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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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XXXX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XXX〔20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应收款项周转效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2010〕11号、《省属企业风险管理应用指引》(苏国资〔2017〕69号)以及公司的《章程》、《市场开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款项指公司经营项目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保证金、押金)和预付款项等。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各具体责任单位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有回收应收款项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甲方是指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负有向公司付款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员工个人差旅费和备用金的借款及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借款形成的应收账款遵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应收款项管理的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单位的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也可以转发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本部建立经理层负总责、分管经营的公司领导主管抓、公司XX部归口管、公司财务部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收、公司律师事务部协助收的应收款项管理组织体系。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应收款项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公司XX部是全公司应收款项催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执行公司市场开发政策和信用政策;

(三)负责公司对外投资应收股利的回收管理;(如该部不负责投资管理工作,改为“负责协助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做好对外投资应收股利的回收管理”)

(四)负责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回收以公司名义支出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五)负责会同公司财务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收款项的清欠管理与考核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全公司应收款项催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协助公司XX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收款项的清欠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负责公司内部拆借应收利息的回收管理;

(三)负责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四)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全公司应收款项催收的协助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协助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制作、发送催款函(律师函);

(二)负责指导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应收款项的诉讼时效管理;

(三)负责对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方式收款的应收款项回收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部门是项目应收款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清欠)的具体责任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与客户的信用管理和公关联络,执行公司市场开发政策和信用政策;

(二)负责催收投标保证金(如有)、押金(如果有)、首期付款,负责对账确认债权;

(三)负责对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组)进行合同履行交底,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确保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组)可以取得合同款项的收款权利;

(四)负责清收超过约定最后付款期限二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五)负责清收项目部撤销后的应收款项;

(六)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组)是项目应收款项事中控制的具体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取得各类签收和/或签证的回执、工程各阶段的完(竣)工验收证明或履约证书(如果有)。

(二)负责取得各付款节点的付款证书(如果有)、催收各节点应收款项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质量保证金(如有)。

(三)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是应收款项催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销售与收款等应收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监督管理款项的催收;

(二)负责本单位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三)负责按照公司核定下达的应收账款额度和周转率监控管理;

(四)根据公司有关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核销处理坏账损失。

(五)其他应当由其履行的应收款项管理职责。

第三章应收款项事前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XX部会同公司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指标,制定公司本年度应收款项的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具体责任单位,纳入到对各具体责任单位的绩效评价和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

第十三条公司XX部及各具体责任单位应重点做好应收款项的事前控制,从应收款项的源头控制可能形成应收款项的因素,建立适合公司业务特点的客户管理、项目跟踪、投标报价、

合同评审、清欠责任制、项目承接决策机制与责任追究等事前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与公司(或该单位)业务上下游密切相关的甲方客户信用档案及时进行资料更新,作为公司(或该单位)承接项目和提供赊销政策的基础。

第十五条经营项目跟踪阶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责任部门相关人员对项目信息来源、建设背景、项目资金安排、甲方资信等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

经营项目投标阶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指定的责任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当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分析甲方履行项目资金等保障能力及标书中相应条款。投标评审时,应针对款项的回收进行专项评审。

第十六条经营项目合同签约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合同的评审工作,明确资金回收要求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分公司、子公司请求公司出面经营的项目,项目合同签约前还需要由公司的XX部、财务部、律师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参与会议评审或进行网上签约评审。

第四章应收款项事中控制

第十七条经营合同签订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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