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流程图
野生动物方面的奖励
![野生动物方面的奖励](https://img.taocdn.com/s3/m/d35e123752d380eb62946d5c.png)
野生动物方面的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 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 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 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拯救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检举揭发非法捕杀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保护管理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成效显著的;
(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招鸟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256a77414791711cc7917a3.png)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市(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森林工业系统内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交给市县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系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医药、公路、铁路、水运、航空、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从事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65603d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d2.png)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1992.09.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同类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及时奖励(首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及时奖励(首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2ae514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8c.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及时奖励(首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宜府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及时奖励(首批)的通知〖SL〗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营造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激发思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精神动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在脱贫攻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中共宜丰县委、宜丰县人民政府等9个集体和聂庆等4名同志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高安市扶贫办公室等12个集体和黄国东等2名同志给予通报嘉奖,对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应对自然灾害、“产业兴市、工业强市”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中共万载县白水乡委员会等17个集体和赵斌等4名同志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及时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以此为新起点,展现新作为,再创新业绩。
各地各部门要以受到及时奖励的先进典型为榜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十四五”时期把宜春建设成为“综合实力强市、绿色发展大市、文明幸福城市”的发展目标,聚焦“六个求突破、五个走前列”重点任务,拿出“起步就是冲刺、开局就是决战”的姿态,顶风开船,迎风奔跑,奋力跑出“十四五”开局起步的快节奏和加速度,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宜春华章,描绘好新时代宜春改革发展新画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1c169f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79.png)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5.20•【字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本省境内公民均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包括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本办法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的皮、毛、肉、骨、蹄、角、羽、脏器、油脂、卵、分泌物及标本等。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筹集资金,增加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投入。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
每年4月5日至11日为山西省爱鸟周。
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第七条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病饿、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和送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b911754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0.png)
中华⼈民共和国陆⽣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野⽣动物保护第三章野⽣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动物经营利⽤管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陆⽣野⽣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野⽣动物(以下简称野⽣动物);所称野⽣动物产品,是指陆⽣野⽣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野⽣动物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陆⽣野⽣动物管理⼯作。
⾃治州、县和市⼈民政府陆⽣野⽣动物管理⼯作的⾏政主管部门,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励、⽀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动物科学研究⼯作。
第五条野⽣动物⾏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应当给予配合。
第⼆章野⽣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动物宣传⽉、爱鸟周等,提⾼公民保护野⽣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动物资源调查,建⽴资源档案,为制定野⽣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次,普查⽅案由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野⽣动物⾏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量,采取⽣物技术措施和⼯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动物⽣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动物资源。
禁⽌任何单位和个⼈破坏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的⽣息繁衍场所和⽣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动物⾏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行政奖励事项
![行政奖励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041fb1dbba0d4a7303763a18.png)
65
行政奖励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市农业局
66
行政奖励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市农业局
67
行政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市农业局
68
行政奖励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市林业局
69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林业局
70
行政奖励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林业局
71
行政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公安局
22
行政奖励
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市公安局
23
行政奖励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市司法局
24
行政奖励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市司法局
25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水务局
57
行政奖励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市水务局
58
行政奖励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e997cf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e2.png)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2•【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科研、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农(林)业、渔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分别主管辖区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市、区、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渔政管理检查站(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c56ab5e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6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24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90869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0d.png)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和奖励第三章保护和优抚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有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2024年度全国保密教育线上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度全国保密教育线上培训考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602aa0c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2.png)
2024年度全国保密教育线上培训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建立保密工作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通报等机制,是贯彻积极防范原则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
A.设区的市级B.省级C.县级D.国家级正确答案:A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解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定期审核修改为(),强调机关、单位每年必须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并作出变更或者解密的决定,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A.每两年审核B.不用审核C.每年审核D.每月审核正确答案:C3.坚持不懈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保密工作实施积极防范的重要抓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门增设第九条,完善了保密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包括()。
A.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B.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C.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A.国家省B.中央市C.国家县D.全国乡正确答案:C5.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A.口头B.电话C.无须D.书面正确答案:D6.秘密级文件,除另行规定外,保密期限最长为()。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正确答案:B7.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管理。
A.专人B.单位C.机构D.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正确答案:C8.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脱密期保密管理是涉密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
以下哪些不属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和权益保障有关内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https://img.taocdn.com/s3/m/b27ab0fb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7d.png)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第四章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人社部拟制定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人社部拟制定表彰奖励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8cefbd2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e2.png)
⼈社部拟制定表彰奖励⼯作条例⼈社部拟制定表彰奖励⼯作条例 ⼈社部拟制定表彰奖励⼯作条例,获得者享有相应待遇,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社部拟制定表彰奖励⼯作条例 今⽇,⼈社部今天就《表彰奖励⼯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专项任务等⼯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表彰奖励获得者按规定享有相应政治、⼯作、⽣活等待遇。
为合理控制表彰项⽬数量,条例规定,国务院开展表彰奖励,⼀般由国务院表彰奖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国务院决定。
省级⼈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实⾏项⽬管理,项⽬的设⽴、调整等,须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和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项⽬。
关于名称。
根据中央⽂件和勋章法规定,国务院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和职业特点确定。
据此,条例没有列举表彰奖励的具体名称,以留有余地、便于实际操作。
同时规定,表彰奖励的名称应当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相区别。
关于评选标准。
先进模范的评选要坚持德绩兼备。
条例规定,在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尚,群众公认”的前提下,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化等某⼀⽅⾯⼯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规定,国务院及省级⼈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事迹特别突出、堪称楷模的个⼈和集体,可采取提名⽅式及时授予荣誉称号。
条例规定了国务院表彰奖励的⼀般程序,充分吸纳以往表彰奖励⼯作的经验做法,坚持“两审三公⽰”,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规定,省级⼈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时可参考上述推荐评选程序,制定具体办法。
条例规定,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开展的⽅式,周期⼀般为5年。
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专项任务等⼯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和集体,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依据多年来表彰奖励⼯作实践情况规定,表彰奖励应当⾯向基层⼀线,表彰名额应当少⽽精。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008c7f7f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94.png)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猎捕、驯养繁殖、教学科研、经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对野生动物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加强环境保护。
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积极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者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五条野生动物资源包括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狩猎获取、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和个人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从事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并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野生动物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站,依据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海关系统奖励规定
![海关系统奖励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1b0210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f7.png)
海关系统奖励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01.09•【文号】署人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海关系统奖励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3年9月23日)海关系统奖励规定(海关总署二○○六年一月九日署人发[2006]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奖励工作,充分调动海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海关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奖励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海关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
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海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海关各级人事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
海关其他部门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四条奖励要及时、准确,充分体现时效性。
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般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对在某专项工作或突发事件、特定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与等级第五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六条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海关编制内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编制单位(以下简称海关各级组织),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海关在职在编人员。
第七条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海关工作人员,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八条奖励包括立功授奖奖励和评选表彰奖励:立功授奖奖励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通报表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评选表彰奖励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与署内其它司局联合进行的单项工作评比奖励;海关总署每四年组织一次的各业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海关总署与国家人事部每四年组织一次的海关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动物管理条例
![动物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0049c4133687e21af45a95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绒、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乳、脂、脏器、血液、骨、角、头、蹄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检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综合性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乡(镇)动物疫病的预防和诊疗等工作。
省农垦总局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本条例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六条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类管理制度。
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外,还应规定本省重点管理的动物疫病,其病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2016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2016](https://img.taocdn.com/s3/m/170d75e4f705cc17552709f2.png)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组,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