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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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解析房税六大疑问

代表委员解析房税六大疑问
有 环 节 上 使 用 权 持 有 人 所 必 须 缴 纳 的法 定 税 负 。


关 系 到 公 众 切 身 利 益 。 因 此 , 要 广
泛 听取 不 同利 益 群 体 的 意 见 ,保 障
‘租 ’ , 一 个 是
个 是
纳 税 人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和 表 达
产税 改革。 ”郭松 海说 。
产 税 , 目标 是 打 造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所
必须 掌 握 的地 方税 体 系 中 主体 税 种
第 二 套 购 入 后 , 一 年 内 把 第 一 套 卖 出 的 , 予 以 退 税 , 显 得 更 人 性 化 一 些 , 有 利 于 推 动 房 地 产 市 场 健 康 发
的框架 ,这对于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
疑 问 三 :该 对 哪 类 房 子
征 收 房产 税 ?
作 为 两 个 试 点 城 市 ,上 海 、 重 庆 房 产 税 征 收 方 案 有 很 大 差 异 : 上 海 只 对 新 购 的 第 二 套 以 上 征 税 , 且 人
的 , 城 市 居 民 严 格 来 说 都 是 “ 贾康 说。 租 户 ” 。 已经 交 了7 年 “ 金 ” ,再 0 租 让 “ 户 ”交 税 是 否 合 适? 租 “ 产 税 征 收 之 后 ,土 地 出 让 金 房
争 议 也逐 渐 升 温 ,并 成 为 来 京 出席
两 会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热 质 是 土 地 使 用权 的价 格 , 即凭 借 所
议 的话 题 。
产税纳入 国家法律调 整 的范 畴。
“ 产 税 改 革 是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房
有 者 身 份 对 使 用权 持有 人 收取 的 地

房屋买卖纠纷解析房产税与费用争议

房屋买卖纠纷解析房产税与费用争议

房屋买卖纠纷解析房产税与费用争议房地产市场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纠纷也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其中,房产税和费用争议成为购房者与卖方之间经常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产税和费用争议背后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房产税纠纷解析房产税是指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通常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在实际交易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类房产税纠纷:1. 契税争议契税是指购房者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给政府的税费。

常见的争议点是交易双方对房屋总价的认定不一致。

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是明确约定房屋价格及计税标准,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2. 增值税纠纷增值税是指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将房屋转让给购房者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纠纷主要集中在卖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缴纳了增值税,以及是否如实申报房屋交易价格。

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关税费发票和申报材料,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个人所得税争议个人所得税是指购房者在出售房屋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购房者与卖方常常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而发生争议。

为避免纠纷,双方应事先明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费用争议解析除了房产税纠纷外,购房者和卖方之间还存在着一系列费用争议。

以下是常见的费用争议及解决方法:1. 中介费争议购房者往往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找到适合的房屋。

费用争议常常涉及中介费的多少以及支付方式等问题。

为避免争议,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明确费用及服务内容,同时与中介机构签订明确的合同。

2. 物业费纠纷购房后,住房物业费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常见纠纷点包括物业费的涨幅、支付方式和服务质量等。

为了减少费用争议,购房者应详细了解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物业费用及付费方式。

3. 转让费用争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买卖双方约定要支付转让费用,常常会产生费用争议。

为避免纠纷,购房者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全整理)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

(最全整理)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

(最全整理)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前⾔现实中,售楼处与样板间有这样⼏种形式:⼀、利⽤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利⽤企业建造的配套设施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三、⼩区内搭建的临时设施;四、⼩区外租赁或者建造的;⼀、利⽤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涉税分析:1、硬装所承担的成本将来随房⼀起销售的,计⼊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地增值税的扣除项⽬,且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可以计⼊房地产开发成本。

2、硬装所承担的成本不随房销售将来要拆除的或者难以判断是否要随房销售的,计⼊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难以作为⼟地增值税的扣除项⽬。

3、精装修时所购买的家电、家具、⽇⽤品等⽇常⽀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可以计⼊到销售费⽤中,即使有单项资产⾦额⽐较⼤的。

此处,税务的处理⽅式可以考虑依据会计的处理⽅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寿命超过⼀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财税[2018]54号》第⼀条:企业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地增值税上,主要有两种⽅式:不少省市这样规定:以总收⼊减去这些家电、家具、⽇⽤品等的购买价作为计算⼟地增值税的收⼊,类似于“净”收⼊:不认可其作为收⼊,也不认可其作为扣除项⽬。

