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备案)【2010】N1号-利宝国内旅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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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公司介绍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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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ping People Live Safer, More Secure lives
利宝国际
利宝国际的业绩
拥有超过7,700名员工 在2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年营业额达61亿美元 自1998年以来,每年的增长率维持在19.1% 2007年为利宝互劣集团贡献了25%的净利润 为全世界420万辆汽车提供保险服务 在全世界14个国家设立国家分公司 通过利宝的36个分布在亚太、加拿大、欧洲、南美、中东、美国的国际承保人,提供货运、能源、建筑 工程和航空保险服务产品
利宝集团 安全研究的专家
作为“安全专家”,利宝集团致力二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安全研究,帮劣人们防范风险二未然。 利宝1957年首推的汽车安全带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交通亊故伤亡率 利宝安全研究中心发明幵推广的自劢扶梯紧急制劢按钮,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完全 利宝互劣保险集团开发的“波士顿肘”使得假肢使用者的手指能够进行精细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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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中国
合作研究
其他合作研究项目 2000年,利宝与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签订协议,进行中国工作场所亊故及解决方法的综 合性研究 2000年,利宝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开展工业伤残预防与保险的课题研究 2004年,应温家宝总理要求,利宝公司启劢了中国工伤保险研究项目,对阿根廷、澳大利亚、德国、 日本和美国的工伤保险体系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比较研究,幵二2007年5月底,通过国家安监局将研究报告 提交温家宝总理
利宝集团 利宝集团价值观
正直诚信
自尊与尊重他人 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利宝的服务宗旨

宗旨,也是利宝每一位员工的毕生亊业。

利宝保险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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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服务
前瞻性防损服务 利宝推出了承保前验车服务,专门受训的工程师为您提供 车辆使用、保养、投保、安全驾驶方面的专业建议。
专业人才、先进设备、7×24服务 专业查勘员驾驶装有GPS卫星定位系统的
风险查勘 我们的专职防损工程师在承保前、承保中会对我们的保险 标的进行现场查勘,为客户提出减少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简介
具有近百年历史的利宝互助保险集团是一家 多险种的国际保险公司集团,创建于1912 年,总部设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 是美国第三大财产险保险公司,目前在全 球有大约45000名员工,被公认为全球职业 健康与安全服务研究的领导者。
• 1996年利宝开始进入中国设立办事处,2003年利 宝互助保险集团在中国重庆设立了分公司,把发 展中国市场列为关键战略,成为第一家进入中国 西部的外资保险公司。2007年7月,利宝互助保 险集团重庆分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升格为利宝在 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利宝保险有限 公司,成为首家将中国总部设在重庆的世界五百 强企业,目前利宝保险也是重庆地区唯一的一家 外资财产保险公司。2009年3月利宝保险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正式进入竞争激烈的北京市场, 2010年利宝的第二家分公司在浙江开业,成为首 家进入浙江地区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这些都标 志着利宝在中国布局扩展的实质起步。 利宝 保险有限公司将一如既往地秉承“帮助人们生活 得更安全、更稳定”的服务宗旨,为我们的客户 提供专业的全天候的服务。
• 捷赔
• 凡发生1000元以内的事故,客户无需等待 维修完毕,利宝理赔直通车将为其提供现 场查勘、定损、赔付的一条龙服务。
• 特约维修合作
• 签约多家4S级特约维修服务商,涵盖所有 汽车品牌,凡在利宝特约4S级维修服务商 处定损且维修,利宝保险将按车辆的原厂 配件价估损(需提供4S店原始发票)。在 利宝,质量和安全最重要。

