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陕人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7〕138号)各市(区)人事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名院、名科、名医的“三名”战略和《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精良、人民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中医药理论功底扎实、患者和群众普遍认可的中医临床专家,根据《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省将开展陕西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人事厅共同组织,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评选类别名老中医和名中医两个类别。
第二章申报对象与遴选条件第四条申报对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名中医遴选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致力于发展中医药事业,未发生过医疗事故;(二)在国内、省内或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8•【字号】陕政办发[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6号2001年4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卫生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ⅩⅩ市(地区)或ⅩⅩ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1•【文号】国办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刘延东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李斌卫生计生委主任徐绍史发展改革委主任楼继伟财政部部长尹蔚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江小涓国务院副秘书长成员:郭卫民新闻办副主任李晓全中央编办副主任庄荣文中央网信办副主任王晓涛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蕙青教育部副部长徐南平科技部副部长辛国斌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宫蒲光民政部副部长余蔚平财政部副部长游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房爱卿商务部副部长王贺胜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孟建民国资委副主任吴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袁曙宏法制办副主任韩文秀国研室副主任黄洪保监会副主席马建中中医药局副局长焦开河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清杰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局长贾勇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王贺胜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晓涛、余蔚平、游钧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司司长梁万年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21日。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县级领导培训班在省委党校举行 副省长郑小明出席开班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本刊讯 1 月9日至 1 日,陕西省 深化医药卫 生体 1 1
制改 革县 级领导 培训 班在 省委党 校举 办 。省政 府 副省 长、 省深化 医药 卫 生体制 改革领 导小 组 副组长 郑小 明
出席 开 班 式 并 发表 重要 讲 话 。 郑 小 明 重 点 就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 改 革 的 思 路 方 向 以 及 全 省 医 改 进 展 情 况 和 下 一 步 工 作 的 部
上将 组建督 查组 深入各 县督 查 “ 统一 ”工作 ,评 出最佳 和最差 ,连续 两年 被评 为最差 的县 ,县 长将 引咎辞职 。他强 三 调 ,医改是一项 实践性很强 、需 要不 断探索 和完善 的民生工程 。希 望通过扎 实有效 的培训 ,把我 省医改工作 存在的 问题
}理 、 思 考 得 更 加成 熟 ,形 成 独 到 的 思 路 见 解 , 以解 决 改 革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 i i c
全省 1 7 0 个县 ( 区)县 级医药卫 生体 制改革领导 小组主要 负责人参 加了为期5 天的集 中培训学 习。培训特邀 国家卫 生
郓中华 医学会党委书 记饶克勤教授作 了 “ 关于 当前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 的现状及 发展问题 ”的首场专题 讲座 。这 次培 训 内 容丰富 、形 式多样、主题 突 出、 学风 浓厚 。主 管医改工作 的县级领导在 培训过程 中统一 了思想观念 、掌握 了政策精 神、 交流 了工作 经验、激 发了工作热情 ,对于 增强基 层医改工作 的积极性 ,提高基层 医改工作 者的理论水 平和实践能 力 ,推 为基层 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具有重要作用 。 ( 本刊综合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
小组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
郑小明副省长
副组长:
孟建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玉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祝作利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小燕省财政厅厅长
鬲向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刘少明省卫生厅厅长
成员:
任贤良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广电局局长
刘玉明省编办专职副主任
XXX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吕明凯省教育厅副厅长
常延生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彬县省财政厅副厅长
赵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荣杰省卫生厅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梁宝林省卫生厅副厅长
范兵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局局长
庄长城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刘文成省国资委副主任
郑仲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三省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王根修省保监局局长助理
李向柱省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国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6月3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一)加强医改工作统筹协调。
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全面深化医改责任,巩固完善改革推进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探索建立医保、医疗、医药统一高效的政策协同、信息联通、监管联动机制。
加强医改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医改经验做法。
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二)因地制宜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各地要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结合实际加大探索,推进改革整体联动,促进服务上下协同,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推动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支持指导三明医改向纵深推进。
(三)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