也有省市这样规定:家电、家具、⽇⽤品等可以作为扣除项⽬,但是不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

我国房产税制度征收困境剖析与治理改革建议

我国房产税制度征收困境剖析与治理改革建议

上海彷也发BIJM产税IM度: SEttBWH析与治理改革耀议文/任敏敏[摘要]从《房产税改革暂行条例》到沪渝的房产税改革试点,不断深化的房地产税法改革表明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经历了从改革试点政策到税收立法的转变。

本文从我国房产税的制度变迁出发,归纳出征收房产税的目向,并着重分析其争议的调控房价功能。

同时,本文针对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困境,剖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治理改革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财政;住房保障;税收法定原则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房地产行业正迅速崛起。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的家庭结构与以往相比,正逐步向核心型转化,由此导致人民的购房需求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是投资性房产在过去十年成为热门的金融工具,房产的投资属性日渐显现。

然而,火热的房地产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一线城市的高房价压垮新一代的潜在购房者;二、三线城市的房屋供大于求,各个地区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炒房"使越来越多的真正具有需求的购房者无力购置房子,难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这一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采取多项调控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房产税改革也逐渐成为完善我国税制的手段之一。

(-)我国房产税的制度变迁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值或者房租收入为计征依据的一种税种.与其相近的概念为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泛指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如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中的一项税种。

据统计,世界上有130余个国家与地区在征收房产税,且多数国家与地区都将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与调节分配的重要工具。

1949年以来,房产税的改革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制度初创期.从20世纪50年代提出《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到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由于房地产属国家与集体所有,房地产税仅在名义上存在,没有完整施行.第二阶段为正式确立期.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正式开征房产税的标志。

房产税 版本之争还是定位之争

房产税  版本之争还是定位之争

决 6 在 上海 规划和 国土 资源管 理局 官网上 , 海市 分 条 款 予 以修 改 。其 中, 《 定 》第 7条 提 高端 住 宅 征税 一 说 … 一 上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 1年 ,随着 重庆和上海两地 官方所 01 国有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出让 预 申请 公 告 沪预 到 , 以 两 申请告字(oo第O 号” 2  ̄) 2 范围内的多数地块的 第 八 条 中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做 出的 点滴 表 态 , 及坊 间的各 种 消 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个 不 同城 市 级 别 的 版 本 正 在 逐 渐 清 晰 , 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均 理 暂 行 条 例 》”修 改 为 “《 由于两个 城市分别 来自二线城市和一线城 出现了 出让人 收回并 补偿相 应 残余价 值 ” 或 税 收 征 收管 理 法 》”。 其代表性不言 自明: 在此关 口修改 此条例 , 内人士均认 市梯 队, 业 “ 出让 人无偿 收回”等 内容 。 立 刻在 业内掀 这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 房 和 城 乡建 这背后 ,则暗含着该种税 负的定位这一核 住
院常务会议 同意在 部分 城市进行对个 人住 设 部 有 关 负责 人 透 露 , 点 开 始 后 , 部 委 心 问题 。 试 三 房 征收房产税 改革试 点,具体征 收办法 由 将 总结试点 经验 , 适时研 究提 出逐步在 全
未清晰的问题 , 甚至引发争议 。 这其 中, 计
用于 何 处 ?这 一 系列 问题 屡 被 公众 关 注 ,而
例 修 改 紧 锣 密 鼓 进 行 , 未 楼 梯 外地炒房客 在重庆购第二 套房 , 久 将被 征收 征对 象 、 基 、 率 是 如何 确定 的 ?税 收将 税 税 响 “ 产税 ”正在 从 猜 测走 到 人们 面 前 。 房 上 海 、 庆 首 当其 冲 。最近 召开 的 国务 重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某市居民,拥有多套房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的征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先生在了解到自己名下房产可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后,产生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用于投资或出租,而是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税务局提出申诉,双方就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张先生名下共有5套房产,其中3套位于市中心,2套位于郊区。

市中心的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郊区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张先生表示,这些房产均为自住,未进行出租或投资。

2. 税务局的征税依据: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应税房产,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

3. 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均为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税务局则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自住房产也不例外。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应税房产。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包括自住房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私有财产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四、法院判决某市税务局与张先生就房产税征收问题提起诉讼。

