化治税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只有2万余名地税干部,要承担近20多个税种、基金的征收管理,要管理100多万工商业户,2500万农业税纳税户和数以百万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而地方税收具有税种多、税源小、点多面广、隐蔽分散,征管难度大的特点。
要管理好地方税收,完成地税收入任务,仅仅依靠地方税务机关自身的力量明显不够,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动员和组织纳税人中的积极分子和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参与税务管理,使人民群众自觉依法纳税,积极协税护税,才能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组织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有益补充。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对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完成好税收入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建立协税护税组织。
按照《征管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223b35a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70.png)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63f0a9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b6.png)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委托代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明确委托代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维护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委托代征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委托代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托代征的程序)委托代征包括以下程序:1. 委托协议的签订:委托人和代征人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委托事项的确定:委托人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范围。
3. 委托代征的实施: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代征工作。
4. 结算和报告:代征人应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并向委托人报告代征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委托代征的责任)委托代征行为涉及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1.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合格的委托事项和相关资料。
2. 代征人应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代征工作,保证代征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委托人和代征人应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和纠纷处理)如委托人或代征人在委托代征过程中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管理第七条(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委托代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非常重要。
1. 监督部门: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委托代征的监督工作。
2. 监督内容:监督部门应对委托代征的程序和责任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检查、调查等措施,对委托代征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信息公开)委托代征涉及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1. 委托代征信息的公开渠道: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
2. 公开内容:对委托协议、代征工作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当进行公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3c63285727a5e9856a6182.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税款【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3﹞151号【发文日期】2003-11-27【实施时间】2003-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委托代征审批权限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是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机关。
委托代征对象的确定要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必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必须遵循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确定,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零星分散税收”应当是个人、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单位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以及规模较小、地处偏远的或者临时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收。
“异地缴纳税收”应当是企业或个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银行业同城结算之外通过转账或汇兑方式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严格受托代征单位的条件审核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对代征单位和人员按以下要求掌握,即“有关单位”是指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或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关系的单位、组织。
“人员”是指受托代征单位内部办理税款代征业务的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委托个人代征税款。
受托代征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四)具有掌握特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明确委托代征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一)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领取《委托代征证书》,以委托国税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未经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在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时,必须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受托代征税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https://img.taocdn.com/s3/m/3c17ea7958fafab069dc0225.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8﹞87号【发文日期】1998-11-02【实施时间】1998-1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处)、国土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加强各级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先税后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房屋、土地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征收方式。
契税应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在房地产市场比较规范,交易较为活跃的地区,征收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契税征税大厅,也可采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征收;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规定,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确保正确执行政策和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关于自征和代征的具体要求 凡采取征收机关自征方式的,纳税人在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法手续之日起10天内,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人当场不能完税的,征收机关应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确定完税期限,待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再开具“契税完税证”,核发“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粘贴在土地使用权证第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空格处或房屋所有权证第一页“产权证号”下空格处),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据此发给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00a1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2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税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税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0dac1e581b6bd97f19eafa.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税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屠宰税,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1999﹞206号【发文日期】1999-06-09【实施时间】1999-06-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屠宰税 为了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对生猪屠宰税代征单位的管理,督促代征人员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代征税款,根据《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就屠宰税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代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熟悉农村政策、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政策观念强,能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能依法代征税款。
<三>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屠宰税代征工作: ①思想素质差、品行不良、文化水平低的人员; ②生猪贩运户、社会屠工; 二、地税机关必须对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经考试后择优确定。
同时与代征单位签订执行政策的目标责任书,明确代征人员的职责。
三、基层地税机关应定期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对其执行政策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代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禁用白条收税、收人情税、按人头摊派和承包征税。
代征税款必须及时足额入库,严禁贪污挪用税款。
四、基层地税机关要对代征工作进行考核,对代征工作好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
对违反税收政策,经教育不纠正的代征个人应取消其代征资格。
凡出现摊派征税、承包征税、收税不开票和税费混开等违规操作行为的,代征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地应对生猪屠宰税代征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代征管理制度。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关联知识:1.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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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
通知
【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通知,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2﹞31号
【发文日期】2002-04-27
【实施时间】2002-04-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号: 发布日期: 2002-04-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自1995年省局下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各地在试行中根据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加强零散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委托代征工作仍存在着擅自扩大委托代征范围、超越委托代征权限,委托代征管理松懈等问题。
为规范税收征收秩序,根据《征管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委托代征规定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各地应当严格限制委托代征范围,即限于少数零星分散和易于源泉控管的税收,以及部分集贸市场税收。
不得超出范围将自己有能力征收的地方各税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更不得因委托代征税款而改变纳税主体和税款入库级次。
(二)委托代征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需要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确定。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签定和解除都应由县以上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进行,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三)委托代征单位的确定。
代征单位必须是有固定办公地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领
导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委托个人进行税款代征活动。
二、规范代征行为
(一)代征单位只能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征收税款,不得少征、多征和擅自减税、免税、缓税,以及处罚税收违法行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转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不得挪用税款,一经发现,应即解除代征关系。
(二)代征单位应在地税机关指导下建立健全代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按照地税机关规定分税种单独设置账簿,建立税款代征台账。
(三)代证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应及时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不得使用其他凭证或白条收税。
(四)代征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持《票款结报手册》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五)代征单位应如实向地税机关反映代征情况,发现纳税人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地税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管理,确定专人,落实责任,进行税收业务辅导与检查。
对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变化时,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代征单位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变更委托代征证书内容。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控制代征单位票证的领用数量,按期进行票款缴销和结算,在与代征单价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应及时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三)有条件的地方应要求代征单位实行计算机开票征税,逐步减少或废止手工开票,确保税款安全和及时入库。
(四)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检查,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代征单位有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行为时,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取消或终止代征协议,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及票证,并保留向代征单位追偿的权力。
(五)代征单位手续费的支付按川财预[2002]6号文件执行,禁止从金库中提退或直接从代征税款中抵扣手续费的作法。
(六)加强对委托代征证书的管理,坚持与税务登记管理同步,做到《委托代征证书》一年一验,三年一换。
四、建立委托代征监督制度
(一)各县级地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委托代征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总结经验,增添委托代征管理措施。
(二)各地应结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每年对代征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召集代征单位座谈,沟通、了解、及时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代征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做好代征工作。
(三)为全面掌握全省委托代征情况,各地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情况统计表》,并随时反映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委托代证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