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198345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bb.png)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2c91901a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f6.png)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7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协税人员管理办法》
![《协税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e7863ec0912a216147929eb.png)
《协税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工作纪律,严格上下班纪律,落实请销假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1、全体协税人员实行纸面考勤,上班签到、下班签退、请(休)假审批、冲销申请(特殊情况或因公未能按时签到)等程序一律由主管副局长严格负责管理。
2、上班签到签退时间:上午为每个工作日的8:10分以前和12:00以后;下午冬日为每个工作日的2:10分以前和5:30以后,夏日为每个工作日的3:10分以前和6:30以后。
3、禁止代签,因故不能按时签到的,要及时说明原因提请冲销,冲销须在2日内提请。
二、请销假制度1、协税人员请假天数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算请假;请假天数一天以上两天以内者,由主管副局长批准,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方算请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报局长同意,由市局批准。
2、无故不签到、不请假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3、根据规定,每人每年满勤为250天,平均半年125天,分局按半年对每个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半年因故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休假时间除外),以及全年累计请假超过45天的,给予相应处分。
三、工作制度协税人员需遵从公务员法、税务部门规章、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劳务合同要求,服从所属科室管理,认真完成所布置的各项工作。
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将依照规章予以相应处分。
四、学习制度协税人员需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
对于业务考核未能满足要求的,分局将督促其学习和改正。
五、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地方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https://img.taocdn.com/s3/m/494bfd1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93.png)
安徽省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通⼤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税务局发布⽂号: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各⾏署、市、县地⽅税务局:印花税是⼀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的税种,鉴于⽬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为的情况,为进⼀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税款流失,保障地⽅税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
各地在执⾏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条书⽴、领受《印花税暂⾏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关联法规:第三条纳税⼈对书⽴、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定⽐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式征收。
第五条纳税⼈有下列情形之⼀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税务机关可采⽤核定征收⽅式计征印花税。
(⼀)纳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183c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6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35e8094b73f242336c5f6f.png)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https://img.taocdn.com/s3/m/7451c13f14791711cc791769.png)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行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下发后,各地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做好受托代开单位的科学布点工作,同时对已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开展清理,并全部重新签订相关协议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委托代征协议书(略)2. 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略)3.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略)4. 购货(接受服务)证明(略)5. 自产自销证明(略)6. 受托代开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7. 委托代征证书(略)8.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略)9. 终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通知书(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26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c0757b2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27.png)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委托代征活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1. 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征收税款和其他与税收有关的职权的行为。
2. 代征单位:指具有代扣代缴资格的单位,按照规定执行税收相关职务。
3. 代征费用:指代征单位因承担委托代征任务所获得的报酬。
4. 委托代征协议:指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程序第三条委托代征的程序1. 委托代征活动应当依法遵循择优、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进行明确的协商谈判,签订书面协议。
2. 委托代征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代征费用标准、计算方式等内容。
3. 委托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代征职责,确保征收税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代征费用的确定1. 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征收情况,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标准确定。
2. 代征费用的支付应当在税款征收后及时结算,未按时支付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监督第五条监督机制1.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代征单位的代征活动进行审查。
2. 纳税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代征单位的代征行为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代征单位,税务机关有权暂停或解除其委托代征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 代征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其他规定1. 对于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 本办法自X年月日起施行,如有修订,经公告后即时生效。
以上为《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相应内容,由税务部门统一执行,各方当遵守。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1e9e1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5.png)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皖财综[2003]106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03]1066号2003年12月16日)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基础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城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1%。
从事生产卷烟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合肥市按照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其他市、县暂不比照执行。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合肥市按在职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0%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并由征收机关就地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aa5fec5ebe23482fb4da4c8e.png)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2f6b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a2.png)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2001年7月12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行为,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三条上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账的: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cbe7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42.png)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2.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省级)3.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市、县级)4.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附送资料5.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附送资料6.安徽省耕地占用税不征税申请附送资料7.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退税申请附送资料8.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9.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台账(省级)10.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台账(市、县级)1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管理台账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7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省级分成部分。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72b39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e2.png)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综[2005]876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逐步取代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
旧版票据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适用范围、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工作进度确定启用时间和范围,并组织相关执收单位认真清理旧版票据。
四、执收单位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58号)的有关规定。
五、正常情况下,《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计算机填开。
在遇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工填开,但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属于集中汇缴或减征的,必须在其右上角“集中汇缴”或“减征”字样后的方框内打“√”标记。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f28c9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12.png)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皖国税发[1997]112号•【施行日期】199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12号1997年6月4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
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
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作风正派,服从管理;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财会知识,有书写、计算、口头表达能力;5.身体健康,能胜任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批准程序首先由代征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县国税局批准。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个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有关证件。
委托代征时间以一年为限。
代征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办代征手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494a0ce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31.png)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皖地税函[2013]594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594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近年来,全省地税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出现了代征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代开发票管理不规范、对代征人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委托代征工作程序,加强对代征人的后续管理、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收政策的辅导、票款的征收、结报和管理、代开发票管理、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出现对代征人一托了之、失去监控等现象。
二、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原已办理地方税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人,要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代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并终止代征关系。
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人,要按照《办法》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地税局按照《办法》确定的式样组织印制并发放至各市地税局)。
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相关工作应在2014年2月份之前完成。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4256ca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36.png)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2•【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1998.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款、税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地方税收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地方税款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款。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地方税收。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统一代码证书或者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从事承包、承租经营活动的,发包人、出租人以及承包人、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的副本及有关证件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或者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91d0edaeaad1f346933f40.png)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行政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经市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管理重组试点,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芜湖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芜国税发〔2010〕42号),经研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全面委托代征管理。
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委托代征范围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临时经营户所缴纳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委托代征单位确定为各区(县)街道、乡镇政府,依法成立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封闭管理的专业市场主办方。
三、代征手续费对委托代征范围中的以下税收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计算、支付代征手续费。
(一)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收;(三)个体临时经营户、无证照经营户代开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收;(四)个体零星分散税收。
代征单位对国税部门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组长:宋桂林副组长:徐勤、周政成员:邹祥、张华敏、朱良锋、程建、杨小平、吴卓逊、杨碧光、宫为玉、李孝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勤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叶兵、产勇、李晖、王伟、毕林峰、朱元灿、倪泽勤、闫业祥、曹永高、宋小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c11f35aaea998fcc220e31.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发文日期】1997-06-06【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是一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税种,鉴于目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行为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事实上本办法。
第二条 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纳税人不能准备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地税[1998]24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1998〕24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委托代征是我国现行税款征收方式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强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法规定或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地方税款的单位为地方税收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并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地方税款。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的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委托代征范围,对主要地方税收原则上应直接征收。
对边远地区、税源分散、零星及其他需要代征的地方税可以委托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