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论的合法性辨析
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问题
产生着重要 影响。 为公共政策 不可或缺 的一项基本属 性, 法性是公共政策具 有实施效力 的关键 作 合
和保 证。 政策合法性包括 政策 主体 的合法性 、 政策 内容 的合 法性、 策程序 的合法性 和政策依据 自 政
身的合 法性。
【 键 词】 关 公共政策 ; 合法性 ; 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 6 1 D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 75 (0 9 0 - 0 3 0 17 - 15 2 0 )3 0 2 — 3
合 法 性 是 公 共 政 策 的 一 项 基 本 特 征 , 字 面 上 从
来 理 解 合 法 性 的 含 义 , 乎 是 在 指 公 共 政 策 是 否 合 似 乎 法律 的规 定 。 这样 的理 解是 不全 面 的 , 以 , 但 所 为 了更 全 面 地 理 解 公 共 政 策 的 合 法 性 , 们 引 入 公 共 我
为 :所 谓 公 共 政 策 的 合 法 化 是 指 法 定 主 题 为 使 政 “
策 方案 获得 合 法 地位 而 依 照 法定 权 限和程 序 所 实 施 的一 系 列 审 查 、 过 、 准 、 署 和 颁 布 政 策 的 行 通 批 签 为 过 程 。 [" )从 这 个 概 念 中我 们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几 ”12 13 0
理解 其 合 法性 就 相 对容 易 了。 谓 合 法性 , 是 政 所 就
策 经 过 了 合 法 化 程 序 所 具 有 的特 征 。 法 性 和 合 法 合 化 既 是 相互 联 系 的 , 是 相 互 区别 的 。 法性 是 政 又 合 策 的 特 征 ,合 法 化 则 是 使 政 策 具 备 这 种 特 征 的 过 程 , 策 通过 合 法化而 具有 合法 性 , 应 的 , 有通 政 相 只 过合 法 化所 确 立 的政 策 , 具 有 合 法性 。 们这 里 才 我 所 讲 的 合 法 性 包 括 了 四 个 层 次 :政 策 主 体 的 合 法 性 、 策 内容 的合 法 性 、 策 程 序 的合 法 性 和政 策 政 政 依 据 自身 的 合 法 性 。
公共阐释:作为一种阐释理论的合法性
公共阐释:作为一种阐释理论的合法性
李健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
【年(卷),期】2018(045)003
【摘要】公共阐释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领域,这一领域的开拓是完善阐释学研究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学人试图建构中国阐释学的努力.阐释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性的行为,它遵循的是人性的共同性,或者是沟通、交流之后业已达成的共同性,其目的是实现意义的澄明.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还应依靠人类理性和感性的公共性.离开公共理性和公共感性,理解不可能,阐释更不可能.公共阐释存在于各种门类阐释学之中,但是,它所面对的却不是门类阐释学的对象,而是一般阐释学的对象.一般阐释学有公共阐释问题,门类阐释学也有公共阐释问题.公共阐释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它是一般阐释学的组成部分.公共阐释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着充分的合法性的依据.【总页数】8页(P108-115)
【作者】李健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深圳51806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儒家知识理念看西方文学理论的阐释误区——对“强制阐释”现象的另一种反思 [J], 孙易君;孟庆雷
2.作为一种阐释的美学的公共阐释论 [J], 赵丹;段吉方
3.文本阐释与意义解读的理性阈限——兼论建立一种文学批评“公共阐释”的必要
性 [J], 李立
4.儒家阐释学的理论特征及对于建构公共阐释论的意义 [J], 泓峻
5.开掘“人民文学”理论新形态利于彰显文学理论阐释文学现象的合法性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3届江苏省海安中学、金陵中学高三上学期10月联考语文试题含答案
2023届江苏省金陵中学、海安中学十月联考(教师版)语文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5小题,17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1“公共阐释”也即“阐释的公共性”,是对文学阐释行为根本属性的一种界定。
任何一种阐释行为,都是一种参与生活、理解世界的方式,只有“公共阐释”才能让每一个个体有效并且高效地充分对话。
与之相对的,则是“个体阐释”,也即阐释的个体性。
它强调每一个个体都是独特的,都有着自己的个性、性别、民族与生活经历,对待同一问题的视角与态度确实存在着诸多差异。
但是,如果仅仅将两者确定为二元对立的概念,显然是将问题简单化了。
一般来说,“个体阐释”中会带有“公共阐释”的烙印,每一个个体都不是独立存在于这个世界的;而“公共阐释”中也会带有“个体阐释”的痕迹,如果没有个体作为基础,就不会出现阐释的具体性与交互性。
面对如此棘手的“阐释循环”,诚如海德格尔所言:“决定性的事情不是从循环中脱身,而是依照正确的方式进入这个循环。
”这一进入就是一种“介入式”的阐释行为。
在置身于他者之中时,个体也在不断地拓宽自己的视域。
这里的他者既指向个体(文学作品、个体读者),也指向整体(社会历史环境),更是要领会到“整体只是源于单个情形的范式展露”。
文学阐释激活了世界、读者、作者与文本这四个时常被不同的文学理论切割破碎的要素。
2文学阐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阐释”。
它首先面向的是文学作品,即对文学作品作出阐释主体的感受、理解与判断。
在具体的文学阐释过程中,存在着以“个体阐释”为基础,并从个人走向社群再到整个人类的一种趋势。
这一过程的每一次完成则意味着“个体阐释”得到了时空的检验而成为“公共阐释”。
3从政治学的角度,我们往往会将“公共性”与“私人性”对立起来谈,但是如果转移到文学领域,“公共性”的问题还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论维度。
这就是“文学之内”和“文学之外”的问题。
正如韦勒克和沃伦所说,“事实上,任何文学史都不会没有自己的选择原则,都要做某种分析和评价的工作”。
关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阐释与探析
关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阐释与探析“公共领域”这一概念首先是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由汉娜·阿伦特提出的,目的是为了给人们提供一种独特的市民社会的考察向度,即将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结合起来,把对市民社会的考察纳入到公共领域当中去。
但是,这个理论到哈贝马斯手里才被真正认识和发展,也逐渐被大家所了解。
