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技术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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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交接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TJ-11标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工技术交接是保证工作延续性的一项重要技术管理工作,为规范、严格控制施工技术交接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中铁股份成本【2014】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技术交接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技术交接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掌控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因辞职、休假、调离等情况对技术管理工作的影响,保证工作的延续性,进一步提高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务损失,实现标准化、正规化、制度化管理,更好地组织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技术交接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TJ-11标项目经理部全体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章技术交接情况分析

第四条需进行技术交接的情况包括因工作需要调离、轮岗、换岗、晋升等原因造成岗位变动者;因个人、家庭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者;因休假、事假、婚假等超过两天以上

者。

第四章技术交接内容

第五条本项目部重、难点工程为:绕阳河特大桥刚构连续梁施工、区间路基施工、柳河特大桥悬浇连续梁施工、柳河特大桥简支拱施工。

第六条技术资料交接

所负责作业面(包括梁场、搅拌站等大临建设,钻孔桩施工、承台施工、墩身施工、涵洞施工、CFG桩施工、路基填筑、箱梁预制、箱梁架设等)技术资料,如工程日志、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资料、试验及相关测量记录、施工台账、计算资料、材料计划、施工计划、工程数量统计表、设计变更文件、定额测定记录、图纸审核记录、验工计价、重要会议纪要、施工规范、标准等。

第七条知识交接

所负责作业面(包括梁场、搅拌站等大临建设,钻孔桩施工、承台施工、墩身施工、涵洞施工、CFG桩施工、路基填筑、箱梁预制、箱梁架设等)工程进度、施工台账编制情况、材料计划提取情况、计算及交底情况、设计交底情况、图纸审核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测量仪器仪表情况;主要工作概述、日常的工作流程、卡控重点、在岗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时相关人员(现场调度、带班工头等)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工地情况交接

施工现场存在的遗留问题,如钻孔桩施工,钢筋笼安装,模板安装,混凝土浇筑,张拉压浆,箱梁架设等存在的技术

问题,明确技术问题是设计问题还是施工问题;对现场的安全隐患、物品材料工具、文明卫生施工、安全设施状况等情况作好记录;施工作业机械、人员、材料情况统计;项目部、业主、监理检查情况,变更签证情况等;现场急需解决和尽快测量、指导的技术问题。

第五章工作交接责任划分

第九条移交人

处理遗留问题,确保现场施工的正常有序进行;认真管理所在作业面内的各种物品、技术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测量设备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情况,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对重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如技术主办的结算文件,应出具相应的可追溯性文件及清单,保证各项系数的准确性;重要文件、资料需进行保密,移交完毕进行销毁等。

第十条接收人

认真检查移交人所移交的技术资料,认真听取并记录移交人所移交的施工现场情况,设备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等;确认移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清单与实际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等,确保真实无误,同时尽快适应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文件、资料的整理严格按照成本信息系统和精细化管理制度执行,并及时存档。

第十一条监管人

必须认真审核移交技术资料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确定处理方法;监督指导办理移交书面签字

手续;督导接收人尽快熟悉适应工作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让技术管理工作继续开展。

第六章问题处理和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若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交接。若移交人未妥善处理,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扣除当月奖金。

第十三条对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监管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定处理办法,确定处理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由接收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交接不完整,移交人离开后发现问题的,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若因辞职交接不完成,或隐瞒技术资料,或移交人对资料交接不负责,主管领导应及时向项目经理说明情况,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延期办理离职手续,待交接完整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若因休假、事假不交接者,直接扣除当月奖金;若执意不改者,主管领导可直接扣除当月考勤。若是因

急事或特殊原因没法交接,工程管理部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向项目部领导人提出人员调动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内容如与集团公司、铁路总公司、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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