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警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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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集体发声:增设袭警罪!

代表委员集体发声:增设袭警罪!

代表委员集体发声:增设袭警罪!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9年第03期袭警辱警损害国家与法律的尊严对于袭警辱警行为损害的对象,代表委员们一致表示——袭警辱警不但损害民警执法权威和民警、辅警的身心健康,更损害国家与法律的尊严,其后果相比刑法中一般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后果,更为严重。

“民警执法受辱遇袭事件,不光直接危害到执法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更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破坏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可能使一些民警心存顾虑、不敢作为,从而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赛莱拉干细胞研究院院长陈海佳认为。

“袭警辱警反映了行为人对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藐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李晴认为,如果在法律上不对袭警辱警行为进行严格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当于放任,可能造成“破窗效应”,最终对国家和法律的尊严产生巨大损害。

身为基层一线民警,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副大队长王新杰认为,袭警辱警,是行为人公然蔑视和挑衅国家法律权威,会对一线民警和辅警的人身安全和个人声誉造成严重伤害。

这将极大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减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中心)副处长(副主任)陈林从民警自身的角度谈到:“民警执法,身上穿的警服就象征着国家和法律。

袭警辱警,小到口出污言秽语辱骂民警、推搡拉扯民警造成警服破损,大到殴打甚至杀伤民警,都是对执法权威的巨大损害。

”“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石蓉从正面阐述了遏制袭警辱警、维护执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令全警振奋“去年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一份‘切实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建议,反映基层民警的呼声和自己的一些思考建议。

王廷江凭啥这样牛

王廷江凭啥这样牛

王廷江凭啥这样牛?(图)11月27日晚,在山东临沂机场,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村党支部书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主演了一幕辱骂殴打女乘务员、暴打空中警察的“全武行”!这幕只有在警匪片和遭受恐怖袭击中才能出现的血腥画面,至今让乘客和工作人员心有余悸,亦让国人感到震惊!据报道,当时,王廷江因下飞机时拒绝出示机票,并辱骂殴打女乘务员,遭到百余名乘客的指责。

在他仍要打人的情况下,执勤的空警张强为制止其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将其与自己铐在一起。

在王廷江随从一个神秘的电话指令后,十来个人强行冲入停机坪,冲上了飞机。

他们抓住空警张强的头和手,将他拖下了飞机,对他拳打脚踢,张强被打得口鼻出血,眼睛也睁不开了。

机场地面安全人员和其他人根本无法制止打人者,现场充满着怒骂和尖叫声,一片混乱。

然后,这些人从张强的衣兜里翻出手铐钥匙,打开手铐,簇拥着王廷江扬长而去。

(11月30日《北京青年报》)遭殴打的空警张强张强被打后,现场一片混乱打人者行凶后离开停机坪(圈圈处)据悉,王廷江目前的身份是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党委副书记、沈泉庄党委书记、华盛江泉集团董事长,头上笼罩着全国知名乡镇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十五大代表,新时期农村艰苦创业的带头人等耀眼的光环。

一个从普通农民成长起来的“红顶商人”,一个知名的农民企业家,缘何要在“出示机票”这等常识问题上大打出手?人们禁不住要诘问:王廷江,你这种目无法纪的匪气、牛气究竟从何而来?莫非是仗着财大气粗?尽管你目前掌印的华盛江泉集团拥有36家工业企业,总资产近60亿元,并跻身全国500强企业之列。

但这又能说明什么?难道有钱就能目空一切,唯我独尊?有钱就能胡作非为,草菅人命?要知道,那些耀眼的光环只是人民对你过去成绩的肯定和信任,绝不是让你耀武扬威的筹码。

而且,即便乘务员知道你的庐山真面目,也不能够跳过程序给你大开绿灯。

在法律制度面前,你凭什么享有特权?王廷江的牛气冲天,简直就是“黑社会”。

周口警察杀人案揭秘:作恶者无一漏网

周口警察杀人案揭秘:作恶者无一漏网

周⼝警察杀⼈案揭秘:作恶者⽆⼀漏⽹2019-09-16所有的⼈都应该在两条线内游荡,⼀条是底线,叫法律;⼀条是上线,叫道德。

——题记2012年3⽉6⽇,在河南省周⼝市中级⼈民法院庭审现场,随着法官的⼀声槌响,原周⼝市七⼀路派出所⼥警王海宇因犯故意杀⼈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此,七年前震惊全国的河南周⼝警察杀⼈案终于落下帷幕。

