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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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第二十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第二十六条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毒物品寄存的案例男子非法储存60多个煤气罐被拘留根据微博用户“平安北京”发布的消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屯村一出租院内存有多个煤气罐。

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说明

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说明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镉 (Cd)
六价铬 (Cr6+)
多溴联苯 多溴二苯醚
(PBB)
(PBDE)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在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 量要求》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 SJ/T 11363-2006 规定的限量要求。
部件含铅说明
1 机柜/插框等结构件:其中的钢材、铝材或铜材中含铅。 2 单板/电路模块:
z PCB 表面焊盘含铅。 z 陶瓷电容、贴片电感、贴片电阻含铅。 z 钟振内部电阻含铅。 z 变压器内部连接点和晶体管芯片用到铅含量在 85%以上的高温焊料。 z IC、电源等元件,以及避雷器、风扇组件等内部元器件引脚及焊料含铅。 3 拉手条(单板面板):其中的钢材、铝材或铜材中含铅。 4 线缆连接器:大部分连接器金属外壳、端子等含铅,引脚含铅等。 5 纽扣电池中含铅。 6 配套设备中的电路板含铅。
Part Number: 31070041 Issue: 03 Date: 2009-02-16
Parts
Hazardous Substances
Pb
Hg
Cd
Cr6+
PBB
PBDE
Cabinet/frame1
×





Board/circuit module2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其危害性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性质、浓度和接触方式有关。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以确保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处置和使用。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首要任务是预防和控制其危害。

各国通过立法、制定标准和规范,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范围、限制使用的浓度和数量,以减少其对人体和环境的伤害。

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规定了企业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存储、运输和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强调在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生产的环节,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综合治理则强调各方面合力,形成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闭环,包括从物质的生产、使用、消费到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具体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的审批制度。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核,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只有取得相关证照和许可,企业才能进行生产和使用,同时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控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生产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二,定期的检测和评估。

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排放和使用情况必须定期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不超过规定的安全标准。

这需要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和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和使用机构进行监测和测试。

同时,要加强对新生产物质和新技术的评估,及时了解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

第三,有效的处置和储存。

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必须经过专门的处理,不能随意排放或储存。

管理规章制度细则明确了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置方式,如回收、焚烧、填埋等。

同时,还要求建立健全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和储存设施,确保废弃物的处置过程安全、环保。

第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向公众传递安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知识,让他们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和环境。

工业中毒事故报告范文

工业中毒事故报告范文

工业中毒事故报告范文摘要:本报告旨在对某工业企业发生的中毒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和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危害程度以及处理效果的调查研究,本报告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事故概述某工业企业,位于某市某工业园区,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

2019年3月12日,该企业发生一起中毒事故,导致3名员工中毒,其中1人情况严重,送往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二、事故原因分析1. 未落实安全措施:事故发生时,企业安全员未及时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导致工人在操作过程中未佩戴防护设备。

2. 设备老化和维护不当:使用的设备存在老化现象,部分设备维护不及时,导致化学物质泄漏。

3. 环境通风不良:生产现场通风设备运行不正常,无法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导致职工长时间暴露在高浓度污染环境中。

三、事故危害程度评估1. 人员伤亡:三名中毒员工承受明显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其中一人情况严重,经过紧急抢救后才脱离生命危险。

2. 生产中断:事故导致生产线停工,造成经济损失和产品供应不足。

3. 社会影响:事故暴露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引起了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给企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四、事故应对措施和建议1. 强化安全意识: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操作人员每次操作前都佩戴必要的防护设备。

2. 定期设备维护和检查: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 完善环境通风设备:加强通风设备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生产现场的空气质量达到安全标准。

4. 加强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提高员工对应急措施的熟知度和应对能力。

五、事故处理结果评估1. 伤员救治效果评估:经过医院全力抢救,经过数周的治疗,中毒员工的病情已明显好转,生活功能逐渐恢复。

2. 事故隐患整改评估:企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立即进行了设备的维修和更换,通风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维护。

