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主观要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打击的错误 • 甲本欲杀乙,但由于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丙,导致 丙的死亡,法定符合说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 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对象认识错误 • 对象甲与对象乙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成立犯罪既 遂
案例
• 张友(男,45岁)驾驶本公司乐山牌大客 车,从沐川县载客14人驶往仁寿县,途中 又上乘客6人。当日12时许,当车行至国道 213线1340公里处时,遇洪水猛涨,已将全 长34.4米、宽6.7米的桥面淹没近0.5米深。 张友即停车等候,后见有两辆东风牌大货 车顺利通过,就驾车过桥,致使车驶出桥 外,坠入桥下8.5米深的洪水中,造成11人 泥水死亡,3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张 友上岸到交警大队投案。
2.轻信可以避免,即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 危害结果。行为人自恃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他在主观 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否定态度的,他 自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但事他过高地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的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的程度。这就是“轻信”。
示例
1、被告人甲,男,24岁,工人 被告人甲与乙有隙,乙提出进行比武较量,甲表示同意。二人写 了“生死状”,声称:“甲、乙两人比武较量,若有伤亡,互不 负责任,生死由天。”二人来到野外比武,甲拔出事先准备好的 匕首朝乙的腹部猛刺一刀,随即拔刀逃离了现场。乙因腹膜、大 网膜及胃被刺破,失血过多而死于现场 2、(2006.卷二.单选.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 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 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 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 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故意 • B.间接故意 • C.过于自信的过失 •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二)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 预见。 • 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 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 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 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 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 者的关键。
崔英杰案
• 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路边无照摆摊经营烤肠食品时,被北 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查处。此前崔英 杰已经被城管收缴过一辆三轮车,这次被收缴的是向同事 借了1000元买的新三轮车,因而极不情愿。在求告无效后, 崔英杰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抗拒执法。最后,执法人员还是 将崔英杰经营烤肠用的三轮车扣押并装上执法车,崔英杰 进行阻拦,后持刀猛刺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淀分队的现 场指挥人员李志强(男,殁年36岁)颈部一刀,致刀柄折断, 后逃离现场。李志强因被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 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 起的,不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况: ①意外事件 ②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概念: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 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 见的原因造成的百度文库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 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 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 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 放任是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是故意犯罪。” (1)认识要素:明知 ①“明知”是指概括性明知。 ②必须要认识到构成要件的内容。 案例:2002年辽宁某幼女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案 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 行为人的罪过内容应当对规范性构成要素存在明知, 关于明知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采取的理论是行为人所 属的外行人的平行判断规则。 案例:天价葡萄案(2003)
故意犯罪的示例
被告人,赵某,男,32岁,某车队汽车驾驶员 2009年3月13日下午六时许,赵某驾驶“东风”牌 货车由溆州前往扬州,至苏皖界碑皖方3公里120米 处,农民谢某因急事从右边路旁树林疾步冲出抢过 马路,赵某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仍 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谢某左腿碾断。事故发生后, 赵某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 昏迷不醒的谢某拖至路旁约2米深的护路沟内,自己 开车迅速离去。次日晨,谢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 法医鉴定,受害人谢某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 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问:赵某对于 谢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定义: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 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受到什 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表现形式: • 假想的犯罪(幻觉犯) • 假想的不犯罪(加大证明责任、公民有守法的义务) (安全与自由)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德国的标准是不可避免原则 日本的标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对于自然犯不起作用, 但是对于法定犯会起作用。 •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疏忽大意的过失(二)
•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 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 谓之失”。

(二)构成要件要素: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 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 预见,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 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1)预见义务。有两类: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是 习惯、常理所要求的义务 (2)预见可能性。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如果不能预见, 也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要有 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主张。司考的观点是折中 说,即以主观说为标准,以客观说为参考.即先考察行 为人所属一般人是否预见,然后根据行为人的预见水平 判断。
第五章 主观要件
内容要点:
♫ ♫ ♫ ♫ ♫ 主观要件的内容 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第一节 主观要件概述
主观要件: 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 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 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 罪成立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 小。
不可抗力
定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 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条件:(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 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 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遇见了自 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 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 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事实认识错误
定义: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 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表现形式: • 根据通行刑法理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类: ①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个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 (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存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 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 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 犯罪既遂。 ②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跨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有 可能影响故意的成立)
主观要件示例
四个场景案例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 随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 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 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 结果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 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 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 后将该人打死。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定义: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 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特征 1. 已经预见。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认识因素。但实质上仍然是没有预见。这是成立过于自 信的过失的的前提,是其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明显标志。
夏俊峰案
• 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 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 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 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 重伤一人。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 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 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 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且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 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第三节 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概述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 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 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 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 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 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 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 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 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 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 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与过失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否采取防止措施 相同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没有希望 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 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即明知这样确实可能发生危害结 果,但他没有想到靠什么办法来避免这种可能性变成现 实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假定可 能性。行为人过高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不利因 素的作用,行为人对于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客 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2.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 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 (2)意志要素:希望或者放任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通常有三种表现模式: ①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目 的的发生。 ②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一个犯罪目 的的发生。 ③冲动性犯罪 案例:北京崔英杰案(2006) 、沈阳夏俊峰 案(2009)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的概念 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 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刑法上的认 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 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 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 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 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