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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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冀食药监法[2016]1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

定》的通知

(冀食药监法﹝2016﹞1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16年8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在组织本部门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同时,要对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指导。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梳理完善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审查和备案。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三、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法治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承担或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收费、行政奖励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相关组织(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第五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设区市、省直管县、县(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将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逐项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责任落实到执法人员。

(四)按照分解的执法职权和岗位责任,制定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机制。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缺失和滥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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