听到这个消息,被害⼈李胜利的家属悲喜交加,泪流满⾯。

随后,全家来到李胜利的坟前祭奠。

李胜利的妹妹李艳红想起七年来⾛过的艰难道路,不由失声痛哭:“哥哥,最后⼀个杀害你的⼈也被绳之以法,你可以安息了……”亲⼈“⾃杀”?悲愤难平讨说法2004年9⽉20⽇,是李胜利的家⼈⼼中永远的痛。

李胜利,1970年⽣于河南省周⼝市⼀个普通市民家庭。

全家共有兄弟姐妹5⼈,他排⾏⽼四。

哥哥李⽂栋和⼩妹李艳红都在周⼝市环卫处上班,⼤姐李连⽟没有⼯作,⼆姐李⾦花在市中⼼医院门⼝经营报亭。

2004年9⽉20⽇晚,和往常⼀样,李艳红早早睡下。

突然,⼀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将她惊醒。

她拿起电话,⾥⾯传来⼆姐李⾦花焦急的声⾳:“艳红,快来中⼼医院,你⼆哥出事了……”当天晚上,李艳红和家⼈在市中⼼医院的太平间⾥见到李胜利的遗体:满脸⾎迹,⾯部严重变形,左眼乌青,肿得⽼⾼,全⾝上下伤痕累累,样⼦惨不忍睹。

裤⼦上还有交叉重叠的⽪鞋脚印,袜⼦也少了⼀只。

⽬睹亲⼈惨状,李家⼈哭成⼀团。

李胜利的妻⼦周影霞⼤声哭道:“胜利,你早上出门的时候还好好的,还跟我打招呼,怎么就突然⾛了?”李⾦花哽咽着说:“刚才,医院的⼀个勤杂⼯跑到报刊亭找我,问我是不是有个弟弟叫李胜利,说下午3时左右,她看到急救车从七⼀路派出所拉来⼀个⼈,那⼈瞳孔已经扩散,好像是我们家胜利……”李家⼈连忙跑到七⼀路派出所问究竟。

派出所的回答是:李胜利⾮法携带管制⼑具在移动营业厅闹事,被带到派出所⼆楼值班室反省,后来去4楼上厕所时,见没⼈看管,突然就从楼上跳下去了。

李艳红当即反驳:“我哥⽣性⽼实,怎么可能持⼑闹事?他上有⽼,下有⼩,家庭和睦,根本不可能⾃杀。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公务员砍人是“被权力冲昏了头脑”?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公务员砍人是“被权力冲昏了头脑”?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公务员砍人是“被权力冲昏了头脑”?
相信看过8月10日发生在江苏靖江“公务员持刀砍人”事件的那段视频,都会觉得触目惊心。

砍人者在视频里表现凶残,活脱脱就是头发狂的野兽。

当血腥暴力的场面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相联系,想不引起公众的注目都难,更有人将此案称之为“我爸是李刚”靖江版。

且不说陆剑波在现场狂啸“公安局是我家开的”、“跟老子干,我要你的命”的暴戾话语,仅从视频来看,陆剑波的行为已经足够凶残和嚣张。

按照常理,陆剑波作为警察官员之子、政府工作人员,理应比普通人更具有法律常识,何必因为邻里纠纷拿刀砍人。

而陆剑波之所以挥刀砍人,可能不仅仅是出于怨气和仇恨,这种嚣张和无忌,恐怕更多的还是仗着与众不同的身份和家庭背景。

他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首先是失教。

陆剑波出身于警察家庭,竟然罔顾法律砍人逞凶,足以证明法律素养的欠缺。

其次,则是公权私化造成的影响。

在一些官员家庭,虽然子女并无什么权力,但他们将父母的权力当成了家庭资源和财富,也会假公权之名为自己谋利壮胆,这有时表现为一种无害的虚荣,有时则演变为赤裸裸的暴力。

这个案件正在处理中,不过当地警方似乎跟民众玩起了文字游戏,在通报中称嫌疑人陆剑波将受害者“戳伤”。

虽然靖江公安局随后表示“戳伤”表述不严谨,但这样的“不严谨”会不会是对民意的试探呢?
在这场挥刀砍人的惨剧之后,狂妄的行凶人未必就能真正得到权力的庇护,但由此也看出权力的无所不能已经深入其心。

这对旁观者也是一个警醒,切莫被权力冲昏了头脑。

袭警罪思想汇报

袭警罪思想汇报

袭警罪思想汇报袭警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针对执法人员的袭击犯罪行为是对法治社会的挑战和践踏。

在现代社会,警察是维护社会安宁和秩序的重要力量,袭击警察不仅侵犯了警察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身为一名法律研究生,我深知袭警罪的严重性和其背后蕴涵的恶劣思想。

