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法正
【热荐】外资企业的认定是?相关法律是怎样的?
【热荐】外资企业的认定是?相关法律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现我国已有外资企业也越来越多。
人们普遍认为外资企业就是外商投资的企业, 对于外资企业的认定一部分人还是不太了解, 其实并不只只有外商投资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什么是外资企业, 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外资企业的认定。
一、外资企业的认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
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 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
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
它的基本特征有:(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中国法律,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企业的住所在中国境内。
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 其住所在外国。
(2)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有别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由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负清偿责任。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1、外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 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 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
整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满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资格、注册资本、投资领域等。
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必要的证照。
变更事项与程序
变更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投资者、注册资本、投资领域等。
感谢您的观看Biblioteka 度,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和支付合法合规。
福利待遇
02
外商投资企业应关注员工的福利待遇,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社保、公积金等福利。
工资发放与支付
03
外商投资企业应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遵守中国的工
资支付规定。
CHAPTER 06
外商投资企业保护与促进措 施
投资保护措施
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治理结构
01
02
03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 略方向和监督公司的管理 层。
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负责批准公司的 重大决策和预算,以及选 举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 会的决策,并直接管理公 司的日常运营。
决议和表决规则
决议类型
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 通决议通常由出席股东大会并 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多数通过; 特别决议通常需要持有特定比
例的股东投票通过。
表决权分配
在许多公司中,普通决议通常 由所有股东平等地分配表决权 ;对于特别决议,可能需要持 有特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才有
表决权。
代理投票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授权 其他人代表他们在股东大会上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针对外国投资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旨在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法规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法规框架:《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简述。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共计七章五十条。
重点包括外商投资保护、市场准入、投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方面。
其中,外商投资保护是本法的核心内容。
该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转让和退出等方面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因国籍、股份比例等因素造成不公平待遇。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税收、非现场执法等方面也享有相应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报告事项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变更、投资范围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都需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国家安全相关情况等。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履行年度报告的管理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资状况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报告等。
其中,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年度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
法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实践中,有一些关键的问题和热点需我们关注。
企业法——外商投资法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 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 金的总和。 2、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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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比例 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 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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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企业
(1)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2)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建经济实
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各自 的责任由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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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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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变 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
狭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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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和法
律地位
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1、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
3、登记。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 级工商局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商投资成为了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等方面要遵守各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当地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本文将主要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外国投资者以货币或货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或者与中国企业共同筹建一家企业的组织形式。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文件。
其中,外商投资法作为最核心、最基础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1. 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是指中外方各自出资成立的企业,共同承担经营责任并按照约定共享经营收益,也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在合资企业设立上,中方必须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方必须是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独资或者与中国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外方独资企业可以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
3.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是指中外方共同承担经营责任、共享经营收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企业。
合作方式包括中方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监管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主要由外交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等进行监管。
其中,商务部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备案、变更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销、变更等,税务机构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管理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主要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殊管理措施等决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而外商投资准入特殊管理措施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关领域的投资门槛和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制度与国内企业一样,主要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组成。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5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以下简称《法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规范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改革等事项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健全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建立并完全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改革等事项,适用《外商投资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独资企业享受与中国境内企业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依法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改革等事项,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审批、备案等程序。
第八条国家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外商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便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前,应当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申请、投资许可申请等。
第十二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和设立条件,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应当依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投资主体,不得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前,应当经过审查核准,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后,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后,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备案等程序。
经济法第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和经营的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我国法律设立,或者进入我国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受理外汇管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并按照规定办理外汇结算业务。
第三条经营范围和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进步方向。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以下活动:1.生产商品、提供技术和服务;2.经营进出口业务;3.经营港澳地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取商品、劳务和资本等要素。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税费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费。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纳税或者聘请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
第五条资金汇入和转移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和其在境内的资金,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自由地汇入、转移和再汇出。
依照国家规定在外汇管理方面享有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规定条件下申请为该类企业。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七条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为主要出资人或控股人,成立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加强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实现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地位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
依据《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有独立的财产、经营权、民事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地位。
在投资地位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享有不同的投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地位划分,即按照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高低分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制度,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域,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投资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而不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公正、诚信。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纠纷解决机制,以规避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有时会出现经营不善等问题,需要退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和条件,包括企业解散、转让出资等多种方式。
在退出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于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范本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范本尊敬的用户,以下是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范本的一个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设立、投资、组织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外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外资企业享有与中国内资企业同等的权利,承担与中国内资企业同等的义务。
第五条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外资企业依法纳税,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设立外资企业第八条外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准文件。
第九条设立外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书;(二)外国公司、企业或机构的注册文件及证明文件;(三)外国公司、企业或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证明;(四)外国公司、企业或机构的投资资金及来源证明;(五)外国公司、企业或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六)外国公司、企业或机构的财务报表。
第十条外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限制和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如需调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报告。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中国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为外商,与中方合作经营的企业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指导,以保障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竞争。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系列阶段。
1. 初期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吸引外商投资。
当时,外商投资以合资企业为主要形式,法律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这一阶段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重点在于规定外方投资的比例、股权、利润分配等基本事项。
2. 完善和开放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外商投资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外商投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同时确立了外商投资平等待遇的原则。
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3.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进入21世纪,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加强与国际经济法律和规则的对接,进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例如,201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将中外投资制度融合为一,通过明确中外投资中的一致性原则、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等,推动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准入管理准入管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础。
根据中国的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不涉及限制领域的情况下自由进行投资。
准入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制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程序等。
2. 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税法等。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履行报税、审计和年度报告等管理义务。
3. 交易和竞争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交易和竞争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第六章购买与销售第七章税务第八章外汇管理第九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职工第十一章工会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三)邮电通信;(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一)公用事业;(二)交通运输;(三)房地产;(四)信托投资;(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六条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范文(3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退出等行为,促进外商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公平竞争,遵守市场规则,遵循商业纪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外商独资企业的合规经营。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环境政策和市场准入政策,按照法律程序申请设立。
第八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应当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一)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书;(二)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法人或个体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外国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四)外国投资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履历及资格证明文件;(五)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规模等信息;(六)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禁止和限制性行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章程,明确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方针、组织结构和行为规范,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自行负责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监管第十四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能力。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例题2】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
