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钻井平台造成人身伤亡赔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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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意义探析

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意义探析

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意义探析[摘要]2012年7月1日,关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了明确的实施依据,这是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但也并不完善。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资源的依赖,路上开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是顺应时代的产物。

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共有海上钻井平台37座,而这些庞然大物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源,更有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潜在威胁。

2010年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的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的破坏是巨大的,而天价罚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目前我国关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设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避免天价罚单使得企业破产而破坏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避免法律不健全使得经济损失迟迟不能弥补。

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一、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设立意义的背景研究从1897年世界上第一口海上钻井近海石油的勘探开发距今关于海上钻井平台石油开采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截至2009年9月海上钻井平台已由当年的一部发展至1249部,世界石油开采重点已经慢慢由内陆转为海洋。

海洋油气总产量占全球油气总产量的比例已从1997年的20%上升到目前的40%以上,其中深海油气产量约占海洋油气产量的30%以上。

在世界已发现的油气可采储量中,海洋油气约占41%。

①由此可见海洋石油储备量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

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环境的破坏,石油一旦发生泄漏无疑对生态产生严重的破坏。

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等一系列重大漏油事件告诉我们,海上钻井平台发生漏油事故其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一旦发生漏油其可回收的部分仅仅占漏油总量很少的一部分,海洋自然降解效率也是微乎其微。

海上钻井平台漏油会对附近的水产品养殖户及渔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污染的周边水域又不利于养殖,所以经济上的损失是持续性的。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内容提要】基于法律效力层次的理论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所应适用的法律,并得出《海商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再适用的结论。

一、“春天商人”号船引航员人身伤害案提出的问题1999年3月29日,应巴拿马籍“春天商人”(Spring Trader)号船所有人巴拿马古德吉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Goodhill Navigation,S.A.)通过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提出的申请,宁波港务局引航管理站指派引航员俞小洪和沈勇为“春天商人”号船提供进港引航服务。

1034时,俞小洪和沈勇乘“甬港引1”号艇抵达“春天商人”号船,从该船的右舷驾驶台前部先后登上引航软梯。

由于引航软梯的绳索突然断裂,沈勇从高处摔落到业已登梯的俞小洪身上,使俞小洪跌压在“甬港引1”号艇的舷墙上而严重受伤,宁波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依赖护理。

事故发生后,俞小洪在宁波海事法院对“春天商人”号船的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因人身伤害遭受的医疗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差旅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于2001年3月17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85581.53元(宁波海事法院(1999)甬海事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判决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经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案提出了在我国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依据什么法律确定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

具体而言,是依据199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下称《具体规定》),还是依据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上述问题的核心,是《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具体规定》在《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效力。

试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试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试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硕士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

下面是一篇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硕士,供大家参考.ﻭﻭ摘要:本文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和责任主体、法律适用、赔偿责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论述。

ﻭﻭ关键词:海上人身伤亡、法律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精神损害赔偿ﻭﻭﻭ海上运输业是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对海上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是海上运输业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目前存在较多争议。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指在海域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或与其他与海密切相关的特定处所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害和精神损害,由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且由责任人依法给予一定限度赔偿的法律制度。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仅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法律适用、赔偿责任限制及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论述。

ﻭﻭ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ﻭﻭ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就海上人身伤亡有权向加害人或其责任承担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人。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分散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形下,受害人本人是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二是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死亡受害人的属是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三是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情形下,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也是赔偿权利主体.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海上人身伤亡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可分为直接赔偿义务人和间接赔偿义务人。

直接赔偿义务人是指对其自身行为或对其受雇人、人的行为或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有关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害承担第一性赔偿责任的人。

最新-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精品

最新-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精品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内容提要】基于法律效力层次的理论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
制所应适用的法律,并得出《海商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
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再适用的结论。

一、春天商人号船引航员人身伤害案提出的问题
1999年3月29日,应巴拿马籍春天商人号船所有人巴拿马古德吉
尔航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提出的申
请,宁波港务局引航管理站指派引航员俞小洪和沈勇为春天商人号船提供进港引航
服务。