首先,袭警罪的背后有着对法律和正义的蔑视。

袭警攻击的对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人民安全的警察,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

袭警行为背离了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体现了犯罪分子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也暴露了对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彻底否认。

其次,袭警罪行再现了社会理念的偏离和价值迷失。

一个人对执法者的攻击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也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人民的无视。

袭警罪的背后常常存在着不满、愤怒和不公平感,但这种犯罪行为与之失之太远。

社会的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合法和渠道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袭警来发泄情绪和满足个人利益。

再者,袭警罪行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袭警行为破坏了警察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公众面临更大的安全风险。

警察的存在和工作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任何对警察的袭击都等同于对整个社会治安的直接威胁。

袭警罪行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对警察的侵害,更是对整个法治社会的公然挑衅和质疑。

政府和公众应该共同发声,对袭警罪行维护强硬的态度,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警务保障、提高执法水平等多方面的努力来防范和打击袭警犯罪行为。

作为一名法律研究生,我秉承着法治的理念,坚信执法人员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袭警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将始终遵守法律,传播正确的法治理念,弘扬社会正气,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而努力奋斗。

最后,我要呼吁全社会形成对袭警罪行的共识,树立起预防和打击袭警犯罪的警示意识。

各界力量要团结起来,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从教育、舆论引导、机构保障等多个方面下功夫,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

首先,警察暴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违背了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

警察作为执法者,应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民众安全为宗旨,而不是滥用职权对待民众。

正义的标准是普世的,警察暴力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警察暴力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的蔓延。

当警察滥用职权对待民众时,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暴力事件。

这对社会稳定和安全都是极大的威胁。

最后,废除警察暴力可以提升警察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只有通过废除警察暴力,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养,才能够重建警察在社会中的形象,增强民众对警察的信任感。

正如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暴力只能暂时地压迫人,但不能永远地改变人。

”废除警察暴力,才能够真正改变警察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建立和谐社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

首先,警察暴力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民众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

在处理一些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极端情况下,警察可能需要使用暴力手段来应对,以保护更多的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削弱警察的执法能力,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其次,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给犯罪分子传递错误的信号,让他们觉得警察不再有威慑力,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

这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都是一个严重的挑战。

最后,警察暴力的合法性是由法律规定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警察才可以使用暴力手段。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给警察工作带来更多的压力和风险。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公正的裁判,也是公正的保护。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削弱法律对社会的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因此,不应该废除警察暴力。

袭警罪!3月1日起,最高刑七年!两高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袭警罪!3月1日起,最高刑七年!两高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袭警罪!3⽉1⽇起,最⾼刑七年!两⾼发布关于执⾏《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两⾼发布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明确袭警罪!3⽉1⽇起正式施⾏。

早前,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3⽉1⽇起正式施⾏,修正案将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枪⽀、管制⼑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段,严重危及其⼈⾝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根据两⾼⼀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需致伤就可以构罪,七种情况不适⽤缓刑。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民警察代表国家⾏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效裁判等重要职责。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暴⼒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些犯罪分⼦⽓焰嚣张、⼿段残忍,甚⾄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为的,属于刑法第⼆百七⼗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进⾏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的警⽤车辆、警械等警⽤装备,对民警⼈⾝进⾏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袭击,但以实施暴⼒相威胁,符合刑法第⼆百七⼗七条第⼀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浅析民警维权工作

浅析民警维权工作

民警维权,一个理直气壮的话题捍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打击、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遗憾的是,近年来,公安民警屡屡受到公然侵害。

各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阻碍民警正当执法案件的发生,导致多名民警被诬陷中伤或因公负伤……法律的尊严受到挑衅,法律的捍卫者受到伤害,这让人无比痛心。

于是,民警维权,成为一个理直气壮的话题!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民警依法履职,勇敢出击,用自己的鲜血甚至生命维护着社会正义。

但也有那么一些人,却对民警严格执法说三道四,让民警流血之后又流泪。

近日,在市局召开的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秩序整顿大会上,武局长再次提出了民警维权问题,强调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而绝不能以民事纠纷来解决。

这是一个公安局长代表广大干警发出的正义声音。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黑恶势力以及背后的公权“保护伞”尚未除尽,藐视、甚至公然侵害作为法律捍卫者的民警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黑恶势力与“保护伞”暗中纠结,公然挑衅法律的尊严,挑衅民警的尊严,法律受到践踏,民警身心受到伤害,使得多少正义卫士在伤感与委屈中继续忠于职守,履行使命!维护正义的忠诚卫士,他们的死亡、伤痛、委屈由谁来维护?一次又一次的袭警事件发生,说明了民警工作的艰巨性,也说明了民警维权之路的艰难,它需要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从全国来看,各级领导重视维权工作的程度史无前例,待民警为亲人,视正义如生命,尽最大的力量来保护广大公安民警。

