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
企业破产中税收优先权浅析摘要:破产中税收优先权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价值,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规定。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
通过对其概念、范围以及法律地位的阐述体现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作出铺垫。
关键词:破产;税收;税收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1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税收优先权,或称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应依法优先于其他债权,故也有学者径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民法优先权形式相对应,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两种。
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它直接指向的是纳税人的财产权益,易产生侵害性,所以,现代各国均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二、破产制度中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视点】关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视点】关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作者:杨杭州,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有一定的财务知识背景,有法律职业资格,CPA,CTA,CPV关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刊载近年来,由于国外环境的复杂多变,国际贸易的争端升级,发展理念的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产业升级的步伐要求等原因,出现了较多的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个途径,破产清算工作涉及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催收、职工安置、税费清算等诸多事项,随着破产清算企业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其中在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则越来越突出,给管理人的履职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和困扰,笔者以两个破产案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以下分析与分享。
案例一:该破产案件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份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浙江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2008年,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股东为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某镇某村。
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加工:袜子、手套、服装、服饰、针纺织品;销售:自产产品;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
营业期限自2008年4月17日至2028年4月16日。
企业状态:存续。
管理人通过已知的途径查询债权人并通过邮寄或电话联系通知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发出了《债权申报须知》等申报债权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诸暨市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910,861.42元,其中税款本金债权1,276,436.23元,滞纳金债权634,425.19元,从各税费构成来看,包括了以下税款及滞纳金,主要明细如下表:在诸暨市税务局申报的税费债权明细表中,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信息:(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5年7月31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8100元,滞纳金为0元,此项债权合计为8100元;(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50395.50元,滞纳金为43844.08元,此项债权合计为94,239.58元;(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50395.50元,滞纳金为39535.27元,此项债权合计为89,930.77元;(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50395.50元,滞纳金为34571.31元,此项债权合计为84,966.81元;(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7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50395.50元,滞纳金为13002.04元,此项债权合计为63,397.54元;(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100,791.00元,滞纳金为6904.18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07,695.18元;(7)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66392.27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42,705.22元;(8)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59867.51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36,180.46元;(9)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52350.69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28,663.64元;(10)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26175.34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02,488.29元;(11)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7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19688.74元,此项债权合计为96,001.69元;(12)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152,625.90元,滞纳金为10454.87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63,080.77元;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了诸暨市税务局申报的税收及社会保险费的债权,发现存在若干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详解如下:一、税款缴纳期限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依据该税款缴纳期限计算的滞纳金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阅读提示拖欠税款需要缴纳滞纳金,税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优先债权,这都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但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同税款一样在破产程序中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优先清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则北京市一中院的判例给大家说明,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款债权,不应当优先受偿,反而应当劣后清偿。
裁判要旨税款滞纳金并不同于税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和惩罚拖欠税款的债务人,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将其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更体现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故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案情简介一、1988年5月25日,华某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2000年7月,人民银行作出决定,撤销华某公司,并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华某公司进行清算。
