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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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7]14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7.09
【实施日期】2007.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142号)
南昌、九江、萍乡、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 2007年7月1日前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的纳税人,按其最近一年(满12个月)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的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期内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凡规定行业产品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的,均予以认定。

认定后连续一
年(满12个月)的产品销售额比重低于50%的,应即取消认定。

2007年7月1日(含)后的新办企业,采取预计产品销售额比重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但在办理第一次退税前未达比重的,暂不予以退税,待达到规定比例后一并计算退税;如果满一年仍未达比重的,应即取消认定。

(二)高新技术产业的纳税人凭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进行认定,纳税人应提供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无证书的不得认定。

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中的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纳税人,均按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认定、统计。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4]26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11.02【实施日期】2004.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函[2004]26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税务登记认定管理(一)开业(变更)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变更)登记实行登记备查制,纳税人符合开业(变更)条件、手续完备的,即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再由办税服务厅将办理情况及时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征管部门复核后根据征管范围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核查后进行税种、票种核定。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由办税服务厅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后,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先进行实地核查再办理开业(变更)登记。

内、外资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出口退税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办法,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国税机关办理。

政府部门设有统一办证中心的,在设区市城区可以实行集中受理。

(二)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实行登记备查制,即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下户核查;征管部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业登记、核查情况,并进行实地抽查。

对纳税人停业到期未申请延续的,视同复业处理,不再办理复业登记。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审批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组织清算,税源管理部门清算结束转征管部门复核审批后注销。

清算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由征管部门复核后统一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12.27
•【字号】赣国税函[2001]473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
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1]473号2001年12月27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给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一次性补偿金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应由审批的国税机关视情确定在3年内均匀摊销。

三、企业给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一次性补偿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至
200万元(含)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四、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赣国税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0号2006年1月13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2.部分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3.税收减免文书(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强化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15•【字号】赣国税发[2001]277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1]277号2001年10月15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职能部门负责。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第三条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期缴纳税款。

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在现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等意外事故。

(一)水、火、冰冷雹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可供纳税人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抢劫、偷盗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纳税期当期发生短期较大数额货款拖欠。

第四条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必须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延期的理由。

第五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必须提交能说明需要延期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报告;(二)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三)国家政策调整依据;(四)货款拖欠情况说明;(五)纳税期财务、会计报表;(六)纳税期期末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七)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7]17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7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大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整改落实力度,保障政风行风建设实效,切实优化全省国税系统政务环境,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情况督查制度》和《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西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一、报告内容(一)在政风行风建设专项工作中,群众反映的对各级国税机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纠风部门和上级国税机关在工作检查、明查暗访和群众投诉中发现并反馈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三)各级国税机关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政风行风问题的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政风行风建设日常和专项工作中通过自查自纠收集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二、报告时间(一)对上级国税机关下发和政风行风建设专项工作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有整改期限的在限期内上报,没有注明整改期限,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结果,需要长期整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计划,待整改结束后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二)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纠风部门在工作检查、明查暗访和群众投诉中发现并反馈政风行风建设方面意见、建议和问题,在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情况,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12.29【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一)破产企业需提供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十二)外资企业需提供注销前一会计年度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最后一期验资报告;
(十三)符合注销条件的各类纳税人,税务机关自收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在税款清算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结清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做好发票、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税收票证缴销等后,持税务登记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二)未验销的各类发票;
(三)发票专用章;
(四)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需提供防伪税控金税卡和IC卡。
(五)出口退税企业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六)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经营的有关批文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等有关证明文件,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决定书;
机构出具的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分支机构属“就地预缴”企业的,需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的最后一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九)申请注销纳税人类型为总机构的需提供分支机构注销通知书;
(十)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发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清理的证明;
审批表》(见附件),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和申请注销原因并加盖公章(单位纳税人盖公章,
个体工商户已领购发票的盖发票专用章,未领购发票的由业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当场填写注
销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四、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6]18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10
【实施日期】200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185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据全省2005年和2006年1至5月统计数据显示,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畸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

为切实加强税源管理,降低零(负)申报率,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过高的零(负)申报率,降低了税源税负水平,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破坏了诚信纳税秩序。

尽管导致零(负)申报率过高的原因很多,但客观上反映出部分国税机关领导对纳税申报不够重视、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