哈贝马斯在阿伦特的基础上发展了“公共领域”这一理论,并且着重关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以及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希望可以重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所谓“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就是“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结构是由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构成的,私人领域完全独立于公共权力领域,自治性是私人领域的重要特征。
所谓的公共领域是相对于私人领域而言的,如果不存在私人领域,也就无公共领域可言了,所以,哈贝马斯认为,必须要保持私人领域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才能保障私人领域的存在,也才可以使得公共领域的存在,而公共领域的存在就意味着公众可以从私人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去反对公共权力机关的不合理,从而保障公共权力机关的“政治合法性”,达到社会的稳定性,解除“政治合法性危机”。
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主要由三方面要素构成。
首先就是公众,这些公众是不受国家权力机关控制的个人的自愿集合。
哈贝马斯认为他们之所以组合在一起构成“公众”是因为拥有共同的普遍利益。
这些人是开放的,是流动的,哈贝马斯没有给个体进入到“公众”设立任何阶级或阶层、财产甚至是教育水平的限制。
其实,这所谓的公众在我们现在的社会更像是一种“市民社会”中的私人集合。
其次是公共舆论。
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公共舆论是以批判意识为核心,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批评与监督、控制为主要特征与目标。
阐释的确定性、非任意性与文学性——与张江先生对话
作者简介:王 伟(1977—),男,安徽砀山人,福建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文学博士,主要从事文艺理论研究。
① 参看张江的如下论文:《强制阐释论》,载《文学评论》2014年第6期;《再论强制阐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2023 5No 5,2023 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3年5月May,2023阐释的确定性、非任意性与文学性———与张江先生对话王 伟(福建社会科学院 文学所,福建 福州 350001)摘要:张江《再论强制阐释》探讨了阐释的确定性、整体性、非任意性与文学性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
在具体论述强制阐释产生原因的过程中,此文显露出三个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的问题。
其一,此文认为后现代主义将确定性与非确定性分别赋予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而后者是强制阐释泛化的主要诱因。
实际上,后现代主义解构了这种二分法,并提供了一种新型范式的确定性与可公度性。
其二,此文以接受美学与读者理论为典型案例,论证后现代任意性的阐释方式使强制阐释大肆泛滥。
这个例证本身却是漫画式的,经不住仔细推敲。
其三,此文批评文学阐释与非文学阐释的淆乱为强制阐释推波助澜,断言文学的阐释目的是求取共鸣而无真假对错之分。
这既简化了阐释的多重目的,又为任意性的强制阐释开启了理论之门。
辨析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认识强制阐释的生成机理,找寻相应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文学阐释;确定性;非任意性;文学性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3)5-0133-09 近些年来,张江先生对“强制阐释”现象进行了集中批判与剖析,并给出了“本体阐释”“公共阐释”等具有原创性的替代方案。
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文艺理论界,强制阐释论都引起了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
沿着这一理论逻辑,张江又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发表了《再论强制阐释》(以下简称《再论》)。
这篇重头论文致力于探讨阐释的确定性、整体性、非任意性与文学性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是《强制阐释论》一文的延伸、拓展与丰富,为建构中国阐释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正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阐释
正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阐释作者:岳海湧童书元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7期摘要:合理性是正义的属性之一。
正义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对正义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做出说明和论证。
为正义辩护,即为人们的合理观点寻求令人信服的根据或证据,使人们的正义主张既具有说服力和正当、充足的理由,也使得正义既有客观性又有理性和逻辑的力量。
因为正义的合法性需要多数人的同意或认可,因此它能够成为一个国家权威的源泉和基础。
正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关系是辩证的:正义的合理性是正义的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正义的合法性是正义的合理性的“中介”或实现的手段。
正义具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得它必將逐渐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共通性的价值观念和规范。
关键词:正义;合理性;合法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7-0114-04从柏拉图到罗尔斯,在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正义的内涵,不同时代、不同思想家因其观察视角的不同,而有着各异的看法和不同的理解。
由于人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的差异,正义也被不同地域、不同信仰的人们赋予不同的内容,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正义观。
理论上多元化的正义观恰恰有利于丰富和从某个角度加深人们对正义的理解。
实践证明,自古至今,正义之所以为大多数人所崇尚,在于正义观念的内涵更具有其内在的一致性。