房产税征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研究

房产税征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研究
保评级机构权力配置平衡 、 高效和安全 ; 其次, 建立 内部审查 稽核 机制 , 增设 专门 的合 规审查部 门 , 在 负责监督 检查评级
可 以选择信 用评 级市 场发展较 为成熟 的大 城市进行 试
点, 组织 、 指导成立信用评级 行业 协会 , 建立 信用 评级机构间 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 台 , 制定行业规则 , 培训从业人员 , 培 育行业 品牌 , 逐 步提 高第三方评级 的社会认可度 。
参考 文献 :
机构 的合法 、 合规 情况的同时 , 还 负责 定期 审查评级 假设 、 模 型、 方法的重大改变及改变后用于评估新型金融工具 的适用
性; 再 次, 禁止评级机构 同时提供信用评级 和咨询服务 , 隔离 业务 承接和级别评定 , 建 立防火墙 制度和 回避 制度 , 确保评 级过程 的独立性 ; 第四, 对评级 分析员实 行资格准 人和后续 考核 , 并实行 定期轮换制度 , 保证评级结果 的客观公正性 ; 第 1 9 9 9 . 3 : 5 5— 5 6 . 五, 逐步完 善评 级方法 和评 级体系 , 注重 数据 累积 和相关经 [ 5 】 周渊.中国银行 业资信评级 的建立发展及 问题建 议综述 验总结 , 提 高信用评 级质量 ; 第六 , 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信息 【 J 1 . 《 金 融观察} 2 0 1 0年第 5 期. 披露制度 , 按照及时披露和公正透 明原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 [ 6 】 天津分行课题 组. 我国信用评级机 构监 管问题研 究l J 1 . 华 信息披露 的原则 、 时 间、 内容方 式 以及调 整信用等 级信息披 北金 融 2 0 0 9 年 第 2期.
使用税 。1 9 8 6年 9月 , 国务院发布《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房产税

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

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

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在房屋买卖中,交税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涉及巨额资金,因此需谨慎处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以确保您在交易中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了解不同类型的房产税在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不同类型的房产税。

主要有以下几种:1. 增值税:适用于新建商品房的买卖,一般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您是二手房的卖家,通常不需要支付增值税。

但作为买家,您需要关注房屋的购买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

2. 契税:契税是根据不动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款,由买方承担。

契税的税率因地区而异,应提前了解当地的税率政策。

3. 营业税:适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交易,税率根据地区政策不同而异。

4. 房产税:根据房屋估值征收,通常由房屋的所有者承担。

了解各种税费的性质和税率是第一步,确保您在交易中不会受到意外的税务负担。

二、合同明示税款责任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清晰地约定双方的税款责任。

这可以避免后期纠纷和争议。

在合同中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明确税款分摊方式:约定买卖方各自应承担的税款比例或金额,以及支付时间。

2. 明确税款支付方:确定是卖方还是买方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

3. 其他相关费用:除了税款,还应明示任何与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中介费、公证费等。

三、及时报税与遵守法规不按规定报税或逃避税款是非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处理房屋买卖中的交税问题时,务必遵守法规,如下所示:1. 及时报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报税,确保所交税款准确无误。

2. 学习税收政策:了解当地和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充分利用可能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3. 保留相关文件:保留与房产交易和税款支付相关的文件,以备将来的查验和核对。

四、考虑房屋交易方式在房屋买卖中,有多种方式可以影响税款的支付。

以下是一些值得考虑的因素:1. 一次性付款 vs. 分期付款:根据当地政策,一次性付款可能会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而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散税款的支付。

谈当前房地产市场症结和房产税问题

谈当前房地产市场症结和房产税问题
过 低 , 应 当 达 到 有 效 遏 制 投 机 和 引 导 居 民合 理 消 费 的 目的 ;
终 止 “ 地 财 政 ” ,保 障 住 房 土 地 供 应 土
2 世 纪 9 年 代 为 了解 决 城 市 建 设 的 资 金 , 提 出 了 “ 0 O 经 营 土 地 ” 、 “ 营 城 市 ” 的 理 念 ,一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千 方 百 经 计 推 高 住宅 用地 的 土 地 收 益 ,逐 渐 形 成 “ 土地 财 政 ”依 赖 。 “ 地 财 政 ” 直 接 推 高 了房 价 是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 ,据 统 计 , 土

