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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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

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

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

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风险监管新形势与常见税务风险解析

税务风险监管新形势与常见税务风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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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进项税额转出不足 劳保支出可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吗? 非特殊工种商业保险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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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免税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不足 是否有免税收入? 是否有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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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易计税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不足 是否有简易计税收入? 是否有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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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足
➢ 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 互通。
➢ 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 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 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 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 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 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5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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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票采购项目核减已抵扣进项税未转出
资产建造竣工决算金额大于取票金额,增值 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超过报销限额的住宿费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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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可抵扣项目进项抵扣
1、利息支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2、融资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3、餐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根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项目的购进 货物、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和金 融商品对应的进项 税额不可抵扣,若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项目的购进 行为,即使取得了 合法合规的抵扣凭 证,也不可税前扣 除;包括专用于集 体福利项目的固定 资产等资产类进项。

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处理

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处理

持股计划涉及到激励成分的会计、税务处理相关问题:如果上市公司出资进行回购,以市价回购股份,但是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员工持股计划,那么关于这笔钱:一、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何?是作为利润分配还是作为成本费用?二、员工缴纳税的税基为何?问题解答:一、(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号)中明确指出提取激励基金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具体如下:“问题: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答: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会计处理及参与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应当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区别执行。

具体案例如下表1所示。

表1 不同股票来源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办法列举(2)会计处理时点: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但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推断,应当在提取年度计入成本费用。

比如,在x年度为考核年度,则在x+1年度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提取激励基金,因此在x+1年度计入当年度成本费用。

实务中,焦点科技、利尔化学、龙净环保明确指出当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即在哪一年度提取激励基金,就在哪一年度年度计入当期费用,这也支持了我们根据法理作出的推断。

二、(1)目前,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冯成亮律师分析,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情况之下的课税办法如下表2所示,表2 不同情况下的课税办法从目前市场上的案例来看,最早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海普瑞(002399.sz),该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完成股票二级市场回购,目前尚处于锁定期,具体员工减持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还需要最终与税务机关沟通。

一次性奖金缴税该扣除的项目

一次性奖金缴税该扣除的项目

税收筹划根据项目所使用和产生的原料、中间品及成品中大多为易燃易爆危险物(氢气、煤气、甲醇、氨等)的特点,适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备类项目所列设备。

四、跟踪、研究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项目的重大影响跟踪、研究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做好前瞻性研究、预测,为高层决策进言献策。

如:积极跟踪、了解、研究国家有关“碳税收”税收政策的计划及实施,了解二氧化碳排放、计量等知识及碳税的计算法,重点研究“碳税收”政策对煤化工项目有关成本、产品价格等具体影响;研究国家今后完善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改革等健全税制措施对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考虑煤制气项目是否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行列以及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等影响。

作者单位: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公司伊南分公司(责任编辑:崔远)案例内容李玲是富源商贸公司的出纳。

2013年2月公司决定给每名员工发放2012年度奖8000元。

李玲在发放奖金时犯了难,怎么代扣个人所得税呢?原来,职工的工资不一样,就拿2月份来说吧,经理宋强的工资5000元,交社保费550元,缴个人所得税28.5元;车间主任王华的工资3500元,交社保费385元;员工刘钢的工资2500元,交社保费275元。

经理宋强的奖金计税很好算,不需作减除处理,直接算出8000元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王华的工资和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相等,年终奖扣不扣除社保费呢?刘钢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在奖金计税时,减除差额多少元?一种意见是应该扣除1275元(2500-275-3500),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应扣除差额1000元(2500-3500),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中只明确扣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26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6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2
调整及填报详解
调整情况详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三种研发费用口径及表间关系
2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 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 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 1、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 2.其他费用、委托境外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按填 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按扣除
报扣除后的金额填报。 后的金额填报。
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 整。
3.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 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
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注意事项
调整情况详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调整情况详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一)第37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根 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规定,本行规则是填报“费 用实际发生额”(100%),而不是“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2009-8-31 14:52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

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

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

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雇佣合同:判定常设机构的重要标准据介绍,如果境外企业在代垫外籍员工工资费用基础上,再加收额外利润的话,则被认定为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会更高。

判定境外企业派遣员工来华是否成常设机构,“外籍员工是为境内企业或是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执行层面,税务机关将主要检查外籍员工是否与境内企业签订雇佣合同,是否为境内企业工作并归其管理等内容。

这里面主要包括:谁决定上述外籍员工的薪金和雇佣期限;外籍员工向谁汇报工作;由谁负责外籍员工的业绩评定;境内企业是否有权终止派遣外籍员工在中国的工作任职等。

此外,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多为高管,其受雇所得与其绩效相挂钩,与其受雇企业的业绩相关联,而且这些支出会在受雇企业支出。

因此,如果派遣协议的内容未作恰当安排且无适当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可能会有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国税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切实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至2006年底,累计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深入解读税收法规条文解析与实务应用

深入解读税收法规条文解析与实务应用

深入解读税收法规条文解析与实务应用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税收政策和规定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法律依据。

税收法规条文的解析与实务应用是贯彻税收法规的具体操作和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本文将深入解读税收法规条文解析与实务应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以期为税法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税收法规条文解析税收法规条文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税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税收法规条文解析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和经济知识,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文的内涵和要义。

下面我们就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例,解析其中的一条法规条文。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十九条规定:“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以取得所得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等其他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等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由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他所得,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

