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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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企业并购重组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已经成为常见的商业行为之一。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律实务和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知识产权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价值企业并购重组往往伴随着各种知识产权的交易。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企业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并购重组中,知识产权的加入可以为企业带来以下价值:1.1 价值的合并:通过并购重组,企业可以整合双方的知识产权,提高和扩大其市场竞争能力。

1.2 市场准入的优势:某些知识产权在特定市场中具有独占性,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可以获得这些独占权,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准入优势。

1.3 技术优势的共享:企业并购重组可以实现技术优势的共享,提高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巩固企业市场地位。

二、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应用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法律实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市场尽职调查:在并购重组之前,企业应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包括确定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纠纷等。

这有助于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评估目标企业的风险和价值。

2.2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权益、使用范围、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2.3 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许可:在并购重组后,企业需要将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进行转移或许可。

这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手续,并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2.4 防范知识产权侵权:在并购重组后,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这包括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建立相关的合规制度,并通过侵权维权手段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必须注意并防范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研究(上)(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部经理)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研究(上)(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部经理)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研究(上)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上传时间:2008-5-10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完善对策内容提要: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内地新近引进的制度,旨在解决内地上市公司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股独大”问题,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独立董事制度在内地实施五年多来,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从实证分析的视角探讨内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缘起与内地独立董事制度立法的演进(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缘起与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但英、美国家早期的公司法并未设独立董事。

传统公司法理论奉行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经营公司,董事被看作股东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股东的利益为其最高和唯一目标。

董事作为股东的化身,无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自然无用武之地。

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形成了公众公司由股东选择董事,董事监督公司的高级职员,再由公司的高级职员代表股东经营公司的体制。

这种运行模式在公司股权并不十分分散的情况下,尚能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美国的公众公司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股权结构发了巨大变化,股权越来越分散,普遍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董事会逐渐被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操纵。

为此,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公司治理机制改革。

改革的重点就是调整董事会结构,增加外部董事比例,以制约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股东正当利益的任意侵害,减少这些内部人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大量攫取,防止“内部人控制”行为的发生。

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

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

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

VIE红筹回归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及实务要点)

VIE红筹回归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及实务要点)

VIE红筹回归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及实务要点)VIE红筹回归(“VIE回归”)之前一直有,不过从去年暴风上市之后,暴风影音的市场的表现让大家刮目相看,VIE回归开始备受市场关注。

另一方面,去年五月份开始,发生了很多中概股退市的案例,部分已经通过直接IPO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功登陆A股,但大部分企业正在回归路上。

近期一直有市场传闻证监会在限制中概股回归,但反过来思考,优秀中概股回归应该是有利的。

所以,这个事情还是应该正常推进。

直接IPO时间成本高,如果希望尽快登陆A股市场的,多半会考虑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本文将对VIE 红筹回归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分析。

案例一:分众传媒借壳七喜控股首先是分众传媒的案例,分众传媒是中概股回归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它基本的回归步骤:先境外一个私有化,然后再进行它的VIE的拆除重组,回来再和上市公司进行借壳。

第一个关键的点,就是境外私有化的资金怎么安排,接下来,境内回归的时候,首先要把VIE拆除掉,VIE拆除是怎么样一个方式,拆除完之后再和上市公司做交易,这是一个基本的架构。

现在市场上的VIE重组有常见的几种类型,相对于分众传媒这个案例来讲,它选择的结构是用WOFE来收购这个VIE公司,VIE公司是拿牌照的,WOFE是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是境外融的钱进来的通道。

它为什么选择WOFE来收购VIE?有其具体情况,这个情况和我们市场常见的反过来用VIE来收购WOFE,是相反的方向,有它的特殊性,它的特殊性在哪了?从分众传媒来讲,它是广告行业,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政策监管有一个演变过程。

最开始,广告行业是有外资限制的,所以,分众去美国上市的时候,选择了VIE这样的结构,包括其他类似的境外上市传媒领域,基本也都选择VIE结构。

对广告领域,后来国家政策已经演变,对外资放开了,所以,当分众回来的时候,它可以选择用WOFE来作为将来注入A股的主体,相关的投资人创始人都可以落到WOFE分众传媒这个实体里,然后再以这个实体去收购下面的VIE,这是它的基本背景,行业政策对外资已经放开,中外资可以进来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商誉及减值问题探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商誉及减值问题探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商誉及减值问题探析作者:张佳琳严复海来源:《商业文化》2020年第35期目前,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已成必然的趋势,但是却面临着商誉减值问题,商誉泡沫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打击。

因此本文主要概述了商誉减值现状、计量方法以及维护商誉的相关举措,为上市公司的顺利转型以及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提供基础。