1034时,俞小洪和沈勇乘甬港引1号艇抵达春天商人号船,从该船的右
舷驾驶台前部先后登上引航软梯。

由于引航软梯的绳索突然断裂,沈勇从高处摔落到业
已登梯的俞小洪身上,使俞小洪跌压在甬港引1号艇的舷墙上而严重受伤,宁波市
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依赖护理。

事故发生后,俞小
洪在宁波海事法院对春天商人号船的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因人身伤害遭受的医疗
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差旅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
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于2001年3月17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差旅费、护理费、营
养费、继续治疗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8558153元宁波海
事法院1999甬海事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赔偿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

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赔偿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

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责任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摘要:在世界将石油开采的目光逐渐从陆地转向海洋的现代,一场震惊全球的海上石油泄漏事故无疑给当局者敲响了警钟,这次事故不仅造成了大量原油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对自然资源、个人财产,旅游等诸多行业与领域造成损害,有的甚至是永久性不可逆转的损害。

在污染清理之后随之展开的是一系列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工作,这其中便牵扯到诸如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分担等等工作。

本文拟将从美国联邦《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主体以及责任限制规定的角度,结合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进行相关论述。

关键词:《1990油污染法》责任主体责任限额责任抗辩2010年4月20日,在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近海41海里处Macondo Well进行海洋石油勘探挖掘作业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剧烈爆炸并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17人受伤,并且在剧烈爆炸与长达30余小时的火灾侵袭之后,“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沉没。

大量原油通过海底泄漏点不断涌出并在海面扩散,浮油影响了美国东南沿海包括路易斯安那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以及密西西比州在内的5个州的居民的正常生活,这是21世纪人类乃至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件,其危害程度与影响范围远远超过上世纪80年代的位于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发生的“埃克森瓦尔迪兹”油轮泄漏事故。

本次事故从开始泄漏直到7月15日泄漏点被成功封堵,总计超过400万桶原油泄漏,对渔业、当地旅游观光业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随后展开一系列的清理、赔偿等善后工作,这其中不可避免的将会涉及到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限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拟将在此基础上,通过对《1990油污染法》的解读,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1责任主体的界定1.1OPA90中的立法规定在美国《1990油污染法》(或OPA90)中对责任人(responsible party)进行了专门的界定,针对不同类型设备,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但就总体而言,责任人主要为相关设备(例如船舶)的所有人以及经营人。

浅析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由渤海湾溢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浅析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由渤海湾溢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约》 、 《 设 立 国际油 污 损害赔 偿 基金 国际公 约》 等。
( 一) 有 关油 污 防治 的公 约 1 9 8 2 年 的《 联 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 第1 9 4 条 规定 , 各 缔
约 国有 义务 采取 措施 防止 、减 少和 控制 来 自用 于勘 探
或 开 发海 床 和 底 土 的 自然 资源 的设 施 和装 置 的 污染 . 特 别是 为 了防止 意外 事件 和处 理紧 急情 况 .保证 海 上

备 、操 作 和人员 配备 的措施 。该公 约是 一个 框 架式 公
约, 它 为海 上油 污损 害 的规 制 提供 了立 法基 础 , 但 具 体 的防止 和控 制油 污损 害 的可操作 性措 施 .还 有 待于 进

步用 全球 或 区域 级 国际规 划 和 国家 措施 加 以补充 。

藩 掌 论 坛
竹J | L 与磕l
浅析钻井平 台油污损 害赔偿 立法的完善
由渤海湾溢 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口 刘 力 菲 .刘 腾
【 南 京 财 经 大 学 ,江 苏 南京 2 1 0 0 4 6)

