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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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 (1)

二合作作品 (1)

三汇编作品 (2)

四影视作品 (2)

五职务作品 (2)

六委托作品 (3)

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

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

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

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一邻接权 (4)

二出版者权 (5)

三表演者权 (6)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

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

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

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

第七章著作权限制

一概述 (12)

二种类 (12)

三合理使用 (12)

四法定许可 (14)

五著作权穷竭 (15)

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

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

二、视为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

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概念

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概念

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

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概念

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注意:双重许可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概念

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

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

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特点:

(1)从事创作的公民与下达创作任务的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概念

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注意:

展览权跟随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著作权不转移。

八、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中除了署名权以外,都可以由持有人享有。

九、著作权的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一)继承转移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

(二)承受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一、邻接权

1、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实施条例》T26: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二、出版者权

(一)概念:

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的权利:

1、版本权即版式、装帧设计权

版本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2、转载、摘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修改、删节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二)出版者的义务

1、通知决定刊登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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