因为保护我们的人民警察,实际上就是在保护我们的人民。

人民警察执法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警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

这些执法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许可权,刑事强制措施权,处置突发事件权,使用警械、武器权,执法优先权,侦查权,执行刑罚权;人民警察自身权利保护,是人民警察执法非常重要的方面,这些权利包括人民警察人身权利、人民警察婚姻家庭权利、人民警察工作权利等。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

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近年来,袭警事件日益增多,其中暴力袭警已成为危及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下面是店铺为你搜集的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希望你喜欢!暴力袭警的调研报告篇1当今社会,国内多地连续发生民警执勤中被暴力袭击伤亡的恶劣事件。

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处理、任其发酵,极易引发连锁反应。

血的教训,折射出许多问题,值得深刻反思。

现就暴力袭警的现状及类型、原因、危害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暴力袭警现状及类型我国被国际刑警组织认定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近20年来民警年均因公牺牲400人以上。

而美国2014年有126名警察因公殉职;香港20年来仅1名警察因公殉职。

当前,除过劳死和意外事件外,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公安民警伤亡的最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暴力恐怖类。

近年来新疆暴恐分子为增强袭击效果,将反暴恐主力军的公安机关作为重点袭击目标,多次以公安分局、公安边防派出所为目标发动暴恐袭击,导致民警伤亡。

(二)暴力拒捕类。

打击违法犯罪、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的主要职责,也是民警负伤的首要因素。

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面对民警抓捕负隅顽抗,铤而走险,暴力拒捕,往往导致民警伤亡。

2010年至2014年,全国民警因公负伤20741人,其中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因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8880人,占42.8%,居第一位。

今年6月9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协警袁帅在抓捕行动中被犯罪嫌疑人用猎枪击中牺牲。

(三)报复袭击类。

一些负案在逃犯和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前科劣迹人员,仇视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实施诬告陷害,甚至报复袭击。

今年6月2日晚,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局民警刘国群在辖区被一名曾被其打击处理的惯偷连捅14刀不幸牺牲。

(四)逃避执法类。

面对民警盘查堵截,有的违法行为人侥幸心理突出、抵赖心理严重,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为逃避处罚,涉险冲关,造成执勤民警伤亡。

今年3月11日,上海民警茆盛泉在执勤中被违章宝马车拖行10米重伤不治牺牲。

透视暴力袭警——兼论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护

透视暴力袭警——兼论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护
被告人的权利时 , 公安 民警的执法权益是否得到应 有的保护?公安民警作为一个公 民,宪法所赋予 的 基 本权利 是否 得到 了充 分 的享有 ?透 视暴 力袭警 和 基层公安民警的生存状况,答案是令人失望的。笔 者试对暴力袭警的危害 、原因、对策以及公安民警
辱骂 、围攻 等不法侵 害 的,更 是 多达 4 00余 人 70 次;20 年 广 东省 仅 广 州市 发 生各 类 袭 警 事 件 01
风 由来 已久 。早 在上 一个 世纪 的 九十年 代末 期 ,暴
众动辄伤害 、侮辱 、诽谤执法民警 ,公然向民警挑 衅 、示 威 、施 暴 ,甚 至 有 人 在 施 暴 时 ,公 然 叫 嚣 “ 打的就是警察 ” 。这就 不得 不引起 我们 的深思 ,
透视暴力袭警现象背后 的真正恶果。 “ 袭警案件频 发 ,说明法律资源正受到严重挑战 ,社会公共道德 感正在退化”公安部发言人武 和平说。 的确 ,暴 力袭警中被打的是警察 ,但被亵渎的是神圣的国家 公权力和法律尊严 ,其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 妨害的是国家对社会 的正常管理 。这种故意伤害 、 报复警察的行为 ,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和对社会的
沈志宏 :透视暴力袭警——兼论公安 民警执法权益保 护
敌视 ,损害的是国家法律 的尊严和权威 ,破坏的是
法治国家的执法环境 ,最终直接侵害的是 民众的安
人 民信赖的 队伍 ,是肩 负三大历史使命 的中坚力 量 。但公安机关的内痛 ,也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危 、自由和利益。因此 ,暴力袭警已成为危及社会 个别民警执法不规范甚至知法犯法给整个公安队伍 所带来的超强破坏力 ,正是警察受袭的一个重要诱 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 ,理应受到高度关注。 因。个别 民警受利益驱动 ,违法乱纪 ,错误的执法 二、暴力袭警之原因 行为 ,淡漠的群众观念 ,超越法律 的特权思想 。以 透视暴力袭警 的现象 , 使我们必须重视其产生 及不当使用警械 ,造成执法的严肃性 、权威性被践 的原因,一个错综 复杂的原因。以下从袭警事件的 踏 ,致使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及警察威信下降 ,从而 三个要 素:主体 ( 袭警 者) 、客 体 ( 安 民警 ) 客观上也造成 了警察职业群体 中的单个成员随时可 公 、

