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7〕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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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评标专家考核单选题(公共含答案)

江苏省评标专家考核单选题(公共含答案)

1. ()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可以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A. 市场主体信用B. 监督规范C. 招投标活动D. 政府公开交易2. 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管理也属于公共资源具体服务管理细则中的一种A. 巡查B. 专家库C. 诉讼D. 怠工3.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A. 法定代表人B.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C. 项目负责人D. 经办人员4. 列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全过程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接受监管,()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A. 建议B. 支持C. 禁止D. 允许5. 针对市场主体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技术规范接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应进行()A. 质疑B. 反对C. 支持D. 中立6. 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根据整合信息系统要求,一定要实现满足各地区之间的()A. 互联互通B. 高效传达C. 公开透明D. 互通有无7. 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交易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A. 采购B. 公共资源C. 建设工程D. 水利工程9. 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可以对交易活动实现()监管和自动预警A. 实时B. 动态C. 静态D. 异地12. 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__________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A. 事中事后监管B. 事前事中监管C. 事前事后监管D.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6.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

A. 澄清B. 质证C. 解释D. 说明7. 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执业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可以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

A. 共享B. 安全C. 过滤D. 信息8.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的,应当主动回避。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

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招[2001]36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活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二)初审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审批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格,对招标代理暂定资格进行核准;(三)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的管理;(四)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五)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招标办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审核上报;(三)负责本行政地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四)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处理结果。

市、县(市)招标办是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受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别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苏住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规〔2017〕4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根据省纪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视频会议精神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省第三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探索改进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发布投标报价清标工作指引。

为有效防止投标人利用清标进行围标、串标、恶性哄抬报价及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投标报价清标的办法及清标结果的使用,着重从分析不平衡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是否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着手。

清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一要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于清标均价的项目重点查。

二要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要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四要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辨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清标报告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评标委员会将清标结果应用于评标的,要妥善处理不合规的投标,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二)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正>苏建规字[2014]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
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
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7页(P41-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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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23•【字号】苏建招[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陕建发〔2020〕1107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0〕110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升评标专家综合素质,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住建部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和我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工程建设行业,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并进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聘用人员。

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考评、处理等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本辖区内从事评标的专家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专家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聘用入库后使用评标专家称号,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随机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活动;2.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漏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工作信息;4.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5.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权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并书面说明其理由;6.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6号各市、县(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有关招投标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住建部市场监管司2015年招投标工作要求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计划,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改进技术标评审方法和评委抽取通知,切实规范评标活动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推行技术标暗标制提供了条件。

实践证明,实行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对于保障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5月份开始,在苏州市、扬州市试点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7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中推行,2015年年底实现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所有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全覆盖。

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应尽可能简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为尽可能堵塞漏洞,6月1日起调整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委抽取时间。

远程异地评标开始时间仍然安排在每天上午,副场及评委预约统一调整为前一天下午2点以后,第二天由系统自7:00开始自动通知评委,通知人数不足者由主场在第二天上午9:00前补抽。

非远程异地评标评委抽取时间为开标当日9:00以后。

所有项目评委抽取通知后的打印时间一律确定为评标开始时间。

二、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进一步维护招投标公信力目前,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未招标内定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后招标补办手续的问题。

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认真,未按规定了解勘察代理项目情况,更有甚者明知项目已经实施,却仍按照招标人意图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为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击虚假招标行为,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或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应对项目或标段现场条件进行勘察,拍摄现场照片,认真填写标前现场勘察表(样表见附件,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招标人办理)。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文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

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 —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苏财购〔2023〕123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23〕12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评审专家:为提升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现就评审专家入库培训、年度考核及续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培训市、县(市)财政局应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符合加入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条件的申请人开展入库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市、县(市)财政局方可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省财政厅进行终审。

二、年度考核(一)专家库设置年度考核模块,评审专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录专家库参加考试。

(二)考核分为正式考试和补考两个阶段。

正式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补考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每位评审专家账号内随机产生多套模拟试卷,1套正式考试试卷(正式考试试题不超过模拟考试范围)。

评审专家可在规定时间内多次模拟考试及正式考试,以记录正式考试最高分数作为最终分数。

(三)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考试通过的评审专家下一年度可继续参加评审;考试未通过的评审专家可参加补考,补考通过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降低10%;当年未参加考试以及补考未通过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四)因参加补考抽取概率降低10%的评审专家,参加次年正式考试通过的,抽取概率恢复正常;次年正式考试未通过参加补考通过的,抽取概率在原有基础上再降低10%;连续三年正式考试未通过的予以解聘。