利宝保险非车险理赔服务介绍1004

利宝保险非车险理赔服务介绍1004

4.索赔文件标准 索赔文件标准
帮助人们生活得更安全、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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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赔款方式
等额人民币1,000 -10,000元现金支票/银行转账 等额人民币10,000元以上银行转账 实名制赔付(反洗钱身份识别)
帮助人们生活得更安全、更稳定
我们的承诺
我们的承诺 信守顾客至上,最高专业水准和诚信的宗旨。我们将竭力为满足您 的需要完善我们的理赔服务。我们聆听您的心声,关切您的需求。 达成赔付协议并收齐理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赔款支付 工作); 对于电话咨询24小时内回复,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指定富有经验的理赔人员处理您的索赔 ; 决策者应答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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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理赔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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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理赔自动化系统
理赔自动化系统
(全流程管控、自动分派任务、赔 案进度自动提示、资料存储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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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商业险 理赔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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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医疗费用范围扩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医疗费用范围扩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医疗费用范围扩展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2](附)95号
总则
第一条凡投保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员工伤补偿保险条款》等(以下简称“主险”)雇主责任类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是对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扩展,并不涉及保险金额的增加。

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医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由注册医师开具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免赔条件、给付比例及责任限额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附加险的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注册医师]指已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认可的有关机构签发的行医执照的医生,并且在提供治疗时,持续在其执照和培训规定的领域执业。

[合理医疗费用]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并由注册医师开具的治疗产生的必要医疗费用,此医疗费用范围不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的限制。

附加医疗费用范围扩展条款-(利宝)(备-责任)[2012](附)95号 1 / 1。

利宝保险(备案)[2009]N18号-附加家用电器安全保险pdf

利宝保险(备案)[2009]N18号-附加家用电器安全保险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家用电器安全保险利宝保险(备案)[2009]N18号总则第一条凡投保《利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内的家用电器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导致;(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导致;(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导致。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财产损失清单、损失财产的发票、事故报告证明书及相关部门的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其他事项第七条本附加险属于《利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险)的组成部分。

非本附加险增加性约定,均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9号本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其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附加条款(如有),及其它书面约定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条款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五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任何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是,本条款以下列条件为限: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并且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且2.保险期开始日前,没有符合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的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知道“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部分发生。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10]N13号总则第一条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依据本保单条款,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险人”)同意以下条款: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超出底层保单至本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第三条除非下层保险保险人同意其赔付责任或者下层保险保险人依据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判决、裁定、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本保险人不应承担本保单中的任何责任。

承保条件第四条底层保单条款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以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为准。

当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保单条款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不应超过底层保单或任何其他下层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五条保单更改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层保险的任何更改、改变或修正均不构成对本保单的更改、改变或修正。

第六条下层保险的持续有效本保单只在本保单期限内下层保险保持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索赔参与即使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尚未用尽,本保险人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本保单项下所承保之索赔的调查、和解或抗辩。

第八条下层保险赔偿限额的减少或用尽如果下层保险因损失赔付而减少或用尽,本保单将:(一)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减少时,就其后发生的损失继续承担下层保险所剩余的赔偿限额之上的超赔保险责任;或(二)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时,且当其后发生的损失并没有在本保单项下除外时,代替原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底层保单免赔额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并致使本保单代替底层保单承担保险责任时,下层保险项下的自负额、免赔额也同样适用于本保单。

第十条下层保险承保人无力赔付当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下层保险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均不会因此而减少或用尽,且本保险人只承担上述保险人能够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保险人:(一)任何下层保险被取消或撤销;(二)被保险人向下层保险的保险人发出任何通知(包括索赔通知);(三)下层保险收取额外保险费(四)下层保险的保险人拒绝赔偿或减少下层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9]94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23【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947号)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审批的申请函》(利宝渝〔2009〕14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B10H02Z01090923;2、车辆损失保险(主险):B10H02Z02090923;3、全车盗抢险:B10H02F01090923;4、车上人员责任险:B10H02F02090923;5、玻璃单独破碎险:B10H02F03090923;6、车身划痕损失险:B10H02F04090923;7、不计免赔特约险:B10H02F05090923;8、车上货物责任险:B10G01F06090923;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B10G01F07090923;10、车辆停驶损失险:B10G01F08090923;11、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10G01F09090923;12、自燃损失险:B10G01F10090923;13、代步车费用险:B10G01F11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 (仅限委托人)附加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0]附303号1、仅由委托人索赔条件双方特此理解并一致同意,本保险合同仅对委托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承保,然而,双方同意如果委托人的保险人根据其在针对投保项目签署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代位追偿权,以委托人的名义提出索赔的,则该索赔不在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依据可选扩展条款第十条“委托人赔偿责任”提出的索赔。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2、投资表现保证责任免除双方特此理解并一致同意,对于因任何实际或被指存在的由被保险人出具的或代表被保险人作出的关于投资表现的保证或担保产生的,或由前述保证或担保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前述保证或担保相关的损害赔偿金、抗辩费用或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任何其他费用,保险人一概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3、职业服务释义双方现予理解及同意,职业服务是指一个或多个下列服务:(a)按照所有建筑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设计,包括与设计相关的建议;(b)制图;(c)技术测算;(d)规格阐述;(e)项目管理;(f)建设管理;(g)可行性研究;(h)规划和时间流动管理;(i)工料测量;(j)测量;及(k)以上(a) 到 (j)相关的培训(注意:可根据需要删除或修改上述服务)上述服务同时需由以下人员或在以下人员监督下提供:(i) 合格(并注册)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或工程技术员;(ii) 其他提供根据已有行业规则由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人员。

