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
历史学领域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文明的文化交流研究
历史学领域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文明的文化交流研究古代中国和古希腊是两个伟大的文明古国,分别在东方和西方开创了灿烂的历史。
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两大文明间不乏交流与互借之处。
本篇文章将探讨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文明之间的文化交流,重点关注贸易、哲学、艺术和科技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和贡献。
一、贸易交流古代中国和古希腊都是重要的贸易大国,细致的贸易网络使得两者之间的交流得以实现。
最早的商路之一是丝绸之路。
中国出产的丝绸是一种极为珍贵的商品,通过丝绸之路与希腊文明进行贸易交流。
这种贸易往来不仅带来了物质财富的交换,还推动了双方文化和人员的流动,加深了相互了解。
二、哲学交流古代中国和古希腊都有丰富的哲学思想,相似的问题和思考方式促使两国学者进行深入的思想交流。
孔子和柏拉图等思想家对于人类生存、伦理道德等问题有着类似的探索和理论构建。
他们的思想在当时对各自的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通过贸易和外交使两国的思想得以传播。
三、艺术交流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的艺术交流主要体现在雕塑和建筑方面。
希腊的雕塑艺术精细而栩栩如生,对中国的雕塑技艺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国古代汉代的青铜器雕塑也对古希腊艺术产生了启示。
此外,古希腊建筑对中国的宫殿、庙宇等建筑形式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这种艺术交流促进了两国艺术的发展,并为后来的艺术家提供了重要的创作参考。
四、科技交流古代中国和古希腊都在科技领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其中,古希腊在数学、物理、天文学等方面有着杰出的成就,而古代中国在农业、冶金、纺织等领域也有着独到的贡献。
通过丝绸之路和其他贸易途径,两国的科技成果进行了交流和分享。
古希腊数学和医学的知识,如地理学家埃拉托斯特尼的著作《地球测量》和医学家希波克拉底的著作《希波克拉底论》等,通过翻译和传播进入了中国。
这些知识的交流推动了中国科技的发展。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文明之间的文化交流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进程,贸易、哲学、艺术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互动促进了两国文明的繁荣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摘要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
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
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
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一.绪论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1]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
中外文化比较 ——早期中国与古希腊文学分析概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 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与其他民族相比,希 腊人的想象力更天真优美,希腊人的精神更雄浑昂扬,希 腊的文学堪称乐而不淫、哀而不伤。”
——马克思
对马克思的三种“儿童”进行辨析,有助于加深对人类早期文明的理解。但其中“粗野的儿童”不应指印度, 而是指对罗马文明造成毁灭的北欧日耳曼蛮族。“早熟的儿童”则是过早建立专制极权的东方民族,既包括中 国,也包括印度,甚至埃及。这种专制极权的建立,是由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作用,其主要体现的并非治 理水患的需要或种姓制度。“正常的儿童”确指希腊,但并非由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而是对物 质生产同精神生产之间的不平衡关系的一种论证,是对人类童年时期仅存的天真与烂漫的一种赞美。
他们一方面在坚硬的海岛和岩石上创造着完全不同于氏族社会的城邦制度,一方面又在虚 无缥缈的奥林波斯山上创造着与人类毫无血缘关系的神学世界。这便是马克思所说的孕育 成熟、呱呱坠地的“正常的儿童”。
青衣2011.08.29
古希腊位于欧洲南部,地中海的 东北部,包括今巴尔干半岛南部、 小亚细亚半岛西岸和爱琴海中的 许多小岛。
集体创作的方式进行。
• 当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这些未成熟的社会条件不再存在的时候,像荷马史诗这样的作品就 不可能再产生,史诗也就成为一种不可重复的艺术珍品而永远保留它的价值。
英雄史诗都是以一定的历史事实为基础的。《荷马史诗》就向我们展示了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9世纪时希腊人的社会状况、以及希腊人从氏族公社进入奴隶制社会的过渡形态。从《荷马史诗》中,我 们可以看到:古希腊在从氏族公社向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外部和内部的暴力干扰;古希腊的国家组织纯粹是通过私有财产的产生和阶级分化、直接从氏族公社中产生出来的。
论述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科学技术发展的异同及其启示
论述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科学技术发展的异同及其启示相同点:古代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丰富灿烂的科技文化,几千年来其独有的四大发明以及历朝历代不间断的各种先进的技术为推动世界的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古代希腊同样历史悠久,也拥有无与伦比的科技文化,它独有的逻辑推理,为科学而科学的理念为近现代科学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虽有差异,但各自拥有的科技文化同为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不同点:一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目的。
中国经验实用型科学技术模式具有极其鲜明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古希腊逻辑数理型科学技术模式则具有“为科学而科学、以科学认识本身为目的”的非功利性色彩。
中国古代从秦汉到南北朝的历史时期是我国古代经验实用型科学技术模式形成的时期。
这一时期,无论是农学上的《齐民要术》、天文学上张衡的侯风地动仪,还是数学领域的《九章算术》和四大发明之一的造纸术都体现了我国科学技术实用性的特征。
唐、宋、元、明、清时期基本上延续了前期的实用科学技术模式,这一时期我国在科学技术领域对世界的最主要贡献集中体现在四大发明中的指南针、印刷术和火药的发明上,而这些科学技术成就都直接来源于实践而服务于实践,具有鲜明的实用性特征。
与此相反,古希腊科学技术体系则具有鲜明的“为科学而科学”的非功利性色彩,这一特点在古希腊前后期是一以贯之的。
文艺复兴后西方的科学技术发展部分地继承了古希腊的这一传统。
二关于科学研究的方向和范围。
这一问题与前一个问题紧密相联,正由于我国古代科学技术模式具有极端的实用性特征,所以与人类生活直接相关的学科得到了超常发展。
古希腊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和范围上,把科学发现本身当成目的,突出了它的非功利性,而近代西欧则继承了这一传统。
三关于科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①经验直观与抽象推理的对立:我国古代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主要考虑从经验和直观出发,强调“格物致知”。
而古希腊则更重视事物的“理念”。
高考历史总复习板块一古代中国与希腊罗马专题4古希腊罗马文明及其与古代中国文明之比较课件
解析
答案
9.中国优秀的罗马法专家、原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枬先生在《罗马法原论》 中指出:“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是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的, 根本未称神意,相反,法中还有调整宗教关系的规范。”这体现出罗马成 文法
