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28•【文号】财教[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28日财教[2007]16号)广电总局:为加强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国产电影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局,请认真执行。
附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国产电影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国产影片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放映,加强国产电影保护和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的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国电影华表奖及夏衍剧本奖的奖励;(二)资助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创作及影片摄制;(三)资助优秀国产影片的生产和影片宣传、发行、放映以及购买公益性放映版权;(四)资助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的更新改造以及数字电影研发、推广、制作和设备购置;(五)资助农村电影;(六)资助打击走私盗版、保护电影版权;(七)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一)奖励金:规定奖项的奖励资金;(二)设备购置费: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对现有的电影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于向农村发放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购置费等;(三)版权购置费: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影片版权购置费用,包括优秀国产影片公益性放映版权购置费、供农村公益放映的国产影片版权购置费等;(四)其他相关费用: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奖项评审费、资助费、补贴费等相关费用;(五)经财政部批准支出的其他费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四)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五)教育费附加重点向企业办社会职能倾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八条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5•【字号】甘政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2]14号2002年2月25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然后向地(州、市)财政返还40%,再分别由省和地(州、市)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继续按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和《甘肃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甘财行发[1998]104号)执行。
对省级使用部分,在支出范围不变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精神文明办公室在安排支出项目时,统筹考虑重大文化精品生产和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二、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一)加大公益型文化设施建设的力度并将其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
城镇新建或改造小区,要按小区的规划规模配套建设文化设施,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文计发[2002]50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10.23
【实施日期】200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
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文计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财务局:
为了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鼓励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创作生产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5]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款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省级储备肉、食糖、食盐等副食品储备费用支出。
(二)省内(外)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灾情时,组织调运省级储备商品到灾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市场出现供需矛盾时,将省级储备物资部分或全部投放市场形成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对副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挖潜(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给予的贴息或补助。
(五)对扩大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给予的适当补助。
(六)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储备、流通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补助。
(七)需要储备的其他商品储备支出。
第三章储备管理第五条副食品储备库点根据东、中、西相结合的原则选择确定。
第六条副食品储备承储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即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量和储备费标准核算包干数,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储备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公开竞标。
2023年度甘肃省艺术创作扶持工程(甘肃省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含项目申报表)
附件12023年度甘肃省艺术创作扶持工程(甘肃省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根据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肃省“十四五”时期艺术创作展演规划》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舞台艺术创作扶持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提升艺术创作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凝聚文艺原创能力,创作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二、资助范围(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三)舞台艺术创作扶持项目将对重点大型舞台剧目和精品剧目择优进行滚动资助。
三、资助额度舞台艺术创作扶持项目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定资助额度:(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重大主题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资助最高额度为150万元;戏曲、话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项目资助最高额度为50万元;小剧场戏剧最高资助额度为3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本《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便全面推进就业工作。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就业局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所有依法征收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失业保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劳动力市场资金等。
第三条甘肃省就业局是本办法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决策、资金使用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同时也是资金的发放机构。
第四条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甘肃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资金。
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职业培训的费用补贴;2.失业期间的生活补贴;3.失业人员的创业扶持;4.劳动力转岗的费用支持;5.其他与就业相关的费用支持。
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应当在资金使用前提交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单位和个人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甘肃省就业局的要求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报备,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和报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后,需按规定向甘肃省就业局报备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材料。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财务问题,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配合甘肃省就业局的审计和核查工作。
三、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甘肃省就业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2.暂停资金的发放和使用;3.撤销资金的使用权限;4.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执业资格限制或取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方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21]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21]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151号8、关于印发?根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开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2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1]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一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一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省委办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一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省委办发〔2006〕46号2006年7月20日)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十一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十一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建国以来我省第一个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规划》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规划和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促进《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通过认真贯彻实施《规划》,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推动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甘肃省“十一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内容。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对实现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全省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形势分析“十五”期间,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成效显著。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老龄办各处,厅直属各单位:《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民政厅2017年11月14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2017年11月17日甘肃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监管,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县配套列支的,专门用于民政服务对象和民政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管理、违纪追责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行业监管与纪检、审计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分配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发放程序,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具体情况,制定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收到上级拨款文件之日、本级拨款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肃省文化产业的和发展的支持,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和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创意产业、影视制作、文化旅游等领域。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从省级文化产业税收中划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统一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条件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有意向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填写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指定的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内容、经费预算、进展计划、项目计划等信息,并提供充分的申请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政策要求的程度。
第十二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的拨付对象和金额。
第十三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的和发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引进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六条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接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项目进展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执行,并及时向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戏剧大省建设步伐,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长效机制,带动和促进全省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甘肃戏剧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甘办发〔〕号)精神,设立精品剧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厅安排用于扶持甘肃省精品剧目项目的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该项资金属政府引导资金,各受助单位仍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创作生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建立机制、择优扶持,创新方式、注重效益,追踪监督、提高效益。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精品剧目是指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富有甘肃地域特色、树立甘肃新形象为主要内容,具有冲刺国家大奖水准和良好市场前景的舞台艺术作品。
