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的通知[1]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宜府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规划》。
2017年底编制完成长江宜昌段两岸生态修复、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一批生态治理项目,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三峡枢纽港管委会〔筹〕、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二、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发〔2017〕15号),通过3年努力,基本建成产业布局合理、技术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现代化工业产业示范基地。
2017年底以前,沿江化工企业关停20家以上,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2018年底以前,完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
2019年底以前,长江及其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装置坚决依法关停或搬离;“整治关停区”符合入园标准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宜都、枝江园区,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关停或转产。
2020年底以前,长江沿线1公里内化工企业原则上“清零”,不再新上任何工业企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企业名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
拆解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3.12.10
•【文号】厅水字[2013]306号
•【施行日期】2013.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企
业名单的通知
(厅水字〔2013〕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为加强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拆解现场监管,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船舶拆解企业名单调整补充后重新公布(附后)。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船舶,应在本通知公布的企业进行船舶拆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列入名单的船舶拆解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开展船舶拆解现场监督。
三、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不能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或者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事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我部撤销其定点拆解企业的资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附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国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内河水运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淮河、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格局,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内河水运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发挥水运优势和潜力,现就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内河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等优势,加快发展内河水运,实现水运与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发展多式联运,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益,有利于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增强国防交通功能,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调整优化沿江沿河地区产业布局。
内河水运在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重大装备运输中具有独特优势,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有利于推动电力、钢铁、汽车等沿江沿河产业带的发展,推动东部地区产业升级和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流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
(三)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加快内河水运发展,发挥长江横贯东中西部地区、西江航运干线联接西南与粤港澳地区、京杭运河沟通南北地区水运大通道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地区间资源、技术、资金等要素的有效利用和优势互补,符合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等重大战略要求,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交办水〔2018〕104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等要求,以江海直达、江海联运、铁水联运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构建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宜水则水、宜陆则陆,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快运输结构调整,着力发挥水运的比较优势和多式联运的组合效率,大力提升和完善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更加顺畅、绿色高效的交通运输保障。
到2020年,构建有机衔接、具备竞争力的铁水联运系统,基本形成长江干线、长三角地区至宁波—舟山港、上海洋山江海直达运输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区域成网的水运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服务体系。
长江经济带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达到80%以上,大宗散货铁路、水运集疏港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重点集装箱港口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上海洋山集装箱江海直达比例达到20%.二、主要任务(一)着力补齐联运基础设施短板。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张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
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1.09•【文号】财建[2015]977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9日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交水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交水发〔2021〕54号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贵州、广西、广东、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直属海事局,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司局: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强化长江流域交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长江流域交通运输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就长江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长江保护法是一部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要法律。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自觉主动做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着力推动长江流域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积极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当好先行。
二、完善交通规划管控,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一)加强规划衔接融合。
积极参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做好规划的相互衔接。
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节约集约利用通道线位、岸线、土地、空域、水域资源。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综合规划司、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禁限航区划定管理。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船舶更新实施方案怎么写
船舶更新实施方案怎么写船舶更新实施方案。
船舶更新实施方案是指对船舶进行更新改造,以满足新的法规要求,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船舶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对于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环保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船舶更新的必要性、更新的具体内容、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船舶更新的必要性。
随着国际航运行业的发展,船舶的更新改造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船舶在长期的运输过程中会出现磨损和老化,如果不进行及时的更新改造,将会影响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也不断出台新的法规要求,要求船舶必须符合更严格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因此,船舶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船舶更新的具体内容。
船舶更新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的检查和维护、船舶设备的更新和更新、船舶油漆的更新和更新等。
其中,船舶结构的检查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发现和修复船体的裂纹、变形等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
船舶设备的更新和更新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提高船舶的操作效率和安全性能。
此外,船舶油漆的更新和更新可以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最后,船舶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
船舶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需要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和更新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安排。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更新计划进行操作,确保更新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还需要对更新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船舶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对船舶的安全运行和环保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更新实施方案,才能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得到有效提升。