无疑,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问题,能否及时而准确地发现并把握该问题,决定着一种理论的价值和生命力。
正义问题横跨哲学、伦理、政治、法律、宗教、经济、社会以及心理学等范畴。
从不同的角度深化理解和思考那些具有永恒性的问题,则有助于我们理解其意义和价值,如培根所说的:“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
”正义即属于永恒性的问题之一。
在学术界,人们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对正义进行的研究尚不充分。
以下我们做一番考察,以求加深对正义的认识。
然而,正义像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一样,只有在它高度发展、充分得以展示时,才有可能被全面、正确地认识。
公共阐释论纲
在 阐释 学意义上 ,公共 理性 的基本 蕴涵是 :
第一 ,公共理性 呈 现人类 理性 的主体要 素 ,是 个体 理性 的共识重 叠与规 范集合 ,是 阐释及 接 受群体 展开 理解和 表达 的基本 场域 。在理性 的主导下 ,主体 间 的理解 与对 话成 为可能 ,阐释 因此而发 生作 用 ,承 载并实 现理解 和对话 的公 共职 能 。离 开公 共理性 的约束 与规 范 ,全 部理解 和阐释都将 失去 可能 。阐释 的公 共性决 定于 人类理 『 生的公共 性 。
“ 公共 阐释”是一个新的概念 ,是在反思和批判强制 阐释过程 中提炼和标识 的。提 出这一命题 , 旨 在 为建构 当代 中国阐释 学基 本框 架确立一个核心范畴。强制 阐释概念提 出以后 ,学界进行 了广泛讨论 ,提 出许 多好 的意见和建议 ,对本文作者深入 思考 当代 中国阐释学元 问题具有重要 的启发 意义。公 共阐释 论就是对这 些问题 的进一步延伸 ,期望学界 以此 为题继续讨论和批 评 ,在阐释 学领域做 出 中国表达 。 作者简介 张江,中国社会科 学院副院长、教授 、博 士生导师 ( 北京 ,1 0 0 7 3 2) 。
共性本 身隐含 了公共场域 中各类 阐释 的 多元共存 ,但是 ,个体 阐释 绝非私人 的,个体 阐释 的理解
与接 受为公共 理性所约束。这是 因为 :人 类的共在 决定个体 阐释 的公共基础 ,集体 经验 构造个体
阐释 的原 初 形 态 ,语 言 的公 共 性 确 立 个 体 阐释 的 开放 意 义 , 阐释 生成 的确 定 语 境 要 求 个体 阐释 是
可 共 享 的 阐释 。
【 关键词 】 当代 阐释 学 公共 阐释 公共理性 个体 阐释 私人 阐释 [ 中图分类号 ] B 0 1 ;1 0 2[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0 7 3 2 6( 2 0 1 7 )0 6 . 0 0 0 1 . 0 5
宋明理学“公理”论的阐释学意义
宋明理学“公理”论的阐释学意义摘要:宋明理学具有明确公共性意识的公理论,而理学家们也践行着其中“觉民行道”的使命,把自家之所逐渐扩充到可以普遍共享的真理,这便是解释公理论的公共性生成的重要过程。
而在这一过程当中,理学家们以“公理”来考虑世界之中的秩序,其以“公共之心”来成就人与世界之间的相通相怒的相连关系,在世界同一性的基础上建立对话,并使阐述说明者的个体生命通向宇宙生命共同体的存在体验。
理学阐述说明了作为一种生命体验或功夫,其对话精神和公共性的品格也是遵循着这么一逻辑而来的,为了当代阐释学的创造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关键词:公理;公共;自得;阐释;体验;功夫这些年来“公共阐释论“的思想,在张江先生在以《公共阐释论纲》为代表的一系列文章中被提出,是一种针对着西方理论放弃了意义确定性追求而踏入了另一条极端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道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框架下彰显中国方案和中国大脑的智慧。
张先生以《公共阐释论》为中心,在各文之中大力寻找关于中国古典阐释学的对话精神与公共思想,缜密地界定了公共阐释的内涵、目标与条件。
更是着眼中国传统文化,借鉴西方,构建了中国当代阐释学的主张。
1.公理或公共之理不同于宋明之前,宋明理学的公理表述与其有很大的区别,《管子》等文学便强调的是“以至公,理天下”的原则,而宋明理学表达的则是一种更倾向“心公而理得”的生命境界,并不能用公平、争议的概念所替代。
理学家讲的“公理”与之有三种义项:1、“心公而理得”理学家说的“公心”和“公理”,是强调理的超越、贯通与普遍性,是启发了“浑然与物同体”的仁者胸怀。
2、“公最近仁”这里的“公理”具体是与“仁”所联系在议题,语境之下能体现出人性本然之理,联系着仁的内在,呈现的则是无私的身心之内,能被与亲身见证的真理。
3、“公共之理”宋明理学讲公里,一是在“私欲”上相互对待的意义等同于“天理”,落实在“仁”之性本体;二是在与“私己”像对待的意义上表述为“公共之理”。
公共理性与阐释的公共性问题
每 一 个 人 来 说 都 是 合 乎 理 性 的 。 而 且 ,这 条 理 由 对 每 一 个 人 而 言 最 后 还 指 向 同 一 个 行 动 的 目标 :寻 求 和 平 。 因 此 ,共享 的理 由并 不意 味着每 一个 人都 要接受 同一 条外 在 于 他 的 理 由 ,或 者 一 定 要 按 照 实 质 性 的 共 同 理 由 去 行 动 ,它也可 以限于这样一 种情况 :一 个人拥 有一 条实质 上 与 他人 不 同的理 由 ,但 他据 此行 动却 是其他 人也 可 以理 解 或接 受 的 。 另 一 种 强 版 本 的 共 享 理 由 就 不 一 样 了 ,它 是 实质上为大家所共有 的。换 言之 ,“它因其是 一条 面 向 所 有 人 的 理 由 ,从 而 是 一 条 面 向 每 一 个 人 的 理 由 ”⑨ 。这 条 理 由本 身 是 公 共 的 、无 差 别 的 ,因此 是 每 个 人 都 应 当 接
关 键 词 公共理 性 阐释 学 认知 伦理 融贯论
在一些思 想家 看来 ,一 步一 步 滑 向相 对 主义 和虚 无 主义的深渊 ,这是 西方 整个 现代 哲学 和 现代 文 明的 内在 困 境 与 危 机 的 核 心 表 征 。 这 或 许 是 一 个 过 强 的 判 断 , 而且它对现代性 的过于悲观 的态度也存在争议 。但是 ,2O 世纪 30年代 以来 ,西方 主流的 阐释学确实显露 出明显 的 反 基 础 、反 理 性 特 征 .并 由 此 呈 现 出 强 烈 的 虚 无 主 义 和 相 对主义倾 向,这一点是无 可否认的。对 情感 、意志 的彰显 , 以及对理性的贬低或不 信任 ,使得 文学 和文论领域对 客观 性 、确 定性 的探 求 几 无 容 身 之所 。
第五讲:公共性与合法性
目的
规则 内容 原则
自我需求
个人理性 劳动与消费 利益最大化
交往需求
公共道德 交易与交往 公平合理
规则与秩序
法律与制度 管理与协调 有序均衡
3、消极理解的公共性 公共性是公共领域应有的属性,或者公共领域的特征 消极定义:公共性是指在特定空间地域内诸多主体之 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只要存在交往与交易,就存在公共性,但其内容却不 可言说
2、合法性的获取(韦伯-三种权威理论) 传统型:合法性来自于传统的神圣性和传统受命实施权威的统 治者 魅力型:来自于英雄化的非凡个人以及他所默示和创建的制度 的神圣性 法理型:合法性来自于法律制度和统治者指令权力
3、合法性的获取(现代政治学解释) 合契约性:民主、宪政 回应性:及时响应社会需求 有效性:采取的行动的实际效能 意识形态:对特定价值理念的宣传普及程度
4、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 合法性危机:秩序或权威遭遇合法性的缺失,但政治 -行政系统却难以弥补,政治系统的大众忠诚度不足 的状态 危机过程:社会危机-回应(不及时)-有效性(不足 )-功能(增长)-成本(提升)-价值(受质疑)-意 识形态(难以为继)
谢谢大家!