有毒和有害化学物质的储存和使用

有毒和有害化学物质的储存和使用

前言任何化学物质过量时都有毒性。

在实验室,如果吸入、摄取或皮肤接触小剂量的某种物质后能产生严重的生物学影响,该物质被认为是有毒的。

根据化学物质对动物产生的急性毒性反应,生产商/供应商将它们分为3类。

并给予不同的标记。

剧毒----吸入,摄取或被吸收时,能引起极严重的健康问题或死亡。

有毒----吸入,摄取或被吸收时,能引起严重的健康问题。

有害----吸入,摄取或被吸收时,能引起一些健康问题。

如果充分认识这些化学物质,并给于正确防护,在实验室使用这些物质的风险将会减少到最低。

材料有毒和有害的化学物质原则1.保持实验室有毒化学物质的最小储量,大量的有毒化学物质应储存于指定库房。

2.有毒的化学物质应储存于带锁的专柜中,且储存柜和容器上都标明“有毒”,此区域要有良好的通风。

3.剧毒和致癌的化学物质应特别注意安全储存。

4.不要将大量的有毒化学物质储存于工作台上。

5.定期检查实验室储存的化学物质是否变质,容器是否完好无损。

6.不要将有毒化学物质与其不相容的物质储存在一起或近热源。

7.不要闻或品尝化学物质。

8.使用有毒的或有害的化学物质时,要戴合适的手套,摘手套前将手套冲洗干净。

9.禁用嘴吸液。

10.如果你对化学物质的危险性不了解,使用前请仔细阅读物品说明书。

11.保持工作区的干净整洁。

12.所有化学物质应贴上标签,正确储存。

13.工作完后和离开实验室前要洗手和皮肤暴露处。

14.一出现病症马上就医。

15.清除溢出物15.1按MSDS中的信息和说明以及实验室安全手册来处理.15.2用沙子或其它吸附剂防止溢出物扩散.15.3处理溢出物时,穿戴适当的个人保护装置,如果有毒的灰尘,气体,水蒸汽或烟的浓度相当高时,要戴呼吸器。

15.4当有毒的烟、气体、蒸汽产生时,打开门窗通风。

16.废物的处理有毒化学废物处理前先进行无害化。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四篇)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四篇)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程,规范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与使用,保障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废弃管理,包括实验室内的化学品、生物制品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指的是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等特点,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

第四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利用。

第五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责任由实验室主管负责人统一组织,由实验室管理员具体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购买与存储第六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购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验室的具体需求进行,购买时必须对物质的性质、用途、储存条件进行充分了解。

第七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存放,根据物质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存放,如分为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等。

(二)定期检查,对存放的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密封性和安全性。

(三)明示标识,标示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危险性、存放地点和常规措施。

(四)限制存放,实验室内不允许存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只允许存放必要的数量。

第三章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与操作第八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实验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改变或忽视操作步骤,违规操作会有严重的安全风险。

第九条使用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使用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实验手套、护目镜等,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在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实验或操作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保障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章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废弃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绝不允许随意倾倒或丢弃。

化学品使用说明范文

化学品使用说明范文

化学品使用说明范文化学品的使用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各种需求和提高生活品质,但同时也需要我们对其使用进行安全和环保的考虑。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学品的使用说明,并强调安全使用的重要性,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第一部分:化学品的分类化学品根据其用途和性质可以分为多个类别,例如农药、化肥、医药、日用化学品等。

不同类别的化学品使用前需要进行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并按照正确的方式使用。

第二部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2.个人防护装备:在使用化学品时,需要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以避免化学品直接接触皮肤、眼睛和呼吸道。

3.通风和排气:在使用化学品时要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化学品的气体聚集,有毒气体需要通过合适的排气系统排出。

4.使用量和浓度控制:使用化学品时,要按照说明书上的建议用量和浓度进行操作,避免超出推荐范围,以避免可能的安全风险。

5.隔离和存储:将化学品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避免与其他物质接触,尤其是易燃物质和氧化剂。

隔离和存储区域应符合安全标准,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化学品的环保使用1.回收和再利用:尽量使用可回收的包装材料,并分类回收废弃包装和废弃物。

在可能的情况下,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可以进行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荷。

2.自然资源的保护:在使用化学品时,要尽量减少对环境资源的消耗,比如合理使用水和能源,在不需要的情况下尽量不浪费。

3.废弃物处理:化学品的废弃物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可以根据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4.生态影响评估:在使用化学品之前,应该对其进行生态影响评估,了解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第四部分:常见化学品的示范使用方法1.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方法:在使用农药和化肥时,需要根据作物的需求和生长阶段进行正确的施用,避免过量使用或误用。

2.医药品的正确用法:在使用医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医生或药剂师的建议进行用药,注意服药时间和剂量,不可自行增减药物的用量。

易制毒物品排查简报范文

易制毒物品排查简报范文

易制毒物品排查简报范文
尊敬的领导: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单位对易制毒物品进行了排查工作,
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查范围。

