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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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天政办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天水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8日天水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预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助力健康天水建设,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甘肃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天水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关口前移、依法推进、科学施策的原则,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努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到2025年,全市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预防防控网络更加完善,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处于全省前列,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均应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地驻荣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六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天政办发[2012]111号【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9【实施日期】2012.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2〕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人行天水中心支行制定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人行天水中心支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依法缴纳的保障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本办法所称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6﹞56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6﹞56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甘政发〔2015〕80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残疾人各项决策部署,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全市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

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

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

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天政办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天水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2日天水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动全市残疾人实现“更充分、高质量、可持续”就业,根据《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残疾人就业增收为目的,以满足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需求为重点,以市场引导、补贴奖励、关爱援助、就业保护、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为抓手,多措并举,千方百计推进残疾人实现多元就业、稳定增收。

二、任务目标以全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全面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杠杆作用,不断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

2022—2024年全市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0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形成理解、支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天政办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人行天水中心支行制定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人行天水中心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
可以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另一方面,它还能够缓解残疾
人在就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
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举措。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的征收范围应该包括所有雇主。

无论
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该按规定缴纳相应的
保障金。

这样可以确保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全面覆盖,使得残疾人就业保障
工作更加有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应该根据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整。

可以按照企业的年营业额或者税收贡献额来确定征收比例,保证征收的公
平合理性。

同时,对于那些能够主动提供就业机会给残疾人的雇主,可以
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以鼓励更多的雇主积极参与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
中来。

此外,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制度中,还需要加强对雇主的
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通过
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使得更多的雇主理解并支持这项制度,积极为残
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总之,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有效地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融入社会。

通过全面征收保障金、合理分
配资金、加强监管和宣传等多方面的努力,可以实现残疾人在就业方面的
平等权益,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保障。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以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为原则,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残疾人就业援助:用于补助残疾人找工作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2. 残疾人就业培训: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

3.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用于资助残疾人创业或者发展个体经济,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

4. 残疾人就业适配:用于为残疾人提供适应性工作环境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领和使用程序如下:1. 申领:残疾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2. 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残疾人的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和经济状况调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发放:经审批通过之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保障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2. 高效使用:保障金应当用于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3. 责任追究:对于滥用、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制度,确保保障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资金的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应当与之相适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特殊资金制度。

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该资金能够有效、合理地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文将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征收范围二、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按税收渠道征收和按人头征收。

按税收渠道征收是指按照税收征管程序,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其他税收一并征收。

按人头征收是指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单位或个人人数缴纳的方式收取。

三、征收标准四、使用管理1.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透明公开: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3.公平合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每位残疾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相应的支持。

4.激励导向:资金使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就业模式,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等相关服务。

五、使用范围1.就业补贴:对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职业培训:提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3.创业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和财政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创业。

4.职业康复: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

5.就业环境改善:推进残疾人友好型企事业单位建设,提高其就业环境和条件。

六、监督检查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是确保该资金能够有效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和机会,实现残疾人就业的可持续发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体目标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其就业创业,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二、征收管理1.征收对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

单位应按照实际从业人数的一定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征收比例3.征收方式单位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不同方式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方式由单位自行选择,但应确保按时足额交纳。

4.征收管理机构三、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2.使用评估3.使用监督四、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2.监督方式监督可以通过抽查、检查、审计等手段进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要求相关部门积极整改和追究责任。

3.违规处罚对于征收单位和个体劳动者未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依法追缴欠缴金额,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宣传教育为了加强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总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其就业创业。

在征收管理方面,要确定征收对象和征收比例,明确征收方式和征收管理机构。

在使用管理方面,要设定使用范围,加强使用评估和使用监督。

监督管理方面,建立监督机构,通过抽查、检查、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规定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规定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规定残疾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生活、就业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甘肃省制定了相关的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规定。