要 :发 生在 2 0 1 1 年 的 渤 海 湾 溢 油 事 故 ,暴 露 出我 国 油 污 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 严 重 缺 陷 。本 文在 分 析 国 际公 约 、 国
操 作 安全 , 以及 规 定 这些 设 施 或装 置 的设 计 、 建造、 装
损失 , 还 对生 态环 境 带来 了严重 威胁 。 为保 障 海洋 生 态
环 境 安全 , 促 进我 国海洋 石 油勘 探工 业 的健 康 发 展 . 及 时立法 以防止 污 染 .保 障受 损 害者 得 到赔 偿并 使 环境 得 以恢 复 则显 得 十分 重要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
内 的 法律 制 度 。

三 、 上 旅 客 人 身 伤 亡 损 害 的 赔 偿 责 任 限额 的 规 定 海
( ) 一 国际 海 上 旅 客 运 输
三人” 的资格认定 , 比较《 商法》 19 海 第 6 条第 2款与第 3 , 2 款 第 款 在船上货物 、 其他财产与第 三人财产之间作 了区分 , 3 则只提 第 款 及第 三人 的人身 伤亡 。那么 , 否应该 比照第 2款所作 的 区分 , 是 将 第三人 的人身伤 亡认 定为不包括船上人 员的人身伤亡 ?学 界对此
260) 6 1 0
海上运输业 是人身伤亡 事故 发生率 较高 的行业 , 对海 上人 身 伤 亡 进 行 赔 偿 是 海 上 运 输 业 经 常 需 要 面 对 的 问题 , 目前 存 在 较 多 争议 。海上人身 伤亡损害赔偿制度指在 海域 或与海相通 的可航 水 域 或与其 他 与海 密切相 关的特定 处所 经营 、 管理和服 务活动 中发
2海 上 人 身伤 亡 损 害赔 偿 的 责任 限 制 问题 .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的责 任限制 涉及两个 方面 : 海事赔 偿 责任 限制和单位责任 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一般 所针对 的是一
海 上人 身伤 亡损害赔 偿 的责 任主体 , 指按照法 律规定对 海上人 是 身伤亡 负有 赔偿责任 的人 。海 上人 身伤亡损 害赔偿责 任主体可分 为直接赔偿 义务人和 间接赔偿 义务人 。直接赔偿义务人是 指对其 自身行 为或对 其受雇 人 、 理人 的行为或其 所有 或经营 的船舶有 代 关 的实践造 成的人身伤亡损 害承担第一性赔偿责任 的人 。间接赔 偿义务 人是指 对船舶 侵权损 害承担第 二性赔偿 责任 的人 , 以直 其
海 上 人 身 伤 亡 损 害 赔 偿 相 关 问题 研 究

海上钻井平台保险研究

海上钻井平台保险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海上钻井平台保险研究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2000.3.15摘要随着海上石油勘探和开发迅猛发展,与海上石油开发相关的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海上石油开发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是承保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的一种专业性的综合保险,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首先介绍了由于海上石油开发的发展出现了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是海上保险,然后主要对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中固定式钻井平台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保险结合我国人保的钻井平台一切险条款和钻井船一切险条款内容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对我国《海直鎏》和人保条款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海上石油开发保险,钻井船@,钻井平台臼险盆AbstractAstheoffshoreoilexplorationandexploitation(O.O.E.E)developfast,theinsurancethatrelatedtothissubjeahascometoberealimportant.InChina,theindustryofO.O.E.Estartedlate,butdevelopsrapidly,andtheinsuranceofitisauniteandprofessionalinsurancethatensuresforthewholeprocessof0.0.E.EWOrk.Thispaperstartswiththeintroduction,ittellsthatduetotherapiddevelopmentof0.0.E.E,theinsuranceofitcametoexistandtheinsuranceofO.O.E.Eisakindofmarineinsurance.Whilethenextpartofthispaper,comestotheanalysationofFixedPlatformInsuranceandMobileDrillingUnitsInsurance,andcombinedwithPlatformFormAllRisksandDrillingBargeInsuranceAllRisksofPICCaswell.Attheendofthispaper,theauthorofferssomeofhisadviceaboutmodifyMarineLawandPICCclauses.KeyWords:OffshoreOilExplorationandExploitation,.PlatformFormAllRisks,DrillingBargeInsuranceAllRiskslI第1章绪论1.1海上石油开发概况石油是一种呈黑色或褐色的可燃性矿物。