中还有 有产权 的城 镇住 房和没 有产 权或 只有 小产权 的农 村
住 房 , 情 况 比较 复 杂 。 建 议 在 土 地 、 工 业 用 、 商 业 用 和 事
世 界 各 国情 况 表 明 :征 收 房 地 产 税 是 促 进 房 地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主 要 措 施 , 也 是 国家 和 地 方 的 重 要 税 收 来 源 , 几 乎 没 有 一 个 国 家 不 设 房 地 产 税 这 个 税 种 。 房 地 产 税 是 财 产 保 有 税 , 根 据 我 国 的 具 体 情 况 , 目 前 设 置 房 地 产 税 种 应 该 注 意 以下 三 点 : 第 一 , 不 应 当 增 加 一 般 居 民 的 负 担 , 设 置 一 恰 当 的 免 税 或 退 税 标 准 ; 第 二 , 房 屋 保 有 环 节 的 税 率 不 宜
怎么征和 征多 少的 问题 。
促进 住 房 公平 ,实 行超 额 累进 税 率 。例如 某 地有 住宅 1 0 O 平 方 米 , 预 期 年 租 赁 收 益 6 元 。 如 果 多 余 面 积 不 超 过 应 万 住 面 积 5 % 按 预 期 租 赁 收 益 额 3 % 税 ; 如 果 多 余 面 积 O, 0征 不 超 过应 住 面积 l 0 , 按预 期租 赁收 益额 4 % % 0 0 征税 ; 如 果 多 余 面 积 超 过 应 住 面 积 1 0 ( l 0 ) , 按 预 期 租 赁 收 0% 含 0% 益 额 5 % 税 。 上 述 1 0 方 米 住 宅 年 应 税 额 在 1 8 元 至 0征 O平 .万 3 元 之 间 。如 果 评 估 价值 为 2 0 元 , 则 年税 率 分 三 档 : ‘ 万 0万 档 为0 9 ;二档 为1 2 ;三档 为 15 。 .% .% . % 设 立 房 产 税 的 目 的主 要 是 为 了 遏 制 投 机 , 促 进 房 地 产

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摘要:沪渝两市的房产税试点在热议中走过一年多的历程,但其税收属性和征税目的依然没有得到准确、合理的界定。

本文在充分讨论房产税税收属性和征收目的的基础上,着重就实现征税目的的客观条件进行阐述,为房产税的深化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关键词:房产税征税目的估值体系排查登记综合信息系统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两地宣布次日起开始房产税征收试点改革。

时至今日,两地实施房产税试点已经一年有余,但回顾一年来征税过程,再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看,在开征之初就招致热议的若干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一、房产税的税收属性与征收目的分析两市的征税对象不难发现:前者面向新购住房,完全针对“增量”征税;后者虽对“存增量”和“存量”同时征税,但“增量”的规定较多,限制新购住房的意图依然十分明显。

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征收依据、对商品房销售环节(增量)进行征税,这种征收方式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税而非财产税的特征,这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税属性下的房产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分清房产税的税收属性,明确征收的首要目的,对具体征税方式和征税依据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房产税的税收属性和征收的首要目的展开讨论。

(一)税收属性按课税对象分,税收一般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和财产税五种,前四者分别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各种所得额、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资源开发与使用为课税对象,而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侧重于对财富累积存量的征收,这是财产税有别于其他税种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学术界的一般经验和国外的政策实践来看,房产税以非流动性的存量财产为征收对象,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决定了它的征收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方式,既不能像流转税那样针对商品的交易环节征收,又不同于所得税那样对新增收入所得进行征收,当然,也和行为税、资源税有着本质区分。

就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中对新增购房征税的情况看,两市所指的“房产税”更多带有流转税和行为税的性质,称之为“房屋购置税”或“高端住宅消费税”似乎更为合适。

房产税改革中的评估问题探析

房产税改革中的评估问题探析

房产税改革中的评估问题探析[摘要]如何在房产税征收中充分体现公平和可操作性,是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房产税将按房产的评估价格征税,在房产税开征之前,其税基评估体系应先行建立起来。

因此,本文对房产税基评估主体、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周期、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争议处理机制等问题的研究,建立一套完整的房产税基评估体系,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不仅可以充分体现税负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解决税负不公问题,还有助于房产税改革工作的推进。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工作;评估1 关于我国的房产税房产税其实是一个古老的税收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00年的希腊,后来罗马人继承了这一税项,并以《罗马书》记载了财产税,当时是按照所有公民申明持有的财富来确定应税额度。

现代意义上的房产税出现在中世纪时期的英格兰,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房产评估值的一定比率征收税款,是国际上常用的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之一。

从2005年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重庆、江苏等许多省份进行过房产税的“空转”试点。

开征房产税旨在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税源,以改善区域的公共服务,促使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