二、2000年9月20日,某国税局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金额为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但是并未申报1448092.73元的税收滞纳金;但此后华某公司并未清算完毕,也未向某国税局缴纳税款。
三、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06年7月20日,某国税局又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税收债权为959506.77元,滞纳金总额为1340616.34元。
四、此后,华某公司清算组对某国税局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予以确认,并认为应当优先支付;虽对1340616.34元的税收滞纳金无异议,但认为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收债权,应当确认为劣后债权。
五、因双方对税收滞纳金的清偿顺序不能达成一致,某国税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请将税收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税款滞纳金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进而作为优先债权受偿?一种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视同税款,应当优先受偿。
理由是,第一,税款滞纳金不等同于其他情形的滞纳金,不是处罚,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对公权力的保护。
论企业破产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论 企业破产 中的涉税 法律 问题
上 海市税务部 李挺
权 不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以享 有 别 除 权 。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可 而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享 有 别 除权 。但 是 ,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不 税 四 十五 条 又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征 收税 款 ,税 收 优 先 于无 担 保 债 该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债 权 人 应 当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的债 权 申 “ 权 .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法 纳税 人 欠 缴 的 税 款 发 生 在 纳 税 人 以 报 期 限 内 向 管 理人 申报 债 权 。 如 果 债 权 人 没 有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其 财 产 设 定 抵 押 、 押 或 者 纳 税 人 的财 产 被 留置 之 前 的 . 收 ” 质 税 申报 债 权 ,那 么依 照该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应 当先 于 抵 押 权 、 权 、 置权 执行 。 由 此可 以看 出 法 律 之 间 “ 质 留 的 债 权 申 报期 限 内 , 权 人 未 申 报债 权 的 、 以在 破 产 财 产 最 存 在 冲 突 。在 破 产 案 件 中 ,到底 是 适 用 征 管 法还 是适 用破 产 债 可 后 分 配 前 补充 申报 ; 是 , 前 已 进 行 的分 配 , 再对 其 补 充 法 ?我们 认 为 , 用 破 产 法 规 定 比较 合 理 。虽 然 总 体 上 说 破 产 但 此 不 适 分 配 。 为 审查 和确 认 补 充 申报 债 权 的 费 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法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并 不 存 在 一般 法 和 特别 法 的 关 系 ,但 是 担 。 第 五 十六 条 第 二 款 进 一 步 规 定 :债 权 人 未 依 照 本法 规 定 在 破 产 案 件 中涉 及税 收 的 问题 时候 ,税 收征 收管 理法 就 被 视 ” “ 申报 债权 的 , 得 依 照 本法 规定 的程 序 行 使 权 利 ” 以上 规 为 一 般 法 , 不 由 而破 产 法 可 以视 为 特 别 法 。 因为 征 收 税 款 是 个基 本 定 可 以看 出 ,债 权 人 积 极 进 行 债 权 申报 是 参 与 债 务 人 破 产 财 问 题 ,而 在 破 产 案件 这样 一 个 特 别 的环 境 下 就 是 一 个 特 别 问 产 分 配 的前 提 。 果 债 权人 没 有积 极 申报 债 权 , 如 由此 产 生 的不 题 了。 但 是 如果 适用 破产 法 , 之 也 就 会 产 生 新 问 题 , 随 即税 收 利法 律后 果 , 就 是 “ 前 已进 行 的分 配 , 也 此 不再 对 其 补 充 分 配 。 优 先 权 在 面 对 有 担保 的 财 产 时发 挥 不 了作 用 。破 产法 的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担 ” 只 . 不 仅 限 制 了 税 收 优 先权 , 且 与 征 管 法 第 四 十 五条 冲突 。 管 而 征 能 由债 权 人 自己承 担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并 没 有 规 定 有 担 保 的 财 产 可 以绝 对 优 先 于 税 有 人 认 为 。应 当统 一 确 定 市 级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为 税 收 破 产 收 , 而是 以设 定 时 间 作 为 节 点 债权 的 申报 主 体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 我 们 主 张 协 调破 产 法 和 征 管 法 的 冲 突 。 我们 认 为 , 在现 实 税 收① 我 们 认 为 有待 商榷 。 。 情 况 下 ,税 收优 先权 的行 使 不 是 过 多 过 滥 ,而 恰 恰 是 很 少 使 第一 , 为什么是国税机关?试想 , 如果破产的债务人仅欠缴营业 用 , 务 机 关 还 不 太 有 意 识 , 不 太 习惯 行 使 税 收 优 先 权 。 国 税 也 税等地方税而并不欠缴增值税等 国税 .在 目 的税 收管理体制下 由 前 外 税 收 优先 权 效 力 弱 化 趋 势 不 一 定 适 合 我 国实 际 情 况 而 且 国税机关充 当申报主体是否可行? 我们建议 , 如果债务人欠缴的仅是 在 我 国这 样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公 共 财 政 的 需 要 也 应 该 被 提 到 地方税 , 么应由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如果 债务人 仅欠缴 国税 . 那 则由 个应 有 的位 置 。 此 , 们 建 议 , 因 我 在修 订 征 管 法 的时 候 。 调 协 主管 国税机关 申报 。 但是新问题又随之产 生。 如果债务人 即欠缴 国税 与 破 产法 的规 定 ,使 得 现 行 征 管 法 第 四十 五 条 的规 定 也 可 以 又欠缴地方税 , 那谁来 申报 ?我们认 为 , 此时地税机 关和国税机关应 适 用 于破 产 程 序 。 人 提 出 , 近 的 德 国 、 地 利 、 大 利 亚 等 有 新 奥 澳 各自 单独 申报 , 是二个独立主体 , 即避免 了互相 推诿 也明确了责 国 的 新 破 产 法 都 将 税 收 优 先 权 彻 底 取 消 而 视 为 一 般 债 权 . 这样 从 任主体和权利主体 。 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 务人所欠税 款的 而认 为 新 破 产 法 上 税 收 债 权 的 优 先 性 逐 步 淡 化 ,这 也 符 合 世 侦 债权人组 ” 我们认 为应 由债 务人主 管的地税机关 和国税机关组成 界 破产 立 法 的基 本 趋 势 。‘ 们 认 为此 观 点 有 待 商 榷 。我 们 认 峨 第二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 这 为 没有 一 项 制 度 是 放 之 四海 而 皆 准 的 ,各 国 环 境 确 实 千 差 万 在 实 践 中 可 行 性 不 大 。 我 们推 崇路 径 依 赖 理 论 , 目前 , 务 机 别 , 展 阶 段 也 各不 相 同 , 能 因 为 国 外 尤 其 是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税 发 不 关 内 部 的 征 管 部 门 可 以专 门 负 责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债 务 的立 法 趋 势 而 肓 目跟 风 人 的 具 体 主 管税 务分 局或 税 务 所 可 以协 助 。征 收 管理 部 门 职 责 就 在 于 税 收 的 征 收 管理 丁 作 ,对 于破 产 企 业 的 征 收 本 就 属 参考文献 : 于其职责。 因此 , 定 税 务 机 关 内部 的征 收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申报 确 【】 1李永军 : 破 产法律 制度— —清算 与再建》 中国法制 《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