该上述人员为被保险人的员工或在被保险人监控下工作的人员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职业服务并非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对以下建筑相关的活动的实施或监督,无论该活动为现场或场外,包括临时工程,装配,安装,维修,规划,时间流动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或劳资关系,以上这些活动的实施或监督通常是由建筑承包商进行。

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

利宝理赔服务优势介绍-北京

利宝理赔服务优势介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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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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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C0000603091201906050788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利宝(备案)[2009]27号-公众责任及产品责任综合保险经销商责任批单(附加险

利宝(备案)[2009]27号-公众责任及产品责任综合保险经销商责任批单(附加险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经销商责任批单
利宝(备案)[2009]27号
l、保单第三条对其他人的赔偿扩展包含以下内容:
任何后附的经销商名单中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下称为经销商销售被保险人的产品并遵守和履行了本保单规定之条件、条款、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等,可被视为保单项下被保险人。

对于上文所指经销商,本保单将增加以下除外责任:
1) 任何由于经销商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作出的保证而引起的索赔。

2)未经被保险人授权对产品进行的分销或销售。

3)任何经销商对产品状态进行改变的行为。

4)经销商未能保证产品符合销售状态。

5)经销商未能按照约定或正常商业程序在产品分销或销售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检查、评估、测试和提供服务。

6)经被保险人分销或销售之后的任何由经销商张贴标签、重新张贴标签:包装、重新包装或替换的产品。

7)经被保险人分销或销售之后的任何由经销商用作容器或其他产品、物品或材料的零部件或配料的产品。

8)任何由于经销商对其产品进行展示、装配、安装、提供服务或维修而引起的索赔。

9)在经销商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人身伤亡或损失。

10)任何被保险人从其处获得任何产品或组成此产品的任何配料或零部件或此产品的包装物的个人或组织。

11)经销商提供的任何产品设计、配方或说明。

经销商责任批单-利宝(备案)[2009]27号 1 / 1。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C000060309120190116030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雇员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雇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原因作为直接且唯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上列明的保障事项,按照以下赔偿标准表中的规定及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除另有约定外,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了赔偿标准表中第1或第2项的赔付,则保险人只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金额以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为限。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个人】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峰【代理律所】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高洪陆;李梦交【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案涉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有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高洪陆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关于高洪陆电动自行车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及关于赔偿责任划分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相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相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相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1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王冠郑东【审理法官】李莉王冠郑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程立忠;相静【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程立忠相静【当事人-个人】程立忠相静【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亮平、胡子君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张金忠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亮平、胡子君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张金忠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亮平、胡子君张金忠李静【代理律所】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相静【被告】程立忠【本院观点】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程立忠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及保险公司是否就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对程立忠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提交对程立忠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程立忠对肇事逃逸商业险免赔知情,上诉人已经尽到明确提示及讲解义务。

程立忠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是上诉人和程立忠在事故发生后做的笔录,并没有体现出上诉人在和程立忠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免赔事项,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程立忠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如实告知。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8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王一旭【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王一旭【当事人-个人】郁有美王一旭【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郁有美;王一旭【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郁有美的误工期为240日,有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一审法院据此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妥。

