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政策】上海网络小贷监管办法出炉:个人限额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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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

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

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2017年以来,一线城市悉数推出网贷监管细则,从严推进穿透式监管,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重磅新规:蚂蚁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面临严监管

重磅新规:蚂蚁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面临严监管

重磅新规来袭:蚂蚁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面临严监管2020年11月2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二是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许可。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三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注册资本:第十条,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控股股东:第八条,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互联网平台:第九条,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对外融资,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对外融资方面,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图解《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备案流程

图解《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备案流程

图解《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备案流程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正式对外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海网贷管理办法),消息一出,业内人士纷纷重点关注,期望这个监管办法对P2P行业带来新的曙光。

本文中,将会重点图解上海P2P备案流程,其次将对该办法提出一些思考和疑问。

一、上海市P2P备案流程图解可以看出,此次上海网贷管理办法规定十分细致入微,而且重点放在备案登记的管理上。

笔者看后感觉备案登记的流程十分复杂,所以将本次办法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相关规定,做一个流程化的整理,望大家对备案流程有一个清晰化的了解。

图1.备案登记申请流程上图涉及相关法条: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P2P平台应在领取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登记。

2.《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P2P平台申请备案后监管部门要公示1个月。

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P2P平台申请备案的提交材料。

第12条规定了监管部门对备案的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14条规定了律所、会计所出具的意见书和提交期限。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了对新老平台的审查期限和决定期限。

图2.备案后的管理1.《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P2P平台应当在完成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ICP许可、资金存管事项。

第18条规定,P2P平台应当在完成备案后3个月内接入本市征信系统。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了P2P平台完成备案后需要完成ICP许可、银行存管、信息公示事项。

关于《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三个思考思考一:网贷机构对接征信系统的积极影响《上海网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网贷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沪工商网[2014]19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1【实施日期】201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网[2014]190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1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站内经营者,是指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鼓励和支持平台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强化自律管理,提升信用建设水平。

第三方支付限额规定是怎样的

第三方支付限额规定是怎样的

第三方支付限额规定是怎样的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购物、缴费还是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为我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相关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限额规定。

那么,这些限额规定究竟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白第三方支付限额规定的制定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大规模的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自身的资金安全,避免因误操作或账户被盗等原因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限额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和年度累计交易限额。

就单日累计交易限额而言,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支付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通过某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快捷支付时,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可能为 5 万元;而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可能相对较低,一般在 1 万元左右。

年度累计交易限额方面,通常也会根据不同的支付平台和用户身份进行区分。

对于个人用户来说,年度累计交易限额可能在20 万元左右。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属于实名认证等级较高的情况,那么年度累计交易限额可能会相应提高。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交易,如跨境支付、投资理财等,也有专门的限额规定。

在跨境支付方面,为了符合外汇管理政策和防范资金非法跨境流动,限额通常会比较严格。

而在投资理财领域,第三方支付的限额则会根据具体的投资产品和监管要求来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方支付限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相关监管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风险状况以及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对限额规定进行调整和优化。

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第三方支付限额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帮助我们合理规划资金使用,避免在支付过程中因超出限额而导致交易失败。

其次,有助于我们增强风险意识,保护个人资金安全。

如果在日常支付中遇到限额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内部讨论稿出炉平台注册新增信息安全回执内部人士指出,沪版地方监管细则出台在即,总体监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区域的监管细则。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将明确界定于在上海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

但从当前网贷机构运营过程中以及在过去两至三年的时间里多个案例可以发现,在上海地区的问题平台并不仅仅集中于注册在该市的机构,大量注册在其他省市区的平台将业务总部设立于上海,或运营主体由上海总部控制,基于重重原因欺诈、跑路等事件频出。

此外,大量注册在上海的大规模平台均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关联公司等。

这些平台的规范标准是否需要符合沪版网贷监管办法并没有在上述《实施办法》中体现出来。

此外,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该内部讨论稿还详细制定了关于上海市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所需要呈交的具体材料,共计12项。