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
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
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一)行使主体前面提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
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存在,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
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这三家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欠税的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由海关予以清缴.所以,作为破产管理人,别忘了通知海关。
这里有个问题:税务局的稽查局能否作为债权人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破产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在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是一个征管环节的概念,不太合适扩大解释为包括稽查局在内。
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表述为:“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这里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强调“主管".结合《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从体系解释来看,应该既包括税务局,也包括稽查局。
浅析破产财产拍卖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
浅析破产财产拍卖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根据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有关数据,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涉及债权6.3万亿元。
相较于2021年,案件数量增长了约2.6倍。
在案件数量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应当得到重视。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财产变价的主要方式就是拍卖,而拍卖所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极为重要,这既关系着买受人的切身利益,又影响着债权人最终受偿的金额。
我国目前对于破产财产变价涉及的税费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存在有不同的处理模式,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税费转嫁”条款,即拍卖涉及所有税费均由竞买人承担。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破产财产拍卖所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分析。
一、破产财产拍卖能否直接适用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虽然司法拍卖的税费承担问题在立法上较为明确,但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该问题时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2020)最高法执监421号裁定书中的观点为:拍卖公告等关于税费承担的表述,并不免除被执行人作为拍卖标的物的实际出卖人依照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而(2020)最高法执监232号裁定书中的观点则截然相反,该裁定书的观点为:《竞买公告》规定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法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
该约定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办理权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
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
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现象越来越普遍。
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也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如何处置破产企业欠税问题,在保障税收收入的基础上,既体现司法公正,又能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介绍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
一、破产企业欠税的性质破产企业欠税属于优先清偿债务。
法律规定,破产企业财产将首先用于清偿优先清偿款项,其中包括国家税收及其他优先债权。
破产企业欠税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破产清偿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破产企业欠税的处理,应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障其他优先债权的利益为前提。
二、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1. 税务机关优先申报当破产企业宣告破产时,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该企业的欠税情况。
税务机关应在破产财产中占有一定的债务优先权,保障国家税收的权益。
2. 税务机关与破产管理人合作税务机关应与破产管理人开展深入合作,制定破产企业欠税清理方案。
具体方案应考虑到破产企业的财务情况、财产组成、债务构成等因素,以国家税收和债权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清理方案。
3. 防范破产企业欠税风险税务机关应对破产企业欠税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
具体措施可包括建立欠税企业名单库、定期核对企业纳税情况,开展现场查账、实地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破产企业欠税情况,妥善处置相关问题。
4. 探索多元化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针对不同情况的破产企业,应探索多种欠税处置方案。
方案可包括强制执行、清偿协议、分期付款、债务重组等方式,以适应破产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因素,既保证国家税收和债权,也为破产企业的重整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结论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是国家税收和债权保障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责任。
税务机关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的破产企业欠税处置方案体系,保障国家税收和优先清偿债权的利益,促进破产企业的重整和发展,实现税收和债权的最优兼顾。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破产重整是一种处理破产企业债务问题的法律程序。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和重组债务方式,实现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复苏。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破产重整中的税收债务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面临的税收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未缴税款: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可能未能按时缴纳应交的税款,这些未缴税款成为了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滞纳金和罚款:未缴税款会导致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3. 未申报税款: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未申报税款的情况。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查明未申报税款的实际情况,并解决相应的税收问题。
二、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的途径针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收债务问题。