√A.强调人在立法中的地位
B.否定习惯法中神的意志 C.使人权有了法律保障 D.调整人与神之间的关系
——摘编自庞朝骥《中国、古希腊、 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等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古代中国法律和罗马法内容 的特点及它们出现的背景。 试答:(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特点:古代中国法律刑起于兵,兵刑合一;以礼入法,礼法并施; 专制色彩浓厚。罗马法注重经济关系,以私法为主。 背景:古代中国:战争的刺激;儒家思想的影响;集权体制的强化;农耕 经济的固守。古罗马:商业贸易发达,纠纷增多;疆域扩大,社会矛盾复 杂;地理环境优越;人文主义影响。
重点深化 古希腊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
(1)把探讨重点从认识自然转移到认识社会。 (2)提倡怀疑精神,反对迷信和绝对权威。 (3)强调人的价值,崇尚人的理性,追求思想自由。 (4)重视知识的作用,强调好学深思,发挥人的主体作用。
针对训练
4.(2018·全国课标文综Ⅰ卷)古代雅典的梭伦在诗中写道:“作恶的人每每致
现代法律的先 民族的共同发展
驱
针对训练
7.(2018·全国课标文综Ⅱ卷)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和贵族展开了长达两个世 纪的斗争,斗争的成就主要体现为其间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恩格斯曾评 论说:“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这一长期斗争的 结果是 A.贵族的特权被取消 B.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
古代中西方文明的比较研究
古代中西方文明的比较研究世界上有着不同的文明,每一种文明在其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独一无二的历史和文化。
其中,古代中西方的文明,是我们探究和比较的重要对象。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西方在几方面的比较研究。
一、哲学思想中西方的哲学思想虽然各自有着不同的史学发展历程和文化内涵,但在某些方面却有着相同的思索方向和哲学思想。
例如,古希腊哲学认为“一切流动不居,生于衰止,成于灭亡”,与老子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天下之动,皆以阳为先”,呈现出了相似的“无常”思想。
此外,中西方哲学也都强调人的自由和自主,追求人的自由幸福。
二、宗教信仰中西方文化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价值观互有关联,而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结构和观念。
古代西方虽然是天主教的中心之地,其背后却隐含着古代希腊罗马神话所塑造的神话文化。
而古代中国则主要信仰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其中儒家主张“仁爱利物”,强调人的价值和社会伦理,道家思想则主张天人合一、超越一切限制。
三、文学艺术中西方文学和艺术是两种不同的审美体验和文化形式。
古希腊罗马文化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对西方文学和艺术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中国传统文学和艺术,如唐诗宋词、国画、京剧等,一直是中国文化的重要元素。
在文学和艺术上的差异,反映了两种文化审美偏好的不同,且特色各自独特。
四、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中西方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西方的科学文化主要发源于希腊,新兴的理性主义思想和自然科学的发展造就了古代希腊的文明。
而中国古代则主要在马鞍山出土的一些铜器上,发现了一些很早的炼铁技术。
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火药、造纸术和印刷术,为世界上的科技史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差异,也影响了两种文化的发展和走向。
总之,中西方文明虽有差异,但也有相通之处。
它们各自发展,产生出较为独特的思想、价值观、文学艺术和科技成果,但是,处于一个多元文化世界,互相借鉴、各取所长,不断进步和发展,才能实现更多的社会价值,发挥更强的文化影响,为我们的世界注入新的活力。
中外法的起源及其特点之比较
范子铭(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 276800)摘要:法的起源在古代中国与古希腊雅典、罗马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形式,因而早期的法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法起源于部落战争,最先产生的法是与战争密切相关的刑法,古代中国法律起源具有血缘性、专制性、以刑为主等特点。
古希腊、古罗马的法起源于氏族内部以及平民、贵族之间的斗争,其法律是斗争双方妥协后达成的社会契约,具有世俗性、契约性、民主性等特点。
关键词:法的起源;部落征战;刑起于兵;社会妥协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0-0113-03关于法的起源,传统上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是与人类社会共存的现象,此种意义上的法等同于社会行为规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和阶级社会冲突的产物。
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采用了这种观点,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①法的起源在古代中国与古希腊雅典、罗马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形式,似乎分别印证了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部落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在距今约170万年前,中国大地上出现了最早的原始人类,他们能够制造和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通过采集和狩猎获取食物,由他们组成的原始人群构成了中国早期的原始社会。
那时候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个人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在与自然灾害的对抗中存活下来,于是人们“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②在距今约1万8千年前,山顶洞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了最早的氏族部落,依靠集体的力量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
从原始人群到氏族公社,是人们在长期的群居生活下自然而然的选择。
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共同生活,除了组织,还需要一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这些原始习惯多少带有法的萌芽的性质,是国家产生之前的法的雏形,为法的形成做了充分的准备。
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为了生存、扩张和对外掠夺等诸多原因,各个氏族部落之间爆发了频繁、残酷的战争,例如传说中的“涿鹿之战”,这是爆发在炎黄部落和蚩尤部落之间的一次大规模战争,目的就是为了争夺中原适合放牧和狩猎的肥沃地区。
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相似的经验-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相似的经验-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旨在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即古希腊和古代中国之间的相似经验。
