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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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要点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

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6. “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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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p1EanqFDPw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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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
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RTCrpUDGiT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
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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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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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综述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2. 坚决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组织的稳定和持久发展;3. 保护客户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利益;4. 提升投资者教育意识,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5. 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防范市场风险;6. 开展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合法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2.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3.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4. 公司设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5. 公司设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6. 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合规监察部门;7. 公司具备充足的风险防范和资金保障措施。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基金管理服务;2. 设计、管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3. 代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和投资组合管理;4. 参与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5. 与其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6. 开展投资者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7.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的治理结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稳定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履行行政、注册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职责;2.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3.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一、董事、监事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决策。

2. 董事、监事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利益。

3. 董事、监事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4. 董事、监事应当保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结构合法,避免存在交叉监管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秩序。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投资经营业务,并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对有关投资经营活动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汇报,并审查有关财务报表。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投资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基金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如实反映基金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编造和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 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 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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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 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 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 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 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 ,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 下列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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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 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 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 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相关协会)发布的其他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分为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三类,其中证券从业的登记类别包含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保荐代表人、证券经纪人等;基金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期货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投资咨询资格。

具体分类以相关协会规定为准。

第三条除按上级机构要求派驻公司的相关机构员工及公司保安、驾驶员等后勤辅助类岗位员工外,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均须进行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

第四条公司根据相关协会要求,依法依规对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制度与机制建设、测试、从业登记(或注册)、执业管理监督、后续培训等管理工作,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按照统筹规范、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事业部(部门)共同完成。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修订和流程的优化,牵头专项信息报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审核,指导各部门共同完成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信息维护等工作;(二)合规部协助提供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报送材料;(三)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公司在职董事、监事及拟任董事、监事登记管理工作;(四)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纪业务事业部、研究发展中心是专项业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相应专项业务人员的日常行为和执业规范管理、合规教育与后续培训,负责相应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执业行为信息维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相关工作:1、投资银行事业部投行综合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共同负责保荐代表人(含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员)归口管理,并设置保荐事务联络人负责具体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八条第六项;2、经纪业务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及期货从业人员归口管理;3、研究发展中心负责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归口管理;4、后续如相关协会新增专项业务类别,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体业务种类,指定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层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与职责1、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战略,制定、审议并修改本公司的营业计划和经营指导方针;(2)根据本公司的战略目标,负责择任定薪和解聘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成员;(3)负责审议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决议事项;(4)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公司的营运和管理状况,确保其按照合法的目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5)根据公司利益请求负责定期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6)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公司所参与的投资和融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7)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8)监督和检查本公司的运行情况,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9)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2、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是本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独立监督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2)定期对本公司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审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3)监督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负责人员的工作,核查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4)定期举行监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5)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6)审议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7)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

3、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执行公司决策,落实董事会及监事会定下的工作任务;(2)负责本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3)负责本公司综合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4)负责本公司投资管理、证券基金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5)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事项实施;(6)定期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7)督促公司成员之间的协作互助,促进企业福利实施;(8)加强本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9)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有效防范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规交易、受贿行为而影响本公司形象及业务发展,减少违反诚信义务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

第二章禁止交易的股票与期货产品名单的公布1.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不得进行以下一类或多类证券及期货品种的买作业务:(1)未经国务院、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及期货品种;(2)与本公司的客户购买的认购权证、证券波动率信用证、权证等的挂钩产品;(3)不宜在私募基金中买作的中小板、创业板、新股、资金占用较少且流通市值较小等风险较大的权益类证券或期货品种;(4)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形象和业务发展的证券及期货。

2.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在公司内部人员的管理范围内,公布禁止交易的股票与期货产品名单,每个交易日更新,并作为可供查询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投资管理限制1.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禁止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关联信息和从事私人投资活动,不得利用公司的投资操作进行自我获利;2.在风险控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可将个人自有资金投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开发行证券:(1)符合本公司保荐业务的股票IPO、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操作所在公司的发行股票;(2)符合本公司做市商业务股票的认购;(3)符合本公司受托管理的基金私募基金的证券;3.在风险控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的合法利润不受限制,但在执行特定业务时,应遵守本公司的业务规范。

第四章利害关系人的管理1.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须在代码指引规定的时限内报告股份变动信息。

2.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在私人投资活动中,需遵循上市公司高管股东减持规定、日常公告披露制度,对于可能影响公司业务的私人投资活动及股份变动需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指引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一)合法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合法证券投资提供制度保障;(二)审慎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利益冲突问题,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行业声誉;(三)有效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基金管理人业务及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维护制度有效性。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内容,覆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明确纳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二)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 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 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 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 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5号)现公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一年六月九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六)法律法规、公司禁止的其他交易。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1.“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3.“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4.“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5.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6.“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7.“直系亲属”是指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但其父母、子女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上述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第二章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第四条从业人员个人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2月18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六)法律法规、公司禁止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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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
(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六)法律法规、公司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上市A股(不包括卖出一级市场中签的新股)、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分离债、资产支持证券)、个股期权、融资融券交易应在投资前进行申报。

交易指数型相关的产品、回购(含逆回购)、现金交易类产品无需进行申报。

公司员工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调整上款纳入申报的投资品种。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第八条所列投资品种的应当在投资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申报《证券交易信息报备表》。

申报内容应包括拟交易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类型(买或卖)等内容。

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

第十条申报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易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完成交易前变更投资计划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对证券投资申报进行审查。

接触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及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需经审查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情形不予批准:
(1)涉嫌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
(2)涉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3)涉嫌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4)涉嫌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5)涉嫌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6)证券持有时间不足3个月;
(7)其他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禁止的交易。

申报无论批准与否,仅为监察稽核部以有限手段审核后的结论,监察稽核部无需提供理由及说明。

对于批准的证券投资申报,不能作为审批人员及公司认为该交易合法合规的证明,投资申报如有任何违法违规,即使批准,申报人不得执行。

申报人需对证券投资交易的任何后果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二条监察稽核部对需审查批准的证券投资申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予以回复。

监察稽核部无需对因审查错失的交易机会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定期申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持有情况。

于每年2月底前向监察稽核部提交证券经纪商出具的盖章纸质对账单(有电子对账单的,应同时提供电子对账单)。

对账单应包含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交易流水信息及12月31日的持仓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指定部门对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已实施的证券投资进行跟踪分析,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

第十五条监察稽核部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上年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对账单等定期报告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上述档案保管期不得低于20年。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扣发奖金、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将董事、监事执行本制度的情况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证券投资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实施对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或审批,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从业人员应树立长期投资理念,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二十条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ⅩⅩ基金对于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根据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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