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钻井平台在海洋油气开发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钻井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也会带来一定的污染和环境损害。

如何规范化管理钻井平台的污染排放行为,以及在污染损害发生时的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是海洋环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因此,本研究选题旨在探讨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以期从法律角度为钻井平台环境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研究问题和研究内容1. 研究问题(1) 钻井平台污染损害概念及其类型;(2) 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原则;(3) 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诉讼程序及实践难点;(4) 钻井平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及其完善建议。

2. 研究内容(1) 分析钻井平台污染损害及其类型;(2) 探讨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原则;(3) 梳理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诉讼程序及实践难点;(4) 研究钻井平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完善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研究路径为:(1) 综述国内外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成果及研究现状;(2) 分析钻井平台污染损害及其类型;(3) 探讨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原则;(4) 梳理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诉讼程序及实践难点;(5) 研究钻井平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完善建议;(6) 总结研究成果,提出相关经验和建议。

四、研究安排和进度研究安排和进度如下:(1) 第一阶段(一个月):综述国内外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成果及研究现状,分析钻井平台污染损害及其类型;(2) 第二阶段(两个月):探讨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原则;(3) 第三阶段(一个月):梳理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诉讼程序及实践难点;(4) 第四阶段(两个月):研究钻井平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完善建议;(5) 第五阶段(两个月):总结研究成果,提出相关经验和建议。

五、预期研究结果和贡献本研究预期可以对钻井平台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有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从而为钻井平台环境管理和保护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和借鉴。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近几年来,随着中国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海上人身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也愈发重要。

本文将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设立三个案例加以说明。

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简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海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被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海上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海商法》、《船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根据上述法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包括医疗费、损失工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种形式。

赔偿标准则分为实际经济损失和基础保险金额及倍数两种方式。

二、案例分析1.2005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海域发生一起客轮沉没事故,导致31人遇难。

经相应法律程序,客轮公司被裁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2.2013年5月,山东港口附近的一艘船在搬运货物时,货物突然滑落砸中两人致死,另一人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船东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在50万元左右,因为有两人死亡。

3.2018年3月,某渔民在打捞渔网过程中,意外掉入海中身亡。

经定责,相关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其中医疗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赔偿。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运用案例,从中可以看出,制度的执行主要依赖于法律规定和定责程序。

同时也提醒广大船舶公司和渔民注意安全,在航行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改进尽管我国已经很好地制定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一些法律条文具有模糊性,造成执法难度,需要加强关于赔偿标准和惩罚力度的明确度和严格性,以及加强对赔偿方案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建设。

同时,随着航运业和渔业的发展,无人船、遥控船等新型船只逐渐被广泛使用。

这种新型船只的条款和使用范围不同于传统船只,需要进一步完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并将其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

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我见

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我见

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我见
董玉宝
【期刊名称】《天津航海》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所谓人身伤亡的侵权行为是指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不法侵害.因船舶碰撞、港口作业、渔业捕捞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航运秩序均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种类、责任原则、赔偿依据、赔偿范围几个方面,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董玉宝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标准类型化研究 [J], 倪学伟
2.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的协调和统一 [J], 徐大梅
3.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研究 [J], 王祝年
4.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权利主体问题浅析 [J], 张慧
5.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 [J], 韩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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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海事事故是指与航运有关而在海上发生的不幸事件,它通常会给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海上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提高,对海事企业和航运业产生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和法律责任。

由此,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海事责任法、海事法、航运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具有指导性,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责任的划分、赔偿标准、案件处理等等。

因此,对于我国现有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不仅有助于提高海事安全水平,保障海员和船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探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现行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相关的优化或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上法律体系。