论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宋雯雯来源:《大观》2014年第09期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社会矛盾凸显,各种不稳定因素更加活跃。

袭警犯罪,尤其是暴力袭警犯罪屡见不鲜,全国每年警察的伤亡情况更是触目惊心。

本文通过研究袭警犯罪的原因以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以期有效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

关键词:暴力袭警;袭警原因;预防对策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警察处于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线。

这一特性导致暴力袭警案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并呈上升趋势。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遭暴力袭击导致伤亡的情况频繁发生,不仅危害了警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同时也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战,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亵渎。

本文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通过对暴力袭警的内涵作全面的界定,在分析了暴力袭警事件原因基础上,探讨暴力袭警的预防和对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概念袭警是指执法对象或普通民众故意实施的,以某种方式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报复泄愤,对人民警察实施的人格侮辱和人身伤害的一种行为,可分为暴力袭警和非暴力袭警。

暴力袭警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和执行公务时,被执法对象或围观人员以侮辱、挑衅、示威、施暴等暴力手段阻碍执法、袭击警察导致警察人身受到伤害的不法行为。

暴力袭警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拘禁民警,侵犯民警生命安全和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其它警用装备的行为。

二、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产生原因要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首先要找到暴力袭警行为发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暴力袭警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规制袭警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

暴力袭击辅警应否从重处罚

暴力袭击辅警应否从重处罚

暴力袭击辅警应否从重处罚作者:邢小兵衣艳梅李德胜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8期2018年11月2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奚某违规驾驶客运汽车拉载货物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某收费站时,遇辅警国某在交警白某的带领下设卡查处违法车辆,国某将奚某车辆拦停后要求其出示驾照接受检查。

为逃避检查奚某拒不配合,边用手掰开国某把住车窗的手边加速行驶,致国某倒地受伤。

后经法医鉴定,国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奚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所保护的首要法益是警察的执法权而非警察的人身权,是否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并非判定是否适用从重处罚条款的关键所在。

从客观危害性层面来讲,袭击协助警察执法的辅警自然妨害了公务活动,也严重侵犯了警察的执法权,这与袭击警察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本质区别;从主观恶性层面来讲,行为人往往并非故意挑选袭击对象,而是谁阻拦其行为就侵害谁,袭击辅警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妨害警察执法权的故意,故没有必要将从重处罚的对象严格限定为“人民警察”,对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的也应从重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奚某的行为应当适用从重处罚条款予以规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讲,辅警并不在人民警察的概念范围内,将辅警解释为人民警察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有类推解释之嫌,违背刑法的解释原则。

辅警相较于人民警察而言,并无独立的执法权,其辅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活动时在身份上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妨害公务罪的适用对象,但是在该法律拟制的基础上,若再将暴力袭击辅警拟制为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无异于对行为人进行双重不利评价,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暴力袭击辅警不宜从重处罚,本案不应适用从重处罚条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法意探寻:从重条款的法律擬制是立法为回应社会关切而对“人民警察”所作出的特殊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增设了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如何认定并适用该条款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辱骂警察怎么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辱骂警察怎么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辱骂警察怎么处理警察的执法承载着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妨碍民警执⾏职务是⼀种违法⾏为。

然⽽却有⼈以⾝试法、铤⽽⾛险挑战民警执法权威,在警察执法中辱骂警察,那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辱骂警察会被怎么处理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辱骂警察怎么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公然辱骂他⼈和阻碍国家机关⼯作⼈员执⾏公务的⾏为时,会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的,从重处罚。

⼆、什么样的⾏为是阻碍、妨害民警执⾏职务⾏为呢阻碍、妨害民警执⾏职务违法犯罪⾏为形式表现多样,⼤体可以分为三个⽅⾯:(⼀)⾔语⽅⾯。

⼀是侮辱谩骂。

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格进⾏辱骂、诅咒;⼆是威胁恐吓。

对民警进⾏⾔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或家⼈的⼈⾝安全;三是栽赃诬陷。

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

⼀是物理阻碍。

通过⽤肢体拦、挡、堵、截等⾏为阻碍民警执⾏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被执法对象;⼆是肢体冲突。

