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及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的统计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1、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各项工作,做到准确、及时。
2、统计人员要及时对统计资料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积极撰写分析资料和专题调查报告。
3、加强学习,强化质量意识,杜绝虚报、瞒报、违造、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4、未经领导审核而报送的报表和提供的数据出现问题,责任自负,若出现重大问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对发现报表单位利用数据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不检举、纠正或者利用所搞专业之便帮助单位弄虚作假的直接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学习培训制度1、学习时间与方法:执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村级统计人员集中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基层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全年不少于二次,同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党委政府组织的学习。
2、学习内容: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是新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三是上级统计局及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是统计业务知识及其它。
3、做好学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要做好培训教材,授课老师、场所、后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达到预定目标。
三、工作汇报制度1、每月统计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本月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解决的办法。
下月统计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安排等。
2、重点、热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3、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时,必须与分管领导沟通,严肃统计数据正确性和权威性。
四、数据审核报送制度1、认真贯彻统计报表制度,将统计调查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
2、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调查方式、调查对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等,全面搜集原始统计资料。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特殊教育学校)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特殊教育
学校)
一、工作内容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特殊教育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责任内容
1. 数据负责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数据收集、整理和报送的工作职责,对所负责的数据负责。
2. 数据分析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工分析数据,为学校、部门、个人工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3. 数据保密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保守所负责的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秘密,确保数据安全。
4. 工作协调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应当与本校各部门建立联系,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工作,处理各种数据报表和统计表格。
三、责任追究
教育统计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数据报送错误或超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依法给予警告、撤职、开除等处理。
四、责任制度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对教育统计工作人员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提高。
同时,学校应当保障教育统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职业价值和社会地位。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要求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心、紧迫感,从而达到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给以处罚。
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2、坚持从严要求的原则。
要坚持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必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人违反规章制度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处罚的,都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
责任追究采取诫免谈话、告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待岗、辞退等方式。
第四条:责任追究范围及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的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年内,单位有多少人受到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领导末进行教育,单位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终考评不得定为优秀;年内受告诫两次或连续两年分别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为不合格。
连续受诫勉三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调整职务或免职。
公务员可考虑引咎辞职,事业单位办事员可不再续聘或自行解聘。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XX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自治区、市、XX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具有统计职能和业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统计员。
第三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建立健全本乡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国家统计局、自治区、市和XX区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上级统计局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乡镇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乡镇统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第一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七、市统计局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统计局、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5〕3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5〕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7日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分线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落实、严肃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计工作问责,是指对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对统计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统计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行为的问责。
第五条统计工作问责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公平公正,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核实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的;(五)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处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
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这些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2.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擅自修改数据,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实践中,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直接命令,也可以授意弄虚作假;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也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要求集体作假。
湖北省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承办人未如实报告实情,致使审批人做出错误决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复核人、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及承办人的意见造成执法违法的,分别由审核人、复核人、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一)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或因打击报复等原因而给当事人过轻或过重处罚的;
(二)对上级统计执法部门纠正其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多次发生错案,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错案影响面大,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机关的执法违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五)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示或授意承办人执法违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1个月内作出。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湖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统计行政机关追究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的责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了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制定了如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1. 擅自篡改、伪造、销毁、隐匿、篡改统计数据资料,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工作程序,以不实的数据编制统计报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行政撤职处分。
3. 拒不执行统计机关的合法指令,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条违反统计工作纪律的行为1. 故意编造、传播统计谣言,破坏统计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 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统计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3. 违反统计保密制度,泄露统计机关和统计信息主体的数据,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1. 违反廉洁自律行为规定,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在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诬告陷害他人,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故意隐瞒不报经济问题,对工作人员的举报、控告、检举不实或滥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1. 在统计工作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职,或侮辱、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支付不及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公共场合发表对统计工作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条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于以上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各专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上报或传输。
对季度报表和重要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和主管统计的县长审核后,方可上报。
2、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依照统计资料。
统计年鉴如实提供,对统计资料和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指标,一般不能推算、预计。
上级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公布和审核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使用,只能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预计数据对外提供。
3、对乡(镇、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需要的数据,签证要按照统计资料进行如实核对,或经参与认定调查,数据无误后,经主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办理。
否则不得出据任何证明材料。
4、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外来数据的签证,由综合股具体负责,相关专业人员配合。
5、各专业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6、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7、抵制各种干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经评估认定后上报,发现数据不真实,又不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后果的,追究当
事人的相应责任。
8、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要进行举报,不进行举报,视为自己违法,降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统计执法追究制度》
《统计执法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统计执法的监督,预防和养活统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执法机关”)及其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执法机关及其统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统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四)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五)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六)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七)有其他违法统计执法行为,经督促不改正的。
第四条有第三条所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统计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统计执法过错造成损害的,除依照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条统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上级统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事项。