20xx年11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指引》规定,新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共需要九大材料。

此后各地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指引》地方版。

截至目前,广东省以及厦门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新平台备案登记暂行办法。

其中广东省共计需要13项材料,而厦门市共计需要12项材料。

记者对比了上海市新设立平台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与《指引》给出内容,在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并需要事前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同时,还需要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此前,网贷业内人士指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电子合同在线签约已经成为常规化,由此,司法鉴定服务外延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趋势,电子数据存证成为新平台的“标配”。

在厦门出台的地方备案细则中,也明确指出了第三方电子书存证平台,记者获悉,该平台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证云”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已经出台,这个政策对于上海市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是对这个政策的全文解读:一、政策背景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企业融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出台了《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

二、政策宗旨这个政策的主要宗旨是鼓励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增强其发展潜力和活力。

三、政策内容1.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小微企业的发放贷款总量,二是对小微企业的结构性贷款,三是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利率政策。

2.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D级为最低等级。

按照考核指标的不同,每个指标评定的等级可能会有所不同。

3.考核奖励对于表现优秀的银行,将会有一定的奖励。

奖励方式包括财政奖励、金融奖励等多种方式。

四、政策解读从政策的主要内容来看,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绩效考核:政策的主要考核指标是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质量,通过绩效考核来激励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2.鼓励创新:政策不局限于支持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样鼓励银行设计出创新的金融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

3.注重合规:政策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结构性贷款,表明政策不仅鼓励银行扩大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规模,同时也要求银行必须按照合规标准发放贷款。

综上所述,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实施,将会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也会刺激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对于上海市的小型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

银监会下发网络小贷整治方案1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

银监会下发网络小贷整治方案1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

银监会下发网络小贷整治方案1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作者:王淑媛来源:《投资有道》2018年第01期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于12月8日签发,旨在“通过本次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

”对于排查和整治内容,重点为以下11个方面:1、严格管理审批权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已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

2、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

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特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当地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当地无相关监管制度的应尽快补齐),主要审查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核查获批经营资质的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3、股权管理。

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4、表内融资。

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5、资产证券化等融资。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否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沪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沪府办〔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7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防范和化解本市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风险,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实施方案》”)和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规范本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及相关领域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引导、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统一要求,明确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促使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2.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处置风险。

同时,做好风险评估,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

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

上海市网贷监管细则变更名称;变更住所;(三)变更组织形式;(四)变更注册资本;(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分立、合并、重组,或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八)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九)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项变更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计划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并注销备案登记。

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请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第二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沪银监发[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发〔2013〕140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为加大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力度,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确保制度先行并加强执行力,高度重视员工操守与行为规范,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有投资风险的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代销行为。

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应遵循全面管理、系统控制、风险匹配、内控监督、销售透明、风险隔离及资质管理七项原则,并加强流程、信息披露、网点、人员等核心环节的管理。

一、代销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商业银行应遵循全面管理原则,高度重视代销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做实全流程管理和销售前、中、后端控制,建立包括对被代理机构和代销产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规范、销售行为控制、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面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对客户负责,对被代理机构、代销产品及客户本身的适合度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三)商业银行应遵循系统控制原则,完善本行代销业务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到销售过程“机控到位”。

(四)商业银行应遵循内控监督原则,制定实施代销质量内部调查和监督制度,建立风险、合规、内审等多条线监督机制,将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所有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纳入监督。

上海市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市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市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汇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贷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上海网贷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有关规定,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经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网贷企业应根据本指引规定向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鼓励网贷企业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涉及本企业的更多信息。

第四条网贷企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五条网贷企业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六条网贷企业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员工情况。

(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主要产品(服务)种类、各类产品(服务)基本情况。

(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交易发生情况、交易余额情况、逾期交易情况。

(四)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五)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合作机构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如有)、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