本次排查范围涵盖了我单位所有生产、仓储、销售等相关部门,重点排查了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物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二、排查内容。

1.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包括存放地点、数量、使用记录等;
2. 对相关人员的操作资质和使用权限进行了核查,确保操作人
员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防护意识;
3.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库记录进行了核对,排查是否存在异
常情况;
4. 对易制毒物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了检查,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并且应急处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排查结果。

经过本次排查,我单位发现了部分易制毒物品存储不规范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同时,对于部分操作人员的从业资质和安全防护意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

但总体来说,我单位易制毒物品排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未发现重大违规情况。

四、整改措施。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单位将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对易制毒物品存储管理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易制毒物品的进出库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物品的排查工作,我单位建议加强与公安
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加强易制毒物品的管控工作,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特此报告,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谨上报。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加强有害物质管理,提升电子产品的环境友好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利用电力、磁力、电磁波、光线等形式,经过一定工艺而制成,用于生产、生活、办公、通讯、交通等领域的设备和用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害物质,是指在电器电子产品中存在并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包括汞、铅、镉、六价铬、多溴联苯醚(PBDEs)等。

第五条本办法的管理目标是促进电器电子产品的绿色生产和消费,降低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实现循环经济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使用超出标准的有害物质。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责任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有害物质使用的范围、限制和控制要求。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禁用的有害物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含禁用的有害物质。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原材料的检测和筛查,确认原材料是否含有禁用的有害物质,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有害物质的使用计量和控制标准,确保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标记电器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退换货机制,对于使用了禁用的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处理电器电子产品的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销售企业的责任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核实经销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符合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禁止销售超出标准的产品。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及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及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职业危害防备措施及防护用品使用制度一、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遵守职业危害防备措施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要求,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办公室人员及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职业危害防备措施1. 物理因素防护1.1 在进行噪音较大的工作环境中,员工必需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耳塞或耳罩。

1.2 当员工从事高温环境工作时,必需配备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热手套等。

2. 化学因素防护2.1 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作岗位上,员工必需戴上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面具等防护用品。

2.2 在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环境中,员工必需佩戴适当的防毒面具,并依照使用说明正确佩戴和更换滤毒罐。

3. 生物因素防护3.1 在涉及生物因素的工作环境中,员工必需佩戴适当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消毒和处理。

3.2 当员工接触到可能存在传染性疾病的情况时,必需严格依照防护规定进行个人防护,避开交叉感染。

4. 物理因素防护4.1 在从事较为不安全的高空、有不安全物品操作的工作场合,员工必需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4.2 需要操作机械设备和工具的员工必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且必需佩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标准1.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1 公司将依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危害情况,订立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2 公司应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防护用品使用要求2.1 员工必需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不得私自调整或拆卸。

2.2 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完好性,如发现有破损或性能下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

2.3 在不需要使用防护用品的空闲时间,员工应将其妥当存放于指定地方。

3. 防护用品使用考核标准3.1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3.2 考核内容包含使用方法是否正确、使用频率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情况等。

危险品使用记录范文

危险品使用记录范文

危险品使用记录范文
日期:2024年8月20日
使用危险品:焊接剂
用途:用于焊接金属
使用地点:生产车间
使用人员:技术部及安全部人员
项目内容:
1、安全人员首先检查了当地的防火、防毒、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现场环境安全可靠。

2、技术人员配置了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面具、手套、眼镜等。

3、安全人员按照不同类别的危险品,分别仔细检查了包装、装卸及运输。

4、严格遵守危险品的使用、存放流程,对使用危险品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重点检查。

5、安全人员提醒:危险品的使用需要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不能逾越规定,擅自增加使用量,更不能擅自改变危险品的使用环境。

6、安全人员要求:使用危险品时,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设备、通风设备,并做好紧急撤离预案,以防出现事故。

7、使用技术人员按照正确的方法,在室外使用焊接剂,使用前先确认了这种物质的危害特性,然后才进行作业。

8、应严格控制危险品的使用量,以免造成过量污染,并应当对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

9、使用完毕后,安全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场地清洁,确保没有危险品被遗留。

有毒有害物质或说明书

有毒有害物质或说明书
电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
部件名称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

(Pb)

(Hg)