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误工期限超过评残前一日144天,该144天郁有美主张了误工费,又主张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此144天的残疾赔偿金1669.97元(84658元÷20年÷365天×144天)属重复请求,应予扣减,一审法院认定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王光明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彭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光明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彭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光明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彭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6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致礼周海燕秦敏【审理法官】苏致礼周海燕秦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光明;彭建;杨柳茂;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当事人】王光明彭建杨柳茂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光明彭建杨柳茂【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德勇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刘晓青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德勇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刘晓青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德勇刘晓青【代理律所】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光明【被告】彭建;杨柳茂;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对于护理费标准问题,一审法院按照每天120元标准予以主张与本地区护理市场行情基本吻合,也遵循了相关审判指导意见,符合本地区对此问题的司法惯例,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其自行实际按每天200元标准给付86天的护理费,但未能证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护理费标准问题,一审法院按照每天120元标准予以主张与本地区护理市场行情基本吻合,也遵循了相关审判指导意见,符合本地区对此问题的司法惯例,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其自行实际按每天200元标准给付86天的护理费,但未能证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内陆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火车、汽车、船舶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内陆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火车、汽车、船舶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内陆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火车、汽车、船舶)(利宝)(备-货运)[2012]主22号本保单按下列条文承保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一. 承保范围本保险依照如下所述之条文及除外责任,承保内陆运输基本险或内陆运输一切险:(一)内陆运输基本险本保险承保运输途中由于下列风险所引致的保险标的物之损毁或灭失:1.火灾或爆炸;2.地震、海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飓风、龙卷风或台风;3.地陷、山崩、滑坡、泥石流或隧道、码头坍塌;4.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出轨或碰撞;5.船舶之搁浅、触礁、沉没或碰撞;6.装卸或转载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二) 内陆运输一切险本保险承保运输途中由于意外所引致的保险标的物之物质性损毁或灭失。

二. 除外责任本保险不承保:(一)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二)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三)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四)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五)直接由于延迟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延迟系因承保风险所致;(六)因船舶或陆上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七)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损毁或破坏(此项除外责任只限于内陆运输基本险);(八)本保险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船舶或陆上运输工具之不适合安全航行;船舶、陆上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之不适合安全装运,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九)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捕获、扣押、拘管、禁制、扣留或战争遗弃之武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十)由于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致者。

三. 责任起讫本保险自保险标的物离开保单载明的起运地点之发货人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运和水上运输在内,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截止:(一)保险标的物运达保单所载明之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存储处所或(二)保险标的物离开发货人仓库之日起届满30天。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端医疗保险条款.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端医疗保险条款.pdf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端医疗保险条款C0000603251201912060012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0岁至80周岁(含)、首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被保险人为60周岁(不含)以上的,保险人不接受首次投保,只接受续保。

第三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导致其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普通部(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上述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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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国内旅行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见第1条释义)至七十五周岁(含一周岁及七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住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第2条释义)且其旅行行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一、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或二、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见第3条释义),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第4条释义)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见第5条释义)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见第6条释义)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投保前遭受意外事故所至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或保险人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均视为以往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责任免除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十二)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第7条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第8条释义)爆发引起;(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见第9条释义)、武术比赛(见第10条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第11条释义)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十四)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十五)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十七)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十八)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十九)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第12条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二十)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第七条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见第20条释义)或毒品、管制药物(见第13条释义)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见第19条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14条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第15条释义)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见第16条释义)。

境内旅行救援服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合同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范围内免费信息指向的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救援机构对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1、电话医疗咨询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为使用者提供医疗建议。

2、推荐医疗服务机构应被保险人要求,为其提供医生、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以下总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办公时间等信息。

但救援机构不负责提供医疗诊断或治疗。

3、安排预约医生看诊协助被保险人代为预约当地医生看诊。

但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4、安排住院许可若被保险人病情严重至需要入院治疗,救援机构可协助办理入院手续,但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5、住院期间及其后的健康状况的监控在遵守有关保密义务并符合相关授权内容的条件下,救援机构负责在自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期间或其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原出发地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原出发地;(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最多天数。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原出发地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原出发地。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及时核定、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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