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合集下载

(2021年)广东省汕尾市【辅警协警】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1年)广东省汕尾市【辅警协警】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1年)广东省汕尾市【辅警协警】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修改和补充笔录,但对修改和补充的部分必须重新核对B.刑讯逼供获取的笔录无效,但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的供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C.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D.《讯问笔录》必须向犯罪嫌疑人本人宣读才有证据效力2.中医里面的“四诊法”是指()。

A.望B.闻C.问D.切3.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公民B.法人C.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D.群众团体4.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因是在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当地的语言为畲语、仡佬语、赫哲语、鄂伦春语、鄂温克语五种,为了统一,公安机关对当地违法嫌疑人统一使用汉语进行询问B.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的案件后,重新计算了扣押期限C.不让年龄超过80周岁不能正确表达的林某作为证人D.使用圆珠笔填写有关法律文书5.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收到听证申请后,以下做法正确的有()。

A.应当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B.认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受理,应当制作公安部统一的受理听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C.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D.对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即为不予受理6.下列关于警察的含义叙述正确的有( )。

A.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B.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军事力量C.现今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D.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7.按照《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网,不得越权使用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网上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B.公安信息网用户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案事件调查,不得蓄意干扰、屏蔽、卸载、拆除安全保密监控程序或者监测设备C.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擅自扫描、探测、入侵公安信息网及应用系统D.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擅自篡改公安信息资源或者审计信息8.公平正义理念对公安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

醉驾的构罪但可不起诉的标准(2017浙江标准)

醉驾的构罪但可不起诉的标准(2017浙江标准)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2017年1月17日印发,浙高法〔2017〕12号)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一、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机动车的广泛使用给我们带来便捷与舒适的同时亦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特别是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醉酒驾车问题更加突出。

于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增设为危险驾驶罪。

我们应当肯定“醉驾”入刑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但也应当正视,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的环境下,“醉驾”刑事案件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的现状。

本文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间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剖析醉驾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案的案件比重持续保持高位。

从整体结构上看,201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56件,危险驾驶案128件,约占总数的23%;2016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危险驾驶案218件,约占总数的34.3%;2017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2件,危险驾驶案217件,约占总数的34.3%。

由此,危险驾驶案占案件总数的比重较大。

其中2016年与2017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超过案件总数的1/3。

同时2016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同比2015年上升14%,而该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同比2015危险驾驶案件数上升70.31%,危险驾驶案件增长速度是受理的案件总量增长速度的5倍。

二、醉驾行为高发的原因因各年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情况大致相同,以下数据以2016年的数据为样本计算分析。

发案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的青年男性2016年受理的218件醉驾案件中,男性的发案率占98.6%;30-49岁的人有141人,占64.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71人,占比78.0%;无固定职业或务农人员占比97.7%;且多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共计169件,占比77.5%。

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冒险精神和侥幸心理,且聚会、应酬等饮酒的机会较多,经济及社会地位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自我约束能力和行为管理能力不强。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4-12-10 14:33: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酒驾处罚标准2017

酒驾处罚标准2017

酒驾处罚标准2017(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案件查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案件是一类重大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过失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公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严重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车辆;对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车辆,取消证照的处罚。

二、案件办理要综合考虑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该驾驶者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影响等因素,出发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给予适当的处罚。

如果是第一次醉酒驾驶,且无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决定适当降低处罚,甚至不处罚。

如果是第一次醉酒驾驶但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可以给予较严厉的处罚。

如果是经常醉酒驾驶,则应当依法给予极其严厉的处罚,以警醒社会。

三、案件审理要加强社会宣传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应当加强社会宣传,让醉酒驾驶者明白其所犯有关罪行的严重性,以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把握醉酒驾驶的危害,增强遵法意识,减少醉酒驾驶现象。

另外,应当加大对醉酒驾驶者的教育力度,使他们明白,醉酒驾驶是一种危险行为,任何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惩罚。

四、案件处理要实施有效的管理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其管理,实行有效的管理措施,要求醉酒驾驶者定期接受医学检查,并定期报告其行为情况,以及必要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同时,应当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违法者的教育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安全隐患。

总之,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该驾驶者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影响等因素,加强社会宣传,实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安全隐患。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二元处罚之厘清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二元处罚之厘清

2023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23 第36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3-03-28基金项目:202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刑法扩张的法典化反思”(项目编号:CLS〔2022〕D5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千里(2000-),男,河南洛阳人,东南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① 2011年为931篇,2012年为6421篇,2013年为25999篇,2014年为115368篇,2015年为138720篇,2016年为160788篇,2017年为184321篇,2018篇为222452篇,2019年为282036篇,2020年为249037篇,2021年为148458篇,共计1559311篇。

② 参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二元处罚之厘清马千里(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摘 要〕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

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

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行政犯;行政不法;违法相对论〔中图分类号〕DF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2-0073-06 一、现实困境:醉驾入刑后司法实践问题之涌现醉酒驾驶自2011年正式入刑以来,取得了良好的规制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入罪范围过于庞大,又没有合理出罪机制,致使定罪层面的犯罪全扩大化;各地入罪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屡有发生”等。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一、近年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刑法处罚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加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酒驾类案件数量占移送检察机关案件比重逐年上升。

以X区为例,201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55件,提起公诉50件,不起诉1件,公安机关撤回4件。

其中2017年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21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15%,同比增长75%。