三、续聘管理(一)评审专家的聘期为3年,评审专家入专家库满3年的,可提交续聘申请;没有提出续聘申请的,届满后自动解聘。

建设工程报建及施工招标投标各阶段工作

建设工程报建及施工招标投标各阶段工作

建设工程报建及施工招标投标各阶段工作主要内容一、报建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程序管理,达到增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苏建招(1996)338号]和《关于切实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1)306号]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30日内必需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报建。

凡应当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发放计划许可证,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报建具体办法和要求见[苏建招(1996)338号]和[苏建招(2001)306号]。

二、发包方案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所有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交易必需到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公开交易发包,接受相应管理与监督。

严禁非法场外交易。

工程发包前,发包人应递交项目《项目发包方案》。

对第一次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填写分期发包的总方案和本期发包的标段划分方案;对二期以后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填写前期发包情况和本期发包标段划分方案。

招标人应严格依照核定的《项目发包方案》发包方式进行发包。

严禁违背规定的发包方式、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规避招标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2、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知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向招标办递交发包方案的同时提供具有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必需实行招标发包的范围严格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和《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的规定执行。

必需招标的规模标准为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苏住建设[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设〔2012〕9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管理,维护规范有序的开标评标秩序,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进入评标区前应自觉将通讯工具等物品交给工作人员集中保管,评标过程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禁止使用自带通讯工具及录音录像设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以其他方式影响、引导或干扰他人评标。

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二、优化评标专家结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招标项目主导专业为主,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评标以建筑(或城市规划)专家为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评标以结构专业为主,且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9人(含9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建筑(或城市规划)专家担任。

三、完善评标程序。

方案设计评标采取“先评后议”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分规则完成评分后,应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汇总评分数据,并即时公布评标各项结果。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生意业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招〔2010〕3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有效遏制投标人恶意超低价抢标,促使施工企业诚信履约和项目负责人到位到岗,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可以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附件一)。

本通知中所称的小型、大型工程的具体规模标准范围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设部建市〔2007〕171号)文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市也可以另行规定。

二、资格预审环节推行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通过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或者要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的拟派投标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答辩,招标人根据答辩情况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但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6家(含),则招标人首先应当通过随机抽签方式抽取15家单位,之后才可以通过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方法从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答辩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资历、业绩、奖项,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的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在建工程情况等。

招标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答辩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采取百分制的打分办法,答辩评审细则和评审办法以及评审结果,随同资格预审报告一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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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苏建招〔2007〕36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结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原有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和补充,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统一管理。

需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修改评标专家信息或限制评标专家一定时间评标权的,由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通过“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并向省招标办提交书面报告。

省招标办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及时审核各地输入的相关信息,调整相关评标专家库。

二、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专家(或其家人)应主动向所属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调整:(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工作单位调动的;
(四)单位和家庭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犯罪案件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当评标专家的;
(七)迁到外地或死亡的;
(八)不再愿意担任评标专家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评标专家(或其家人)未及时报告的,一经确认,招投标监管机构可直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评标专家因工作调动需调整所在分册的,应向新单位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请原单位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由新单位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报省招标办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可以推荐本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代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评标专家抽取必须通过“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各地不得自行建库并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六、取消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评标专家分册。

招标工程在县域范围内的,必须将该县所在省辖市的评标专家库与该县的评标专家库合并后抽取评标专家,也可直接从该县所在省辖市或本省异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济标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2人,技术标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3人。

只有在技术标评委超过3人时,招标人代表方可有1人参加技术标评审。

八、严格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管理。

各地应建立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室,抓紧配置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

2007年第四季度为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建设和运行过渡期。

2008年4月1日之前,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通知工作必须全部通过语音通知系统进行。

九、加强评标过程监管。

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必须独立进行评标,不得相互讨论。

确有讨论需要的,须由评标专家提出,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并在招投标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十、评标专家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恪守职业道德,对自己的评审结论写出相应理由,并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

采用计分评标办法的,必须对评标中的所有得分点、扣分点作详细表述。

十一、各地应积极推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应对外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每个省辖市必须至少明确市区或者1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12月31日以前报省招标办。

2008年3月底以前,各市应将评标结果公示试点工作情况向省招标办报告。

评标结果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招标办另行制定下发。

十二、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考评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社会反映等情况,有关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报请省招标办续聘的依据。

十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招标办联系。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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