希望船舶相关单位能够重视船舶更新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确保船舶运输工作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9.10•【文号】交办规划〔2018〕120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交办规划〔2018〕120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推进《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港口岸电建设与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应用等任务,着力解决制约长江干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LNG船舶应用的突出问题,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落实《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加快推动港口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研究岸电应用支持推广政策,完善标准技术规范,推进关键技术研发,提高长江干线岸电设施使用率。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 加大岸电建设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于2019—2020年继续实施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奖励资金政策,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落实,鼓励其他有需要的港口码头建设岸电设施,推动长江干线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加大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提高具备接受岸电能力的船舶数量。
(部规划司、财审司牵头,部水运局、部海事局、长航局、上海组合港参与)2. 加大岸电应用支持力度。
加快研究岸电强制使用政策。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岸电运营补贴政策,提高船舶使用岸电积极性。
推动库区码头和锚地岸电设施安全、可靠应用。
(沿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牵头,长航局、上海组合港参与)3. 推动完善供售电机制。
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
渔业船舶更新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渔业船舶更新工作方案范本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___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省渔业安全管理办法》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拟对已登记在册的渔业生产船舶实行全面更新,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实施内容对现有已登记在册的所有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及未在国家认可的渔业船舶造船厂生产的包括自制的渔业生产船舶实行全面更新。
二、时间安排渔业船舶更新拟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从: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1、宣传发动阶段(___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由县水产局渔政执法大队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研究制订实施计划。
2、登记审批阶段(___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由船舶所有人申报船网工具指标,经批准后到有资质的船厂进行购船,凭相关合法手续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检验登记。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渔业生产用船功率必须核定在___千瓦范围内。
3、更新实施阶段(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生产的船主,按照要求对渔船进行更新到位。
对未及时更新的,___年___月___日以后不再进行年审、签证。
三、推进措施1、强化___领导。
县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县水产局局长、分管局长、渔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渔业船舶更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渔业船舶更新。
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___,加强工作的协调与推进。
2、深入宣传发动。
县水产局、各镇(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做好渔船更新说服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渔船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渝府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决定(渝府发〔2007〕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牢牢抓住机遇,尽快将我市建成长江上游交通枢纽,增强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就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进一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发展目标(一)提高认识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全面提升水运生产力水平,将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
水运具有运能大、运距长、能耗小、成本低、占地少、污染轻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水运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它有利于缓解土地、能源等资源紧缺矛盾和环境压力;有利于建成长江上游交通枢纽、打造西部物流中心、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我市在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功能;有利于促进库区临港工业、煤炭、旅游等资源的开发,推动库区经济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三峡成库后航道条件的改善,以长江干线运输为主的水运业发展迅猛,2006年水路货运周转量已占全市总量的65%,全市85%以上的进出口外贸物资通过水路运输完成,水路运输在大宗散货、集装箱、危化品运输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汽车、摩托车、化工等支柱产业提供了重要交通运输保障。
虽然我市水运发展较快,但总体上仍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水运发展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码头较少;航道整体通行能力差,主要支流航道等级较低;船舶运力结构不合理,标准化、大型化、专业化水平不高;水运市场发展不成熟等。
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清单第一批97个
(2)对码头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
同意验收销号,予以公示
26
九江港彭泽港区矶山作业区公用码头工程
彭泽县
整体拆除取缔:
(1)整体拆除取缔;
(2)拆除区域具备复绿条件的需复绿。
同意验收销号,予以公示
27
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取水趸船码头
彭泽县
防洪影响补救措施:
湖口县
整体拆除取缔:
(1)整体拆除取缔;
(2)拆除区域具备复绿条件的需复绿。
同意验收销号,予以公示
11
中石化长然八里江水上加油站
柴桑区
整改措施:
按环保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同意验收销号,予以公示
12
原永安乡农科所搬运队码头,现为九江市明闸码头
开发区
整体拆除取缔:
(1)整体拆除取缔;
同意验收销号,予以公示
22
彭泽县钱江物流有限公司
彭泽县
整改措施:
(1)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该企业所属的办公、生活建筑物;
(2)将现状栈桥改造成阻水面积更小的构筑物。
防洪影响补救措施:
(1)对码头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
(2)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3)大洪水时应按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无条件地转移堆存货物,并且按环保要求做好地面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水等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确保行洪安全和水质安全。
(2)河道管理范围内仓储、厂房及车间等确有必要保留的生产设施应按防洪要求进行整改,垂直水流方向防洪设计水位以下墙体应设置为可开启式的结构型式,并有计划地逐步退出。
防洪补救措施:
(1)对码头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解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
(二)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
主要包括: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或高能效示范船。
(三)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长江干线船型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长江干线船型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中安排的,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的补贴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XX年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总吨以下;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3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4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补贴标准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其中:补贴基数为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驳船为;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轮为第六条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并于XX年x月x日前在上述八省二市范围内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3货运船舶船龄在XX年以上XX年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XX年以上XX年(含)以下;4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5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补贴标准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其中:补贴基数为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时的实际船龄对应《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驳船为;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集装箱船、推轮为第七条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改造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客船,且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并于XX年x月x日前在上述八省二市范围内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3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的要求; 