(Cd)
六价铬
(Cr6+)
多溴联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电路板
×




○பைடு நூலகம்
机箱
×





变压器
×





风扇
×





功率模块
×





中立板组件
×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SJ/T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
本标志中的年数,是根据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中国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SJ/T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遵守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本产品安全和使用上的注意事项、且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在从生产日开始的上述年限内,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使用该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使用者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SJ/T11363-2006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
本表中[×]标识的物质,属于[欧盟ROHS指令2002/95/EC]中指出的以现在的科学观点来看该物质的去除或替代在技术上被认为是不可行的、且属于有关限制特定有害物质含有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台湾、香港和澳门外)[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对象产品以外的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模板

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模板

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模板标题: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一、概述本报告旨在对公司在过去一年内使用、储存、处理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全面描述和评估。

通过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提出对环境和健康安全的影响评估,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报告范围- 报告涵盖公司所有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使用或与有毒有害物质相关的信息;- 报告包括公司内部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采购的产品及原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等。

三、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过程进行全面梳理,包括物质名称、用途和使用量等数据的收集;- 通过现场调查、采样和分析,收集与有毒有害物质相关的排放、废物处理、储存等数据; - 分析数据与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相关风险。

四、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情况1. 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CAS号、用途及使用量;2. 对有毒有害物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和健康安全风险进行评估;3. 现有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工艺改进、个体防护、设备改造等;4. 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管理措施,包括储存容器、标记、保管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等;5.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物的处理方式,包括废物分类、封存、处置等。

五、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处理情况1. 废弃物的分类、数量和处理方式;2. 废弃物的储存和运输情况,保证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3. 废弃物的处置方式及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六、环境和健康安全风险评估1.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处理情况,评估可能产生的环境和健康安全风险;2. 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防范建议;3. 针对可能存在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七、持续改进措施1.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测数据,制定和实施持续改进措施;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3. 定期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废弃物的处理和存储等情况,并及时调整管控措施。

有毒有害化学物的标识、储存和使用

有毒有害化学物的标识、储存和使用

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储存和使用
1.目的:对有毒化合物的正确标记、贮藏和使用,确保食品免遭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染。

2.职责:各使用部门负责实施,质管部负责监督、检查。

3.管理规范
3.1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标记
3.1.1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
3.1.1.1化验室常用的化学药品
3.1.1.2清洗剂和消毒剂
3.1.1.3设备润滑剂、润滑油等
3.1.1.4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记:所有有毒有害物品原包装必须标明名称、制造商、批准文号、容量使用和使用说明;工作容器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浓度、有效期、使用说明。

3.2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
3.2.1公司所有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于指定的远离生产现场、设备、工器具和其它食品接触的地方,并加以明显标识。

3.2.2 由经过培训的人员依据说明书要求进行领用、配制、使用、记录,并填写《有毒有害物品领用、使用登记表》。

4 有毒有害物品的监控
4.1公司建立所有入库的有毒有害物品一览表和领取、使用台帐。

4.2仓库和各分厂、部门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管理有毒有害物品,专房(柜)贮存,领用时须进行登记,保证不对包装材料、食品、食
品接触表面因喷入、滴入、排入、吸入而造成污染。

4.3 使用人必须记录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情况,做好贮存台帐,并由各班组专人负责督查是否正确贮藏、使用、标记。

5. 纠正措施:如果发现有毒有害物品遗失,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进行追踪;对有质疑的产品进行隔离、复检、评估,严格剔除不合格品。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1.使用
1.1使用前应检查有毒有害物品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正确,在有效期内。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严格遵守该物品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款、安全注意事项。

1.2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严禁随意倾倒于地面或下水道中,应存放在指定的容器中,及时回收。

1.3使用后的酸、碱等液体,应采取中和、稀释等措施,符合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排放。

2.防护措施
2.1根据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性质、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考虑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A.戴防毒面具;
B.戴防腐蚀手套;
C.穿防腐蚀鞋子;
D.戴防护眼镜。

2.2对新建工程试车阶段以及生产厂的改扩建工程、抢修工程施工中因生产工艺原因潜在的有毒有害物品介质进行分析测量,合格后方能施工,施工时,应派专人监护,并视监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施工。

2.3焊接或隔热防腐场所,属于下列环境者,应采取强制通风,设专
人监护,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采取轮流作业方式:
A.球罐内;
B.容器内及大口径管道内;
C.其他密闭的构件及建筑物内;
D.超过4台焊机的集中焊棚内。