房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法律条件,如果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对其开征房产税是不可能的,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都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的上述法律已为房产税的开征创建了极为重要的社会法律条件。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思路是要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全新的房地产税,同步出台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 房产税基评估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房产税基是房产税课税基础的简称,它是指税收课征的经济基础和客观依据,它包括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双重含义,其质的规定性是指课税的具体对象;其量的规定性是指课税对象中有多少可以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浅谈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问题及对策作者:阎星宇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7期房地产税的改革从2011年试点地区开始推进,到现在改革方案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及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当中,为优化税制结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注入新动力。

本文将从分析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出发,讨论当前身处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改革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现存漏洞提出几点对策及建议。

随着2021年到来,我国已步入“十四五”发展时期。

今后我国税制改革将在“十四五”时期继续逐步地深化进行,同时着重体现在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之上。

无论是基于健全直接税、地方税体系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等方面看,房地产税都是重要的税种之一。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今后我国房地产税地改革应以房地产税立法为首要任务,逐步地、积极地、稳妥推行。

到目前为止,房地产税改革已推行近十年。

2020年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以及重庆已发文,明确将继续作为改革试点推行房产税改革,这将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意味着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将继续稳步推行。

推进房地产税,有利于培养地方主体税种,提高直接税比重,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也是打击炒房行为的利器,为过热的房价降温。

但由于房地产税受关注度高,立法过程要不断考虑当前房地产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加之受疫情影响,目前更需要合适的时机和准备基础才能出台推行。

一、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重交易、轻保有,住房持有成本几乎为零。

如果房地产税的征税环节为保有环节而不是交易环节,加之房地产税属于典型的直接税,即税收负担直接由房地产持有者个人负担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转嫁。

这意味着征收房地产税会增加住房投机者的持有成本,使其抛售手中多余“闲置”的房子,提高市场房屋利用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炒房行为,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

中国房产税的基本问题探析

中国房产税的基本问题探析
毫题策划l
I FE ATURE
院备案两个 必耍 的法律程序 。 第二 ,立法上作如何 层推进 ?税 收立法 与税制改革 是形式与 内容的关系 ,换 言之 ,税 收立法膨当根据税制改 节的丛奉 日杯 、 本原则 和基本举 措来创制税收法律 。 创制 《 房地产税 法 》尚不成熟的条件下 ,房地产税立法应 、 ‘ 1 分 两步推进 : 第一步 ,为推进改革 并使之 具有合 法性 , 九行修 订 《 房产税 暂 条例 》 。第 步,在 修订 《 房 产税 暂行 条例 》和 改革 试点基 础 卜 _ 创制 《 房地 产税 法 》 。
划设 ,有条件 的地方探索推进省 直接管理共 ( 市 )体制 制建立的理论前提。 收 革。 ”我 们认为 ,应 当抓住 省管县 体制改 革契机 ,孑 F 绎

济 比较发达 、税收总 较大 的县 ( 市) 率先 与行政 体制改 节 同步推进 房地产税收收入存省 、县两级 问合 划分的改
gov e r n m en t r ev e nue ,how t o r e s ol ve t he p r o bl e ms be t we e n
t h e pr o pe r t y o wn e r s h i p di vi s i on a nd va l u e e v a l u a t i o n.ho w


房 产税 与税 收公 平原 则
个 税种 能长 期仔 存 必须从 效率 和公 、 个 角度
抹寻其原 因,既无效率又不公平 的税 种很 长期仃了 1 7 。当 前 中 所 讨论 的房 产税毫 无疑 问是 作为财 税米运 的 ,
从而 与公 平 则白 f - 更 多人 然的联 系 。调 什 金 富分

房产税政策存在的疑虑

房产税政策存在的疑虑

房产税政策存在的疑虑刘宸贵州大学经济学院【摘要】重庆、上海两市试点开征房产税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争论后,今年广东省又在开始研究开征房产税的可行性,使得房产税的必要性再度成为热议话题。

征房产税的目的是抑制过度投机。

通过征收房产税改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照顾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

避免房价过高过快增长。

而另一些人认为房产税不能从根本解决房价问题。

本文将从威廉·邓恩提出公共政策标准的视角对这政策进行分析,并做出总结。

【关键词】房产税房地产投机房价政策标准一、房产税的缘由征收房产税似乎是势在必行的,其目的是解决房地产泡沫和房价过高问题的。

有人认为“国十条”在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实,调控没有多大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是临时的,房价松动是短期行情。

只有让大多数人觉得将来房价会跌的时候,投资者才不会去炒房。

房产税能有效抑制炒房动机。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不然,从经济、效率等角度来看,认为开征房产税不会实质性的降低房价。

