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苏高法〔2013〕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苏高法〔2013〕330号(2013年12月11日)为推进执行公开,最大限度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辅助配合。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六)接受咨询及看样;(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
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条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不得低于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1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搬迁的通告
为提升人民群众诉讼体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2日在新审判业务楼启用新审判法庭及调解室。
各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届时从新审判业务楼南门安检处入院。
已经安排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时间不变,但搬迁后审判法庭及调解室的序号有所调整(对应关系见附表)。
为确保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审判人员将会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审判法庭或调解室调整情况。
新审判业务楼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2号(见附图)。
特此通告,感谢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附图
附表。
网上立案流程
网上立案流程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立案,实现诉讼案件之立案手续。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网上立案流程。
第一步:登陆网上法院平台当事人首先需要登陆当地法院的官方网站,进入网上法院平台。
第二步:注册账号当事人如果是初次登陆,需要先注册一个账号。
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同时设置一个登录密码。
第三步:在线咨询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咨询功能,与网上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简单的沟通,了解如何进行网上立案。
第四步:选择立案类型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性质和类型选择适当的立案类型,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五步:填写立案申请表在网上法院平台上,当事人需要填写立案申请表,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等)、案件的具体内容(如纠纷起因、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六步:上传证据材料当事人需要在线上传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照片、录音等。
证据材料的上传可以选择多种格式,如图片、PDF文件等。
第七步:确认申请当事人填写完立案申请表并上传完证据材料后,需要仔细核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确保无误。
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申请按钮。
第八步:缴纳费用在网上法院平台上,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缴纳相关的费用。
可以选择在线支付,也可以选择到法院窗口缴纳。
第九步:等待审核提交立案申请后,法院工作人员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将会收到立案通知书。
第十步:立案成功当事人收到立案通知书后,网上立案流程就算成功。
接下来,法院将根据立案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庭审时间和程序。
总之,网上立案流程包括登陆平台、注册账号、选择立案类型、填写立案申请表、上传证据材料、确认申请、缴纳费用、等待审核和立案成功等步骤。
网上立案的优势在于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和资源,提高了立案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在线操作。
但同时也需要确保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证据材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操作手册簿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操作手册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件标识:TDH-SSFW-E-TS-T16模板版本: 1.0文档版本: 1.0作者:完成日期:2015-03-26文件状态:[] 草稿[ ] 正在修改[ √] 正式发布目录1概述 (3)1.1律师业务介绍 (3)1.2进入平台 (3)2律师注册及管理 (5)2.1律师事务所管理员注册及管理 (6)2.2律师个人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律师事务所律师登陆及管理 (8)3网上立案 (11)3.1立案申请 (11)3.2立案进展查询 (16)4联系法官 (19)5材料转接 (21)6文书送达 (23)7网上阅卷 (25)8执行线索 (27)9录像预约 (29)1概述1.1 律师业务介绍江苏省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律师常用功能主要包括:网上立案、联系法官、材料转接、网上阅卷、文书送达、执行线索、录像预约等。
1.2 进入平台方式一: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ssfww,回车,进入系统。
点击地址,进入系统图1 进入诉讼服务网主页方式二:进入江苏法院网官方网站,点击“诉讼服务”模块。
点击此处,进入系统图2 通过江苏法院网进入诉讼服务网2律师注册及管理在诉讼服务网主页右上角点击律师登陆,即可进入律师登陆及注册界面,该界面提供两种方式:律师事务所单位用户和律师个人用户。
点击进入律师注册及登陆界面图3 点击进入律师注册及登陆界面图4 律师登陆界面2.1 律师事务所管理员注册及管理在律师事务所单位用户登陆界面点击注册,进入律师事务所注册页面,如下图所示:①事务所注册时,用户名默认admin②依次填写注册信息,红色*为必填项,如输入不符合条件,系统会自动提示③提交后将处于待审核状态,在审核通过后,填写的联系人手机号码能收到短信通知。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办公已经成为各个行业的常态。
在司法领域,网上立案工作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为了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流程、保障司法公正、提高立案效率,制定网上立案工作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立案条件、操作流程、安全保障等方面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规范。
二、立案条件1. 申请主体条件网上立案申请主体应为具有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网上立案申请。
2. 网上立案条件(1)案件类型:适用于简单、信息完备、争议明确的民事、行政、经济纠纷等案件。
(2)案件金额:适用于金额较小、争议较明确的案件。
金额较大或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应当采取传统方式进行立案。
(3)线下无法办理:适用于办理线下立案存在困难或不便的情况,例如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不在同一个地区。
三、操作流程1. 登录系统网上立案申请人需先登录相关系统,通过身份验证和授权,获得立案申请权限。
2. 选择立案类型申请人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立案类型。
系统应提供详细的立案类型说明和案件材料要求,以便申请人正确选择和准备相关材料。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系统提示,申请人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表格内容应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等,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4. 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人根据立案类型和系统要求,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电子方式上传至系统中。
系统应支持常见的文件格式,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大小和数量限制。
5. 缴纳立案费用申请人根据案件类型和金额,缴纳相应的立案费用。
系统应提供在线支付功能,并生成缴费凭证。
6. 审核与补正立案申请提交后,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其他问题,法院应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给予相应的时间。
7. 立案决定审核通过后,法院将作出立案决定,并生成立案号。
立案号应作为案件的唯一标识,在后续办理过程中使用。
四、安全保障1. 数据加密在网上立案工作中,法院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涉及个人隐私和机密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意见,健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进立案环节行政诉讼案件甄别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规范审理繁案,依法快速审理简案,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以下原则:(1)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分流与繁简得当相结合;(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3)加大改革力度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4)关注整体改革进度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
3.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甄别分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程序分流,依据分类标准识别案件。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可以征求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意见。
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在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内设立快审、速裁等形式的简案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该类案件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0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7]101号2017年6月19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网上立案系统的功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省法院起草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省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收件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
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