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对协议期满批次及时开展接续工作。
2024年各省份至少开展一批省级(含省际联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500个、医用耗材集采接续推进的目标。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18【实施日期】2015.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计划)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为加快建立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和建设高素质临床医学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牵头,医教协同,完善政策,立足省情,建立健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2015年全面启动,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卫规发[2011]50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50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卫生部印发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07〕117号,以下简称《规定》),省卫生厅已及时转发了该《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结合近年我省各地实施《规定》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87340027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预算控制;(二)收入控制;(三)支出控制;(四)货币资金控制;(五)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六)固定资产控制;(七)工程项目控制;(八)对外投资控制;(九)债权及债务控制;(十)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十一)监督检查。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增加上海等7省(区、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函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增加上海等7省(区、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5.05•【文号】国医改函〔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增加上海等7省(区、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函国医改函〔2016〕1号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展深化综合医改试点成效,结合各省(区、市)制定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方案的情况,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决定新增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综合医改试点。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高度重视综合医改试点工作2015年,江苏、安徽、福建、青海4省率先开展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等方面加强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对全局的示范带头作用凸显,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局。
以省域为单位推进综合改革,对于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探索经验、完善政策、推动落实的有力抓手。
新增试点省份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形成符合实际、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推动医改工作从试点探索、单项突破逐步转向系统配套、全面推进。
二、突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试点省份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省的改革经验,坚持目标和问题双导向,以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党和政府得民心为标准,紧紧围绕事关医改全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亟需探索突破的改革“硬骨头”,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集中力量攻坚突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9日陕西省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现打造千亿医药产业目标,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新支柱产业的总体部署,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新药研发为驱动,以园区化为承载,以优势企业为依托,做大化学药,做强中药,大力发展生物医药,培育医疗器械和特色健康产业,推进兼并重组,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实现医药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医药产业实现产值600亿元。
到2018年,力争产值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速20%,医药产业占全省工业比重超过3%,进入全国前15名;打造产值200亿元医药产业集团1户、100亿元2户、50亿元3户、10亿元15户以上,培育年销售超亿元的医药大品种50个,其中30亿元2个、10亿元5个、5亿元10个。
二、重点任务重点实施“115551”工程(重点项目情况见附件),即做大10户化学药企业、做强10户中药企业、大力发展5户生物医药企业、培育5户医疗器械企业及5户特色健康企业,确保实现1千亿元战略目标。
(一)做大化学药产业。
充分发挥西安杨森强生供应链基地建设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杨森、力邦、利君等10户骨干企业,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形成特色优势的琥乙红霉素、泛影酸、丙泊酚、驱虫及激素类等原料药基地,扩大前列地尔、力蒙欣、多贝斯等化药制剂生产能力,全面提升化学药产业规模。
陕西药品三统一解读
我省统一采购工作有哪些特点?
我省统一采购工作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统一采购以政府为 主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利用省卫生厅药招 办平台,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且不收取费用; 二是“三统一”药品目录是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 遴选的,尚无非目录药品;三是只招药品生产企业,不招经 营企业;四是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规定经过一次性报价竞标, 每个品规低价的4个投标人进入评标范围,然后取中低价作 为拟挂网价,从规则上保证了降低药品价格,基本上做到了 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五是保障药品的质量。在企业报 名条件和评标标准中分别增加了违法违规行为审查、药品质 量公告查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生产工艺核查、不良反 应监测等药品监督管理内容,从动态上强化了对申报企业药 品质量的审核把关;六是保证生产供应。
接上
随后新增咸阳、铜川、商洛三个市开展基层医疗机 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这样就使药品“三统 一”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五个市。目前,宝鸡、榆林 两市的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已经完成,新增三个市的 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从启动实施情况看, 试点市高度重视,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采取了 有力措施,省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 自职责,试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为推进药 品“三统一”工作打好了基础。
什么是药品“三统一”?