我们可以说,房产税的实行基于两个假设为前提:第一,我国目前确实存在房地产价格泡沫;第二房地产投机行为是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因素。

二、以政策建议标准为框架对房产税政策进行分析下面我们用威廉·邓恩政策建议标准中的回应性标准和适当性标准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房产税政策进行分析。

1.回应性。

回应性指政策满足特定群体的偏好、需要或价值的程度。

房产税实施的最终受益者是谁、谁这此过程中收益最多是该政策引发分歧的地方。

由于房产税的社会性目标没有受到非议。

房产税目前主要针对拥有多套房产或者豪华房产的家庭或个人征收。

这一政策显然不是回应上述一部分人的需求的,而是回应房地产市场中的弱势群体的。

因而,房产税的反对者主要反驳集中在该政策的实际受益人上,并强调目标收益群体不仅很难从中收益,而且很可能情况变得更糟。

陈真诚明确的说:“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对个人住宅恢复开征房产税,不但不能助力财税体制改革,而且不能有效遏制投资投机购房。

关于房产税的那些争论

关于房产税的那些争论

转让 交易的过程 中, 这部分 的持有成本也会 连同交 易成 本 转 移到 购买 下家 。 费税 的商品交 易 时根 高 本 不可能 出现一 个低 交 换值 。
房产税 的推 出应该 符合 我 国的法制程 序 而不
应 该 走捷径。 个新 的税种 推 出, 一 不能简单 的走政
府 法 规 的道 路 , 而应 该 走 人 民代 表大 会立 法 的道
策 对住 房消费和 房地产 收 益的调 节作用。 财政 部 、 务总 局要 加快 研 究制定 引 税
导个人合 理住 房消费和 调节个人 房产收 益的税 收政 策 ” 5 日, ;月4 国务院 法制办 金融 司副 司长 季怀 银 :“ 开征住 房保 有环 节的税 收, 早开 征 比晚 开征好 ” 5 3 ;月1 日, 上海 市住房 保障 和房屋管理 局负责人 表示 :‘ 海对住 房持 有环节 的房产税 上 如何征 收、 如何 让征收 房产 税具有 可操作 性等 目前还在 研究 ” 5 4 上海副 ;月1 日,
文 l 李战军 再次调 整。
今年以来关于房产税的动态
4 日, 海房管局 网站 :“ 月8 上 有关部 门正在进行房产税 开征 研究是 完全正 常
的 , 具体征 收经 国家层面决 定” 4 7 但 ; 月1 B,“ 国十 条” 明确 要求 :“ 挥税 收政 发
能够 遏制 投资投 机行为和 社 会财 富的分 配不
路。 一个 既存的房地 产法 律法 规 , 果其 中的某些 如
51 4盔
。附 嗍
・. I 1-
条文长 期没有执行 , 即便 启动恢 复执行 , 府也 要 政 向人 大汇报条文长 期睡眠不执行 的理 由, 明是 执 说 法不力还 是法律 本身不科 学而无法执行。 如果法律

我国房产税征收中批量评估所面临困难和对策论文

我国房产税征收中批量评估所面临困难和对策论文

我国房产税征收中批量评估所面临的困难和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1摘要:科学合理并且准确高效的房地产税批量评估方法是计算和征收房地产税的关键和基础。

批量评估方法是指能够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成本,高效率完成较大规模房产税征收的评估过程。

房产税征收中的批量估计方法虽然优点较多,但此项评估技术在实际应用中还面临一些困难。

本文重点探讨了房产税征收中的批量评估方法面临的困难,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批量评估困难对策一、引言我们知道,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房地产税的征收是很容易引起纳税人争议的。

因此,科学合理和准确高效的房地产税批量评估方法很有必要在房产税征收中广泛应用,因为此种方法既可以兼顾效率和公平,又能更好地诠释房地产税量负担的公平原则。

国际经验有效的表明,批量评估方法在房地产税征收中作用重大,意义非凡,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逐渐开始与世界接轨,房地产税征收中的批量评估方法也处在了摸索试点并且逐步优化的阶段。

但是由于很多因素的结合,我国目前的批量评估方法在房产税征收中还面临很多的困难,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

二、批量评估方法在房产税征收中面临的困难(一)前期准备不足前期阶段的准备,对于整个工作的进度与效果来说至关重要,而且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是相当大的,一旦准备不足,不仅无法重新返工,而且损失也很大。