三、研究内容1. 国内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历史背景。

2. 我国现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框架,包括海事责任法、海事法、航运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对我国现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性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4.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关的优化或改进建议,为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四、研究方法1. 理论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判例文书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背景、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2. 经验研究法:通过调查海事事故案例和查阅相关法律文献资料,对我国现行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和评估。

3. 比较研究法:对国外先进国家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对比,找到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研究意义1. 对我国现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可以提高海事安全水平,保障海员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目前,海上交通事故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交通运输、油气勘探开发、港口码头建设等活动频繁进行,海上交通事故风险也日益增加。

然而,一旦发生海上人身伤亡事故,由于受伤或死亡人员的遗属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加之船舶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属不清晰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使得相关的赔偿程序异常复杂、费时费力。

因此,对于在海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制度研究不仅在法律层面具有重要意义,更是社会、政策的重要问题。

故本文拟立足于此,研究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制度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目的是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旨在为完善海上人身伤亡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建议。

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调研国内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制度;(2)分析我国现行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对比国际海运人身事故赔偿设施的构成及产生的依据;(4)从实践的角度,阐述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具体实现方式;(5)提出完善海上人身伤亡事故赔偿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研究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

搜集相关文献和资料,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

(2)采访法。

通过针对性的采访,获取相关法律实践者、船东、保险公司、受害者及其家属等人员的意见。

(3)案例分析法。

对已发生的海上人身伤亡事故进行案例分析,以获取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将对完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其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船东、保险公司等相关方面进行借鉴和制度的完善;(2)为我国海事法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3)为中国政府制定更完备的海上事故赔偿制度,提升中国在国际海事领域的的法律地位。

五、预期进展本研究预计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1)全面掌握国内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制度相关信息;(2)分析研究我国现行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提出了完善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制度的政策建议。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海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海上工作和生活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在海上工作和生活存在各种风险,如海难、溺水、疾病、意外伤害等。

一旦发生海上人身伤亡,往往涉及到赔偿问题,如何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如何界定等都是需要探究的问题。

海上人身伤亡赔偿问题牵涉到海事法、劳动法、民事法、海商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研究海上人身伤亡赔偿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可以推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完备,提高海上人员的法律保障和安全保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海上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企业和员工的规范经营和合法权益保障。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现状及问题分析;(2)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和评价;(3)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界定及标准的确定;(4)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实践案例及其启示。

2. 研究方法(1)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文献和案例,掌握和分析当前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问题和实践情况。

(2)实地调研法:了解现有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实际情况,听取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意见,对赔偿标准和责任界定进行深入了解,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逻辑分析法: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建议。

三、研究成果及预期效益本研究的预期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足于我国海事法、劳动法、民事法等相关法律领域,系统分析海上人身伤亡赔偿问题,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思路和建议。

(2)结合实际情况,准确界定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和标准,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3)以实现对海上工作者的保障为目标,提高海上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经济保障的水平,促进海上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总之,海上人身伤亡赔偿问题的研究,对于深入推进现代海上安全保障和法制建设,促进海上产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海上业务管理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海上人身伤亡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船舶或作业中的人员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

随着全球贸易和海上交通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活动日益增多,海事案件也越来越频繁。

在发生海上人身伤亡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到底谁应该承担损失呢?如何确定损失赔偿的责任归属是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从而为实际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而在提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之后,可以完善我国海事法律体系,提高我国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此外,通过本次研究,还可以引导人们树立科学合理的海事安全意识,提高海上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次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目前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现状;2.国际海事公约对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3.英美法系、德法法系、日本法系等国家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分析;4.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法律分析。

四、预期成果本次研究的预期成果如下:1.整理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2.分析国际海事公约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研究;3.比较各国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找出各国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4.提出我国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五、研究重点和难点本次研究的重点在于探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分析国际海事公约对于归责原则的规定,并研究各国对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不同立法方式。

而在研究过程中,难点在于资料搜寻和比较分析,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海事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和了解。