药品“三统一”就是以省为单位,以政府为
主导,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全程的统一采购、 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管理。“统一采购”是 首要环节,包括“统一采购范围、统一采购 目录、统一采购方式”; “统一价格”是中 心环节,包括“统一作价方法,统一销售价 格”;“统一配送”是关键环节,包括“统 一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费用,统一配送指 标”。
我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编制全省和省级政府预决算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负责省级政府收支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省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及支出经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省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市、县、乡财政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国家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药、药检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推行区域卫生规划,开展社区医疗服务,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强化的职能1、监督管理全省血站、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2、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督工作。
3、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陕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 〔2016〕2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6日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省级综合医改试点的部署,着力破解医改难题,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结合实际,制定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推进健康陕西建设为引领,围绕一个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两个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补短板、兜底线、强基层,加快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动积极性,提高群众和医务人员的获得感),突出三项创新(体制创新着眼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机制创新着重破除逐利性、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创新着力提高公平效率),强化四个联动(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攻克五个难点(推行分级诊疗制度、理顺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药品招采方式、建立综合投入补偿机制、改革人事薪酬制度),统筹六大领域改革(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综合监管、支撑保障),全省同步实施、分阶段推进,加快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制度,为全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医改新模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05•【字号】•【施行日期】198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9年4月5日)今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继续推行和完善院(站、所、校、下同)长负责制。
一九八五年以来,我省在医疗卫生单位逐步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对促进卫生改革,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全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审计制。
院长的产生,可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等方式,由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任命。
院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政绩显著者可以连任。
院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对单位的行政、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长对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业务建设、行政副职领导提名和中层干部任免、职工聘用和奖惩、经费包干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依法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同时,院长要发扬民主,健全决策程度和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实行承包制要结合卫生系统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分步骤地进行。
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推行承包制。
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行。
医疗卫生单位在承包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把社会效益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在定编定员的情况下实行包括工作数量、质量、医德医风和经费包干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主管部门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承包单位真正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有关工作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陕西省深
建立完 善组 织 机 构 , 确工 作 方 式 。 由省 医 改 明 办 牵头 , 同省发 展改 革委 、 会 省监 察厅 、 省财 政厅 、 省 人 力资源社 会保 障厅 、 卫生厅 、 省 省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等部 门及抽 调专业 人员 组成 5个 省级 督查验 收工 作 小 组 ; 设 区市也 要 组 建相 应 的市 级 督查 验 收 工 作 各 小 组 。督查 验 收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 谈 问 卷 、 料 查 座 资
《 陕西省 深化 医药卫生 体制 改革 2 1 0 0年有 关 工作督 查验 收 办 法》已经省 政 府 同意 , 印发 给你 们 , 认 现 请
真 贯彻执 行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陕西 省 深 化 医药 卫 生 体 制
改革 21 0 0年 有 关 工 作 督 查 验 收 办 法
ZHENG FU 0 N G G BAO
陕西省人 民政府办 公厅 关于 印发 陕 西 省 深 化 医 药 卫 生体 制 改 革 21 0 0年有关工作 督查验 收办法 的通 知
陕政 办发 [ 0 0 1 2 1 ]13号
各 设 区 市 人 民政 府 , 人 民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 直 属 机 构 : 省 各
省级 督 查 时 间为 2 1 0 0年 l 2月 1 日至 3 日。 0 1
会 议 由 省 医 改 办 会 同 省 卫 生 厅 筹 备 , 励 资 金 奖
施 步 骤和 进展 情况 等 。
开展 药品 “ 三统 一 ” 启 动 卫 生管 理 县 镇 一 体 化 、
改 革 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 镇 卫 生 院 内 乡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陕财办社[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陕财办社〔2013〕17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现将我省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院财务制度》补充意见(一)对“第四章支出管理”中“医疗支出”有关人员经费内容明确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对“其他费用”明确为“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因公出国费、其他公用经费支出等。
(二)对“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中“第三十八条”业务收支结余的分配明确为“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当年可分配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1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0%提取奖励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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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财办社[2013]26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
(陕财办社〔2013〕263号)
各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
医改以来,随着各级财政投入政策的不断完善、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医改工作顺利开展,但一些市县仍然存在财政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绩效考核工作未开展等问题,影响到医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财政对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级政府举办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和乡村医生的保障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财政保障政策
(一)不断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财政保障政策。
县级政府是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履行出资责任。
各县级政府要根据省上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保障政策,并不断完善,支持医院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医院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具体保障比例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院收支情况确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公共服务经费应给予全额保障。
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继续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给予足额补助。
在资金管理上,市、县级财政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县级医院历史性债务由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