本文将比较这两个古代文明在政治制度和文化传承方面的相似之处,并探讨这些相似之处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未来发展的借鉴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古代文明的共同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历史的发展轨迹,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应该详细描述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内容安排,以引导读者了解整个文章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古希腊和古代中国之间的相似经验,具体安排如下:1. 引言1.1 概述- 简要介绍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的历史背景- 引出本文要讨论的主题: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的相似之处1.2 文章结构- 描述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安排- 提供各个部分的概要内容和目的1.3 目的- 引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2. 正文2.1 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相似之处- 分析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在政治组织上的相似之处- 比较两者的统治体制、政治理念和权力结构2.2 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的文化传承相似之处- 探讨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在文化方面的传承和相似之处- 着重讨论两者的哲学、艺术和教育传统3. 结论3.1 对于现代社会的启示- 总结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的相似经验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讨论如何借鉴这些经验来解决当今社会面临的挑战3.2 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借鉴- 提出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相似经验对未来社会发展的借鉴和建议- 探讨如何利用这些经验来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本文的主题和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古希腊和古代中国之间的相似经验。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在政治制度和文化传承方面的相似之处。
通过对这两个古代文明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它们的发展轨迹和特点,进一步探讨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对未来发展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这两个古代文明的共同点和相互影响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的重要性,并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教学论文】古代中国儒家思想与古希腊罗马人文精神的比较【教师职称评定】
古代中国儒家思想与古希腊罗马人文精神的比较相同点(1)都注重人与人类社会。
古希腊先哲的思想中充满了人文主义精神,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
但人文思想并不是西方独有的,孔子倡导仁者爱人,孟子的“人性善”,荀子的“人性恶”,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天人感应”等等,无不关心人与人的社会。
(2)都将道德看作是政治的基础,认为匡正道德是振邦救国的根本。
孔子把“礼崩乐坏”的根源视为人们在道德上的沦丧,所以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和“礼”的学说,“克己复礼”也就是“为仁”。
“仁”的内涵极为丰富,但其核心内容是“爱人”,从爱父母兄弟出发到“泛爱众”。
孔子把恢复理想政治的基础建立在了个人的道德心理之上,把外在规范的强制约束转化为人心的内在自觉要求,从而使伦理规范与心理欲求融为一体。
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认为,要治理好城邦政治,就要改善人们的灵魂,培植好公民,以德教人,以德治人。
不同点(1)对人的属性的关注点不同。
儒家思想强调“社会”的人,而古希腊思想家们则特别强调“个体”的人。
儒家思想认为每一个人应该担当好自己在社会和家庭中理应承担的责任和扮演的角色,提倡人伦价值,强调每个人在社会人伦关系中的地位。
占希腊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个人主观的感受,他们的言论思辨往往完全从个人的角度和利益出发。
否定权威,敢于创新。
(2)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着眼点不同。
儒家思想强调社会的等级秩序,古希腊哲学家强调人的平等。
儒学高度重视伦理纲常,“三纲五常”在儒学家看来是天经地义、永恒不变的天理,而孔子追求礼乐社会实际上是在极力维护君主统治体系下的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
这对维护专制主义政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
古希腊智者学派中的激进派反对城邦中存在着的明屁的阶级区分和不平等现象,要求在城邦内实现教育、财产、种族方面的人人平等。
斯多亚学派则认为人人生来都具有理性、人人生而平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论证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西方人文主义核心理论,为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
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不中国当前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然就有应该怎么样建设得咨询题摆在大伙儿面前,因此非常多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纷纷出谋划策,亮出自己得观点,有得法律人认为中国古代文化中就有法治得思想,有得则主张借鉴西方得法治论文联盟学讲.本文试图将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作一比较,看看中国古代法家得法律思想到底称不称得上是法治思想,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一、从制定法本身得性质来看法家不追求法本身得良、恶,只要是君主得意志,法家认为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如李悝《法经》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李悝《法经》在“窥宫者膑,拾遗者刖”后注:“曰为盗心焉.”看下宫室、俯拾路遗就算犯罪,应属盗心萌发得表现,因此要处以“膑”、“刖”酷刑.《法经》还讲:“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咨询,三日四日五日则诛.”这是诛杀其有谋反嫌疑之罪.而商鞅变法,“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可见这种法完全能够称之为是恶法得典型.而在古代西方,古希腊得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法必须是良法,法得执行必须符合自然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得思想.亚里士多德指出:“相应于城邦政体得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因此,“法律得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得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得权衡,法律恰恰正是如此一个中道得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得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因此,衡量法律得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民能够遵从良法,亦能够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亚里士多德在对法治下得经典定义中就包含法律应该是良法得思想,他讲:“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得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伙儿服从得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得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制定出一种好得法律,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得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得目得.