二、办理醉驾案件应重点审查的关键环节此类醉酒驾驶案件证据单一、事实简单,检察机关一般适用“轻刑快办”制度办理,审查起诉时间在3天左右。

由于案件“简单”,对案件证据,特别是鉴定意见的审查常常流于形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务上审查起诉此类案件,呼气测试结果只能用于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等特殊情形,而其它诸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仅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无饮酒,却不能直接证实血液酒精含量。

综上,证实血液酒精含量的关键证据只有鉴定意见。

因此,审查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时必须慎重细致,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应审查两个方面。

(一)重点审查血液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经过。

检材是鉴定意见的基础与前提。

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 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如: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社会保障卡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fl/911458.html∙什么是劳动合同 /fl/911457.html∙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且已履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fl/911456.html∙什么情况下_可以解除集体合同/fl/911455.html∙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因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被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_是 /fl/911454.html∙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_要承担什么法律责 /fl/911453.html∙申请撤销裁决需要满足什么条件/fl/911452.html∙怀孕需要提前向单位申请吗/fl/911451.html∙专项集体合同应在多长时间内送交有关部门审查/fl/911450.html∙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_如何处理/fl/911449.html∙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被单位解除合同/fl/911448.html∙河南2018年缴费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fl/911447.html∙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能按照旷工处理吗/fl/911446.html∙什么是行业性集体合同/fl/911445.html∙德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程序/fl/911444.html∙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 /fl/911443.html∙北京市婚假 /fl/911442.html∙“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fl/911441.html∙竞业限制的概念 /fl/911440.html∙在怎样的条件下_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fl/911439.html∙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包含内容/fl/911438.html∙请问工伤认定的标准有哪些/fl/911437.html∙父亲因工伤死亡母亲能否得抚恤金/fl/911436.html∙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_而采用补休的方法_这么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fl/911435.html∙违反公司规章_情节轻微能被“炒”吗/fl/911434.html∙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的是哪天/fl/911433.html∙广东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收费标准/fl/911432.html∙什么是报到证 /fl/911431.html∙见习期是什么意思 /fl/911430.html∙聘用协议是否算劳动合同/fl/911429.html∙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哪些材料/fl/911428.html∙如何综合治理职工工资外收入/fl/911427.html∙重新签订或者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_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吗/fl/911426.html∙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大内的劳动者_遭受工伤如何处理/fl/911425.html∙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什么事项/fl/911424.html∙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fl/911423.html ∙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合法吗/fl/911422.html∙江阴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fl/911421.html∙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的更换由谁决定/fl/911420.html∙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由谁缴纳/fl/911419.html∙协商时_提出要求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fl/911418.html∙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_单位完全不能解 /fl/911417.html∙未经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_能否享受工伤待遇/fl/911416.html∙企业破产了_工伤保险还能享受吗/fl/911415.html∙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更换由谁决定/fl/911414.html∙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_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fl/911413.html∙为了完成单位的定额工作而延长劳动时间的_是否属于加班/fl/911412.html∙用人单位应当按怎样的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fl/911411.html∙延长工作时间 /fl/911410.html∙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因单位无故调岗的_是否可以申请仲裁/fl/911409.html∙用人单位有怎样的劳动保护义务/fl/911408.html∙补办《报到证》需办理哪些手续/fl/911407.html∙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_有没有期限要求/fl/911406.html∙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依法裁定的抚养费是克扣工资吗/fl/911405.html∙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fl/911404.html∙工伤职工应如何选择工伤医疗机构/fl/911403.html∙单位强迫员工劳动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fl/911402.html∙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_其工伤保险应该怎么办/fl/911401.html∙集体合同首席协商代表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吗/fl/911400.html∙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fl/911399.html∙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怎样的登记制度/fl/911398.html∙高温天气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fl/911397.html∙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fl/911396.html∙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哪些/fl/911395.html∙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fl/911394.html∙单位不缴社保_劳动者可以辞职吗/fl/911393.html∙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支付相关费用的数额确有错误或不当的_人们法院可以 /fl/911392.html∙劳动者的权利 /fl/911391.html∙如何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fl/911390.html∙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该符合怎样的标准/fl/911389.html∙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哪些/fl/911388.html∙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_如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fl/911387.html∙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fl/911386.html∙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哪些/fl/911385.html∙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fl/911384.html∙生育保险主要待遇 /fl/911383.html∙养老保险的类型 /fl/911382.html∙职工在借调期间工伤_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fl/911381.html∙如果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_并有共同理由_如何处理/fl/911380.html∙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fl/911379.html∙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fl/911378.html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数额可以随意约定吗/fl/911377.html∙可否约定未完成任务时_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fl/911376.html∙什么叫做克扣工资 /fl/911375.html∙职工在什么情况下_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fl/911374.html∙禁止性约定条款有哪些/fl/911373.html∙三类商业养老保险之比较/fl/911372.html∙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fl/911371.html∙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fl/911370.html∙什么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fl/911369.html∙劳动合同没有鉴证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fl/911368.html∙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fl/911367.html∙如何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fl/911366.html∙集体合同生效 /fl/911365.html∙不属于工伤的行为有哪些/fl/911364.htm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_法院是否会受理/fl/911363.html∙申请工伤鉴定的医疗期规定/fl/911362.html∙可否分段休年休假 /fl/911361.html∙由谁监督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fl/911360.html∙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fl/91135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