第七条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主体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有关业务许可证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的证照;近3年获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表彰、奖励情况,及近3年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处罚情况等。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至少应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或个人)基本情况。

(三)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及运作情况;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情况(包括是否受过有关行政、刑事处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对比解读:四大细节和亮点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对比解读:四大细节和亮点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对比解读:四大细节和亮点文/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6月1日正值儿童节,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分为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几大部分。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内容十分详细,每一部分均作出具体规定和具体时间节点。

与此前广东和厦门出台的网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或备案细则相比来看,仍有不少亮点。

本文将主要介绍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部分。

一、选择上海本地有经营实体的银行进行存管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明确要求网贷平台在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银行资金存管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备。

其中“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这一条要求上海平台只能选择本地银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作为存管行,其实此前北京也有类似规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沈鸿指明曾表示在京的网贷机构,原则上只能选择北京本地银行或在北京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由于具备网贷资金存管的银行并不多,在备案之前,在京网贷机构也可以找外省市银行进行存管,不影响整改验收。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有21家。

在与上海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银行中,江西银行与12家上海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新网银行,签约8家;徽商银行和广东华兴银行并列第三,分别有5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4家。

图1已与上海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银行分布情况数据来源: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从与上海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银行来看,目前仍以城商行为主,因此这19家开展上海网贷存管业务的银行中有11家在上海没有设立网点,签约排名前三的银行在上海均没有设立网点。

另外,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有42家平台与在上海未设网点的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其中有13家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沪财企[2012]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6.19【实施日期】2012.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52号)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各商业银行: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市区(县)联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试点,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本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

上海网上贷款监管规则

上海网上贷款监管规则

上海网上贷款监管规则上海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内部会议,讨论分发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纸质版,明确指出本次讨论稿为内部信息。

以下是边肖收集的关于上海网贷监管规定的最新消息。

欢迎阅读!上海网贷监管规则内部讨论稿发布平台注册新信息安全回执业内人士指出,上海版地方监管规定指日可待,整体监管方式已经超过其他地区的监管规定。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将明确界定为在上海注册的从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公司法人。

但从目前网贷机构的运营流程和近两三年的几个案例中可以发现,上海的问题平台并不仅仅集中在市内注册的机构,而是大量在外省市注册的平台在上海设立了业务总部,或者说运营主体由上海总部控制,诈骗、跑路等事件频发,原因很多。

此外,大量在上海注册的大型平台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这些平台的标准是否需要符合上海版网贷监管办法,在上述《实施办法》中没有体现。

此外,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内部讨论稿还详细制定了新设立的上海市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共12项。

20xx年11月,银监会、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指引》,规定新设立的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机构需要9个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此后,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指引》的当地版本。

截至目前,广东省和厦门市已发布《地方新平台注册暂行办法》。

广东省需要13种材料,厦门需要12种材料。

记者将上海新设立平台注册备案所需材料与《指引》中给出的内容进行了对比。

除了9份材料外,上海还需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要提前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国家信息安全一级(三级)防护体系要求的证明材料。

同时需要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管平台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此前,网贷行业人士指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网上签署电子合同已经成为惯例,因此,司法认证服务的延伸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趋势,电子数据存管已经成为新平台的标准。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统计农村信用社客户大额贷款情况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统计农村信用社客户大额贷款情况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统计农村信用社客户大额贷款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11.19•【字号】上海银监发[2004]434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统计农村信用社客户大额贷款情况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4]434号2004年11月19日)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客户大额贷款进行统计的通知》(银监合[2004]33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全面掌握上海市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集中度情况,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上海银监局决定建立农村信用社客户大额贷款定期统计上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

以全市为单位,你联社上报辖内所有农村信用社借款余额1亿元(含)以上的所有客户。

二、上报时间。

自2004年12月31日开始上报。

附表1“农村信用社客户大额贷款统计表”及附表2“农村信用社客户大额贷款逐笔统计表”均为半年报,于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之前报我局(合作处),同时附一份文字分析材料。