此外,还需要在考虑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合适的完善建议。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有哪些问题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有哪些问题

海上⼈⾝伤亡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有哪些问题【⼈⾝损害赔偿范围】海上⼈⾝伤亡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和计算的特别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受害⼈对于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法律适⽤解释》第2条则对此予以具体化并有所“变更”:“受害⼈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受害⼈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就决定了在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海上⼈⾝伤亡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与计算就必须考虑当事双⽅与损害的发⽣间的“故意”、“重⼤过失”、“⼀般过失”等过错形态/因素,⽽不能⼀味适⽤“全部赔偿”原则了,且除《海商法》外,⼀般的民商法也未具体规定这些概念的相应定义。

则准确界定、把握这些概念的含义,就成了理论和实务部门⾯临的共同问题了。

⽽⼀般说来,“故意”的含义较易把握,有关“重⼤过失”、“⼀般过失”的学理阐释则不完全相同。

有⼈认为,未尽⼀般⼈对他⼈⼈⾝、财产的注意义务,为重⼤过失;未尽处于⾏为⼈地位的合理⼈对他⼈⼈⾝、财产的注意义务,为轻过失或称⼀般过失。

也有⼈认为,关于⼀般过失和重⼤过失的划分标准,学者们的观点不⼀。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为⼈应当预见到⾃⼰的⾏为可能发⽣不良后果⽽没有预见的为重⼤过失;⾏为⼈已经预见到⾃⼰的⾏为可能发⽣不良后果⽽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的为⼀般过失。

2、⾏为⼈对⾃⼰⾏为的不良后果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的为⼀般过失;⾏为⼈已经预见到⾃⼰⾏为的不良后果⽽轻信不会发⽣的为重⼤过失。

3、如果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对⼀⾏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要求时,⾏为⼈没有遵守这较⾼的要求,但未违背⼀般⼈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般规则,就是⼀般过失;如果⾏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他的较⾼要求,甚⾄连⼈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过失。

海上保险工伤赔偿多少

海上保险工伤赔偿多少

海上保险工伤赔偿多少
海上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的职业,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工作中不可
避免地会发生意外伤害。

因此,海上保险工伤赔偿成为了关注焦点。

那么,海上保险工伤赔偿到底应该多少呢?
首先,海上保险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海事劳工保险条例》,海上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应当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具体的赔偿
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期工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这些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的。

其次,海上保险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还与工伤程度、工作年限、工
资水平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工伤程度越重,赔偿金额就会越高。

而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工伤赔偿的数额。

此外,如
果工伤造成了劳动者的伤残或者死亡,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最后,海上保险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
来确定。

一般来说,雇主会为海上工人购买相应的劳工保险,保险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工伤赔偿的相关内容。

因此,劳工保险的具体条
款也会对工伤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总的来说,海上保险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工伤
程度、工作年限、工资水平以及保险合同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

在遭遇海上工伤时,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同时,雇主也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海上工人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确保他们在
工作中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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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钻井平台造成人身伤亡赔偿制度探析
随着海上石油工业的迅速发展,海上钻井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多,事故也频繁发生,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身损害。

而目前我国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规范,海上钻井平台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缺失,对于受损方的利益保护不够。

就将对海上钻井平台造成人身伤亡赔偿制度作简要探析。

标签: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赔偿制度
1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赔偿的概述
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是海上人身伤亡的一种。

具体可以概括为:海上钻井平台因为责任事故、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的爆炸、燃烧、倾覆和原油泄露等原因造成相关人员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等侵害。

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赔偿就是相关人员针对上述损害对责任者提出的赔偿或者损害救济要求。

2海上钻井平台油气开发造成人身伤亡的原因
(1)平台沉没和爆炸。

由于海洋环境的不可抗力,从五十年代以来已经发生多次钻井平台倾覆事故,因为远离海岸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救助,从而造成大量伤亡;海上油气开发中,平台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泄漏和积聚的可能,在电气设备操作往往具有引燃的可能性,造成爆炸或者火灾。