使⽤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为⼲扰民警执⾏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的,⽽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三是暴⼒抗法。

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的。

(三)其它⽅⾯。

表现为以凌弱、⽆辜⾃居嚷闹,或以⾃伤、⾃杀威胁,拒绝民警执⾏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治安管理中,辱骂警察是违法⾏为,做出这种⾏为的公民可能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违法了就要承担法律的处罚,⼤致分为⾏政拘留和罚款。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官太太扇民警9个耳光“两败俱伤”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官太太扇民警9个耳光“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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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官太太扇民警9个耳光“两败俱伤”。

背景:近日,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和辅警在处置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时,被伤者的一名女亲戚连扇9个耳光。

据悉,打警察的女子是当地地税分局副局长的夫人,还对警察叫嚣“我花钱养着你们”。

副局长也在场并煽风点火。

交警队事后通报,办案人员“任打任骂,仍心系百姓,忍辱负重,仍坚守岗位”。

网友批评警察挨打还“点赞”太丢人。

三天后,打警察的夫妇才被刑拘。

钱江晚报发表魏英杰的观点:袭警是明显违法行为,警方何以还须忍辱负重?袭警者为何迟至三天后才被刑拘?这说明,当地警方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袭警行为时,或许一开始就立场摇摆,“下不了手”。

不是不知道袭警违法,而是可能忌惮对方的官员身份。

交警部门也可能不是不想为被打伤的辅警主持正义,但同样顾及各种拿不到台面上说的理由,一时沉默了。

这给人两方面的反思:一是,有些人在遵守法律方面仍然意识淡薄,这包括了有些官员及其家属;二是,有些执法机构自身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性方面,立场和态度仍然不够鲜明,特别是碰到“有点办法的人”。

法律不是为一个人而设的,也不容为某个人而随意网开一面。

如果面对如此明显的袭警违法行为,当地警方不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到头来挫伤的不仅是执法人员的底气,而且损害的是法律本身的尊严。

一旦法律失去尊严,执法丧失严肃性,恶性循环下去,就会出现“互相伤害”的恶果。

那时候,无论执法人员再如何“忍辱负重”,也难以顺利进行正常的执法活动。

或者说,“忍辱负重”这个词,在这一起案件中,本身就是对执法者的侮辱。

小蒋随想:这起事件还有一些疑问。

从常理分析,交警与受害人应处于“同一个战壕”,双方的目标都是抓逃逸者,二者怎么成了“对立面”?警察有何举动“触怒”了官太太?交警“任打任骂”,是忌惮打人者的“官方背景”,还是自觉“理亏”,或是被打懵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让人们为执法者的能力以及法律面前“一碗水端平”捏把汗。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基本知识题库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基本知识题库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基本知识题库时间:2014-05-26 10:10来源:未知作者:superadmin 点击: 10857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基本知识题库(判断400题,单项选择300题,多项选择300题,共计1000题)一、判断题1.人民警察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分子有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由人民警察现场决定采用约束性警械。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负法律责任。

(×)3.公安民警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过程中可以使用制服性、约束性警械,但不得使用武器。

(×)4.公安民警采取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将其制服,并及时收缴其所持有凶器。

(×)5.如果盘查对象徒手袭击警察,警察应立即采用徒手或使用警械控制。

(√)6.对怀孕妇女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7.巡警中队长周某接到报警,一头牛发疯脱缰后跑入附近一集市,情况危急。

周某带领四名民警驾车追赶,用警车将疯牛逼到一个堆放货物的草棚内,疯牛随时可能冲出。

周某见附近无人,于是命令民警开枪将疯牛击毙。

对否?(√)8.公安民警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9.对袭击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0.政府规划设计拆除一片居民区,因解释工作未做到位,引起动迁群众不满。

居民在个别人鼓动下,聚集四、五百人冲击区政府机关,并有砸毁设施等行为。

公安分局长命令巡警大队携带武器、警械等控制现场。

此举对否?(×)11.民警丙、丁二人在辖区内巡逻,发现一男子正从储蓄所的窗户钻出来,夹着一个大包裹,于是命令其站住,该男子看见警察撒腿就跑。

丁民警鸣枪示警,该男子没有停下。

打骂民警什么罪,会判刑吗

打骂民警什么罪,会判刑吗

打骂民警什么罪,会判刑吗打伤警察是袭警,不以独⽴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根据伤者的伤情视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三⼗五条拒绝或者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正在执⾏职务的⼈民警察的;(⼆)阻碍⼈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民警察执⾏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救⼈、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民警察执⾏职务的其他⾏为的。