二、公共管理的合法性
1、合法性理论 韦伯:由命令 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 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 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 阿尔蒙德: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 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 是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哈贝马斯: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及事实 上被承认的状态。
5、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性 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性:公共部门(组织)——公共权力—— 公共资源。 公共管理内容的公共性:公共问题、社会公共事务,公共产品 ,公众间矛盾与冲突。 公共管理价值观的公共性:平等、正义、公平、民主、参与。 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合理、合法、正当。 公共管理目标的公共性:实现、维护、增进、合理分配公共利 益,合理协调社会利益、个人利益。
从个体阐释到公共阐释——以“国初三家”的确立为中心
从个体阐释到公共阐释——以“国初三家”的确立为中心葛馨; 杜广学【期刊名称】《《北方论丛》》【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7页(P100-106)【关键词】“国初三家”; 个体阐释; 公共阐释【作者】葛馨; 杜广学【作者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国际学院哈尔滨 150080;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10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I207.6自2014年以来,张江教授推出的有关“强制阐释论”的系列论文,在学界引发了持续广泛的对话和争鸣。
学界一致认为,“强制阐释论”一针见血地揭橥了当代西方文论的诸多弊病,消解了当代西方文论对当下文论的宰制,对激活当代理论界的理性思维和创新活力具有重大意义。
当然,一些相关问题仍有待继续澄清和深入辨析。
继“强制阐释”之后,张江教授又提出了“公共阐释”的概念,发表了《公共阐释论纲》[1],并对其内涵进行翔实阐述,为构建中国阐释学基本构架确立理论内核。
当前,“公共阐释”尚处于初步的理论论证阶段,仍需要进行多维度的辨析和细致的梳理。
本文拟以清初宋荦(1634-1713)建构的“国初三家”为例,描述“国初三家”由开始提出“个体阐释”到最终确立“公共阐释”的轨迹,探究与此相关的阐释学现象,为“公共阐释”提供一个具体鲜活的文论案例。
一、个体阐释:“国初三家”的提出汪琬(1624-1691)和魏禧(1624-1680)、侯方域(1618-1655),清初著名古文家,并称“国初三家”。
这记载在《清史稿·文苑传》之中,“方域健于文,与魏禧、汪琬齐名,号国初三家” [2]13320。
事实上,此说法真正渊源于宋荦、许汝霖(?-1720)编选的《国朝三家文钞》(以下简称《文钞》)。
“国朝三家”即侯、魏、汪等三人。
《文钞》于康熙三十三年六月刻成,即1694年,全书总计32卷。
包括侯方域文8卷107篇;魏禧文12卷229篇;汪琬文12卷230篇。
《文钞》编选者为宋荦和许汝霖,其中,宋荦起主导作用。
论阐释的公共理性
论阐释的公共理性作者:梁红艳来源:《求是学刊》2018年第01期摘要:阐释行为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理性认知,当这种理性与社会领域的公共性交融而集凝成人的公共理性时,在本质上它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活中形成的对物质世界进行理性认识的自觉意识;在实践上它是作为基本主体的人对自身存在意义的体认、忧患与建构的自觉意识。
只有在公共理性这个场域,文本的意义才能得到正确判断和理解,阐释才能获取合法性的身份。
在人类的阐释行为中,公共理性的目的:一是满足阐释主体的理性认知要求,让其成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共享和公用;二是促进阐释客体达成意义的确定性,限制人们依据自由法则进行的形而上学式的阐释。
由于在阐释行为的实践中存在着普遍的误读,阐释的公共理性因而具有范式价值和意义。
在获取事实的认知规范阶段,它在于认知、理解和确证混杂的、异质的、重合的乃至矛盾的文本意义复合体,为促使人们的阐释行为形成真理性的理性认知奠定范式基础。
在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阶段,它在于反对虚无主义阐释,建构一种人际间的阐释理解关系,以自身的公共性发现文本的共性,进而形成关于文本公共性的理解和共识的范式路径。
关键词:阐释;公共性;公共理性;行为;范式作者简介:梁红艳,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副教授(东莞 523808),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732)DOI编码:10.19667/23-1070/c.2018.01.017人类的阐释行为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理性认知,当一部文本抵达公共领域,也就意味着它进入了阐释的公共视野,将接受各种阐释主体的检视与辩驳,然后发现文本蕴含的潜在意义。
汉娜·阿伦特指出:“公共领域的性质必然会被允许进入它之内的活动的性质有所改变,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活动本身也改变了它们自身的性质。
”阿伦特没有用任何共同尺度或标尺设计公共领域这个概念,但是“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能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有最大程度的公开性”。
1 阿伦特相信,只有经过诸种视角和观点的自由审视和评价,文本包含的潜在意义才能充分显示出来。
公共阐释论纲
公共阐释论纲第一章:导论- 问题陈述:公共阐释论纲是什么?- 研究意义:为什么要研究公共阐释论纲?- 研究方法论:使用哪些研究方法来研究公共阐释论纲?第二章:公共阐释论纲的理论基础- 公共阐释的概念- 阐释的概念- 论纲的概念第三章:公共阐释论纲的实践意义- 公共阐释论纲与政府治理- 公共阐释论纲与社会公众- 公共阐释论纲与民主体制第四章:公共阐释论纲的实践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美国独立宣言- 案例分析二:中国宪法- 案例分析三:联合国人权宣言第五章:公共阐释论纲的发展趋势- 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共阐释论纲- 科技进步对公共阐释论纲的影响- 未来公共阐释论纲的发展方向第一章:导论问题陈述:公共阐释论纲是什么?公共阐释论纲是指在公共事务中形成的,人们对共同的目标和价值的理解和解释,通常被记录在公共文件或宣言中。