(2)放射性物质泄漏和有毒气体排放。

天然放射性物质广泛存在自然环境中,在油气开采过程中许多放射性物质会随着地层到达地面,进入采油管道和其他设备中。

这些放射物质积累到一定量时会直接导致操作人员人体损害和死亡。

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伴随气体,气体中可能含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影响工作人员的健康。

(3)员工运送及撞船事故。

在运送平台操作人员过程中直升机和起重机的不规范操作会导致人身伤亡。

海上平台没有避让措施很容易与第三方船只和辅助船只发生碰撞事故。

3海上钻井平台造成人身伤亡损害的特殊性
首先,就海上油气开发自身特点来说,在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平台、船舶设备远离陆地,海洋气候恶劣加上设备本身缺陷和操作人员自身原因使得海上作业风险集中,而且钻井平台和其他海上装置正在朝着专业化发展,加上交通、通信技术因素,一旦发生事故救援难度大;其次,与一般人身伤亡比较来说,海上钻井
平台属于海上人身伤亡的一种,通常情况下赔偿义务主体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而且海上平台人身伤亡更多涉及技术性和涉外性因素,是一种特殊民事赔偿,在立法上应该作出特别规定;最后,与船舶等其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比较来说,平台载员要高于一般船舶,达上百人。

人员密集、居住拥挤,很难及时疏散,单次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且相对船舶来说平台作业更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不可控和不可测性使得相关主体经常需要应对生死存亡的严重情形。

4国内外关于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赔偿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对于海上油气开采造成人身伤亡的救济,国内没有专门统一的立法。

当前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没有结合海上油气开发的特殊性。

《民法通则》对普通人身侵权的赔偿不能完全适应海上以至海上钻井平台人身损害,针对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几乎是一片空白。

相关法律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标准过低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如1992年《涉外规定》确定的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80万,这一责任限额在审判实践中被认为是过低的。

我国《海商法》中仅就船舶碰撞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做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仅存在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也无法涵盖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

(2)从国外立法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没有针对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的单独立法。

以美国为例:《琼斯法案》只适用于船舶,而钻井平台往往很难符合船舶这一构成要件;《公海死亡法》也没有就是否适用钻井平台作出规定;其他的规定也非常复杂令人迷惑。

(3)从国际公约来看,目前没有生效的调整关于海上钻井平台的公约。

《加拿大公约草案》只是在第五条规定了人身损害对平台及附属物的优先权。

1977年CMI《里约公约草案》及修订后的《悉尼公约草案》仅仅是表述到海上移动装置责任限制适用问题。

5建立完善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赔偿制度的建议
(1)在独立自主下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取消存在我国法律中的区别赔偿制度,提高对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体现水陆差和与普通海上伤亡事故的区别。

(2)关于赔偿责任限额问题,现行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海上钻井平台事故是否适用责任限制,《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15条第5款规定不适用于勘探或者开发海底资源或底土的浮动平台。

但浮动平台是否包括移动式还是固定式,公约没有说明。

作者认为考虑行业风险特殊性和行业利益为了充分保障员工利益,强化责任人安全意识可以设定高于一般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条件下,责任人丧失责任限制。

(3)引进美国船员人身伤亡救济中广泛应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责任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人身伤亡的,或者在员工遭受伤害后负责人和所有人疏
于照顾、未及时给予治疗和支付医疗和供养费的,责任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4)推行海上钻井平台人身伤亡强制责任险,毕竟人命关天,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而且在我国,目前公路、航空运输均有关于旅客运输责任险的立法实践。

(5)参照《加拿大公约草案》第5条和《海商法》22条,明确受害人赔偿的优先受偿地位。

(6)摒弃劳动仲裁前置,受害者可以选择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

由于海上钻井平台人身损害特殊性高于一般人身伤亡争议,且往往受害者难以在争议发生日起60日内提起仲裁申请,往往难以维权。

摈弃劳动仲裁前置有利于海上人身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2]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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