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深府〔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落实“深圳质量”“深圳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
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情况应当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下简称交易网)公开。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深建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住建局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深圳市住建局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资格后审固定单价招标且采纳运算机评标系统评标工程)二○一一年第一版使用说明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我局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本示范文本自2011年2月起公布试行。
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中规定的采纳资格后审、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并采纳运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施工招标工程。
采纳资格预审、总价包干、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因专门缘故不采纳运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招标人需对本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方可使用,但仍应使用电子标书编制系统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三、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要紧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8]86号)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有关问题的说明1.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空格招标人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者或不采纳者应填写“无”。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2008年5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招标投标指引第17期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深建市场[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10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7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以上的职称。
第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先结束评审工作的标评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放,由后结束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深建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1月1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深圳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深建字〔2004〕88号)为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酌情收取工本费,并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评标定标分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深建市场〔2011〕206号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现就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一个房屋建筑项目,除地基与基础(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幕墙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外,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各项专业工程均一次性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特殊情况下,招标人组织的施工招标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其中含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主体工程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若部分专业工程图纸未齐全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工程估价可不受“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的限制。
(无上限)(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项目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原则上每个标段合同估价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中小型市政项目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
(三)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施工一体招标,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总承包、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承包和管理。
(四)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招投标的“择优与竞价”。
根据市委第四巡查组对市住建局党组巡查情况的反馈意见,政府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转包挂靠、定标阶段易被操控、建筑市场未形成本土重量级优质施工集团等突出问题,要求我局认真研究,尽快完善有关体制机制。
同时,根据市住建局、市规土委、市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城市建设精品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17〕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为繁荣设计创作,打造建筑精品,有关主管部门应牵头创新建筑设计方案优选制度,特定项目可不经招标直接委托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建筑设计专家领衔开展建筑方案设计。
为贯彻落实巡查组及14号文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择优与竞价,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过程2018年3月中旬,招投标处完成了《规定》初稿起草工作;3月20日,征求局法规处、质安处、科工处、勘建处、交易中心、造价站等内部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意见;同日,通过公文形式广泛征求各区政府、交委、工务、水务、城管、国资、法制、发改、审计、财政、规土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地铁、投控、特建发等具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意见;2018年3月22日,分管局领导高尔剑副局长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2018年4月至5月,陆续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
根据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各单位意见、建议,对文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18年6月6日-7日,高尔剑副局长再次召集市规土委、市工务署、市交易中心等主要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最终形成本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一)关于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我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赋予招标人自主定标权,在实践过程中部分招标人通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对其定标权进行有效规范,较好地实现了招投标择优和竞价目的。
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升设计质量,繁荣设计创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招标阶段界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设计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区域界定]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角色定位]第四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监督管理者和当事者。
监督管理2者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者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若设计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被政府指定并被赋予相关职能的,本办法称其为政府服务平台。
[说明对象]第五条本办法的以下章条主要以进入政府服务平台的招标投标设计项目为主要对象,其它设计项目的招标投标从此办法。
[招标流程]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一)招标文件及公告的拟订、备案,(招标工作班子组建因关联性低一层级未被列入);(二)招标文件和公告的发布,(三)投标人报名,(四)发放招标文件,(五)组织招标答疑(若需备案,拟采取事后备案形式)(六)投标文件的编制(七)设计方案开标(八)评标委员会组建、备案(普通项目拟采取事后备案形式)(九)设计方案评审3(十)评审结果公示(十一)设计中标人的确定(十二)最终结果备案第二章招标[招标条件]第七条设计项目招标时,除符合相关要求外,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局的批复文件(三)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四)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招标范围]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设计项目,需进行设计招标投标(一)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财政、国有资金控股投资的项目,应进行招标;(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为特别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以下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1.“三通一平”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3.幕墙工程;4.二级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外的钢结构工程;5.二次装修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四)鼓励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五)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投诉或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深建字[2 01 0]1 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 0 09]2 7号)的要求,深化“双百”行动,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行业管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2 01 0年,我局决定出重拳、用铁腕,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成效,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措施2 0 09年1 2月2 8日,福永凤凰花苑工程发生一起6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现场管理混乱,市场秩序不规范,恶性竞争,以包代管,责任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需要进行强力整治。
为此,我局决定在2 O 1 0年,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成效,制定如下措施:一、整治行动措施(一)行业整治措施1.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卡;我市确实需要的特殊专业工程,按照规定申请;2.开展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企业人员、设备及履约能力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3.外地驻深建筑业企业超过一年无新建、在建工程项目的,自动注销企业信息卡;4.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锁定企业信息卡,直至问题解决;5.受到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罚款、暂停投标、暂停承接业务、红(黄)色警示、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深圳市场等处理的,其行为同时录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系统,并与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工程评优、继续教育等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一票否决措施1.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予以责任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责任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2.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属于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3.企业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的,予以责任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责任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4.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予以责任人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责任人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5.1 2个月内,项目经理、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受到三次红色警示的,予以责任人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责任人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6.1 2个月内,同一责任单位或同一责任人连续受到三次黄色警示的,予以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红色警示2个月;红色警示期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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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8]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
招标工程投标担保仅限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
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
(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