它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可以引导社会进步和发展。
研究意义:为什么要研究公共阐释论纲?公共阐释论纲是社会公众共同理解的结果,也是政权与社会公众之间交流的重要手段。
研究公共阐释论纲可以深入了解社会共识、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有助于推进社会发展进程,提高治理效率,保证法制建设。
研究方法论:使用哪些研究方法来研究公共阐释论纲?研究方法应遵循系统、科学、综合的原则,主要有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统计调查法、实地调查法等。
同时,应注重对比分析和历史比较,从多角度全面理解公共阐释论纲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第二章:公共阐释论纲的理论基础公共阐释的概念公共阐释是指在公共领域中,社会公众共同对于社会现象、问题、事件等的理解和解释。
它是一种互动过程,需要不同社会群体的参与与贡献,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
阐释的概念阐释是指对某种事物或事件的分析和解释,它涉及值观、文化、社会关系和政治权力等多个方面。
阐释不仅是理解现象本身的过程,更是构建意义的过程。
论纲的概念论纲是指一份系统化的文档,规定了一个行动计划或政策的基础和目标。
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研究论衡
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研究论衡作者:王伟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24年第03期关键词:公共理性;公共阐释;中国阐释学摘要:张江教授提出的“公共阐释”理论,立基于“公共理性”之上。
围绕这一理论焦点,文艺理论界展开了热烈讨论。
其中,既有质疑与批评,更有肯定与延展。
前者或认为公共理性概念抽象而空洞,或认为公共阐释的达成并不在于公共理性,或认为不能用理性或非理性来区分是否为公共阐释;后者则从强弱度区分、语言学转向、交往理性、公共感性等视角,来补充与界定公共理性。
集中检视这些关于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公共阐释的学理基础与学术意义,丰富并完善公共理性、公共阐释的理论内涵与细节,进一步促进中国当代阐释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中图分类号:B0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24)03-0019-09Comments on the Research of Public Reason and Public InterpretationWANG Wei (Institute of Literature,Fuji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Fuzhou 350001,China)Key words:public reason;public interpretation;Chinese hermeneuticsAbstract:The theory of "public interpretation" proposed by Professor Zhang Jiang is based on "public reason",and around this focus there has been a heated discussion in the literary theory circle. Among them,there are more affirmation and extension than doubts and criticisms. The latter either thinks that the concept of public reason is abstract and empty,or that the achievement of public interpretation does not lie in public reason,or that it cannot be distinguished whether it is public interpretation by reason or irrationality. However,the former supplements and defines public reas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differentiation of strength and weakness,linguistic turn,communicative reason and public sensibility. Focusing on these studies on public reason and public interpretation will help u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academic significance of public interpretation,enrich and improve th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nd details of public reason and public interpretation,and furth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iscourse system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hermeneutics.最近一些年,闡释学是文艺理论界的焦点话题之一,吸引了一批知名学者与重要刊物的持续关注。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成为杰(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在当前英美话语霸权之下,学术界关于合法性理论存在大量误读误用现象,只有对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合法性资源流失及对策等问题加以辨正,尤其是对于暴力、政绩、信仰、对比、法理合法性资源及其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才能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合法性理论。
关键词:统治;权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资源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0)06-0024-04作者简介:成为杰(1983-),男,山东泰安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08级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合法性,执政文化,政治信仰。