二、从法得制定主体和法得遵守来看法家将法律得制定权仅限于君主,任何臣民不但没有立法得资格,而且完全不准议论君主所立之法,臣民只有守法得义务.《管子·法法》讲:“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商君书·定分篇》谓:“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韩非子·饰邪篇》也强调:“君之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此外,法家认为,君主享有超越法律之上得特权,君主犯法是不受法律制裁得.如《商君书·赏刑篇》讲:“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韩非子·有度篇》在“法不阿贵”后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都没有指出君主犯法也要受到法律得制裁.也许有人会以《管子·任法篇》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来证明法家也要求君主守法.那么君主如何“从法”呢?《管子》接下去讲:“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即能正确施行赏罚者为上主,滥行赏罚者为中主,被臣下所操纵而行赏罚者为危主,由此能够看出,《管子》并不是讲法律也要管辖君主,《管子》只只是要求君主能较好地执掌把握赏罚权势,以进行专制统治而已.而在古代西方,法律与公民得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如柏拉图就明确指出:“不是依照全国得利益而只是依照部分人得利益制定得法律不是真正得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得利益制定法律得国家,不是真正得国家,他们所讲得公正是毫无意义得.”亚里士多德也主张让全体公民大伙儿参与政治,立法与执法得主体是统治阶级或阶层得整体.从古代希腊得法治实践来看,其法律差不多上也基本上由公民大会所制定得.关于法得遵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法律应该不仅仅是管辖人民,君主如不依法办事,也要管辖君主”,显然他要求君主也遵守法律.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晚年得法治思想,他主张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得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必须普遍得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特权得人存在,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亚里士多德讲:“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假如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得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伙儿服从得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得法律.”三、从法得目得来看法家认为制定法律是为了君主得利益,用以惩处抵抗专制君主统治得臣民,以使国君更有效得统治臣民,达到国富兵强、称王称霸得目得.如《商君书·画策》讲:“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商君书·讲民》指出:“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韩非子·奸劫弑臣》“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韩非子·有度》云:“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因此凌过游外私也;严刑,因此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威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韩非子·六反》所谓“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因此,中国古代得法实施得愈完全,君主得权力就愈得到强化,专制程度就愈加深厚,商鞅以后秦国得实践对此是一个最好得注解.而在古代西方,法治则是以爱护公民得私有财产、爱护自由民之间得平等和自由、爱护公民得民主权利、维护正义等为要紧目得得.如在雅典,通过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前509年)和伯里克利立法(前443年)等立法改革,先后完善、创立了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贝壳放逐法”(由公民投票放逐僭主或者其他贪官污吏得法律)等,使每个公民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任公职权,参与审判权,以及在法律上得平等权,对私有财产得所有权等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得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他讲:“以一人统治万众得制度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不管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或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得号令为法律,不管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得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得城帮,这种制度都属不宜同时不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指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得人交互做统治者也作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但是如此得结论确实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确实是法律.”因此,古代西方社会法治得贯彻,爱护了公民得权利,维护了社会正义,完善了民主制.四、从权力制衡来角度来看法家主张立法、司法、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集中于君主一人身上,法家认为国家不能存在二元得权力结构,如《慎子·德立》讲:“两则杂,杂则相伤.”法家也没有提出设立专门得法院、专门得审判机关得办法,审判权完全由国君和行政官吏行使.而在古代西方,雅典从梭伦立法起,就设立了陪审法庭,且是民主性得、选举式得、公开平等得法院组织形式.在伯里克利执政时代,民众议庭系由6000名每年从公民名册中抽签决定得陪审员组成,这6000名陪审员分成十个陪审团,每一个陪审团各约500人,多余得作补充缺额及应急之需.地点性案件由30名定期访咨询雅典乡镇得法官处理.由于每一名陪审员每一次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而其资格又系轮流方式决定,因此每一公民平均每隔三年轮到一次.亚里士多德也主张设立公审法庭、陪审法庭、和终审法庭,陪审法庭由平民组成,陪审员享有津贴,终审法庭由若干长老组成,受理一切判决不合理得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得执行,法治才能起到爱护当事人得作用,才会受到民众得拥护,深入社会,成为一种传统.在古罗马时期,闻名法学家西塞罗在其自然法得基础上提出了世界国家得主张,并认为世界国家得政体应该是共和政体.他详细得描述了这一政体得分权制衡原则,首次依据法律将世界国家中执政官、元老院、平民大会这三种力量置于权力得知衡机制之中.执政官是最高得行政首长,全部官吏皆由民选产生并同意民众监督.论文联盟行政权依法规定期限,执政官任期为一年,且不得连任.元老院掌握立法权,而司法权则由司法行政官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平民大会不仅能够参与立法,而且其所作出得决定行政官必须付诸实施.可见,西塞罗得法律思想中已包含了现代法治得差不多原则——分权和民主.