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二)应诉通知书;(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四)开庭传票;(五)听证通知书;(六)举证通知书;(七)执行通知书;(八)限期履行通知书;(九)缴费、缴款通知书;(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苏高法电[2017] 873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8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规范全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统一审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及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苏高法电[2015]79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793号2015年12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苏高法〔2020〕131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13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研究通过了《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2020年6月29日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法委发〔2019〕1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苏高法〔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苏高法〔2013〕325号(2013年12月6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附后)。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同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司法解释,这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公信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切实增强广大法官落实裁判上网发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明确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这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将遵循“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苏高法[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高法[2018]8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
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
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
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网上立案流程
网上立案流程
在当前数字化时代,网上立案已经成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诉讼方式。
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立案,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还可以减少纸张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介绍网上立案的具体流程。
首先,进行网上立案需要注册一个个人账号。
在选择立案平台时,建议选择官方认可的司法机构网站,如法院官网等。
在注册个人账号时,需要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并且记住账号和密码,以便后续登录和操作。
注册完成后,登录个人账号,选择“网上立案”功能。
在网上立案页面,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
在填写信息时,务必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后续的法律程序。
提交完所有信息后,系统会生成一份网上立案申请书。
在确认无误后,可以选择在线支付立案费用。
支付完成后,等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
审核通过后,法院将会受理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在接到通知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提交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庭前调解等。
在整个网上立案的流程中,当事人需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
如果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网
上立案平台或者电话联系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总之,网上立案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诉讼方式,通过网络平台
可以方便地进行立案申请、支付费用、查询案件进展等操作。
当事
人只需要在家中就可以完成立案的所有流程,节约时间、方便快捷。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网上立案的流程,提高诉讼
效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苏高法[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7]20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执行调查令申请书2.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试行)
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苏高法[2011]2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试行)(苏高法[2011]29号)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切实提高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结合江苏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及考评细则。
一、立案公开(15分)1、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在外部醒目位置悬挂全省法院统一的诉讼服务中心标识。
按照省法院诉讼服务指南样本严格规范制作诉讼服务指南,并在诉讼服务中心向当事人免费提供,方便其自行了解诉讼规定。
(2分)配备诉讼服务人员,在显著位置放置诉讼服务人员工作牌,标明姓名、所在部门、职务等基本信息。
诉讼服务人员着制服挂牌上岗。
(1分)按照省法院关于诉讼服务中心职能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诉讼指导、风险告知、法律咨询、材料收转、审查立案、费用收取、便民服务、司法救助、案件查询、公告办理等服务项目,开展纠纷化解和纠纷分流工作。
(2分)2、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政务网站等,公示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以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诉讼规定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1分)3、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法院受理案件必备的条件和要求。
对于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尽量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法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
对因诉讼能力不足而没有提供受理案件所需材料的当事人,立案工作人员应给予释明和指导,能够当场补齐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1分)4、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及时将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和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
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者二O一O年十一月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一、引言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石,法院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院的任务是维护公正、平等和有序,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法院作为中国重要的法治省份,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积极推进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诉讼指南和操作规范。
本文将对江苏法院的诉讼指南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起诉程序指南1.材料准备:当事人准备起诉材料时应当详细陈述事实、列明请求、提供证据,并且将起诉状、证据材料、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准备齐全。
2.提交起诉状: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律师将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递交诉讼费:当事人在起诉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现金等方式递交,并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
4.受理和审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进行审查,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
5.送达和告知:法院将起诉书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可以提起答辩状、提供证据材料,并且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
三、审理程序指南1.庭前准备: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将进行庭前调解,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如果调解不成就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调查、举证和质证等。
2.开庭审理: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在开庭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并告知其可以带上证人和证据。
在庭审中,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争议的焦点问题。
3.证据的提出和质证:当事人在庭审中可以提供证据,并要求法院质证。
法院将组织质证,并对证据进行审核和评估。
4.辩论和意见陈述:在庭审最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并陈述最后意见。
5.判决和上诉:法院将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四、执行程序指南1.受理执行申请:当事人在获得判决书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法院将在受理执行申请后的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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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上立案登记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网上立案登记适用于民商事一审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网上立案登记工作由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各级法院均应当指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认真责任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各级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和补充的所有内容。
第八条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的,网上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可以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起诉或申请执行材料。
第九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诉状和申请书。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和申请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自助立案功能区,配备电脑、扫描仪或自动照相机等自助立案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并落实专人指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等群体性纠纷应当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三条对于不接收或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的,或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投诉,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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