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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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地税[1998]24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1998〕24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委托代征是我国现行税款征收方式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强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法规定或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地方税款的单位为地方税收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并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地方税款。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的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委托代征范围,对主要地方税收原则上应直接征收。对边远地区、税源分散、零星及其他需要代征的地方税可以委托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