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我国法家得所谓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得法治学讲得实质相差甚远,法家得法律思想全然就不能称之为法治思想,它只只是是君主为维护其专制统治得一种工具而已.法家法律思想中得负面因素被后来得封建君主多次利用,给中国古代社会带来了深重得灾难,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当下,我们一定要有清醒得头脑,正确看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肃清法家所造就得传统法律文化中得毒素,建设真正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罗马政治文明的比较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罗马政治⽂明的⽐较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罗马政治⽂明的⽐较⼀、发展进程的不同古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实际上是伴随君权和中央权利的加强进⾏的,从秦始皇⾸次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到清雍正设⽴军机处,皇权不段加强,⽽且形成⼀套有效的法制和道德规范来加以维持。
古希腊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早期的民主制度,每遇到重⼤事件,都会⽤写着字的陶⽚进⾏投票,并且随之产⽣了较完善的民主政治系统,如法律,公民会议等。
罗马受希腊影响也在初期实⾏此类政治,称作罗马共和国时期,但随着凯撒权利的加强,罗马开始向帝国转型,吴⼤维称奥古斯都后,罗马正式进⼊帝国时期。
⼆、地理位置的差异性造就的民族性格不同古代中国是内陆国家,其民族属于农耕民族;古希腊位于希腊半岛,其民族属于海洋民族。
中国在古代就是⼀个⼤⼀统的国家,出现了三皇五帝。
希腊是城邦制,各城邦之间⽆⾂属关系。
古代中国和古希腊都经历了奴⾪社会,但中国等级森严,实⾏世袭制和宗法制,⼀般是长⼦继承王位。
古希腊实⾏元⽼院制度,没有世袭制,带有民主共和的形式。
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中华民族很早就有吃苦勤劳勇敢、朴实敦厚、安⼟重迁的农耕民族性格,不同于古希腊民族酷爱⾃由、敢于冒险、善于想象、思绪如云彩变幻⽆穷的海洋民族性格。
三、培养⼈⽬标的不同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罗马政治⽂明的这种差异也表现在培养⼈的⽬标上。
海洋⽂明注重⼈的外向性格的培养,⽐如:古希腊重视体育和美育,培养城邦⼈民的勇敢,以及对荣誉的珍惜。
古希腊⼈为了荣誉,视死如归,著名的温泉关战役便是明证。
⽽这⼀切都需要有⼀个强健的体魄,所以希腊⼈从⼩就被送到军营去训练。
中国⼈注重⼈的道德、品格培养,所以以礼义来教育⼈,强调⾮礼勿视、⾮礼勿听、⾮礼勿⾔、⾮礼勿⾏。
由于注重⼈内在的修养,所以中国⼈更注重⼈的内敛性,西⽅那种张扬个性、酷爱⾃由,在中国必然被排斥。
中国⼈强调的是群体和服从。
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与现代中国民主政治⽐较中国近代三次思想解放潮流:1.19世纪末,资产阶级维新派与封建顽固势⼒围绕要不要变法,要不要兴民权、实⾏君主⽴宪,要不要提倡西学、改⾰教育制度,进⾏了⼀场激烈论战。
“公”“私”本位思想探源——古希腊与古代中国法律思想之比较
法商论 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一卷
“ "“ "本 位 思 想探 源 公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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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与 古代 中国法律 思想之 比较
邓琦耀
( 北方 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 ,1 0 4 ) 0 1 4
摘 要 :通 过哲学家表述 的古希腊法律 思想 ,站在了 “ ”本位 的出发 点,对 自由精神、 自然法思想、民主与法治精神做 私 出了深层次 的剖析 。然而 ,古代中 国则一味强调 “ 民”对 “ 臣 ”的服从 ,以江 山社稷为重 ,却忽视 了对人性 、人权的关怀。 草 君 作者认 为这种显著 的差异源于东西方思维方式上 的 “ 公本 位 ”和 “ 私本位” 。本文将 以此 区别 作为切入 点,通过古希腊与古代中 国法律思想 的比较 ,从 “ 哲学王和贤人政 治 ”的区别 和对 法治理解上 的区别两方面探 寻差异性 的根 源,进而 试图揭露当代中国
社会中长期存在 的公 本位 思想 。 关键词 :公本位 :私 本位;古 希腊;古代中国
哲学王与贤人政 治 这是在 公本位和私 本位思想指 导下导致的政 治领导选择 上的差异 。“ 美德 即知识 ”这命题是 苏格拉底提 出来的 ,他是 出于对传统伦理道德 的反 省,把道德 同知 识或 智慧联系起来 。 柏拉图继承 了这一思想 ,他认为:“ 一切现成的 国家都治 理得 不好 ,他们 的政治 ,没有剧烈 的处 置和很大的运气 是不 能改 革的 。实 际上 ,我被 迫相信 ,为社会和 个人寻找正 义的唯一 希望是在真 正的哲学 中,否则人类 的繁茂不能得 到缓解 ,直 到 ,要 么真 正的哲学王们掌握政权,或者 由于得到某种奇迹 , 政治家们成 了真正 的哲学王 。 1 ”[他强 调统治者必须是经过训 1 练、教育 的 “ 具有 完善的才能的哲学家 ” ,也就 是说 “ 在理想 国中需有个哲学王 ” 。我们可 以判 定,柏拉 图已经充 分认识到 了法律 的重要 作用 。但他 并不认 同法律 是人 民意志 的体现 , 因为他认为那种 法律是利 益计较的结果 ,真正 的法律应 该是 哲学家智慧 的表 现 ,唯有哲学家才 能产 生、制定 出真 正 的法 律。从法律的来源看 ,法律是智慧 的体现和运用 。【 2 】 差不多在 同一时期 的中国,正处于 一个礼崩乐坏 ,传统 道德沦丧 的时代 ,同样 出现 了一位不满 现实的伟大 的道 德主 义 者—— 孔子 ,他 所倡导的也是一种 “ 贤人政治 ” ,这一思想 与柏 拉图的 “ 学王 治国 ”的思想相似 ,可以说 ,柏拉 图的 哲 哲 学王治 国实际上就是一 种贤人政 治。在治国 的问题上 ,孔 子 很重视统治者个人 以身作则 的表率作用 , 出 “ 提 为政在人 ” 。 p孑 子强 调统治阶级本 身要 “ JL 正身” ,即统 治者 要 以身作则 , 做好 表率作用 ,强调 “ ”在政治 中的核心作用 。后人 把这 人 种主 张叫做 “ 人治 ”或者 “ 贤人政治 ” 。 把 国家 的盛衰归结为贤人 、 好人秉正 , 与中国孔子 “ 这 人 存政 举,人亡政 息 ”的法 哲学格言犹如异 曲同工 。但古 希腊 的 “ 哲学王思想 ”与古代 中国的贤人政 治在 本质上是有 所区 别 的。前 者强调 的是知识 、理想 、科学与道 德的结合 ,而后 者强调 的是道 德 宗法人伦 关系中人 内心 的 自然情感 ,也就是 “ 德 治国” 贤人政治 ” 道 、“ 。 知识 、理性 、科学本 身即是客 观的,他的发现 以亚 里斯 多德所谓 的大量经 验事实 为依托 ,经验事实 作为一个社 会中 个体 实践的结果 ,与 “ ”联 系紧密 。或者 说,犹如费 孝通 私 先生在 《 乡土中 国》中分析 的西方 社会一样 ,他 们的社会 结 构是 “ 一捆捆的柴 ” ,个 体彼此 问具有 相对 独立性 ,在这种社 会结 构中,更有利 于个体发挥 能动 性 ,敢于 尝试 ,而无 论成 败如何 ,其个体 的实践经验将构成 整个社会对 知识 、理 性、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的比较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的比较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是两个历史上重要的文明古国,它们在政治、文化、哲学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贡献和影响。
本文将通过比较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在这些方面的异同之处,展示这两个文明的独特之处。
首先,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的政治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制度为主,以君主为核心,实行家族世袭的统治体系。
君主通过封赏和显性权力控制地方,实行集权统治。
而古代希腊则是以城邦制度为基础,各个城邦独立自治,民主制度相对较为普遍。
希腊的政治制度注重公民参与,采取直接民主制,通过公民集会等方式决定重要政策。
这种政治制度上的差异反映了两个文明的价值观和政治文化的不同。
其次,在文化和哲学方面,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
古代中国注重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重视道德伦理。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儒家强调个人的修养和为人处世的原则,倡导和谐社会关系。