而前期的准备不仅包括软件更包含硬件的准备,但在具体的实践应用过程中我们往往只重视其中的一个方面,结果是既耗时又耗力,收效甚微。

此外,我国目前各地信息系统的不完备致使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工作难度相当大,但是,如果想要建立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房地产行情的模型及相应的工作软件,所耗费的人力及财力又是我们很难承受的。

因此,在采用批量评估的方法时,为了保障评估结果客观性和准确性,就需要我们最大限度的有效的利用市场信息,这样一来,批量评估的方法往往就需要使用50到500个销售数据,这样投入力度是很大的。

上海拟征房产税引发争议 房产税能否有效抑制房价

上海拟征房产税引发争议 房产税能否有效抑制房价
房 产 税 之疑
同 时据 上 述 报 道 , 海 市 已经 形 上 成 的初 步 草 案 中 , 以 家庭 人 均 面 积 将 作 为 判 定 是 否 征 收 房 产 税 的重 要 依
证 券报》 的报 道 : 海 市 正 紧 锣 密 鼓 上
地讨 论 楼 市调 控 细 则 , 中即包 括 房 其 产税 征 收 办法 。 则 最快 将 在 本月 公 细 布, 旨在 对 住 房保 有 环 节 征税 的房 产 税 征 收 , 将 随之 正 式 启 动 。 也 如 果 上 海 率 先 将 房 产 税 征 收 对 象 扩 展 至普 通 居 民 , 啻 楼市 调 控 最 不 终 扔 下 的 又一 只 鞋子 。 前各 地 已出 此 台的 “ 市 新 政 ” 楼 ,多 集 中于 调 控 房 屋 供 给 、 求 和交 易 , 需 尚无 对 普 通 居
据 。如 符 合 征 税条 件 , 需按 年 支 付 相 当于房 产 值 千分 之 八 的房 产 税 。 税 计
基 础 为 评 估 价 而 非 房 产 成 交 价 。 另 外 , 于 已 经 出 租 的住 房 , 按 时 缴 对 并 纳 了房 产 税 的 购房 者 , 考 虑 不 再 重 将
营 业 用 房产 免 税 。而 此 次 上 海方 案 ,
“ 该 等 各 方 面条 件 更 为 成 熟 以 应
后 , 行 开 征房 产 税 。 上海 马 上 就 要 再 开 征 , 不 是 太 急 了点 ? ” 是 中央 财 经 大 学 财 经 研 究 院 院 长 王 雍 君 注 意 到
了这 条新 闻。 一 直 主 张 开征 物 业税 他
有 可 能 面 临被 征 收 房产 税 。据 《 海 上
或房产税。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刘 尚希 则 对 此 表 示 质 疑 , 国务 院 颁 “ 布 的条 例 已规 定 , 个 人 所 有 的非 营 对 业 用 房 产 免征 房 产税 。 上海 有 权对 普 通 住 宅 开 征 房 产 税 吗 ? ” 他 一 直 主 张, 楼市 调 控慎 用 房 产 税 。

房产税1审核要点

房产税1审核要点

房产税1审核要点房产税是指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产生的税费,是国家对不动产权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作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在审核房产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 不动产登记信息核对:首先,我们需要核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址等信息。

确保登记信息与税务申报表上的信息一致,避免出现不一致导致的纳税人异议和争议。

2. 房产面积核实:在审核房产税时,应核实纳税人所申报的房屋面积是否准确无误。

可以通过核对房产证、不动产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确保纳税人申报的面积与实际情况一致。

若发现存在面积差异,应及时与纳税人沟通并核实具体情况。

3. 房产估值确定:房产税的征收根据不动产的评估值进行计算,因此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确定房屋的估值。

可以参考不动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者根据市场行情和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估值计算。

4. 业主自住情况核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房产税对自住房有所减免。

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核对纳税人是否符合自住房减免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自住房是指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并享受该套房产的权益。

若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自住证明不合规范,应及时与其沟通并要求提供更详尽的证明材料。

5. 缴税记录核实:在审核房产税时,需要核对纳税人的缴税记录。

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纳税人过去几年的缴税记录,确保纳税人按时按量缴纳房产税。

若发现纳税人有逾期缴纳或欠缴税款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补缴,或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6. 信息共享与协调:房产税的审核工作需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评估机构、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

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避免信息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发生。

7. 纳税人异议处理:在房产税审核过程中,若纳税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我们需要及时与其沟通,并邀请其提供更多证明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处理纳税人的异议,并做出合理的答复和解释。