双方可以就债务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 资产处置: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债务人可以通过处置资产的方式筹集现金来清偿税款。
债务人应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处置。
3. 财务重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财务重组来解决税收问题。
财务重组可以包括资产重组、债务转让等方式,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缓解企业破产风险。
4. 合理减免:对于无法清偿的税收债务,债务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合理减免。
在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和可行性后,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减免部分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
三、税务部门的监管角色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他们有责任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企业的破产顺利进行。
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税款追缴:对于未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有权利进行追缴。
他们可以通过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
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杨必成耿涛一、破产重整的基本特征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我国 的企业破产制度包括破产重整、破产 和解、破产清算等具体实施形式。
其 中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 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 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 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 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从经济本质上讲,破产重整是基 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债务清偿、财产 管理等方面作出一定让步前提下, 由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 其他相关方共同启动、实施的一种特 殊救助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债务人 的财务状况,恢复其营业能力,增强 其偿债能力,从而实现债务的有效清 偿。
破产重整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 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企业特别是 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 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区别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 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1. 破产清算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或破产重整失败后,依法宣 告债务人破产,并通过变价出售破产 财产或直接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 顺序依次清偿债务。
2. 破产和解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 申请后、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 请,经法院裁定和解的制度,是债务 人(被申请企业)为避免进行破产程 序而单方面采取挽救措施的一种制度 安排。
3. 破产重整是破产程序的中止,通过企业重组、债务重组、经营重塑 等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达到改善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其营业能力,増 强其偿债能力,实现持续经营和有效 清偿债务,从而终止破产程序。
企业 法人具备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 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 直接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 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 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
国际案例介绍与比较
案例二
日本阪神大地震后重建案
背景介绍
日本阪神大地震后,政府投入巨资进行灾后重建。
税收优先权争议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日本政府主张税收优先权,要求在分 配重建资金时优先扣除税款。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日本政府成功行使了税收优先权,为灾后重建 提供了资金保障。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税收优先权 制度相对较为严格。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助配合
税务机关和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案件信息和资料,并协助配 合对方的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务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以便更好 地管理和监督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制度。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法规对于某些税 收优先权的解释可能不明确,导致实 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税务机关的执行难度
在破产清算中,税务机关需要参与其 中并执行相关税收法规。然而,由于 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复杂,税务机关 在执行时面临很大的难度。
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法规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发展,导 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的启示与思考
启示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税收优先权的行 使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 义。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考虑其他 债权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平等因素。
思考
如何平衡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债权人权 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完善税收优先权 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社 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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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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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近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有所增加,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税务机关收到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
申报金额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一)申报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清算时,该部分税收债权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指的“企业所欠税款”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所指的“欠税”并不一致,比“欠税”的口径大。