文化上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道家,它强调个体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追求无为而治的境界。
与之相对应的是,古代希腊以自由思想和人类理性主义为主。
希腊哲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提出了众多的哲学理论和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另外,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也在科技和艺术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
古代中国的科技发展主要体现在农业、制造业和工艺品方面。
古代中国的四大发明——造纸术、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对世界科技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
古代希腊则在数学、几何学和天文学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突破。
希腊科学家如毕达哥拉斯、欧几里德和托勒密等提出了许多数学和天文学的理论,为现代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艺术上,古代中国以绘画、雕塑和陶瓷艺术为主要表现形式,以表现生活和传达思想为目标。
而古代希腊则以雕塑和建筑艺术为代表,追求表现人体的完美和场景的和谐。
最后,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在对外交流和世界影响方面也有所不同。
古代中国通过丝绸之路和东南亚海上贸易网络与其他文明进行交流,例如与印度、波斯和罗马帝国的联系。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2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商务外语系 2013级英语本科A班李长伟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国家的起源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人们对观念法律现象的看法等。
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
综合来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在法律内在精神上,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与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存在冲突;2、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与和谐的取向与西方法文化憧憬自由和正义的取向相冲突;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人治主义,权大于法的格局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法治主义,以法治权存在冲突;4、在法律的原则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义务本位, 重群体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权利本位,重个人相冲突;5、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礼法结合”,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不分与西方法律的相对分化、自治和独立性相冲突;6、在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与西方法律注重形式合理性,注重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的冲突;7、在法律实施的运作机制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司法与行政不分”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化、司法程序化的对立。
中西法律文化之所以产生这众多差异,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有几点是主要原因,如国家形成方式、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条件等。
首先,中西国家在形成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
论述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科学技术发展的异同及其启示
论述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科学技术发展的异同及其启示相同点:古代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丰富灿烂的科技文化,几千年来其独有的四大发明以及历朝历代不间断的各种先进的技术为推动世界的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古代希腊同样历史悠久,也拥有无与伦比的科技文化,它独有的逻辑推理,为科学而科学的理念为近现代科学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虽有差异,但各自拥有的科技文化同为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不同点:一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目的。
中国经验实用型科学技术模式具有极其鲜明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古希腊逻辑数理型科学技术模式则具有“为科学而科学、以科学认识本身为目的”的非功利性色彩。
中国古代从秦汉到南北朝的历史时期是我国古代经验实用型科学技术模式形成的时期。
这一时期,无论是农学上的《齐民要术》、天文学上张衡的侯风地动仪,还是数学领域的《九章算术》和四大发明之一的造纸术都体现了我国科学技术实用性的特征。
唐、宋、元、明、清时期基本上延续了前期的实用科学技术模式,这一时期我国在科学技术领域对世界的最主要贡献集中体现在四大发明中的指南针、印刷术和火药的发明上,而这些科学技术成就都直接来源于实践而服务于实践,具有鲜明的实用性特征。
与此相反,古希腊科学技术体系则具有鲜明的“为科学而科学”的非功利性色彩,这一特点在古希腊前后期是一以贯之的。
文艺复兴后西方的科学技术发展部分地继承了古希腊的这一传统。
二关于科学研究的方向和范围。
这一问题与前一个问题紧密相联,正由于我国古代科学技术模式具有极端的实用性特征,所以与人类生活直接相关的学科得到了超常发展。
古希腊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和范围上,把科学发现本身当成目的,突出了它的非功利性,而近代西欧则继承了这一传统。
三关于科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①经验直观与抽象推理的对立:我国古代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主要考虑从经验和直观出发,强调“格物致知”。
而古希腊则更重视事物的“理念”。
古希腊罗马与古代中国人思维方式异同探析
古希腊罗马与古代中国人思维方式异同探析摘要:古代希腊、罗马与古代中国是世界文化发展繁荣的两个最主要地区,当时的中国人与西方人在思维方式上各有特点,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差异,其差异主要反映在两个个方面:一是语言行为上的差异;二是实用性与逻辑推理上的不同。
这些不同与中西方地理位置的差异、社会制度的不同和文化的差异等因素密切相关。
古希腊城邦时期,古罗马帝国时期,先秦中国社会,秦统一六国之后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这四个不同的时期中国人与中国人,中国人与西方人,西方人与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各有不同。
关键词:思维方式;差异;文化在原始社会,血缘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关系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思考的对象。
这一时期人们的理性思维还不发达,人类对自我的意识还是比较的朦胧。
所以,人们思维方式以及差异的出现应该是在政治权利与国家产生之时才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一、古希腊时期与中国先秦时期人的思维方式异同在古希腊时期,城邦是最早的国家存在形式各。
与原始的氏族社会不同的是城邦是一个政治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血缘关系而是政治关系。
