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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1]53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4.14【实施日期】2011.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5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毕节地区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8号)和《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毕节地区行署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发〔2010〕5号),设立地区物价局(副县级),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法规;拟订地方性价格、收费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围绕上级确定的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体制改革方案和价格宏观调控管理措施;研究制定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提出运用价格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三)根据国家和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建立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和完善全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全区煤炭及各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统筹协调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五)负责价格预测、预警和监审;调查分析区内外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指导协调行业价格,开展价格信息、成本调查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指导全区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组织开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检查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活动;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工作,负责价格案件的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和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打击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毕署办通[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8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各有关单位:《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4日召开的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以及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49号)的部署和要求,行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全面排查排除治理煤矿安全事故隐患,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平安、和谐环境。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

组长:王祺(行署副专员,地区安委会主任)副组长:郭凯(地区安委会副主任,行署副秘书长)谢培午(地区安委会副主任,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任树山(地区安委会副主任,毕节煤监分局局长)陈恒书(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主任)成员:毕节煤监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安全监管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工商局和地区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根据督查情况的需要,在区内国有煤矿企业抽调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督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监管局。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毕署办通[2008]191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19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区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毕节地区安委办制定的《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地区安委办)根据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安〔2008〕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全面排查取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管权威,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着力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打击取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迅速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事故多发的现状,建立安全、和谐的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二、打击重点(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擅自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业生产经营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和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速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六)道路交通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运行、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非法营运、报废车辆继续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毕署办通[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3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毕节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实现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行部门并联审批,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监管,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力争全区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压缩,努力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试验区的改革发展和快速崛起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重点内容(一)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应减必减”的原则,适时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文件)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服务基层”的原则,深入推进地、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

(责任单位:地区监察局、行署法制办、行署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部门)(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快审批项目库建设。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09]70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9.04.20【实施日期】200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0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根据2009年第八次专员办公会议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将有关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安全发展当前,我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安全生产的基础还很薄弱,安全投入欠账较大,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来看,主要还是由于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引发的。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和谐的关系,树立安全发展和预防为主的理念,通过深入开展“三项活动”、“三项建设”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以此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

要进一步提高对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认识,自觉履行责任主体义务,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逐步实现本质安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毕署办通[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79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全面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的通知》(黔安办〔2011〕4号)要求,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包保原则第一条包保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煤矿。

第二条各县、市(区)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包保责任体系。

县级领导干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包保,可以是一人一矿或一人多矿;各产煤乡镇的乡镇领导干部要对辖区内的煤矿逐矿进行包保,每个煤矿必须有一名乡镇领导干部包保,可以是一人一矿或一人多矿。

第三条要成立由包保县级领导任包保组长、1名乡科级领导、1名以上监管人员为成员的煤矿安全生产包保组,具体负责履行包保职责。

每个煤矿必须有1个包保组包保,可以是1组1矿或1组多矿。

第四条每一个煤矿至少明确一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五条行署(地区安委会)对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包保职责第六条包保煤矿的县级领导要按照《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2009〕30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毕署通〔2009〕 102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的“三个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毕署办通[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5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激发农民林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全区林业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及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农民林业生产积极性的意见》(毕地党发〔2010〕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毕节市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自救能力为出发点,以确保林木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核心,积极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试验区生态建设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

以各级财政保费补贴等支持政策为依托,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切实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承保机构免征林木保险业务营业税。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毕署办通[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22号)毕节市、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区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结合赤水河生态环境实际,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突出区域特色,形成产业优势,改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围绕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监管,开展生态修复和重建,进行环境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达到保护国酒酿造环境生态功能和三峡库区上游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基本目标(一)近期目标。

到2015年,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人为因素产生的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区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经济、产业优势初步形成,基本建立起区域产业特色和优势的创新体系;乡镇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人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逐步缓解。

1. 环境综合指标。

--现有的森林植被得到保护,治理并减轻区域性水土流失567平方千米。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08]72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8.04.29【实施日期】2008.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72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行署2007年第三十一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毕节地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地级统筹制度实施办法(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互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2007〕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对本行政区所辖范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和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二、统筹的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地级统一,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数据集中管理。

三、基金的征缴(一)征缴基数: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缴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三)征缴办法:实行地、县市区分级负责制。

即:地区负责地直企业的扩面征缴任务,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扩面征缴任务。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毕署办通[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53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已经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毕节地区政府投融资类项目法人客户贷款风险防控及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毕节实验区“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部署,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确保农发行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水利设施、新农村建设、农村路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城边村建设、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毕节实验区建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借款人必需经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认可、规范整改到位,符合国家和银监会有关政策要求。

同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第五条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