文字分析材料要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详尽分析大额贷款客户的借款、还款、付息及影响还款付息的因素、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前景等情况,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报送方式。

书面与电子格式同时报送。

1.书面报送不需正式行文,但落款及表格须加盖你联社公章。

来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2006室(邮编:200120)。

2.电子报送采用点对点拨号方式,拨号电话:68886153。

四、其他要求。

你联社一是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向我局(合作处)报送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同时应确保联系渠道的畅通,联系人应熟悉相关情况,能随时提供客户大额贷款的详细材料;二是遇有重大事项,如严重违规、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要及时上报专项材料。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解析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解析
区监管部门审查工作50个工作日(约2个半月) 市金融办审查工作50个工作日(约2个半月)
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1个月) 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
关于ICP证的解释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只需要提供ICP备案号即可。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 在6个月内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各监管机构负责内容
备案登记办理程序:
备案登记办理程序:
1.向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50 个工作日) 2.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个月) 3.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 4.市金融办予以备案登记(50个工作日)
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1.备案登记申请书
8.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银行存管的解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 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接入网络征信系统
客户管理制度
POWERPOINT
感谢您的耐心观看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解析
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注册的公司法人 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上海市的监管机构: 1.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 2.上海市市金融办 3.上海银监局 4.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5.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6.上海市公安局 7.上海市工商局 8.上海市网信办 9.上海市各区政府
9.合规经营承诺书
3.公司章程
10.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4.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11.第三方数据存证平台委托协议
5.股东资料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近日,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昨日下午,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规定将与我们有关呢?一、明确借款上限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

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三、必须有银行存管《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上海网贷管理细则_条据书信

上海网贷管理细则_条据书信

上海网贷管理细则网贷即P2P网贷,自从20xx年3月全球第一家网贷平台Zopa上线运营后,网贷这一电子商务形式在全球发展迅速。

下文是上海网贷管理细则,欢迎阅读!上海网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继厦门、广东出台网贷(P2P)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之后,昨日上海金融办也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按照《意见稿》要求,上海网贷平台在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选择在上海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值得注意的是,已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上海网贷平台中,近七成是跟未在上海设网点的银行签订协议。

据了解,这项要求在上海网贷市场引发一些争议,一些网贷公司将要面对更换存管银行的压力。

网贷平台或更换存管方?按照《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选择在上海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这意味着,上海网贷平台只能选择本地银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作为存管行。

此项要求,在上海网贷行业引发争议,不少网贷公司面对更换存1 / 20管银行的压力。

而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有42家平台与在上海未设网点的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

此外,19家开展上海网贷存管业务的银行中有11家在上海没有设立网点,与网贷平台签约排名前两名的分别是江西银行、新网银行。

新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新网银行与上海相关监管机构一直保持沟通。

基于互联网的基因和银行属性,新网银行在存管合规性和监管数据信息上报等方面获得监管部门的肯定,并与各地金融办和银监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对接,为更多网贷平台合规和维护客户资金存管提供支撑。

截至目前,新网银行已经与超过70家网贷机构签署了存管合作协议,在几个省市成功上线数家平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意见稿》要求上海网贷平台在备案6个月内完成在本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作为存管行,但没有写明如果平台在备案前完成了存管上线,是否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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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政策】上海网络小贷监管办法出炉:个人限额20万
作者: 陈姗姗来源: 第一财经
刚刚过去的2016年里,哪个年龄段的旅游消费更火爆,或者飞行消费增长最快?去哪儿网综合所覆盖的60多万条实时报价航线及海量用户行为数据最新发布的2016年国人出行年终盘点显示,2016年,从各年龄层人群出游频次上看,00后的熊孩子们出去玩的次数最多,平均出行次数达到2.85次。