合并以及自创商誉都属于商誉的一种。

顾名思义,企业在自己内部创造的活动被称为自创商誉,而合并收购公司则被叫做合并商誉。

其中,合并商誉具有一定剩余价值,可以作为资产使用。

商誉在我国是与企业并存的,不具有可辨认性。

目前,商譽减值法主要适用于不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该方法有效提升公司并购重组效率,进而提升公司商誉,但是当未来业绩与目标无法达到一致时,便会直接影响商誉。

并购重组,不仅可以使收购资产的评估值降低,同时还可以获得较高的合并商誉。

商誉可以增加账面资产,刺激预期和财务重组整合,重组现金流,从而造成收入的虚构。

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定规定内可以运用分布式方法自由计提商誉减值。

如果上市公司定下三年内完成业绩目标,但是第一年没完成,可以选择不计提,如果三年到期还没有达成,上市公司便会选择借助财务大额提升计提商誉减值,最终造成股价下跌,损失投资者利益。

初始计量目前,商誉是一种资产的单独计量,不是无形资产的一种。

站在性质的角度来看,商誉可以为企业带来高额的利润以及现金流量,其获利能力已远超可辨认资产,具有资本化的价值。

其价值可以有效体现全部企业资产以及资产组,不可辨认性是其唯一特性;从会计的角度说,如果可辨认资产价值被企业并购支付对价价值超过,那么两者之间的差额便会被列入商誉中。

后续计量减值测试方法被用来检测企业合并后每年的商誉。

主要被用在商誉的后续计量中,如果可辨认资产出现减值损耗,其损失部分会直接用利润抵扣,影响公司的损益,并且后续不得在转回。

需要注意的是,商誉含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在测试减值期间,必须与最初的商誉测试方法保持一致。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目录、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3)(一)...................................................... “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31、“收购”的法律含义 (3)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 (4)3、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5)(二)................................................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6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6)2、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7)3、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 (8)(三)................................................................ 要约豁免问题91、................... 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10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11)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11)4、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12)5、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12)6、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问题 (13)(四)....................................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13(五)................................ 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15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6)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6)3、持股30%A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7)(六)............................... 持股30姆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191、................................. 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192、................................... 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19(七)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 (19)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20)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20)(八).............................. 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21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1)2、............................................................... 证券投资基金23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44、............................................................... 境外BVI公司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27)(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27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27)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 (27)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 (28)4、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 (28)5、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29(二)业绩承诺补偿问题301、............................................................... 股份补偿方式302、............................................................... 现金补偿方式32(三)拟购买(注入)资产的相关问题331、拟购买(注入)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 (33)2、拟购买(注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343、拟购买(注入)或者出售资产的比例计算问题35(四)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问题361、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政策362、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案例 (37)(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381、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39)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 (40)(六)破产重整问题 (41)1、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问题 (42)2、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功后各地法院的协调问题 (44)3、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裁定权问题 (48)4、滥用破产重整制度问题 (49)5、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问题 (50)(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与案例分析 (50)1、拟注入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 (50)2、拟注入的资产定价不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过高) (54)3、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方法不符合规定 (57)4、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等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57)5、重组方案未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59)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分析(doc 41页)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分析(doc 41页)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分析(doc 41页)《通知》直接对外资并购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国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转让的问题做出规定,允许外资以支付自由兑换货币和参与公开竞价的方式受让国有股法人股,并规定了相对严格的产业政策、国有股权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审批程序。

这一通知被广泛认为是向外资开放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正式宣言。

在《通知》之后,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又很快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前者向外资开放了A股的直接收购市场,并规定了详细的外汇管理程序和严格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A 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后者规定了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债权和资产,或者接受外资增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对外资通过改组国有企业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某些问题做出规定;2002年12月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规定外资并购符合一定持股比例的应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003年3月7日,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该法规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做出了相关规定,为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认购增资或增发股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资产,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形式投资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它的推出,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以鼓励规范为主导的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政策逐步稳定。

5、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产业限制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邱永红【摘要】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

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协议转让;法律实务问题【全文】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着诸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BVI公司等一大批特殊的机构投资者。

这就引发了如果这些特殊机构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理的问题。

兹缕析如次。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信息披露①委托投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早在200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专门就其委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等问题两次致函中国证监会,[①]要求提高全国社保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的比例或采用定期公告的信息披露方法,并且放松其投资者管理人股票交易限制。

对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分别于2002年8月6日、10月11日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送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证监函〔2002〕201号)和《关于社保基金行投〔2002〕22号文的复函》(发行监管函〔2002〕99号),就上述问题予以了明确。

上述两份《复函》指出,鉴于股权分布及其变动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

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义务了解其各投资管理人所持股票的情况并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严格依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解读——以实务操作为视角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上传时间:2011-8—4 浏览次数:334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