一、征收残疾人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征收残疾人保障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通过征收保障金,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营造一个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征收对象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这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则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通常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及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乘积之差计算。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例如,如果某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 万元,在职职工总数为 100 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15 人,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为1 人,那么该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为:(15 1)× 5 万元= 25 万元。

四、计算方法具体的计算方法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天政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天政发〔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实施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下,较好地落实了各项任务,有力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同时,从推进情况来看,还存在政策宣传不够到位、保障对象不够精准、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经济新常态下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精神,把握政策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采取有效有力措施抓好落实,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进一步明确补贴范围。

我市实施“两项补贴”制度,受益人为具有天水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1.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点补贴对象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逐步将补贴范围扩大到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及其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

2.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重点补贴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保障金是指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缴纳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 1.5%(按照此比例计算达不到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第四条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书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级承办,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中央驻甘单位、省属单位和部队企业的就业保障金收取,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或委托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承办部分按收缴金额的30%上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军分区、武装部、武警支队所属企业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分别由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第五条全省收取就业保障金的起始时间为1997年1月1日,每年收取一次。

各单位每年四月底前,向省、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统计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缴款单位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将应缴款交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残疾人保障金专户。

第六条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协调委员会批准。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天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土地资源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0日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保证房屋征收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配备足够执法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落实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一种财政保障措施。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残疾人权益,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三、征收标准四、征收方式(一)单位征收单位征收按照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

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二)个人征收个人征收按照个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个人在每月的工资、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五、使用管理(一)专款专用(二)监管机构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管理(四)效益评估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改进政策、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和处罚对于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重违法者将被取消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格。

七、保密八、附则本办法由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小组负责解释。

以上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国)》的主要内容,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和改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并执行好相关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就业、平等享受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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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人行天水中心支行制定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人行天水中心支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
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依法缴纳的保障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因季节性用工难以确定职工人数的,按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确定。

本办法所称在职残疾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用人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或不在岗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全额为基数,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

第五条市、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职责:
(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本办法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含残疾职工),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三)向市、县区财政、地税部门报送《核定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逾期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和行政处罚等。

第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下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二)各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工
作;协助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代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代收资金的统计、信息反馈等。

(三)人民银行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入库、管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统计、信息反馈等。

(四)市、县区财政、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部门负责向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及职工总数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征收一次。

(一)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程序征收:
1. 3月15日前,市、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和有关场所,发布年审通告或通知;
2. 4月1日前,用人单位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用人单位,一律单独填报《年审手册》,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用人单位申报年度审核资料时,应当提供其安排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等证件的原件,以及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年报报表、工资领取单等;
3. 5月31日前,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手册》,出具《核定通知书》。

用人单位对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即视为同意)。

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复核或书面答复;
4. 6月10日前,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的用人单位名册和《核定通知书》等征缴资料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于6月25日前报送省就业中心;
5. 7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核定通知
书》,向其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程序征收:
1. 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填报《年审手册》、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程序与本条第(一)项2、3目规定程序相同;
2. 5月31日前,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上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下达各机关、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扣除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征收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做好分级入库工作。

(一)财政部门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本级所有,直接入库”的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直接进入本级财政国库。

(二)地税部门按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核定通知书》核定的征缴数额,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统一开具由省地税局监制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地税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比例分成,就地入库”的方式,按政府收支预算科目编码(1030142),分两类直接缴入当地国库。

一类为市辖区行政区,按省级20%、市级20%、区级60%的比例缴入省、市、区国库;二类为县,按省级15%、市级15%、县级70%的比例缴入省、市、县国库。

(三)人民银行应加强商业银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库管理,督促商业银行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及时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国库。

(四)市、县区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与财政国库核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到账情况,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入准确无误。

(五)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需经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在下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扣减。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减免。

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所在地同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直接进入所属县区指定国库。

第十一条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入库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按10%的比例从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财政部门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按5%的比例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06年1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办法》(天政发〔2006〕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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