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8•【字号】陕政办发[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6号2001年4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卫生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ⅩⅩ市(地区)或ⅩⅩ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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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225号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22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管各放射诊疗机构,省卫生监督所:为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减少辐射危害,落实放射诊疗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过程中,加强对受检者防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放射诊疗过程中对受检者的防护工作,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放射防护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2010),定期对临床医生申请的X线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X 线检查阳性率低于80%的医生应提出警告,责令其正确把握X线检查的适应症;放射科医生应对临床医生提出的X线检查进行分析,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照射。
医院应将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防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强化医疗机构是放射防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二、认真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放射诊疗范围(一)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临床医生在申请放射检查前,应按GB16348-2010附录A的要求和患者病史、体格检查和化验结果,综合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X线检查。
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受检者已有的诊断信息,优先选用非X线的检查方法。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卫规发[2011]50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2.12【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506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局直属各单位: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卫生厅已及时转发了该《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我省各地实施《办法》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87340027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本省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本省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陕环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3〕5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卫生部环发〔2011〕19号),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环保厅卫生厅陕环发〔2011〕52号),切实履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省厅决定对全省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从2013年5月1日到7月31日。
二、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全省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部分区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单位。
三、检查内容(一)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医疗废物产生量、主要类型、处置量。
(二)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分类收集、台账记录、交接登记、转移联单情况。
(三)全面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贮存、运送及处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以及暂存场所防渗漏、防混放等措施。
(四)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是否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倾倒医疗废物。
(五)全面排查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单位)年处置量、处置方式和处置设施运行状况。
四、检查方式(一)市级检查。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二节医疗废物第三节其他危险废物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防治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陕环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与处置利用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从环境信息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现将《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区)将本地贯彻落实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并通过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严抓细管,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2.28
•【文号】卫办医发[2005]292号
•【施行日期】2005.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280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80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8月19日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含医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入围企业标期管理,落实药品供应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围企业是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的生产企业、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或集团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国(境)外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国内有经营资质的总代理。
第三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入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本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监督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入围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入围企业责任第五条入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定三级二级一级1G330100001局部浸润麻醉次50503020指手术室内进行手术的局部麻醉。
麻醉药品2G330100001a小局部浸润麻醉次5543指在治疗时进行的局部麻醉。
包括表面麻醉。
含麻醉药品。
3G330100002神经阻滞麻醉2小时200200150100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经阻滞及侧隐窝阻滞术、恻隐窝臭氧注射等。
4G330100006血液加温治疗小时5543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5G330201041颅底肿瘤切除术次43703800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颈静脉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陕卫妇发[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35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厅【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04-07-15【生效时间】2004-07-15【关键词】危险废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07-15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我厅组织专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并就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各项规定。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储存等工作,将医疗废物交由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三、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化管理。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机构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废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物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感染性废物:包括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废弃的疫苗、菌种、毒种等;(二)损伤性废物:包括医用针头、输液器、牙科钻头等;(三)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物、药物载体等;(四)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等;(五)其他废物:包括废弃的医学影像胶片、纸张、棉签、棉球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废物收集点,并为废物收集点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记录制度,记录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处理时间等信息。
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废物运输与处置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医疗机构擅自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医疗废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确保医疗废物容器密封、牢固、警示标志明显。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禁止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国家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药、药检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推行区域卫生规划,开展社区医疗服务,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强化的职能1、监督管理全省血站、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2、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督工作。
3、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安全处置、环保节能、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物分类与标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废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处理难度等因素,将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一般废物:指不具有传染性、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传染性的废物。
(三)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五)其他废物:指以上类别之外的废物。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废物分类标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废物的分类,分别设置废物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标明废物类别标识。