因此,各级国税局务必充分认识零(负)申报率偏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端
正态度,认真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全省税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坚决降低零(负)申报率,使全省零(负)申报率每年下降5个百分点,将零(负)申报率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洪地税发[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地税发〔2008〕248号)各县、区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举报电话记录》格式;2、《信访办结呈批单》格式3、《信访件登记一览表》格式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增强纳税工作的透明度,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区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态度、质量与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地税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受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平、无偿、效率的原则;(二)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便于纳税人监督的原则;(三)统一受理的原则;(四)认真负责,诚恳热情的原则;(五)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第五条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好风光好风光恢复供货才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负责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市、各县(区)局以及负有税款征收开票业务的市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局”)的国税系统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对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操作有关使用税收票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其他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级局计统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领发税收票证的市、县级局必须配备票证管理人员(简称“票管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市、县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本市国税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票管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市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2.负责本市税收票证的领发、指导及核算工作;3.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检查及指导工作;4.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二、县级局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2.指导和监督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3.对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5.组织本级和下属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6.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三、使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票管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2.指导和监督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其他单位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3.对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其他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收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收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收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及收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民字〔2004〕73号市直各部门、市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了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方针,规范全市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全市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及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市、区(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均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后30日内主动到属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民间组织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策。

1、民间组织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规定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各级政府资助和按照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8.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
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8月15日挂牌成立,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自挂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启用新的行政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相关工作。

现将其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
邮政编码:330003
联系电话: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等长效机制建设配套制度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等长效机制建设配套制度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等长效机制建设配套制度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赣国税发[2007]187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等长效机制建设配套制度措施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8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健全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等长效机制建设配套制度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为切实抓好政风行风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风行风建设水平,健全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国税事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政风行风建设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

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推进全省国税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机制,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和政风行风建设,为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必须把政风行风建设列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落实“以岗两责”,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与税收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坚持“思想教育是基础,日常管理是保证,制度落实是重点,严格监督是关键,群众满意是标准”的基本经验,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在“深化、细化、强化”上下功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21•【字号】赣国税发[2005]22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2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赣国税发[2005]188号),现就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全省所有缴纳增值税的个人,不再区分城市、县城(镇)和农村。

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从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三、本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划分标准以综合征管软件中列明的2005年6月份“双定”额为准,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免征增值税,本年度不得由于起征点提高而重新核定“双定”额。

少数纳税人原“双定”额偏低、但实际经营额已达到起征点、不调整将影响税负公平、且其他纳税人意见较大的,由县级主管国税局集体研究,分户列明情况报设区市国税局批准后可在本年内予以适当调整。

四、为确保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省局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政策宣传。

增值税起征点再次提高,是省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民创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总局2002年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提高起征点的政策。

对由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所造成的地方财政减收,要及时向当地党政加强汇报,争取支持;要在新闻媒体、办税场所、纳税人集中的地方广泛宣传,张贴公告,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新政策。

二是要加强个体税收征管。

要在加强对起征点以上纳税户的税收征管的同时,大力加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合理评定销售定额,减少漏征漏管户和“走失逃亡”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服务直通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服务直通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服务直通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赣国税发[2005]238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服务直通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38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和谐创业、富民兴赣的重大决策,省局决定以“税收服务直通车”的方式,加强省、设区市两级国税局与纳税人之间的工作联系,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现将《税收服务直通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设区市国税局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税收服务直通车”具体方案,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切实加强与其工作联系和税收服务工作。

附件:省国税局“税收服务直通车”企业名单二○○五年九月五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服务直通车”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设区市国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工作联系,更好地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决定对部分重点、龙头企业开通“税收服务直通车”。

一、“税收服务直通车”的服务宗旨“税收服务直通车”是由省、设区市国税局直接为部分纳税信誉好的重点税源企业、支柱产业龙头企业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税收服务通道和税收服务方式。

其服务宗旨是:通过与纳税人的直接联系沟通,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税收公正执法、科学管理、诚信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创业、加快发展。

二、“税收服务直通车”的服务对象“税收服务直通车”的服务对象为重点税源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

省国税局目前首批暂定17个主要行业、35户企业(名单附后),设区市国税局服务对象由其自行确定。

三、“税收服务直通车”的服务内容(一)党委、政府等部门交办或其他需紧急处理的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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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南国税发〔2009〕24号
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取得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国税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下列要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依据《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局认定小组研究批准,同意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各主管单位应在认定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金税工程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等情况,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尤其对新办商贸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两头在外
的商贸企业(带★字)要重点监控。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县局取消其资格。

附件: 1、取得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名单 2、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名单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昌县国税局办公室2009年3月26日印发打字:胡小青校对:税政法规科舒万芳
取得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名单
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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