2.4对经常在有毒有害环境作业人员要进行定期体检。

最新有毒有害药的安全使用制度

最新有毒有害药的安全使用制度

篇一:《含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管理制度》含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管理制度一、一切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化学药品都属于危险药品。

在实验室不宜大量存放,而应存放在配备灭火器材、砂箱等安全防护设备的毒品库内。

库内应有水泥橱,橱里放有细砂,橱门应有两把锁,有两位同志分别保管钥匙,领用要有记录。

二、药品库应有通风设备,每天检查一次,当闻有异味时应立即打开通风设备(或每天定时通风)直至异味消除。

三、药品库内的药品绝对不能随意存放,应根据药品性质分开保管。

如A、敏感性物质应单独存放,注意腐蚀、振动引起爆炸。

如过氧化物、氯酸及氮化合物、亚硝化物、重氮、叠氮、炔类化合物等;B、三酸、二碱应与有机物、金属分开;C、氧化性强的化合物不应与还原剂共同存放;D、钾、钠、活化金属严格根据要求保管,认真经常的检查,对可自爆的浓酸尤其应检查。

四、对可燃气体如氨、二硫化碳、炔类、烷烃类、苯、醇、乙醛、酮、醚、乙酸、乙脂的挥发气应及时排除,不要让其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

五、对大多数有机溶剂的挥发性气体,应限制在空气里的含量。

(它们在空气里一升含千分之几毫克即能引起中毒)我们的方法只有天天打开排气扇。

六、有毒废液应集中一起由专人按要求处理,不应随意倒入水池或地下。

七、处理有毒化学药品的工作服与工具,不应与平时用的衣服工具放在一起。

八、放射性试剂的保管原则是远离人体,最好是放在有铅保护的容器里埋入地下。

九、药品库应绝对保持干燥,除存放白磷需加水外,不要带进水分。

十、药品库内不准吸烟,点燃酒精灯,对电路定期检查,防止跳火。

十一、实验室应配备急救箱及一般的急救药品。

篇二:《有毒有害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采购原则业务室根据实验室的需要提出危险、有毒有害物品采购计划,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所领导同意,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有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实施采购。

二、保存原则实验室实行专人收发、记帐、保管,实验室要将危险、有毒有害物品单独存放于毒品柜,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物品及时保存毒品柜。

机油有毒警告标识说明(一)

机油有毒警告标识说明(一)

机油有毒警告标识说明(一)
机油有毒警告标识说明
背景
•机油在汽车维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中可能含有一些有害物质,需要特别注意。

什么是机油有毒警告标识
•机油有毒警告标识是为了提醒使用者注意机油的有毒性,以保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有毒警告标识的含义
•这些标识通常包含以下信息:
1.有毒警告图标:一般是一个带有感叹号的三角形图标,用
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

2.有毒性文字提示:标签上会明确标注“有毒”、“有害”
等词语,以表明机油的潜在危险性。

3.警示语句:标签上会包含一些具体警示语句,如“不得吞
食”、“远离儿童”等,以进一步提醒使用者采取防护措
施。

如何正确处理机油
•以下是正确处理机油的一些建议:
–避免直接接触机油:应该用手套等防护用具进行操作,尽量避免机油接触皮肤。

–避免吸入机油气味:在使用机油的密闭空间中,应使用防护面罩,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避免误食机油:机油具有严重的毒性,千万不能误食或者喝下去,如果误食应立即就医。

总结
•机油有毒警告标识的存在是为了提醒人们注意机油的有毒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在处理机油时,务必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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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情况的说明
BEJY/JS-04 A/00
序号
使用材料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
环境因素
危害影响
控制措施
备注
1、相同的胶合剂,不同的工艺(如压力、时间、温度)不同,配比和施胶量就不同,选用合理的工艺参数,控制胶合过程中影响有害物质的产生。
2、购买E1级环保人造板。
3、购买环保胶粘剂。
1
人造板
甲醛
有害物质的排放;
木加工废料及废包装排放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
2
胶粘剂
多溴连苯、多二苯醛、铅、汞、镉
3
油漆
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油漆废料排放
大气污染
水污染
1、选择环保型涂料,设置合理的工艺参数,使涂料在成膜过程中反应完全。
2、喷漆工艺,不同的牌号、成份(PU、PE、UV等),配比要求是不同的,固化剂、稀释剂、主漆之间的比例不同,成膜后有害物质的含量也是不同的。设计合理的油漆配比、涂饰量参数,采用先进的涂饰设备,减少固化剂用量,降低涂饰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
编制/日期: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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