房产税的审核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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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
一、基本理论梳理
所谓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是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纳税人应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房产皆需缴纳房产税,我国的房产税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就意味着农村住房不包含在内,并且,有五类房产免于缴纳房产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其中,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是现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对象,上海和重庆在2011年初出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非营业性住房进行了征税,是很大的变化。

二、房产税相关论争之分析
关于房产税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居高不下的房价让人们把目光转到相关税种的征收上,一时间房产税、物业税、房地产税等概念充斥了媒体界,学者的讨论也从未间断过。

(一)论争一:房产税与物业税之抉择
2003年10月份,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开征物业税写进全会公报,其要求”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
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自此,物业税连续7年成为每年中国楼市必谈的议题。

所谓物业税,是以物业为征税对象,由国家对拥有房地产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那么物业税和房产税这两个概念究竟是否相同或者说有何区别呢?
房产税和物业税都属于财产税,都是对纳税人一定的财产进行征税,从理论上而言物业税的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其不仅仅包括房产这种不动产,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其还可以包括土地等多种物业。

就中国的房产税和物业税,它们是有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首先,二者的征收对象不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当然,根据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方案,这一范围被扩大了,非经营性的居民住房在现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缴纳房产税;而物业税则不区分经营性住房或非经营性住房,它是针对所有房屋进行,是更为典型地对保有环节的房屋进行征税。

其次,二者的计税依据不同。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其纳税依据为房产余值,若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而物业税的计税依据的不动产估值额,这就意味着实行物业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具备健全的估值体系。

最后,二者的改革思路不同,这也是在我国征收物业税难以成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说房产税只是在现有征税基础上进行了改变,没有动摇房产税的根本,并且便于操作实行;而若征收物业税,则会对现有的税收体系及房地产
产业产生重大的改变,因为我国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这就不再是简单的税费改革,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制度变化,正如有关人士所评论,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特殊的现行机制决定了物业税开征并非简单的税费改革,而是涉及到土地使用制度、市场调控手段、住宅建设方式等方方面面,真正实施起来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而现如今拟征收的是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是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房产税,是某种程度上”中国化的”物业税。

所以,房产税和物业税是有本质区别的,而现实情况要求我们也只能采取现有的房产税试点方案,慢慢推进中国房地产业的税收改革。

(二)论争二:房产税的立法依据
当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甚至在上海、重庆的相关试点方案出台之后,关于房产税的立法依据问题一直处于激烈的讨论中。

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这就意味着有关税收立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同时,《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所以,在具有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也可制
定税收法规。

就我国目前的19个不同的税种而言,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通过法律进行规定的,而其他的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进行规定。

这些规定也反映了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那么,对于公众高度关注的房产税立法程序或立法依据问题,究竟该如何定论?
有评论质疑,重庆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找不到依据,只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而根据《立法法》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根本无权自行征收房产税。

地方政府向非营业性用房进行征税,相当于增加了一个税种,除非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才可进行操作,现在地方政府的做法于法无据,甚至可谓架空了税收法定原则。

在这一片质疑声中,也有学者独辟蹊径,为地方政府的房产税试点找到了依据,提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给地方留出了试点房产税的空间。

在其看来,上海和重庆并不是开征一个新税种,而是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所规定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免税政策予以修改而已,地方政府既然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也有权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上海和重庆试点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开征房产税可以认为是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扩大解
释。

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改革试点不需要立法,上海和重庆仅仅是作为房产税的试点,之后可再以法律形式完善。

其实,无论是”解释论”或者”试点论”,都为现行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立法性上的不足被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为房产税的试点留下了法理上的缺陷。

最好的方式或许应该是由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其中加上对房产税试点的规定,使房产税师出有名。

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房产税征收管理依据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或许也是政府在为房产税的改革铺垫法理依据。

三、结语
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对房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征税,现行全国试点的房产税只是在为改变现有税制基础之上对税费进行的变化,其不能解决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高房价问题。

同时,从税收立法的角度进行考量,目前出台的地方试点方案缺乏法理上的合理性,地方政府自行征收房产税的权力是值得质疑的,故政府应该尽快出台或修改相关法规,以为房产税的顺利征收提供法理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少英主编:《税法学》,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韩晓东:《银行房贷认定标准需统一》,载《上海证券报》2010年4月27日。

[3]《上海房管局回应保有税称有关部门正在操作》,载《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5月13日。

[4]贾卧龙:《征收房产税与物业税有本质区别》,资料来源:和讯网,浏览时间20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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