第五条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必须是甘肃省各级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戏剧创作和演出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包括:(一)优秀舞台剧目的创排补助。
(二)获得国家级大奖的舞台剧目的奖励。
(三)精品剧目的展演经费。
(四)资助优秀戏剧人才培养。
(五)资助戏剧研究和精品推介。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前期资助、以奖代补、后期奖励等方式,具体如下:(一)对各级文艺单位承担创排的重大舞台精品项目,经评估后主要采取前期资助方式。
(二)对获得全国性奖项的作品主要采取后期奖励的方式。
(三)对精品剧目为获得国家级奖励评比而参加的演出及获得相关奖励后的汇报演出,主要采取前期资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四)对优秀戏剧人才培养主要采取前期资助的方式。
(五)对戏剧研究和精品推荐主要采取前期资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填写《甘肃省精品剧目项目经费申请表》,并提供项目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学脚本等相关材料。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甘政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四日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有关要求及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
其中财政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已纳入相关财政专户管理的强农惠农资金,继续按原管理办法下达拨付到县市区。
第三条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暂无条件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县市区,统一按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财政厅确定一家金融单位为全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金融机构。
省财政厅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强农惠农资金支付管理。
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国产电影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国产影片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电影人才队伍建设、国产电影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中国电影华表奖和夏衍杯优秀电影剧本奖的评选、奖励。
(二)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剧本创作。
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创作,高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影片剧本创作,以及创作采风、剧本研讨和论证等活动.(三)资助优秀国产影片摄制。
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重点题材影片、少儿和农村题材影片、少数民族题材影片、动画影片、新闻纪录影片、长科教影片以及重点推荐影片的摄制。
(四)资助优秀国产影片宣传推广。
包括:优秀国产影片媒体宣传推介、开展电影展映活动等.1(五)资助国产电影“走出去”.包括:组织实施中国电影海外推广活动,参加国际电影节、境外中国电影展等;按照对等原则在国内举办外国电影展活动。
(六)资助电影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对电影创作和创意型人才、电影技术型人才、电影市场型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举办电影人才培训和研修活动等。
(七)资助电影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包括:影片数字化多层次应用、电影新应用领域拓展等。
(八)资助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版权.(九)资助打击电影走私盗版、保护电影版权.(十)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产电影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建议,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和《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等规定,结合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甘肃省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中央与省级4:6比例分成,缴入甘肃省省级国库的资金,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收定支、强化引导、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组成甘肃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负责征缴管理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省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资办)设在省委宣传部电影处,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算安排和决算编制、账务核算、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五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第六条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
第七条电影专项资金由省专资办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于每月8日前,向省专资办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上月电影票房收入相应的电影专项资金。
省专资办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申报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责令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八条省专资办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规定实行集中汇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戏剧大省建设步伐,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长效机制,带动和促进全省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甘肃戏剧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甘办发〔〕号)精神,设立精品剧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厅安排用于扶持甘肃省精品剧目项目的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该项资金属政府引导资金,各受助单位仍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创作生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建立机制、择优扶持,创新方式、注重效益,追踪监督、提高效益。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精品剧目是指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富有甘肃地域特色、树立甘肃新形象为主要内容,具有冲刺国家大奖水准和良好市场前景的舞台艺术作品。
第五条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必须是甘肃省各级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戏剧创作和演出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包括:
(一)优秀舞台剧目的创排补助。
(二)获得国家级大奖的舞台剧目的奖励。
(三)精品剧目的展演经费。
(四)资助优秀戏剧人才培养。
(五)资助戏剧研究和精品推介。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前期资助、以奖代补、后期奖励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对各级文艺单位承担创排的重大舞台精品项目,经评估后主要采取前期资助方式。
(二)对获得全国性奖项的作品主要采取后期奖励的方式。
(三)对精品剧目为获得国家级奖励评比而参加的演出及获得相关奖励后的汇报演出,主要采取前期资助和以奖代
补的方式。
(四)对优秀戏剧人才培养主要采取前期资助的方式。
(五)对戏剧研究和精品推荐主要采取前期资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填写《甘肃省精品剧目项目经费申请表》,并提供项目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学脚本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请实行逐级申报制。
每年月份,各级文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各级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省文化厅遴选后报省委宣传部初审。
第十条成立甘肃省精品剧目专家评审委员会。
组织专家,对初审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报告,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成立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有关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每年月,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对精品剧目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省文化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一式四份,省委宣传
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各保留一份)。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省级企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州)、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除奖励性项目一次性拨付外,其余项目按工作进度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由省财政分期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及审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年终,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报告。
第十六条当年项目未完成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对因故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
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继续用于当年舞台精品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完成情况好的项目,可以加快资金拨付;对社会效益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加奖励性资助;对完成情况差的项目,减拨、停拨直至取消资助。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
对出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资金用途的;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核减、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精品剧目项目经费申请表
、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
附件:
甘肃省精品剧目项目经费申请表
附件:
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使用
任务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把甘肃建设成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甘肃戏剧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省上专门设立了精品剧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精品剧目的创作与生产。
根据《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入选精品剧目的单位须签订《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以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公正、规范合理使用。
现就项目的创作生产及专项资金使用等,签订如下任务书:
一、主要任务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断增强甘肃戏剧在全国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甘肃戏剧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大力推进体现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要求、具有甘肃特色的戏剧大省建设,带动全省文艺事业的全面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始终保持和弘扬甘肃戏剧的优势地位。
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创作更多反映时代主旋律的戏剧作品,努力实现题材、形式、风格、样式的多样化,立足本土历史和现实文化资源,推出一批打得响、留得下、传得开,既叫好又叫座的优秀精品剧目,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长效机制。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实施精品剧目创作生产。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兴起文化建设新高潮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戏剧大省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戏剧精品剧目创作生产作为全省文化建设的着力点和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突破口,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责,每月将进展情况上报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和省戏剧大省建设领导小组。
二、经费资助与管理办法
、精品剧目经费严格按照《甘肃省精品剧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前期资助、以奖代补、后期奖励等方式,此项目采取方式,总额度为万元(大写)。
同时,根据项目完成质量和进度情况适当调整拨付额度。
、本项目自年月至年月完成。
、本项目按进度分批拨付,首期拨付资金万元(大写)。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项目单位要将项目最终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省戏剧大省建设领导小组。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审核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并以此确定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以上任务书经省文化厅同资助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省文化厅(盖章):
资助项目单位(盖章):
年月日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