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或者明确的法律实务问题。

本文尝试从纯实务和操作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目录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4(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1、“收购”的法律含义 ..................................................................................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3、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2、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3、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 ..................................................................................(三)要约豁免问题............................................................................................1、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4、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5、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6、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问题 ............................................................................................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 (五)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3、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六)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1、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2、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七)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八)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境外BVI公司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28(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 ................................................................................................4、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5、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 (二)业绩承诺补偿问题..................................................................................1、股份补偿方式 ..............................................................................................2、现金补偿方式 .............................................................................................. (三)拟购买(注入)资产的相关问题..........................................................1、拟购买(注入)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 ................................................................................................2、拟购买(注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 ............................................................................................................3、拟购买(注入)或者出售资产的比例计算问题........................................ (四)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问题......................................................................1、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政策 ..................................................................2、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案例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1、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六)破产重整问题 ........................................................................................1、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问题432、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功后各地法院的协调问题..............................3、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裁定权问题 ......................................................4、滥用破产重整制度问题 ..............................................................................5、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问题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与案例分析 ............................................................................................................................1、拟注入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 ......................................................................2、拟注入的资产定价不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过高)................................3、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方法不符合规定 ..........................................................4、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等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5、重组方案未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与实务应用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与实务应用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与实务应用文章标题:深度解析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则与实务应用一、引言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企业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资源整合和市场扩张等目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业务整合和结构调整的行为。

税务处理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需要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避免税务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力。

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1. 税收政策与法规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税收政策与法规是企业必须要仔细考虑的因素。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需要根据政策调整及时调整税务策略。

税务处理规则解析的第一步是要对当前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2. 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企业并购重组所涉及到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税务影响。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成本,避免税务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业务特点和税收政策,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以便达到合法合规地最小化缴税额的目的。

3. 跨境并购重组税务处理在跨境并购重组中,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差异,税务处理规则更加复杂。

企业需要考虑跨境税务筹划、利润分配等问题,合理规划税务结构,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税务风险。

4. 税务合规与税务申报在企业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需要进行税务合规性审查,确保交易符合税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企业还需要及时履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避免因税收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和损失。

三、实务应用1. 案例分析以公司A与公司B的合并为例,公司A作为收购方,需充分考虑股权转让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税和交易印花税等税收问题。

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减少税收成本、提高兼并的经济效益。

2. 实务操作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前,需要开展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的税务风险和遗留问题,为后续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奠定基础。

还需要根据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适合的税务筹划方案。

国内上市公司收购及资产重组操作实务

国内上市公司收购及资产重组操作实务
通过新的营销方式、新的管理模式的导入,将原有的沉淀资产加以盘活 这种模式的主要发生在同行业战略性并购后对上市公司的整合时 如 格林柯尔并购科龙电器(000921)、美菱电器(000521) 广州医药集团重组白云山(000522)
资产置换 将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与其他资产进行置换,可以改善公司的整体形象,同时可以达到劣质资产的剥离及优质资产的注入的双重目的
添加标题
1、剥离/出售劣质资产和债务重组 1)剥离或出售资产 主要包括: A、将资产和负债配比剥离; B、将股份公司劣质/非主业资产或对外投资的股权以协议价转让。 2)债务重组 主要包括: A、债务及或有债务由第三方无偿承接(如大股东); B、债务互换与掉期; C、债务与权益性资产的打包处置。
二、信息披露 收购及出售资产的信息披露[见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
相关的法律法规
1《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及其解释说明 财政部有关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部分资产置换 一般指没有改变主营业务或不足以对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构成、利润构成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置换行为,是相对“重大资产置换” 而言的(见后)
部分资产置换 如 工益股份(600804)重组(广发案例
01
03
02
添加标题
案例 如成量股份(60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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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由证监会决定是否须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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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减持国有股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三、股份转让主体的资格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理论与实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理论与实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理论与实务
2010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
并购重组的概念
并购重组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市场约定俗成说法,包括股 权变动(收购、回购)、资产变化(购买、出售资产)、 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和负债、利润及业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2
并购重组的类型
类型
收购
重组
合并
分立
并购 重组
30
新浪反收购