除“欠税”外,还包括其他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申报企业未缴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原先为“试行”)施行后,对行政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没有明确规定。
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项内容中,才做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二、破产程序内税收的清偿顺序破产程序内产生的税收是指从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终结这个过程中,因继续使用、管理资产,或者继续营业,或者变卖资产等行为产生的税收,以下简称程序内税收。
破产企业税收债权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分析
破产企业税收债权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分析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经营亏损无力持续,且已经无法通过内部调整、外借新资金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只能由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税收债权也会受到影响,其中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就滞纳金优先受偿性进行分析。
税收债权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所形成的债权。
税收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地位特殊,通常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的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
而滞纳金又是指用人单位、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税款而应付的延迟期间的额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也属于税收债权,由纳税人负担。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滞纳金也属于税收债权,同等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税款,应当加征滞纳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破产财产财产状况后,存续的税款和其他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列为优先受偿债权的债权,包括加征税款和罚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滞纳金的利息和罚款的利息。
”可以看出,根据法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同等级别,都属于优先受偿债权。
其次,根据破产清算的程序和实践经验,滞纳金一般情况下也是优先受偿债权。
因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银行、供应商等债权人都向法院提出清偿申请,而滞纳金往往被纳税人放置在最后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会积极参与破产清算,遵守法律规定并维护自身利益,因此,税务机关在确定企业破产财产财产状况后,一般会及时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并在清算过程中坚持自己的权益。
这样就可以保证税收债权中包括滞纳金在内的债权能够得到足够的清偿。
最后,从破产清算中受益人的角度来看,滞纳金的优先受偿性对于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大有影响。
实际上,税务机关作为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当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后,税收债权往往第一个得到清偿,因此,税收债权包括滞纳金在内是比较安全的债权。
会计事务所如何处理公司破产的财务问题
会计事务所如何处理公司破产的财务问题破产是指一个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对于一个会计事务所来说,处理破产的财务问题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会计事务所如何应对公司破产时的财务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1. 破产财务问题的概述公司破产涉及诸多财务问题,包括债权债务清算、资产转让、员工赔偿等。
会计事务所需要全面了解破产程序,并协助客户应对各种财务难题。
2. 债权债务清算首先,会计事务所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确保各债权人得到合理的偿付。
这包括核对债权债务登记册,对资产进行估值和分配,确定债权人的顺序偿付权等。
清算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
3. 资产转让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会计事务所需要协助公司将其现有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进行转让。
这可能涉及出售公司的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
会计事务所需要协助进行资产评估、拍卖、合同谈判等环节,以确保转让过程的合规与高效。
4. 员工赔偿对于公司破产后的员工,会计事务所需要协助公司进行员工赔偿。
这可能包括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年假、加班费等。
会计事务所需要计算员工的应得赔偿金额,并帮助公司安排合理的赔偿方式,如分期付款或与债权的抵消。
5. 税务处理在公司破产时,会计事务所还需要协助公司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这包括申报及缴纳各项税费,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与协商。
会计事务所需要全面了解税收法规,并确保公司在破产过程中合法合规。
6. 重组与破产保护对于一些面临破产的公司,会计事务所还可以提供重组与破产保护的服务。
这包括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重组,重新规划资产负债表,并提供破产保护建议。
会计事务所需要与相关法律专家合作,确保客户在重组与破产保护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会计事务所在处理公司破产的财务问题时,需要全面了解破产程序,协助公司进行债权债务清算、资产转让、员工赔偿、税务处理等。
与此同时,会计事务所还可以提供重组与破产保护的服务,帮助公司度过破产困境。
企业倒闭了欠税怎么办
企业倒闭了⽋税怎么办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税收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来源,那么对此,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对于个⼈,企业等来说都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纳税,否则将触犯到法律的问题,那么对于⼀些倒闭破产的企业来说,如果还有税收问题,将如何处理。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企业倒闭了⽋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倒闭了⽋税怎么办在企业在⽋税的情况下⾯临⽆⼒偿还债务、缴纳税款,甚⾄公司再持续正常运转经营的情况下,及时企业宣布倒闭,也不能消除企业⽋税的事实,仍需追缴企业⽋税税款,并且相对其他普通的债权可以优先偿还。
企业倒闭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破产公告、破产清偿⽂件。
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需等到破产企业进⾏完企业层⾯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投资者层⾯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的所得税处理⾮常简单。
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对于个⼈投资者,该项投资⽆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破产企业⽋税债权申报和清偿1、税收债权的申报。
我们前⾯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税⽽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申报。
2、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1.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涉税问题?答:企业破产时,涉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次,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破产资产清算,再对应的进行纳税处理。