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改造,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补贴标准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单位客位补贴额×船舶载客定额其中:补贴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贴额为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第八条三峡库区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改造或拆解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单壳油轮或单壳化学品船,且船舶总吨位在总吨以上;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并于XX年x月x日前在上述八省二市范围内的船籍港取得所有权登记;3船舶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4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或改造为双壳船或普通货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补贴标准 1改造补贴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2拆解补贴单壳油轮、单壳化学品船拆解的补贴办法,按本办法第五条的方式计算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第九条拟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应填写《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补贴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其所在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补贴资金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船舶拆解或改造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船舶拆解或改造的方式、时间与地点、补贴数额、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签订完承诺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和船舶拟拆解或改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拆解、改造的船舶修造厂,并将其作为拆解、改造的定点船舶修造厂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第十三条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改造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价格、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在承诺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前,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第十五条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船舶属于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第十六条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补贴资金,并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第四章中央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第十七条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年度船舶拆解、改造和补贴资金支出情况,于每年x月x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中央补贴资金地方负担的补贴资金来源由省级人民*确定第十八条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贴资金的核准情况,将补贴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x月x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中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条当年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内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逐级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补贴条件的船舶在长江干线八省二市范围内改变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应到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迁移证明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有关注销手续后,向船舶转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船舶迁移证明,并将有关变动情况逐级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船舶转让后,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凭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和船舶迁移证明到转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迁入手续未能提供船舶迁移证明并办理迁入手续的,不纳入补贴的范围第二十四条在长江干线或干支流间从事短途运输的客渡船,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航运企业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六政办[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6]16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为提高淠河总干防洪能力,保护省会及下游生活饮用水水源,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整体开发利用淠河总干两岸的土地资源,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治理安排(一)组织实施在市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市容环境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领导协调组。
两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综合治理工作由金安区、裕安区政府组织实施。
综合治理公告由市政府授权两区政府发布,市直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总干治理范围生态环境建设及景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干渠沿河开发利用规划》,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拆迁安置规划》。
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
(二)拆迁范围及实施步骤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的范围是:上自解放路桥起,下至皋城路桥止,两岸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及干渠内的船舶均应拆迁拆解。
本期综合治理分三段实施,两年完成。
第一段从解放路桥至梅山路桥两岸,皋城路桥至五里墩大桥西岸;第二段从五里墩大桥至建行大楼西岸;第三段从皋城路桥至梅山路桥东岸。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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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水运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全面贯彻实施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安徽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规范》及省局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推进会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加快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运输市场,对促进我市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节能降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水运企业竞争力,实现我市从水运大市转变为水运强市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各水运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船型标准化的宣传、联络和实施工作。
要及时掌握各辖区和各企业内符合拆解条件的船舶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强化宣传、跟踪督促
各单位、各水运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船户了解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各项政策,对船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和疑问能给予详细准确的解答,使船户们了解拆解的条件、拆解的程序、资金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
同时
对国家为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将出台相关政策,对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和能耗高、经济性能差的落后船型限制其发展和存在的严峻形势要有清醒认识,促使船东紧紧抓住机遇,加快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运输市场。
对符合拆解条件的船舶,各单位、各水运企业要采取一对一的跟踪方式,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解,确保2013年全部完成船型标准化工作任务。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我市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是2011年要完成需拆解的船舶总数的40%,2012年完成80%,2013年完成全部拆解任务。
为了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市局将把船舶拆解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单位每年的目标责任考核,各水运企业的完成情况列入年度核查目标,对不能完成任务的水运企业将不得给予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
同时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程序规范、真情服务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尤其是采取行政限制手段和经济鼓励政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大,我局将严格按照《安庆市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拆解改造工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申请拆解船舶进行材料审
核、拆解现场监督,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落实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为船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严禁工作人员互相推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反《工作规范》的行为。
我局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船户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使此项工作在公开、透明、阳光的环境下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