收稿日期:2010-09-08①合法性的历史形成论容易造成执政者的异化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反对中国共产党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提出要“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经验显示,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即统治,引者注,下同)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
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及开发其合法性,而由于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连带地也导致了不同的服从形态、不同的行政系统,以及不同的支配方式。
”[1]可见,合法性问题是整个政治系统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在理论和现实上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政治学的重建与对西方(更确切的说是英美)打开国门几乎同时,所以在政治学界西方的观点尤其是英美的观点影响甚大。
而合法性理论实际上一直是以德语作家(影响力最大的是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为主流观点的理论,所以造成了当代学术界对于合法性理论普遍存在误读误用现象,也就不能对当前现实中国政治进行有效的解释和有力的指导。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结合德语、英语作家的观点和关于历史现实的综合考察,对于合法性理论,尤其是合法性资源理论进行辨析,以求教于学术前辈及同仁。
公共行政的合法性美国学界的争论
公共行政的合法性:美国学界的争论2013年11月19日13:43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作者:孙宇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161993年,斯帕索(Michael W. Spicer)和特里(Larry D. Terry)率先创造了“公共行政的宪法学派”(the Constitutional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这一术语。
[1]按照他们的解释,受到美国宪法之父们的影响,宪法学派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公共行政的合法性。
由于美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的传统,政治学家、法学家和公共行政学家总是习惯于从解释宪法的角度捍卫自己的学术立场,这导致公共行政的宪法学派并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阵营。
不同的思想流派在寻找美国公共行政合法性的路径上存在着深刻的思想分歧和激烈的观点交锋,这被视做是契约主义与阐释主义之争。
无论谁占上风,一批学者的确在争论中深化了人们对公共行政合法性的理解,并开拓了公共行政学者的法学视界。
一、黑堡宣言的宪法主张:公共行政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秩序众所周知,黑堡宣言的标志是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公共行政与政策中心五位教授联合发表了《公共行政与治理过程:改变美国的政治对话》(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the Governance Process: Shifting the Political Dialogue)的论文。
基于黑堡宣言的理论主张所形成的黑堡学派是美国公共行政的宪法学派中的一个重要流派。
随后,黑堡学派所倡导的思想在《重建公共行政》(1990)、《重建民主的公共行政:现代的悖论和后现代的挑战》(1996)等专著中均有系统论述。
黑堡宣言开宗明义地指出,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公共行政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秩序。
公共行政不能仅囿于有能力在政治环境下实施管理,更需要有能力维护最广泛的公共利益并维系合乎宪法规范的治理过程。
作为治理的组成部分,公共行政要具备在较复杂的政治环境中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的能力,这使它区别于企业管理。
论公共阐释论中的三个主要概念
论公共阐释论中的三个主要概念作者:李一帅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9年第5期摘要:“公共”一词在东西方文化中的起源与发展不同,西方的“公共”强调共享视觉与空间,立足于群体行为的自发性、自觉性;而中国的“公共”强调“平等”“公正”“公平”的概念,立足于个体与群体的规范和准则。
公共阐释论既有“语言—认识”阐释行为上的共享职能,又有阐释话语中的规范和准则。
公共阐释论中“理解主体—文本—阐释者”三者的关系是以“文本”为中心展开的,阐释活动是连接他们所有之间彼此关系的纽带,文本的主体位置不变,理解主体和阐释者循环围绕文本进行公共阐释。
公共阐释论中的公共理性是一种理性共识,正如有感性美与理性美的区分,人与人之间先进入感性共识,而后走向具有知性层面和伦理层面的理性共识,公共阐释的过程即是寻找理性共识的过程。
关键词:公共阐释论;公共;文本;理性中图分类号:I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9)05-0127-06作者简介:李一帅,198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
20世纪诸多西方文论在阐释与解释、形式与范式、结构与解构中完成了一次次“语言的狂欢”。
诚然,20世纪主流西方阐释学文论对我们的文艺探讨起到了不可遮蔽的作用,借用西方阐释学文论,中国学界在阐释学中绽放了世纪之交前后十几年文艺争鸣的火花,但用“意志论”“存在论”“解释学”等20世纪西方文论观来解决我们中国当今文艺问题却未必再合适。
为解决中国阐释学如今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张江教授提出了“公共阐释论”[1],旨在反思西方阐释学中的问题,通过阐释来构建与他者的对话,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开辟出新的共享型精神场域,让阐释在理性的交流中获得新的价值。
一、作为“阐释”意义中的“公共”关于“公共”一词,哈贝马斯曾经进行过系统考察。
他认为在17世纪中叶,英国率先使用Public来代表“世界”或“人类”,法国用Le Public代表“公众”。
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成绩:《政治文化专题研究》课程论文题目: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专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研究方向:中国共产党与当代中国姓名:马惠梓评语:评阅教师:年月日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摘要公共权力指国家的权力,由一定社会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