同时,涉及个人股东或有关方的资产清偿与税务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案例解析: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最终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资产清算和涉税调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了欠税款,并对其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同时,对涉案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作用。
2.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答: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卷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则个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公司收入或赎回股权等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能会有所影响。
其次,如果企业负债较大,个人有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也会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应变化。
案例解析:企业破产后,其股东通过破产程序清算企业债务,并用个人名义承担了一部分债务。
由于其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该股东只能分期偿还。
根据税法规定,该股东可以将偿还的债务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由于该股东并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3.企业破产是否会影响其他企业的税收情况?案例解析:公司与破产企业有长期的供货合作关系。
由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该公司无法及时结账和缴税。
并且,该公司对破产企业的坏账予以了核销。
在纳税时,该公司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的增值税款,但也获得了相应的增值税退税。
破产税收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于2018年申请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税收法律问题,包括破产债权申报、税收债权清偿、税收滞纳金处理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破产税收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破产债权申报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了其债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存在以下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税款数额高于实际应纳税款。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滞纳金数额高于法定滞纳金比例。
(3)罚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罚款数额过高。
2. 税收债权清偿甲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税务机关主张其债权优先受偿。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不应优先受偿,理由如下:(1)税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属于行政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违反法律规定。
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三、案例分析1. 税收债权申报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税款时确实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重新计算税款,并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申报债权。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滞纳金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滞纳金比例计算滞纳金。
(3)罚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罚款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罚款。
2. 税收债权清偿问题(1)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等债权。
四、结论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计算存在错误,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法定滞纳金比例和法定标准计算债权。
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处理当公司做不下去资不抵债的唯⼀出路恐怕就是申请破产了,申请破产成功之后法院会对公司的资产进⾏拍卖,那么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处理,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破产清算企业税收如何处理破产清算中的税务处理中⼀项政策性很强的⼯作。
注册会计师、律师及其事务所。
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或者受管理⼈委托担任破产案件的清算顾问或法律顾问。
将会对破产清算中税收的依法处理起关键作⽤,或者对税收处理提供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咨询意见。
本⽂以企业破产法和税法的⼀系列规范,探讨破产清算中⽋缴税款、附加及基⾦的申报和确认、税收滞纳⾦和罚款的处理,以及破产财产变价及其他业务应缴税款的相应处理。
税收债权的申报和处理税收债权,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和滞纳⾦、罚款的总称。
税收债权的处理,⼤致可分为通知申报、审查确认和分配缴纳⼏道程序:(⼀)通知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权⼈,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务⼈,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本⽂中统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务⼈)账⾯上有⽋缴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即破产企业的账⾯没有结⽋税款等的记载。
具体操作时。
:法院或管理⼈往往选择下列⽅法之⼀作为通知程序:(1)不论破产企业账⾯上是否有⽋税余额。
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
对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员担任管理⼈、税务机关未参加清算的破产案,这样做较为稳妥。
(2)按账⾯是否有⽋税记载决定是否通知税务机关,账⾯有⽋税余额,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余额的,即不予通知。
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依法对企业进行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配等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权益、企业的职工权益以及国家税收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
二、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后果1. 债权受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定顺序受偿,且受偿比例可能受到影响。
2. 债权追索权丧失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不得就破产财产向债务人追索。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但不得再向债务人追索。
3. 债权损失风险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可能面临部分债权损失的风险。
此外,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因其他原因受损,如清算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等。
三、债务人权益的法律后果1. 债务免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对其破产财产的债务得到免除。