古希腊不仅仅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而且也是人们的思想、思维方式的发源地。
与中国不同的是希腊的城邦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由上百个城邦所组成的“世界”。
从地理位置上来说,古希腊人的生活是以海洋为中心的,无论是散布于爱琴还中的大小岛屿,还是沿海分布的各个城邦,其生活都是依存于海洋,唯一一块大陆,希腊半岛也被交错的山川所阻隔,人们生活于样一个分散的地理环境当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中心。
希腊人正是处在这样一个以海洋为中心的地理环境当中,所以形成了他们开放、活跃和多样性的特征。
公元前6—5世纪,有很多著名的哲学家出现于希腊。
这些哲学家们开始探讨自然界,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米利都学派的泰勒斯、阿纳克西曼德、阿纳克西美尼、毕达哥拉斯学派、爱利亚学派的赛诺芬尼和巴门尼德等,他们所探讨的问题是基于世界的“本源”、“始基”问题。
中国古代文化与古希腊文化的比较
中国古代文化与古希腊文化的比较中国古代文化与古希腊文化的比较编自《许倬云观世变》古希腊文化的发展模式与中国文化的发展模式完全不同。
其间的差别之巨,几乎各趋极端:中国走向统一,而希腊始终分裂为多元的列国。
甚至马其顿以边陲统一了希腊世界,其统一的格局在亚历山大去世之后,不旋踵即分裂如故。
地理希腊半岛的地形十分破碎。
希腊半岛本身是一片山地,港湾纷歧,半岛的南部是无数的小型半岛。
爱琴海中,则岛屿星罗棋布,以克里特(Crete)为外沿,构成一个内海。
无论半岛抑是岛屿,港湾四周的陆地不大,可耕地更少,聚落即分布于这些湾底小平原及山脚的坡地中。
这些聚落对内凝聚为生活共同体。
整个半岛被山地割裂为零碎的地区,陆路交通不易,彼此之间以海道相通。
为此,早在公元前2000余年时,亦即青铜文化的早期,克里特岛上及希腊半岛南端的迈锡尼(Mycenae)地区,都已发展了手划桨的船只,以利海上交通,也发展了种植橄榄树取油与种植葡萄酿酒的农业,以取代种植谷类为粮食作物的农业。
橄榄油与葡萄酒均有高度的附加值,爱琴海的农业实际是为贸易而生产商品作物,以此营销于安纳托里亚,甚至间接输出到两河与海东地区,换取大陆出产的食粮。
希腊文化有海洋的与贸易的特殊属性,遂与中国、两河流域与埃及的古代文化都大为不同,呈现其先天的特殊基调。
希腊古典文化时期克里特文化与迈锡尼文化都曾有过十分光辉的日子。
克里特的宫殿,重门复道,号为迷宫;迈锡尼的彩绘陶器,营销于古代地中海世界,精致瑰丽,为世所珍宝。
但在公元前1500年左右,这两个古代文明忽然消失。
毁灭爱琴海古代文明的原因,或以为火山爆发,或以为外族入侵,或以为气候变化。
总之,至今聚讼,未有定论。
迈锡尼文化崩解之后,古希腊世界经历了四百余年的所谓“黑暗时期”(前1150—前750)。
这一段的历史,甚至不能由考古学获得足够的线索,以充分重建其社会与文化面貌。
所幸,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与《奥德赛》中,虽是以不同时代的素材压缩为史诗,至少仍有一些“黑暗时期”生活的鳞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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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摘要: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
然而在近代,却面临着中华法系解体的尴尬,并在文化冲突的窘境中开始了法治化进程。
本文试图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将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文化考察,从而揭示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上的差异。
关键词:法治;法律传统;契约;自由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称得上世界上最古老、最持久的法制之一,排列整齐的法典,卷帙浩瀚的文献,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种现象自然不能以法律不发达,社会发展处于低级阶段等理由来解释。
中国古代,亦有过著名的儒家与法家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鸣,然而儒法关于法的分歧只是态度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即都将法理解为统治社会的工具。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儒法能够合一了。
[1]与此相反,古希腊罗马将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中国古代法只是刑,是镇压手段,暴力工具。
法律所及之处,没有纯粹的私人事务,一切都与国家有关。
这就是,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的差异。
一、法与法治的含义(一)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对法的理解在古代中国,与法有关的字有刑、法、律,从古代文献来看,对于法,三代时称刑,春秋战国时称法,秦汉以后称律。
称谓上虽有不同,其内涵却未曾变化。
从中国古代法的产生过程来看,其来源于氏族之间的征伐。
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正是由战争强化的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所产生的。
这种国家产生的模式与恩格斯所说的完全不同,恩格斯认为,“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毁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力量就是国家。
”[2]这种基于氏族与战争产生的国家,客观上要求一种严密的上级控制系统。
首先,国家的产生不是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的,相反,它保留了原有的血缘关系。
其次,国家权力并不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是赤裸裸的族姓之间的征服和统治。
与中国法产生迥异的是,古代希腊罗马国家与法律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
古希腊国家的产生得益于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在此基础上氏族组织瓦解代之以社会集团出现的结果。
我们熟知的梭伦立法,即是由于贵族与平民两大集团的激烈争斗,导致矛盾已经激化到了必须寻求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否则两大集团可能同归于尽的地步。
古代西方法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
亚里士多德曾言:“任何力量,只要它能通过共同的政治行为以促进和维护社会福利,我们就说它是合法的和合乎正义的。
”[3]后世的西方学者则完全基于亚氏理论,宗教哲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说,“法是借以调节人类行动的理性的某种命令,法是人类赖以导致某些行动过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追责或尺度”。
(二)法治是一种形式在西方,法治永远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从古希腊到近代法国、英国,再到现代美国、瑞士,法治理论的含义经历了极大的变迁,然而,古希腊的政治理论和古罗马的法律,可以为西方近代国家所继承,后者又可以为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现代化国家所借鉴,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这些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形式合理化。
以此,不能不说,法治理论具有某种一以贯之的内在品质。
法治,主要不表现在内容而在形式方面。
所谓法治,恐怕首先应当理解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一种秩序类型。
[4]二、欧洲及日本的专制时代翻开西方的历史,我们不仅同样的看到血腥、残忍,即便是今人所称道的法律,也未必就是那么的至上与神圣。
在西方历史上,从罗马帝国一直到洛克以前的英国和孟德斯鸠时代的法国,二战之前的德国,欧洲政治的基本格局是专制统治居于主导地位。
在展开对西方专制统治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欧洲文明史做一粗浅的梳理。
在经历了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文明之后,西方社会遭遇了奥斯曼帝国的入侵,战乱和劫掠几乎夷平了所有古代城市。