说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应从公共权力内部的权力主体与客体的内在关系上去理解。
公共权力的二重性是合法性问题提出的逻辑前提,公共权力的发生机制是合法性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
合法性是制度化的价值选择,制度化是对合法性的确立和物质化表现。
公共权力的合法来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赞同和支持。
关键词公共权力;合法性;不对称关系;制度化本文在阅读周光辉教授的《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一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理解,对公共权力合法性的相关重要问题作了脉络梳理。
立足于何为公共权力、如何理解公共权力合法性,来分析公共权力合法性问题提出的原因、公共权力不对称与公共强制力,以及公共权力的制度化,从而得出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评判标准。
一、公共权力的基本内涵(一)权力与权力关系权力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中,权力关系表现为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一般来说,在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一方是作为发布命令者,而另一方作为接受命令者,接受命令者按照来自于对方的指令采取了相应的行为。
不管发布命令者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也不管服从是出自于自愿还是被迫,只要构成了支配与服从的人际关系就形成了基本的权力关系。
权力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权力关系的具体形式是可以改变的,但权力关系的本质是不能改变的,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行使权力一方被称之为权力主体,而服从的一方被称之为权力客体。
(二)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也称政治权力。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指国家的权力,由一定社会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
公共权力是与国家相联系的一种实现统治的力量。
这种力量并不是离开人的一种独立存在,而是在一定的人际关系中存在和作用,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公共权力关系,即由特定的人(或集团)所代表的权利主体与特定的人(或集体)所代表的权利客体之间构成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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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阐释论的合法性辨析傅其林DOI编码:10.19667/23-1070/c.2019.01.017在人类个体生存体悟与历史文化语境中,理解的丰富性和歧义性交相萌生,因而如何建构具有可公度的公共阐释一直纠缠着众多理论家。
本人从中西文学理论视野探讨张江教授提出的公共阐释论,通过从强制阐释论到公共阐释论的梳理,辨析公共阐释论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并进一步追寻公共阐释论拓展的可能空间。
一、从强制阐释论到公共阐释论《文学评论》2014年第6期发表张江的《强制阐释论》,对当代西方文学理论进行批判性分析,并试图重建中国当代文学理论,提出一种符合文学实践的新理论系统:“强制阐释是当代西方文论的基本特征和根本缺陷之一。
各种生发于文学场外的理论或科学原理纷纷被调入文学阐释话语中,或以前置的立场裁定文本意义和价值,或以非逻辑论证和反序认识的方式强行阐释经典文本,或以词语贴附和硬性镶嵌的方式重构文本,它们从根本上抹煞了文学理论及批评的本体特征,导引文论偏离了文学。
其理论缺陷表现为实践与理论的颠倒、具体与抽象的错位,以及局部与全局的分裂。
当代文学理论话语的建构必须坚持系统发育的原则,在吸纳进步因素的基础上,融合理论内部各个方向和各个层面,建构出符合文学实践的新理论系统。
”①近年来,张江通过深度批判与对话西方当代文学理论,不断推进中国本土理论建构,在批判中建构,公共阐释论可以说是标志性的展示与理论涌动的突围。
“公共阐释”这个新概念的提出与系统的中国资源的发掘与阐释,旨在为建构当代中国阐释学基本框架确立核心的范畴与理论原点,“在阐释学领域做出中国表达”。
②公共阐释论是从中西话语博弈中确立中国理论话语的原创性过程,这是文学的理论自觉与话语自觉,对于推进中国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命题无疑颇为重要。
张江的理论选取的立足点是阐释,通过对阐释的元语言分析,剖析当代西方文论的阐释机制及其根本问题,实现中国学界对西方文学理论价值判断的转型,从西方话语中心主义转向批判性审视西方文论话语。
在批判中包含着张江自身的理论意识与理论话语创造生产机制,因此在批判西方话语伊始就包含了新理论系统的考量。
但是,如何建构中国文学的新理论系统?此新理论系统具有怎样的合法性?这需要理论家的理论洞见与历史的积淀,需要理论家切入中国社会现实土壤,深入中国民族文化传统,领会当代中国人的精神文化特征及其需①张江:《强制阐释论》,《文学评论》2014年第6期,第5页。
②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第1页。
-141-求。
在此意义上说,公共阐释论纲则是“新理论系统”的具体化表达。
张江所提出的公共阐释论通过公共理性的奠基,确定阐释的真理性与交往公度性,从而彰显阐释的社会功能与精神文化的共享,试图超越西方文学理论的强制阐释的困惑。
二、公共阐释论的理论根据与规范美学公共阐释论试图超越当代西方文学理论的阐释形态,以阐释者为中介建构作者、文本与公众的交往关系,这不同于作家中心、作品中心、读者中心的文学阐释,事实上是以公共阐释来确立规范美学形态。
在后现代多元主义热潮之余提出公共阐释论具有学术价值,也具有学理根据。
理论根据在于公共阐释论以公共理性为核心,重新确立了理性在阐释中的规范性基础,主要包括三种维度:一是真理性与确定性的目标界定,这是规范价值的同一性设定,这是最为核心的学理根据。
人类历史中存在的确定的真理,成为公共阐释的可能性基础。
二是立足于语言交往的普遍规则,这是阐释的形式规则与逻辑机制,因为语言建立了主体间性的可能性,形成了意义与精神交往的媒介形式与逻辑框架。
三是依据大数定律与可重复性,共识、公度性、社会性、集体经验与之相联系,构成了阐释共识的可能性基础。
因此,通过理性、语言与共识建构了人类阐释的公共性,公共阐释也就得以建立,从而为规范性美学确定了理论基础。
应该说,在中西理论史上,对规范美学的建构有着丰富的资源。
在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孟子提出“以意逆志”“知人论世”的批评形态,事实蕴含着对阐释的共通性的追索。
《吕氏春秋》所曰伯牙鼓琴与其友钟子期的经典佳话成为中国阐释的理想基础。
寻求阐释认同的知音一直是中国文学批评的重要问题。