但是,债务人对其破产财产以外的债务,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追回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有权追回债务人名下被非法处置的财产,以偿还债务。
3. 违法责任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存在违法行为,如虚构债务、隐匿财产等,清算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后果1. 工资权益保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工资权益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2. 优先安置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受到重视。
清算组应优先安置职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培训与再就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积极组织职工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帮助其再就业。
五、国家税收的法律后果1. 税收损失破产清算过程中,国家税收可能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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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税收债权问题
作者:王天天孔红
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17期
摘要:《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规在很多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破产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
立法应当在税收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债权确认方面给以确定性意见。
关键词:破产法;债权审核;立法建议
目前,在我国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税收债权申报和审核《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和其他很多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破产税收债权应该从税款债权的界定关于附加税收的认定,关于罚款的认定以及、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的比例问题、税款债权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担保债权与税款债权的优先权问题方面进行系统化地规定。
一、关于滞纳金优先权的认定
税收债权分为“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三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滞纳金的优先权认定分歧较大,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函[2008]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含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认定税收滞纳金在征管时视同税款管理,另外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十五条中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的规定,认定税收滞纳金等同于税款也享有优先权,在债务清偿时可以优先清偿。
税务局的上述规定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法释[2012]9 号规定有冲突,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属于优先债权。
笔者认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执行,即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认定为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没有优先权。
二、关于附加税收的认定
关于附加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歧也很大。
税务部门视同税款认定有优先权。
另外深圳中院2017年颁布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将欠税款对应的各类附加都归于税款债权优先清偿。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除了负责征收税款收入外,还要征收两类非税收入:一类为本应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包括征税的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另一类是税务机关代其他政府部门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
这个规定认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征收的税金的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属于税款征收的范围,故税收附加应属于破产债权中的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笔者认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征收的税金的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列入税款征收的范围外,据此规定附加税收应视为普通债权清偿,不享受优先权。
三、关于罚款的认定
问题:破产法和税法都认为罚款在普通债权清偿之后再清偿,对此法律界和税务界认定一致。
根据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罚款界定为除斥债权,不予清偿。
四、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的比例问题
关于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的比例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行政法规定也有分歧。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每天加收0.5‰的滞纳金,折合年利率约为18.25%,按照这个标准,如果企业欠税五年半,将会面临滞纳金超过本金的问题。
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就该问题给与过答复,认为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数额超过本金,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但行政法在《行政强制法》45条关于滞纳金封顶的规定,即税款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即规定了滞纳金封顶的规定。
税务总局的答复与《行政强制法》也存在不一致,笔者认为,应该按照《行政强制法》税款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的规定执行。
五、税款债权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间
欠缴税款的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相關行政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也不一致。
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实施细则》认定,滞纳金一般要计算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但是最高院规定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最高法院的债权申报规定计算滞纳金截止日,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六、担保债权与税款债权的优先权问题
《税收征管法》和《破产法》对抵押资产债权与税款债权的优先权问题处理顺序也不一样。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与有抵押资产债权的顺位是根据业务发生时间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发生欠缴的税款在前,则税收享有优先权,抵押权在税款债权后;如果设定担保权在前,则抵押资产债权优先,税款债权在后。
这就与新《破产法》所规定抵押资产的优先性存在冲突。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财产债权绝对优先权。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企业破产法来执行,认定抵押资产债权享有绝对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