有( )。
A、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B、甲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而乙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C、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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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
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 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 付清全部购买金。
3、控股问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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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
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无股东会和监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1、人数:不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任期:4年。 3、会议:A: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于注册资本的20%,而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
付的出资额没有最低限额
D、甲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公司对修改公司章
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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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
1、设立时是否需要审批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外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
功能和作用
第一、从资本输出国来看 (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 (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金上得到方便。 (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 (4)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良性发展。
第二、从资本输入国来看 (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 (2)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实力。 (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 (4)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企业的管理水平。 (5)加速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企业家。
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
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通过,2001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l)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6-外商投资企业法
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只有B项正确。
四、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借款(借入资本)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四大三小区间(万美元)
【例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 合规定的有()。(05)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 ACD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机构
(6)召开频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7)董事会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 事出席方能举行。
(8)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 可以由董事长召开临时会议。
(9)委托: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 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10)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一致通过:
A.甲至少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12万美元
答案:B
解析:投资总额在400万美元时,注册资本至少是210万美元,则甲至少出
资210×60%=126万美元,乙至少出资210×40%=8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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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reading
2、非法人企业 ◇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建经济
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各
自的责任由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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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一)期限
1、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订
明;
2、关于延长: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
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
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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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设立的中国企
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是由外国投资者
(公司、企业、个人)承担。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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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区 别 合资企业
法人型有限公司
合作企业
法人型、合伙型 勿需折算股金 按合同约定 可期满前回收 外方回收后归中国 董事会、联合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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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异
出资方式异 盈亏负担异 投资回收异 财产归属异 经营机构异
出资折算股金 按出资比 期满时回收 期满按比例分 董事会
之四:外资企业法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 成出资比例,这不是双方分享利益分担亏 损的根据。但外方不得低于25%。 3、出资期限: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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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reading
二、组织机构 1、有法人资格的,设立董事会;没法人 资格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一方为董事长、主任的,他方为副董事 长、副主任,人员的比例分配,可按投资比 例或由双方协商。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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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
责仸,不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的分支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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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reading
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1、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 企业。 企业是法人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 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其他形式的 适用中国法律规定。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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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
1、审批机关一般为商务部,审批期 3个月。 2、下列情况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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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 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 动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 的。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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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企业的终止
1、终止原因
◇经营期限届满;
◇破产;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决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
重损失;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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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国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 撤销;
◇章程中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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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
◇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汇出企 业资金,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外企清算处理财产,中国企业或经济 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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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申请 通过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 向审批机关提出并提交文件。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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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法律和资信证明、地方政府的书面答复、
进口物料清单等)
2、审批 商务部,或一定条件下由国务院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 政府审批。 Legal report
可以按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
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
◇ 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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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reading
◇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 务、土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
亏,只以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
◇一方资本绝对多数,另一方不行使企
业管理权,双方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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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reading
2、外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有限公 司,组织机构上可以是法定代表人独任领 导制,也可以是董事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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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㈠ 设立条件
1、鼓励设立行业:产品出口或技术先
进;
2、限制或禁止设立行业:涉及国家安全
损害环境、产品为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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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资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 1、权力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公司重大 问题。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按各方出 资比例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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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有关企 业的重大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方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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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reading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投资比例分 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设立,注 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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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
(一)申请文件 1、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各方对设立合 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 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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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资企业的清算
董事会提出
主管部门审核
清算委员
会清算 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 机构 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吊照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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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中外合作企业法
一、合作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 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 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 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 险和亏损的企业。 Legal report
2、企业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
3、合作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
务,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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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作章程、合同规定的其他解散原 因出现; 5、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2 + 4项由董事长或联合委员会决定报批; 3项由履行合同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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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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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的条 件; 2、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 的组织机构;
法人式(董事会)、非法人式(联合管 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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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收益, 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按投资比例。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间以下列方式 收回投资: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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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 主体资格上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非法人; ◇ 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期满时全部固定
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 管理体制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 合管理委员会制; ◇ 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由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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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reading
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性质上是契约式 合营企业。双方合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 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无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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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 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级
工商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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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
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 + 借入资本 =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
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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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合作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
审查机关批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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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限届满,外方投资已收回,一般 不能延长,但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且经过各 方协商者可申请延长。外方未能回收的,可
以申请适当延长。
◇期限延长后,应变更登记,从期限届满
的第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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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Legal report
1
之一:概 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
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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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征: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 资者;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 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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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货币、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作价出资。外方出资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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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营者的非货币投资应:
◇以机械设备或其他物料投资,应为必
需,且作价合理;
◇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投资,必Biblioteka 著改进现有产品,提高生产效率;
◇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经营执照、注册登记证明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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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证明、法人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外 国合作者的身仹、履历和资信证明;
5、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高级管理人
员名单;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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