西方城市文明所体现出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亦告消失。
自此,欧洲进入了与黑暗、愚昧相伴的漫长的中世纪,直到11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发达,城市和商业方才逐渐复苏,与此相伴的则是专制国家的盛行,在欧洲即将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前后的一百年里,先后出现了一批专制的政治国家。
如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在西方的历史上,我们看到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敕令成为最高的法律渊源,“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
中世纪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一个穷兵黩武的国王,强大到可以宣称“朕即国家”。
我们也曾记得13世纪嚣张的英王要求议会通过征税的法律。
如果这些都可以认为是发生于启蒙运动之前人们愚昧的年代里,那么19世纪产生的民族统一国家德国、意大利则将专制统治推向了高峰,要了解德国的法制对社会产生了多么大的影响,看看我们的民法,你就知道了,然而德皇威廉一世及其继承者则毫无疑问的不喜欢受到法律的限制。
对于意大利,看看马基雅维利的《利维坦》就可知晓一二。
法律为主权者所制定,依靠国家力量而推行,这种观念在19世纪以后颇为流行。
这些反映在理论上,则表现为标志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分析法学派的形成。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借强力推行,所以它强调意志与强力。
日本的情形与中国极其形似,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这大概是中国人救亡图存的道路上效法日本的原因。
在被列强打开国门之前执行锁国政策,可以说,由于其海岛国家的地位,日本历史上只受到过成吉思汗的短暂军事威胁,日本是一个极其封闭的国家。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受儒家文化影响同样深刻的国家,在经历了明治维新之后逐渐的也走向了法治。
三、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与古希腊罗马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制状况,虽就发展形态上讲,他们都是发达的,但最终的命运却截然不同。
二者的差别是本质上的,仅有时间的延续,量的积累,永远不可能走到一起。
(一)法律起源上的不同法律起源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内在品质,正是这种起源上的差异,影响了各自后世法制的发展。
中国的古代法起源于氏族征伐,人民将法律理解为刑,这已如前述,与此相比较,盛行于古代希腊、罗马国家的法则产生于平民与贵族间的冲突。
其人民的法观念相对温和,内涵也更丰富。
这多半是因为古希腊和罗马人面对的问题与我们祖先要解决的问题很不同。
他们那里没有中国惯常见到的氏族间的征战和压迫,却有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明争暗斗。
这些集团主要是根据利益而非种族、姓氏来划分的,他们寻求的只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而不是族姓之间的统治和压迫。
这样他们就有可能找出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的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仿佛是订立一项“社会契约”,是大家共同遵守条款,和平共处。
西方古代社会贵族与平民的斗争,结局往往如此。
自然,维护这种局面需要一套各方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一个“中立”的权威。
(二)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在前述的特定时期,欧洲同样经历了专制统治。
然而西欧国家都走向了民主与法治,并为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所效仿。
我们必须看到,柯克大法官所做出的斗争,及他所引用的布莱克顿的名言,“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我们亦必须看到长老院与法国国王的对抗。
换句话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观念里普遍认为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便在国王专制的年代里,因为法律是全社会订立的一个契约。
与政治体制相比,文化条件是先在的、决定性的,政治结构不可能超出文化条件所提供的范围。
伴随着世界地理大发现而来的文艺复兴,首先复兴的便是罗马文化。
罗马文化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换言之,罗马文化受到了罗马法的洗礼,处处渗透着私法的精神。
西方近代法制的建立,除资产阶级的历史要求之外,经中世纪发展整理的罗马法和习惯法以及中世纪的海商法都是重要渊源,而法律文化的渐进性尤为明显。
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其结果首先是在欧洲恢复了法的意识、法的尊严,法在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得以进步方面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海上贸易的发达孕育了极强的契约观念,而契约关系意味着个人意识的发达。
所谓个人主义,作为家族主义或团体主义的对立物,是一种自主人格的主张。
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和价值,而且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四、宋朝法律传统考察古代中国虽不曾有类似于古希腊——罗马或欧洲中世纪城市平民那样的社会集团,没有同样的平民与贵族的对抗,更没有由这种冲突对峙中产生的政治、法律和道德意识,然而,在文化、科技、商业高度发达的宋朝同样优良的法律传统。
以下,笔者即从法治实现必备的契约关系和政治自由出发,简要分析。
(一)契约关系的发达有的学者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达归结为法律文化的发达,具体表现为法律所引起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变革,即人际关系的契约化。
在笔者看来,西方近代社会的繁荣,乃至整个经济和科学的发达,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商业的繁荣。
西方近代的法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商人的需要而产生的。
同样的城市文明、商业繁荣和海上贸易的发达,也见于宋朝时的中国。
当时,海上丝绸之路颇为发达,海上贸易物品、范围极为广泛,以此为宋朝统治者带来了丰厚的税收。
军事上羸弱且国土面积狭小的宋朝,不仅每年要向西夏、辽、金等国进贡大量的岁币、物品,还供养着中国历史上最多的官员并保持着历史上最多的常备军,这在中国历史上的其他时期是不可想象的。
如果不是商业的繁荣,而仅仅依靠人头税和地租,人民将不堪重负而爆发起义,而我们看到的则是清明上河图所展现的繁荣景象以及社会的稳定。
正是商业的繁荣,催生了宋朝货币经济和契约关系的发展,而这些都有利于培养人民的平等意识。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而以商品为交易对象的商人自然是最具有平等精神和个人权利意识的阶层。
契约关系首先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表现,是构成现代生活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最基本形式。
(二)政治自由的实现法治的最低界限是政治自由。
这里所谓的“最低界限”的真正含义,是说,法治的核心问题是自由问题,而且真正有效的自由必须以法治为前提。
归根到底,自由不过是一种稳定的期待。
[5]在中国古代,自然不具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中国同样具有至上地位的是礼,表现在对祖先的崇拜。
反应在政治上则是开国皇帝定下的规矩,其继任者不得更改。
在宋朝,皇帝的权力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但却受到了文官集团的制约。
这大体是宋太祖所立下的不得诛杀进谏的文官的“法”。
在宋朝的历史上,虽有政见不同而被贬职者,但不曾见到一位文官因为进言儿被处死。
官员在得到这种稳定的期待之后,自由之风逐渐盛行。
政治上的自由,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科技的发展,进而影响了社会风俗的开化,社会的开化反过来又促进了政治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