春节前订票人数最多
根据统计,2016年去哪儿平台一共为旅客提供了41亿次的机票搜索。

其中仅无线端就达到33亿人次,平均每天帮助近千万人次用手机搜索机票价格。

下图是2016年去哪儿网用户每月的下单量示意图。

由此可以看到,一年当中2016年春节前后下单预定机票的人数最多,订票量达到全年的订票峰值。

全年中一月订票人数最多,占全年订票量的9.96%。

由于2017年春节提前至1月28日,火车票的预售期也缩短为30天,春运机票的订票高峰与火车票订票高峰几乎重叠。

另外9月也是蠢蠢欲动的时节,下单量占到全年的8.79%,相关专家分析,这与十一的小长假有关,而2016年的十一与重阳敬老节又离得很近,许多家庭
扶老携幼一起在十一出门转转。

出国4次的比2次、3次的都多
去哪儿网的2016年年终盘点显示,无论是出国还是国内游,一年内出行一次的旅客还是占了85%以上。

不过一年内多次乘机出行的人也不在少数。

国内方面,出行2次的占到4.93%,3次的占到2.39%,4次及4次以上的达到5.89%。

国际方面,出国耍2次的占到5.52%,3次的占到2.43%,4次及4次以上的竟然达到了6.62%。

如果从常住地的角度看,北上广深毫无疑问是最热门的出发地。

从户籍角度来看,四川和重庆乘飞机的出行量在全国各省、直辖市的排名中名列前茅。

2016年四川省户籍人口的总出行量是陕西省的2倍。

这么多人出境游都喜欢去哪儿呢?去哪儿网平台数据显示,2016年国人搜索国际航线机票的次数达到7.8亿。

最受国人喜欢的境外目的地多为大的航线枢纽城市、并且也是消费购物的好去处。

在这些城市中,香港、首尔、新加坡成为他们最喜欢的出境游目的地。

00后出行频次最高、机票消费最高
走出家门的旅游消费也逐渐年轻化。

去哪儿网数据显示,2016年,从各年龄层人群出游频次上看,00后打败90后,成为最爱玩的群体,平均出行次数达到2.85次。

这从机票的花费上也能看出端倪。

统计显示,00后们花钱比爷爷奶奶叔叔阿姨们都要多,机票的平均花费达到1038元左右。

最精明的莫过于90后们,平均机票的花费情况是859元,比00后少了170多元!
根据去哪儿网统计,2016年18岁以下青少年乘飞机人数占到总人数的2.68%。

自2015年10月30日全面放开二孩后,带着两个孩子一同出游的比例持续增高,集中出游的月份在1、2月和7、8月的寒暑假期间。

不过这帮熊孩子越来越多人偏爱不带父母出行。

国际航线方面,二月自己一个人出去玩的00后最多。

其他月份结伴出游的人数则比独自出行的多多了。

6、7、8月00后更喜欢结伴国内游,1、5、6、7月则是和小伙伴们全球玩。

老人平均乘机次数1.81次,一半以上不带子女
2016年在去哪儿网平台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平均乘机出行次数达到1.81次。

60周岁以上老年乘机人的票量占到总票量的5.45%,超一半的老年人不带子女出游。

受身体因素、语言环境和文化氛围等因素的制约,老年人出行还是更偏爱国内游。

报告显示,2016年使用去哪儿网乘坐国内航线飞行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出行比例的93.59%,国际只占6.41%。

北京、成都、上海、昆明、重庆、西安、深圳、广州、乌鲁木齐和海口是老年人最喜欢的10大国内游目的地。

成都、昆明、重庆生活节奏较慢,旅游资源丰富,成为不少老年人选择阶段性养老的目的地之一。

境外航线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选择则是集中在单程直飞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目的地。

像香港、首尔、台北、曼谷、新加坡、吉隆坡、澳门则是凭借相近的文化背景、完善的旅游配套设施吸引了大多数60周岁以上老年人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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