统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确认应当追究统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请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同意并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二)经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同意和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统计执法过错事件进行调查;(三)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建议;(四)统计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有关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建议;(五)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机关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有统计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或者有关人员,同时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机关备案;作出处理建议的,应当在本机关自作出处理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书送达有关部门。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在现代社会,统计数据在各个领域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学术界,都离不开准确的统计数据。
然而,由于统计数据的重要性,也就使得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惜采取造假、弄虚作假等手段来获得所需的数据,这种行为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变得尤为重要。
一、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1.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对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学术界来说,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流程,建立一个严格的统计工作制度,是防范统计造假的第一步。
在这个制度下,应当明确各个部门或者责任人员的工作内容,要求他们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统计工作,不得随意篡改或者伪造数据。
2.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统计工作需要专业的人才来进行,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才能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学术界应当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他们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其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减少统计造假的可能性。
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为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个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的抽查、复核和核实等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同时,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统计数据,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问责制1.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学术界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违法违纪的后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宣传,提醒他们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得有任何违背事实真相的行为。
2.严格问责和处罚一旦发现有人进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不管其职务大小,都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况,要依法立案侦查并进行严惩,坚决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湖南省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南省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统计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执法过错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统计部门工作人员非上述公务执行职务时,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承办。
第四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统计行政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一)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二) 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四)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五) 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六) 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七) 其它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错误,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办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按一般程序实施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法制机构审查人同意办案人员意见的,由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统计与管理二○一五·十二统计法治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严肃统计纪律,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适用于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数据采集、验收审核、上报、使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环节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适用于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及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统计工作全过程。
二、工作责任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统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编制统计调查项目,部署统计任务,实施统计调查。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收集统计资料,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
2.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
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和调整,确需调整和修订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杜绝重复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认真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年定报制度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要对统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统计制度、落实工作条件、确定调查对象、提供基础信息、做好软件支持和业务培训,并统一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布置统计调查任务,要采取有效方式将统计调查的任务、报表时间及要求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
(二)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可靠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致力于建立科学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强调追究责任,促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达到最高标准。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介绍。
首先,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数据质量的目标是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等。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清晰认识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中,不同层级和岗位的责任是清晰划分的。
各级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的主体。
同时,从业人员也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
通过责任的明确分工,可以确保数据质量责任的有效落实和追究。
再次,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责任的追究和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数据质量管理的行为,该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毛纺企业过分夸大利润的虚假数据,统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惩处。
同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统计部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严格的处理方式,让数据质量责任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最后,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和监督。
数据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综上所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数据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明确责任和要求,强调追究责任和处理方式,推动数据质量的提升。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度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度一、明确责任主体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承担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统计造假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在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报告机制建立完善的统计报告机制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报告统计工作情况,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等各个环节,确保数据来源清晰、数据质量可靠。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形式的统计造假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统计造假行为,维护统计数据的公信力。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旦发现统计造假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同时,要加强对处理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同时,要加强统计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从源头上防范统计造假行为的发生。
六、完善制度建设完善制度建设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根本保障。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布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同时,要完善数据质量评估和控制体系,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升我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能力和水平。
学校统计问责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学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学校校长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统计工作全面负责。
2. 学校分管统计工作的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统计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统计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三、问责内容1. 数据质量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统计数据。
如因工作人员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出现错误、遗漏、失实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工作纪律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如违反工作纪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统计制度执行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统计制度,加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如因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下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统计资料管理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完整、安全。
如因管理不善导致统计资料丢失、损坏,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问责程序1. 发现问题:学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
3.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究行政责任等。
4. 问责执行:问责决定生效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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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镇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统计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二、统计数据质量过错责任是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违反统计工作相关规定,未正确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使统计数据失实,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事故的过错行为。
三、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责任情节,分为一般过错、较大过错及重大过错。
四、追究一般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对负有责任的统计人员进行戒勉谈话,在分管领导所负责的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追究较大过错责任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做出书面检查。
追究重大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认定过错责任要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正式的书面处理决定,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统计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