第三章废物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废物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与其他废物分开收集,并按照废物类别分别存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废物进行称重、登记,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废物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专用废物运输工具,将废物运输至规定的处理场所。
第四章废物处理与处置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废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处理难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废物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性废物进行消毒、毁形、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对化学性废物进行化学消毒、破碎、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对放射性废物进行放射性消解、固化、包装、运输等无害化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陕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一、目的和范围: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该管理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健站等所有科室和部门。
通过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监督等环节的严格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高效、环保处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规范明确了相关职责、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措施,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便于管理和处理,根据其特性,医疗废物被细分为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含有致病微生物,有可能引起人体感染的废物。
此类废物包括但不限于:- 污染的针头、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用器材;- 患者用过的棉签、纱布、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污染的血袋、尿液袋、粪便样本等生物样本;- 其他被患者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
2. 损伤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具有尖锐、切割等特性,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废物。
此类废物包括:- 玻璃制品,如破损的试管、安瓿等;- 锐器,如手术刀片、针头、缝合针等;- 其他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物品。
3. 病理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含有病原体或病变组织的废物。
此类废物包括:-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等;- 死亡的动物尸体;- 被污染的病理切片、细胞培养物等。
4. 药物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废弃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药物及其包装物。
此类废物包括:- 过期或废弃的处方药、非处方药;- 破损、泄漏的药品包装;- 临床试验用过的药品及其包装。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化学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性的废物。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施行日期】1996.09.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
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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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7-15
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我厅组织专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并就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各项规定。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储存等工作,将医疗废物交由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附件1),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需要注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不携带病原微生物且不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一次性物品,如注射器的包装袋、塑料输液瓶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附件2)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所有容器上必须有明显的文字标识,每天清洁并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二)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由药剂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由药剂科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由设备科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由检验科、病理科等产生单位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规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委员会,并指定办事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监控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医务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后勤总务科、保卫科等负责人组成。
一、院长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本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二)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到医院管理质量考核工作中;(三)决策新建或改建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场所,配备设施、卫生设备,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保证运转经费等工作。
第十四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五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由医疗废物管理监控委员会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医疗废物管理监控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本规范及上级有关规定,并制定本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处罚规定;(二)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院医疗废物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处罚工作;(五)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签约,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本院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六)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三、后勤管理科履行以下职责(一)实施医疗废物日常处置工作,既:分类收集病区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储存点→转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部门等;(二)履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署的合同,健全医疗废物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资料保存三年;(三)凡医院与保洁公司签定有协议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职责及责任人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四)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院监控委员会汇报,并提交违纪违规的科室及责任人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罚建议书;(六)每季度向全院通报一次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七)将全院医疗废物处理运送登记资料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造册保存,资料保存三年;(八)管理环卫站、污水站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由医疗废物管理监控委员会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三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 省卫生厅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三、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化管理。
四、保卫科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门卫管理,不得发生医疗废物的流失;(二)加强对运送车辆的管理,给指定回收单位的专用车辆办理有明显标志的通行证,其它车辆不许运送医疗废物;(三)禁止废品回收人员私收医疗废物,门卫应对出院废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医疗废物外流。
五、各医疗、医技科室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本规范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各项规定,把医疗废物管理纳入科室日常管理工作中;(二)做好本科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对所有工作人员和新入院病人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防护的宣教工作;(三)检查、督促和指派专人管理本科室的医疗废物并按其分类要求收集、打包,按要求将损伤性废物另装,并做好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四)提供本科室垃圾桶、垃圾袋及清洁工具存放点;(五)检查保洁员及回收人员的工作,严格按照规范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六)特殊医疗废物处置的科室,严格按规范要求达标后交由专门机构处置,确保安全,并签定合同做好登记;(七)严禁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医院任何人员私下买卖医疗垃圾。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暂时贮存场所须分办公室、医疗废物贮存间、车辆存放间。其总面积: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医院不得小于80 ㎡,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不得小于60㎡,300-500张床位的医院不得小于50㎡,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得小于40㎡,基层医疗机构不得小于20㎡。不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二)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三)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四)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五)地面和1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六)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七)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八)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 的警示标识;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应满足下述要求:(一)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并有防雨淋、防扬撒措施,同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盛装在周转箱内后,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做到无关人员不可移动,外部要求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三)可用冷藏柜(箱)作为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也可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具有一定的强度,防渗漏。 第二十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