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行署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毕署办通[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2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毕节地区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毕节地区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7〕6号)、《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高山生态有机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发〔2008〕16号)精神和地委、行署的有关部署要求,切实把毕节地区茶产业这一重要特色农业做大做强,现就加快推进全区茶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主题,强化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理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品牌、效益为核心,努力扩大种植面积,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实现重点突破;以保障和维护茶农利益为根本,积极探索多种利益联接机制;完善茶叶生产、加工、管理、研发和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积极打造乌蒙特色品牌;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茶叶品种良种化、种植规模化、管理现代化和营销品牌化,有效促进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茶产业成为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特色产业。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每年发展茶园面积10万亩以上。

到2015年,全区茶园面积发展到100万亩。

2010年茶产业发展的具体任务是:(一)新建茶园10万亩:毕节市0.5万亩、大方县1万亩、黔西县1万亩、金沙县3.1万亩、织金县0.1万亩、纳雍县3.1万亩、威宁县1万亩、赫章县0.1万亩、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0.1万亩。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毕府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毕节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政府《办法》)等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毕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毕署通[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毕署通〔2011〕12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全区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6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6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要求,地区安委办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了《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等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六日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抓好全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安全与生产的协调发展。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毕署办通[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85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行署同意,现将《毕节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毕节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对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9号)要求,现就我区进一步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安排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行署决定成立毕节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原地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自行撤销。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抓好本系统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要建立本系统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完善行业和相关领域监管制度和技术标准,做好本系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今年10月底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好本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地直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海;联系电话:8292615;传真:8295221)。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毕署办通[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0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30号)精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强区升位、跨越发展”的目标,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发展支持力度,努力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工作原则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以及《毕节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始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始终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始终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原则。

三、领导机构毕节地区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五”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领导机构由行署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和地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实施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实施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毕署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实施意见(毕署发〔2010〕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加快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我区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制定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各民族和谐发展的毕节试验区。

二、工作原则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必须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始终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始终坚持上下联运,形成合力原则。

三、机构和职责(一)领导机构及职责毕节地区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领导机构由行署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和地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工作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建议。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煤矿企业帮扶矿区农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煤矿企业帮扶矿区农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煤矿企业帮扶矿区农村发展长效机制试验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0]208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立煤矿企业帮扶矿区农村发展长效机制试验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208号)大方县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毕节地区建立煤矿企业帮扶矿区农村发展长效机制的试验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挥试验区“近期作示范,长远探路子”的作用,对推动我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强区升位、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煤矿企业帮扶矿区农村发展长效机制试验试点,是根据我区实际,努力探索资源开发中更好惠及当地群众,工业反哺农业,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和谐矿区建设和矿区农村科学发展之路的重要课题。

试验试点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勇于探索实践,把试验试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地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帮助,形成抓好试验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地区试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毕节地区建立煤矿企业帮扶矿区农村发展长效机制的试验试点工作方案毕节地区煤炭资源丰富,煤炭资源开发已成为我区主要经济支柱产业。

但煤炭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灾害、水源枯竭、土地受损等系列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从而导致群众与煤矿之间产生不同程度的矛盾纠纷,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一定干扰的同时,也给农村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少影响。

为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挥试验区“作示范、探路子”的积极作用,探索一条资源开发中更好惠及当地群众,工业反哺农业,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和谐矿区和矿区农村科学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试验试点方案。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行政执法依据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行政执法依据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方案和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1]4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1.06【实施日期】2011.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方案和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4号)行署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理清行政职权,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进我区环境建设年工作,根据《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发〔2010〕38号),现将《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方案》、《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毕节地区环境建设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发[2010]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十次全委会精神,坚持公正、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腐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一)工作目标通过清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法制化,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任务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明确界定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两类执法主体。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1]116号【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8.29【实施日期】2011.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1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相关工作部门:现将《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毕节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级应急救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1〕85号)精神,有效整合我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为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和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做好县级应急救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地区应急救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地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督导黔西县试点工作以及全区推广工作。

组长:王开俊(行署秘书长)副组长:郭凯(行署副秘书长)陈学银(毕节地区公安局副局长)丁翔(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政委)孟吴恒(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张智(中共黔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苏秀明(中共黔西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成员:雷旭升(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盖斌(行署应急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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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09]25号
【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方
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2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毕节地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工作方案
(毕节地区公安消防支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消防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消防法》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活动,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消防法》的主要内容,自觉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主动支持、配合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使全区消防监督员和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消防法》有关规定并正确运用,严格按照《消防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灭火救援职责,有效维护公共安全;使全区公安消防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进一步与《消防法》的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行署成立《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勇(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何旭(行署副秘书长)
陈学银(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李逸侬(地区安监局局长)
夏远超(地区司法局局长)
张义萍(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绍武(地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余大亮(地区教育局局长)
胡敬斌(行署法制办主任)
赵永富(共青团毕节地委书记)
胡曼(地区妇联主任)
刘军(地区文化局局长)
张春阳(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吕波(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吕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三、实施步骤
全区《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分为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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