曹丕在《典论》中提出的观点是在寻求文学大业的价值规范:“盖君子审己以度人,故能免于斯累,而作《论文》。
”超越个人之己见,以超越时空,获得公共性。
刘勰的《文心雕龙》则是详尽论及文学阐释的公性以避免文人相轻与良莠不辨,他的公共性是来自于实践经验的积淀,“凡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故圆照之象,务先博观”。
①刘勰提出六观以沿波讨源,彰显隐含的真情意图,虽然“未为时流所称”,但经沈约首肯“深得文理”之后,成为中国文学批评的公共知识。
②虽然理论资源丰富复杂,但是中国传统的文论阐释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公共阐释论。
就西方学术界而言,公共阐释论的探讨则是系统而深入的,这是因为西方有着古老的理性传统,通过理性建立阐释的合法性根据。
哈贝马斯认为:“如果说过去的哲学学说有什么共同的地方,那就是他们都试图解释自身理性经验的途径,来思考世界的存在或世界的统一性。
”③在现代哲学中,康德的探索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他提出的三大批判建构了科学阐释、伦理阐释与美学阐释的规范性基础。
但是他从人的主体性角度来思考美学合法性带来了诸多困惑。
青年卢卡奇以“艺术作品存在,它是如何可能的?”追问作者、作品与读者的交往可能性,以规范性范畴建立起中介。
哈贝马斯则进一步从普通语用学出发确立交往理性的可能性,直接成为交往共同体建构的重要根基,为审美领域的规范性建构确立了基础。
笔者曾指出:“在审美的公共领域中,文艺作品获得承认或者批评,通过言语论断从而获得价值的合法性或者权威性。
如此看来,哈贝马斯关于审美领域的规范性基础可以成为文艺学学科的规范基础。
”④但是不论中西学界,公共阐释论没有得到明确的理论建构,尤其是在文学理论界没有很好地展开研究。
公共阐释论是在诊断当今中西人文学界尤其文学理论界之时弊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中国马克思主①刘勰:《文心雕龙》,范文澜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714页。
②《梁书·刘勰传》,载刘勰:《文心雕龙》,范文澜注,第1页。
③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14页。
④傅其林:《论哈贝马斯关于审美领域规范性基础的阐释——兼及文艺学规范性之反思》,《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44页。
-142-义文论的进一步发展,是钱中文提出的以人文精神为基础、以交往为机制的新理性精神文艺观的进一步开拓,这对中国规范美学的建构起着重要推动作用。
三、公共阐释论的限度公共阐释论仍然存在一些限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关于阐释的真理设定。
公共阐释的重要理论基地之一是确定性的真理设定。
就文学阐释而言,真理或者意义是以作者的意图来界定还是以阐释者的公共理性来确定,还是以公众的公度性来界定?张江的公共阐释论涉及三种路径,但是这三种路径如何得到统一,需要进一步思考。
公共阐释论的真理观存在两种意义的混淆:一是传统认识论或实在论意义的真理观,强调确定的同一逻辑的客观真理;二是以语言交往为基础的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共识观。
前者指自然科学意义的真理观,后者指社会科学意义的真理观。
前者指向确定性、本真性,后者意味着大数定律与公度性。
康德清晰地认识到科学的真理性与伦理道德理性的相同及其差异性,甚至悖论性,因此两者的混淆导致公共阐释的理据还不够稳固,学理意义还不够明确。
二是公共理性概念的阐释效力问题,公共理性的哲学基础仍然不够澄明。
张江把公共理性立足于人类理性,立足于理性本身,理性本身又体现为语言表达与语言规则,事实上重新回到传统哲学的理性、思维、逻辑、语言的统一命题。
这需要回应语言话语的多种差异性,譬如亚里士多德话语类型、卡西尔的两种话语、雅各布森的普通语言与诗性语言区分、塞尔言语行为类型中的虚构话语与非虚构话语等。
三是阐释的政治意识形态性带来了公共阐释的限度。
如果阐释是一种理性,归属一种话语,那么话语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生产。
话语的意识形态性意味着话语内在价值的矛盾、分歧、对抗,这就存在中国传统文学阐释的主流意识形态、西方现代文学阐释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马克思主义阐释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复杂关系。
这就必然导致公共阐释的有限性,导致人类理性统一性的瓦解,或者可以说只具有理性的形式符号框架,而具体意识形态与价值取向存在多元互动。
四是时空差异性导致公共阐释必然是历史性的,必然是空间化、区域化的。
人类历史意识的流转形成阐释的不同范式。
跨文化与全球性的交往、中西文化差异导致人类阐释的误解蔓延,语言规则、逻辑规则无疑具有文化的差异性,不同文化族群如何找到公共理性和公共阐释的纽带?五是公共阐释的实践机制问题。
公共阐释试图从个体阐释走向公共性,从私人领域升华为公共视域,如本雅明所提出的从评注走向批判,从客体内容走向真理性内容,这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阐释路径。
但是公共理性如何在文学公共阐释中发挥作用,个体阐释如何建构个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仍然缺乏实践性机制。
因而,主体如何开展公共阐释工作?公共阐释的经典个案有哪些?因此,公共阐释论虽然对规范阐释和规范美学的建构有助益,但是在理论限度上也是明显的,一种更为合理的且能推进阐释本身的公共阐释论还需要深入思考与论证。
四、公共阐释论的辩证建构公共阐释论打开了当代文学理论新的哲学基础与理论空间,有助于推进中西精神交往共同体的建构,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是有促进意义的。
此理论拥有广泛的意义生长点。
在笔者看来,公共阐释论仍需要在五个方面进行理论论证。
一是区分理性概念的多种意义。
人类理性作为一个宏观范畴,是世界不同文化所内含的,虽然各自以不同的概念名称加以命名,如中文中的“理”“理性”、英文中的“reason”、德语中的“Grund”、俄语中的“причина”等,即使在同一语言文学系统之中理性概念也具有多元的意义。
公共阐释作为当代公共空间与阐释的整合,以公共理性作为基础,应该在人类普遍理性的理论论证基础上充分论析理性内在-143-的分化,处理理性分化之间的异同。
因此需要在学理上批判地审视康德认识工具合理性、道德实践合理性与审美合理性三种理性概念,韦伯关于现代科学、伦理、艺术领域的合理性分化的理性概念,尤其充分讨论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概念与赫勒的两种理性概念。
对已有理性概念的批判性辨析,辩证处理自然科学阐释与人文科学阐释的关系,重新提出解决趣味无争辩的论题,无疑会深化公共阐释与公共理性的学理基础。
二是探讨公共阐释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
目前公共阐释论考虑了阐释的确定性与真理性,颇有洞见地提出阐释的多元与宽容,提出了“公共理性认证确定语境下多元语义的确定性,宽容同一语义的多元理解”,这种多元是有限的多元、“有边界约束”的多元,“文本阐释意义为确当阈域内的有限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