新浪 (目标公司)VS. 盛大(收购方)
2005年2月18日 盛大宣布截至2005年2月10日,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地平线媒体有限公司一起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了 新浪大约19.5%的已发行普通股。 2 月24 日,新浪正式表态,不欢迎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 控制新浪,同时其管理层抛出“毒丸”计划,以反击盛大 收购。新浪“毒丸”计划的核心是:任何人收购新浪股份 达到20%时,收购人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可以半价购买新浪 公司的普通股。毒丸计划摊薄盛大持股,令收购计划无功 而回。 即便盛大作为第一大股东,参与9月30日新浪董事会改选, 仍无法进入董事会,因为新浪采取了交错改选董事的条款。 新浪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分为三期,任期3年且每年只有 一期董事任职期满,进行新的董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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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程序
3.强制要约收购义务(30%以上, tender offer)
a.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公开市场收购
b.要约收购种类
全面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等)/部分要约收购(5%)
c.何来强制?
Controlling premium的强制分享与要约收购价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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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程序
c.A如何收购B公司3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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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政策解读及监管重点(马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政策解读及监管重点(马骁)
• 国九条、《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将并 购重组作为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强做大的 重要手段。需要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推 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 收购兼并提高质量,优化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微 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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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格局-加入WTO以及中国进一步对外
开放,国内竞争已在某些领域演化为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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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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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锁定期: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 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政策 解读及监管重点
2008年10月
1
内容提要

并购重组市场面临的新环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制度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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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重组市场简要回顾 及面临的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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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的概念
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 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 (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 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 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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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永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图源网络▌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经济师中国证监会发审委15位专职委员之一图源网络目录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1、“收购”的法律含义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3、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2、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3、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三)要约豁免问题1、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4、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5、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6、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问题(四)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五)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3、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六)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1、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2、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七)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八)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证券投资基金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4、境外BVI公司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4、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5、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二)业绩承诺补偿问题1、股份补偿方式2、现金补偿方式(三)拟购买(注入)资产的相关问题1、拟购买(注入)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2、拟购买(注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3、拟购买(注入)或者出售资产的比例计算问题(四)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问题1、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政策2、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案例(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1、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六)破产重整问题1、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问题2、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功后各地法院的协调问题3、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裁定权问题4、滥用破产重整制度问题5、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问题(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与案例分析1、拟注入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2、拟注入的资产定价不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过高)3、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方法不符合规定4、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等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5、重组方案未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

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或者明确的法律实务问题。

本文尝试从纯实务和操作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1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1、“收购”的法律含义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证券法》均未界定何为“收购”。

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投资者持股比例是多少,只要其取得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即是收购。

随着“两法”的修订,同步修改并于2006年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为与新《证券法》相衔接,取消了上述定义,并根据新《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不同比例的股份增持行为作了系统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强制要约等监管要求。

由于规则的上述调整,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有关收购法律含义的三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收购是指取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所谓的“控制权”,根据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一)成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可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等。

(2)第二种观点:收购是指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这也是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持的观点。

这一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差异主要在于,这一观点不将巩固控制权的股份增持行为视为收购。

(3)第三种观点:取得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才是收购。

该种观点认为,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不构成收购。

其理由是,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取消了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收购”的定义,且监管机构也从未再公开表态其将坚持或者基本坚持原有的判断标准,此举本身即意味着对原有判断标准的放弃或者变更。

另外,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只是要求增持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30%的投资者(而非收购人)进行信息披露,尽管有些披露内容与收购报告书已经基本一致(特别是,其中包含了披露投资者符合收购人的资格条件、具备收购的实力等要求),但这充其量只是表明监管机构参照了收购的有关条件对其进行管理。

有些市场主体持这一观点。

目前,在监管实务中,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均持第一种观点即收购是指取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并按此理解与适用《证券法》、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新《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十二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旨在保证公司控制权变化后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公司控制权的频繁变化,导致公司管理层不断变动,公司经营陷入混乱,特别是防范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当利益后金蝉脱壳。

此外,从收购人的角度看,由于不能立即退出,会引导收购人决策前,必须对上市公司进行充分审慎的调查,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该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是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化为标准的。

因此,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2009年12月14日发给上交所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号)中明确指出,对于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由于该投资者可能已经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甚至已经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属于收购行为,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规定。

国通管业案例便是属于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

2008年9月3日,国通管业(600444)第二大股东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风集团,持有该公司11,99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与第一大股东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以下称巢湖一塑,持有本公司12,485,28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1.89%)于2008年9月3日签署了《企业兼并协议》,协议约定国风集团采取承债的方式整体并购巢湖一塑。

国风集团将通过巢湖一塑间接持有国通管业11.89%的股份,至此国风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4,482,640股,占总股本的23.32%,成为国通管业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但相关当事人认为,虽已成为国通管业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不构成收购,因此未履行收购的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和处分。

3、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均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此,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对于正确适用上述规定尤为重要。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提出适用意见如下:(1)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

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

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也就是说,除了集中竞价交易收购外,还存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收购方式。

上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虽然只规定了集中竞价交易收购方式下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原则,但我们认为,该认定原则同样适用于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收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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