以暴⼒、威胁⽅法实施前款规定的⾏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

(⼀)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辱骂他⼈达到严重地步是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的,严重的可能涉及侮辱罪。

侵权形式(⼀)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语、⽂字或者⾏为举⽌等⽅式贬低他⼈⼈格、毁损他⼈名誉的⾏为。

侮辱⾏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式可以是⾔语、书⾯⽂字或者⾏为举⽌,也可以使上述集中⽅式的混合。

(⼆)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的虚假事实,导致他⼈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式可以是⾔语、书⾯⽂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式。

在⽂学作品中故意使⽤他⼈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章,当事⼈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暴力袭警问题及其预防研究_刘明硕

暴力袭警问题及其预防研究_刘明硕
2011 年 9 月 第 5 期 总第 122 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Sep. 2011 No. 5 Ser. No. 122
暴力袭警问题及其预防研究
刘明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 要】 近年来,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遭暴力袭击导致伤亡的情况频繁发生并呈上升趋势, 这不仅危害了警察 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同时也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战, 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亵渎。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 理和分析, 本文首先对暴力袭警的内涵作了全面的界定, 分析了暴力袭警事件的特征, 并且在对暴力袭警原因分析的 基础上, 探讨了暴力袭警的预防对策, 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应急警务; 暴力袭警; 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11)05, 我国社会政治、 经 济、 文化、 科技等各个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各种社会矛 盾凸显, 警察处于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线。这一特性导致 暴力袭警案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并呈上升趋势。2008 年 7 月 1 日的 “杨佳袭警案” 造成了 6 名警察死亡、 名警 3 察受伤的严重后果更是将近年来的袭警行为推上了最高 峰。本文根据我国现阶段应对暴力袭警事件存在的不足, 提出了预防对策, 以期对预防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 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一、 暴力袭警的特征 暴力袭警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和执行公务时, 被执法 对象或围观人员以侮辱、 挑衅、 示威、 施暴等暴力手段阻碍 执法、 袭击警察导致警察人身受到伤害的不法行为。暴力 袭警行为包括殴打、 捆绑、 拘禁民警, 侵犯民警生命安全和 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武器、 警械以及其它警用装备的行为。 其具体有以下特征。 (一) 行为的突发性 这种突发性主要表现在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疏于防范, 对执法对象的反抗、 攻击戒备心不足, 给袭警者留有可乘之 机。而袭警者在面对警察没有进行有效反击的情况下, 气 焰更加嚣张,做出更加过激的行为。最为典型的是:2011 年 1 月山东泰安袭警案。2010 年 12 月 29 日, 山东德州市 德城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2011 年 1 月 4 日 11 时,泰安 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和岱宗坊派出所民警在协助 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人员到案件重大嫌疑人之弟家 中调查了解情况。在民警亮明身份准备入户时, 突然室内

浅谈警察职业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警察职业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警察职业风险及其防范职业风险,是指在执业过程中具有一定发生频率并由该职业者承受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人身风险。

警察职业风险就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或者在业外所遭受的风险。

近年来,繁重、高强度的工作导致部分民警或要求改行走人,或要求辞职经商,或要求调入党政机关,致使警察队伍人才流失,思想不稳,尤其是现在大多数年轻人都不愿选择警察这个职业。

因为警察职业的高风险保障差,高负荷责任大,待遇低压力重等特点,所以,有人把警察这一职业称之为贫穷的高风险职业。

一、警察职业风险的主要表现一是警察人身人格权遭受侵犯。

警察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其职业特点决定着警察是社会治安的执行者,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因而警察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

但是,以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对抗,干扰警察依法履行职权,诽谤,诋毁警察,甚至对警察实施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不绝于耳。

警察在接处警,特别是涉及纠纷,打架斗殴等较棘手的警情时,容易遭到案件当事人的攻击。

有的公然谩骂挑衅,有的暴力抗拒警察,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此类事件的报道早已不是新闻。

警察在查缉、清查、盘查、缉捕等过程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辱骂、围攻、殴打、甚至杀害的事件屡有发生。

据有关资料统计,从建国初至今,全国公安机关共有一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十六万余名民警因公受伤。

平均每天牺牲1.2人,负伤2007人,几乎是“日日有牺牲,时时有流血”。

警察的人身人格权屡屡遭受严重侵害,严重侵犯,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是警察职务履行难以保障。

警察不仅要承受来自于当事人方面对其人身人格权的侵犯,还要时刻提防着执法过程中被停职免职的风险,即使民警小心谨慎,但每天都在与群众打交道,参与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等,也难以保证绝对“安全”。

