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精讲
精细解读201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PPT模板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 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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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0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历次修订情况 0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内容 04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全文逐条解读
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若素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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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 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 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2019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ppt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 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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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 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 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 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 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 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 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九条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 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 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 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 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 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 括稿酬所得。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 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 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知识学习讲解PPT
(三)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 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 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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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解读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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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修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
1994年1月28日 根据2005年12月19日 根据2008年2月18日
根据2008年2月18日 根据2008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所得为实物的
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 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 的利息。
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 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 受雇、履约等在 中国境内提供劳 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 租给承租人在中 国境内使用而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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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 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12月18日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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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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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汇报人:黄老师 单位:这里输入单位名称
实施条例
时间:2019年1月1日
前言 QIANYAN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 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 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 法律基础。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从各种收入中征收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税法之一,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义务、税务登记、税务特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的各种居民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包括自如下6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在年度内实际取得的综合所得将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税务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以及税务查验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税务机关还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查处。
税务机关的工作有助于保障个人和国家的权益,促进税收的公正合理征收。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对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计算方式、税率、从属关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准则和规范。
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特许和税务查验等一系列纳税程序和管理要求。
通过遵守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的申报和缴税,减少纳税纠纷和税收风险。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中,纳税人也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有权利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减免、优惠和退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也有义务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计算并缴纳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三)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五)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六)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与题解(一)主讲老师徐峥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解读一、“个人”的界定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户籍”,就是人们通常所就的户口,我国公民通常是有户口的。
在我国有住所的,一般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人。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征税;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征税;无住所但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的居民纳税人:仅就境内所得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义务人(1)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3)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的满、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2.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凡是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填开给纳税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表)和汇总交纳代扣的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凭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4.税率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见下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元的不超过475元的 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部分 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至部分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案例解读
背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修改前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修改前为二千元)。
三、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修改前为七日内)。
标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案例解读一、费用减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8月份和9月领取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未修改前为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因此单位(扣缴义务人)8月份向员工(纳税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扣缴,并在9月份申报缴纳税,该笔收入应该仍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和老税率。
纳税人9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则应该按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来计算税款。
案例:某企业职工王某2011年8月、9月分别取得单位支付工资、奖金等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王某在计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2000=3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3500=1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薪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有所调整?税负是否降低?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6-5 9:48:00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字体:【大中小】【打印】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主要变化如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
所以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而且,为保持在实施时间上一致性,新标准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章节义
后4个月应纳税额=(25000×10%-750)×4/12=583.33元
全年应纳税额=2500+583.33=3083.33元
如果按照老税法计算,投资者本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50 元,因此,新税法实施后,投资者本人节省1966.67元税款。
在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湘地税函[2019]57号
6.“一次性奖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 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 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 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 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 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 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 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
12月份共应缴纳个税27元。
3.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变。
(注意:一年仅能使用一次)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9年12月3日取得 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 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分析: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 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 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 和105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23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23版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23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 国务院令 600号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 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 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 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 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 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 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 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 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 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 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
本决定自 2011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 1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42号发布 根据 2005年 12月 1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8年 2 月 1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 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 次不超过 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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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第600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