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由取得所得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等其他经营所得则由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此外,个人所得税还包括其他所得,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该条法规的解析对于明确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税收法规条文实务应用税收法规条文实务应用是指在具体实际操作中,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和执行的过程。

税收法规条文的实务应用不仅要考虑条文的原意和具体要求,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具体操作和决策。

下面我们以增值税法为例,分析税收法规条文的实务应用。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按照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征收增值税,可以选择不上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差额。

对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按照销售额的百分之三点五征收增值税,可以选择不上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差额。

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的推导

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的推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已陆续公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亦已发布。

现在,全国已掀起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热潮。

为便于学习讨论,现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推导如下:【官方答问—国税办发[2011]95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推导速算扣除数必须涉及累进税率的两个概念,即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凡税基超过某个级距,即以其全额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的超额部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凡税基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

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结果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结果的差额即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以第二级数为例说明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的推导过程。

第二级数为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10%=450(元);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1500)×10%+1500×3%=345(元),速算扣除数=450-345=105(元)。

其他级数以此类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法解析及应用幻灯片PPT

个人所得税法解析及应用幻灯片PPT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置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工 程,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 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
•?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 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 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 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 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局 部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办发[2021]95号
二、企业年金个税新规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根底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 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 投资收益三局部组成,即企业年 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 式。
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 2006年12月,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和工行重庆分行、平安养 老保险公司签订了我市第一笔企业年金合同,为200多名员 工购置了企业年金。
•工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
•工资费用扣除标准: 外籍人士800元 居民400元
•合并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工资费用 扣除标准统一为800元
•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怎么算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怎么算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怎么算01工会经费1、计提基数: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支出呢?主要依据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此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摘要: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3-14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98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员工持股平台涉税分析

员工持股平台涉税分析

员工持股平台:个人、公司、有限合伙涉税比较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1关于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速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速记)

个专附税加扣项除人所得目录01记忆口诀0203思维导图项目详解01、记忆口诀同事经常说的一段话:生活不易,、,为了让家人并过上好生活,就要不断学习新知识、追,争取早日升职加薪,同时还要障身体。

口诀:上有老、下有小、有住所、求进步、保健康02、思维导图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上有老(赡养老人)独生:定额2000元/每月非独生:可分摊,但≤1000元/每月下有小(养育子女)3岁以下(2022年新增)3岁(含)以上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每人有住所(买房租房)贷款利息:1000元/每月(最长20年)住房租金:分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二选一求进步(继续教育)学历教育:400元/每月(最长4年)职业资格:定额3600元/每年可同时扣保健康(大病医疗)个人负担:15000元-95000元不得预扣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与人数无关扣除项目扣除标准扣除条件扣除期限扣除方式上有老(赡养老人)(1)独生子女:每月 2000 元定额扣除;(2)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 2000元的额度(每人每月扣除最多不得超过1000 元)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看人数)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由本人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提示】赡养老人为定额扣除,只要一位老人年满60 周岁就可以享受。

扣除金额与赡养老人的人数无关。

扣除项目扣除标准扣除条件扣除期限扣除方式下有小(养育子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定额扣除(1)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2)该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企业在年中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会计作为预收账款还是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否与会计一致?增值税何时缴纳?房产税以租计征,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印花税何时贴花,计税金额如何确认?本文一一进行了梳理。

一、会计处理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会计作预收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例,A公司出租办公楼,2016年11月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0000元,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从2016年11月起。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11月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016年11、12月从预收分别转收入借:预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2017年1-10月按月分别转收入借:预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二、企业所得税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分期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等规定,我国正在引入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

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

公司跨年预收房租的全部税务处理,各税种缴纳时间并不相同在实际房屋租赁活动中,大多会有租赁开始一次性收到一年或者多年租金的情况;而即使“一年”,通常也不会是“1月1日——12月31日”,这种概念并不大。

也就是说,无论一年还是多年,都会出现跨年度预收租金的情形。

这种业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不相同。

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如果公司一次性预收租金,则应就所预收租金全额依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至于附加税费,则其征收环节与增值税相同。

二、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通常,合同多半会在租赁开始之前已经签订,则合同签订时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三、房产税实事求是地讲,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一次性预收房租,房产税如何缴纳,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会有明细办法;具体把握口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另外,若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形,一般会在代开发票时一次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对于收取跨年房租,企业所得税规定相对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关于发票开具现行税收文件对于开具发票的时点,主要有两个规定:(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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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国税办发…201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落实纳税服务,税务总局编写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1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问题的宣传解释口径明确如下: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 2 —相应修改。

二、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

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

•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三、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答: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 3 —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

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

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四、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

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五、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 4 —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六、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七、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一是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税负变化公平,— 5 —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

按照7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

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八、为什么要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答: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

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

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 6 —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九、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

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 7 —十、为什么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答:为使广大纳税人尽快得到减税实惠,又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征管到位和便于操作,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从立法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务院需要一定时间重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从技术准备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机关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程序进行调整、测试和人员培训,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约500万户扣缴义务人也要对代扣代缴软件进行调整,还要进行核实,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定时间。

第三,从配套政策和征管操作看,为配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财税部门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具体征管操作规定,并对税务系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辅导和培训,这些工作也需要一定时间。

从以往惯例看,2005年和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均留出2个多月准备时间。

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多于以往,准备工作量加大的情况下,只留了两个月的准备时间,需要在此期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税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十一、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 8 —规定?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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