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对错案追究制的“细化”,使民警办的案件说不准哪一天就撞进了“细化”后的错案范围,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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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警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令人发指
文/随意
记者11月27日下午从江苏省公安厅了解到,杀害民警黄升的1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在山东警方的全力配合下,已经于日前全部被抓获归案。

(12年11月27日央视网)
这起事件再一次告诉我们警察是“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这一现实。

黄升24岁一位年轻的警察用生命捍卫了警察的尊严,面对野蛮、穷凶极恶歹徒他用血肉之躯挡住利刃保护战友,可歌可泣。

当人们用泪水和鲜花送走英雄时,战友们更会感到肩负的使命,社会的重托;也告诫人们,现在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太平、处处都是莺歌燕舞,恶势力的成渣随时都有可能泛起,他们无视法律、胆大妄为,对警员施暴后还追杀之死,如此猖狂令人发指。

然而,黄升的牺牲依然也凸显出警方在侦办案件中存在疏漏,一是对这伙诈骗案件所涉案的嫌犯估判不足,两地警方在对接上存在信息不畅,故而才出现江苏警方两名警察两名协警势单力薄的尴尬局面。

其中原委笔者不愿主观臆断。

笔者只想说侦办案件可不是“远来的和尚会念经”,而是与当地的民俗习惯风土人情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这一方面恰恰是当地警方的优势所在。

双方有效的配合的好会事半功倍,否则就会障碍重重,寸步难行。

从江苏警方派出的人员似乎也没有做好充分的考量,更不会估计到这伙人已经不是仅仅是经济诈骗那么简单,两地警方更没有想到已经对黄升等人施暴后他们会穷追不舍,居然会围追堵截捣毁警车,杀死警员。

笔者以为,黄升的牺牲不仅仅是有以身施法者大有人在,而且还是跨境侦办案件程序存在瑕疵。

从诈骗涉案到穷凶极恶的暴徒,也在次证明法律的威慑力不够。

之所以说警察是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是因为几乎每天都有民警牺牲。

有一项报告显示1998年一年间因公牺牲的警察就有44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58人;1999
年因公牺牲53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5人;2000年因公牺牲449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2人。

2001年牺牲民警68人,受伤民警3510人;2002年牺牲民警75人,受伤民警3663人。

笔者也注意到一些网友不够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认为导致黄升牺牲也是由于警方长期以来暴力执法所致。

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我们不排除警界也有害群之马,打他仍然使我们社会维稳的主要力量。

因此说,对于近年来出现的袭警事件,极端的说成民怨所致显然不合理,特别是黄升的牺牲暴露出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所以应该理性看待,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推波助澜,因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就是一个需要用理性来进行管理和治理的,是需要通过制度性的规范实施来达到的。

警察是国家机器,他们处在各种对抗性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所以有些人对警察仇视,是在合理不过了,那些人仇警?无非是那些被专政机关打击过的违法分子,有经常被公安机关惩治的小混混,有对社会现实不满发泄怨恨的,有既得利益者趁机发泄私愤的,还有被蛊惑不明事理的人。

警察也是人,警察也是需要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警民关系的融洽是社会之福,也是社会之需。

警察的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心,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现在频频发生的被袭事件,我们不能只是光顾一面之词就对警察进行责怪;显然是不可取的,这不仅是对逝者的不敬,也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

笔者认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仅靠几个警察就能维持的,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和配合,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与其笔诛口伐、发牢骚,不如让我们声张正义,才是维护安定团结的正途。

在黄升牺牲的事件中,也一定有受蒙蔽的一些人,他们不明真相,更不知袭警带来的后果,但是这方面说到底是法律本身没有威慑力,人们所知的还仅仅是“妨碍公务罪”,而且许多人有“法不责众”思想在作祟,一些人通常是即不知为什么做,事后有何结果,全然不知,这是由于“妨碍公务罪”实在是太宽泛。

笔者记得2003年就提及要设立“袭警罪”但是快十年了仍没下文。

这是人们对袭警罪有不少误读所致。

有人认为,设立“袭警罪”这容易导致警察强势、警察权滥用。

然而他们互忽视了“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生命健康的威胁损害,也是对警察执法尊严的挑战。

如果仅以“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袭警罪”打击的对象是少数违法犯罪分子,而不是老百姓;“袭警罪”的行为手段是暴力、威胁,而不是其他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袭警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警察。

如果我们从那些被围攻、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刀具、棍棒,采用爆炸、投毒等手段伤害公安民警将其残害,还泰然处之恐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不保,百姓安居乐业也会成为妄谈。

最后,祈福英雄一路走好,穷凶极恶罪犯必受到严惩。

文/随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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