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免收消费税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税务总局 解释
。
生退关 或者国外退 货进 口 时予 以免税 的 报关 出 口 者
条例公布 施行之日起实施 第二 + 七条 本细则 自
。
财 政 部 关 于 消 费税 若
、
干具
体 问 题 的规 定
一
1
.
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再按实际 销售价格确 定征税类别 和适 用税率 并结算 应纳税款
2
.
,
纳税人 销售的卷烟 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 常发生价格
。
,
按照外购 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 白酒 所用原 料无法确定的
4
.,Βιβλιοθήκη 一 律按照粮食 白酒的税率征税
,
。
以 外购的不同品种 白酒勾兑 的白酒 一 律按照
。
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
.
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 销售额扣除外购已 税消费
:
对用粮食和薯类 糠鼓等 多种 原料混合 生产的
一 律按照粮食 白酒的税率征税
. 政 策 法 规.
委托方所提供加工 材料的实际成本
。
必须及时 向其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 申报补缴 已退的消
,
。
委托 加工 应税消 费品的纳税 人 必须在 委托加 工 合同上 如实 注 明 ( 或 以其它方 式提 供 ) 材 料成 本 凡 未 提 供材料成 本的 受托 方所 在地主 管税 务机 关有权 核 定其材料成本
,
。
上 下 浮动 的 应 以该牌 号规 格卷烟销 售当月 的加权平 均销售价格确 定征税 类别和适用税率
, 。
卷烟由于 接装过滤嘴 改变包装 或其他原 因提
,
、
但销售 的卷烟
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与作用
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与作用近年来,消费税已经成为了大多数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消费税是指政府对商品或服务征收的一种税收,它与增值税不同。
消费税是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实施的。
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下面我们来深入了解一下。
一、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消费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随着经济发展,消费水平提高,消费税的收入也随之增加。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消费税逐渐成为重要的税收渠道之一。
消费税的征收对维持政府基本收支过程是必要的。
其次,消费税可以调节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税的征收可以促使消费者调整消费结构,减少对某些特定商品的需求,从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推动社会同步发展,优化经济结构。
最后,消费税对提高国家财政可持续发展水平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消费税征收的过程本身就是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的过程。
受益于消费税的收入,政府得以扩大开支规模、增加投资力度,进而满足民生需求,促进长期经济发展。
以上三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展现了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
二、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消费税不仅在财政收入中有着关键的地位,同时也在其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调节经济结构消费税在征收过程中,增加部分代价,从而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
例如,汽车、高价奢侈品等消费税较高的商品,难以购买,导致需求下降,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产生。
如果将消费税征收据此类产品的排放量和能量消耗量来衡量,那么不仅可以起到环保和节能作用,同时也能够推动消费者转变消费结构和行为。
2.改善财政压力消费税在国家财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缓解财政压力,满足政府的基本支出。
随着我们国家的不断发展,各项社会福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如医疗、教育、社保等,这些基本需求的满足都需要巨额的财政投资,消费税的增大,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3.增加稳定收入消费税在国家财政中的作用还能为政府增加稳定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
为促进以⽯脑油为原料的国产⼄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8年1⽉1⽇起,对⽯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008年1⽉1⽇起⾄2010年12⽉31⽇⽌,进⼝⽯脑油和国产的⽤作⼄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脑油免征消费税。
⽣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收回的已税⽯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2008年1⽉1⽇起执⾏。
在2007年12⽉31⽇以前⽯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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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呢?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呢?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公交卡优惠有哪些公交与地铁换乘优惠、地铁消费满额优惠、磁悬浮优惠。
1、公交与地铁换乘优惠:在乘坐公交车和地铁时,上海公交卡120分钟内互相换乘均可优惠1元。
2、地铁消费满额优惠:乘坐地铁当月消费满70元后,可享受9折优惠。
3、磁悬浮优惠:乘坐磁悬浮上海公交卡可享受8折优惠。
消费优惠属于信用卡理财功能吗不属于。
消费优惠是信用卡的消费功能,而不属于理财功能,它的主要功能是为持卡人提供消费优惠,例如折扣、免费领取礼品等。
信用卡理财功能是指,在信用卡消费的基础上,可以获得一定的金融理财回报,如收益分红、返现、免息等。
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
各大银行信用卡的优惠活动有哪些?以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为例。
1、中国银行:2019年4月19日至11月16日,活动每日两场京东活动,中国银行62开头信用卡、借记卡用户使用银联手机闪付在京东APP消费可享5折优惠,最高优惠15元的活动。
2、招商银行:2019年8月15日至9月30日,用户绑定招商银行借记卡,使用招行手机银行APP扫码支付满5元减3元的活动。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答:财税[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1999]304号文件规定,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
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new/253_254_/2009_1_7_wa266813 3046171900210890.s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
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0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对于文到之日已经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准予免税清单(略)
2000年11月10日
——结束——。
涂料VOC权威检测 享免征消费税政策
2015年1月26日,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16号”文件“关于对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行业广泛关注。
“通知”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通知”还特别指出,对施工状态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进行测定,若施工状态时涂料产品的VOC含量低于420g/L(含),可以免征消费税。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检测机构,是中国涂料协会推荐的全国22家权威检测机构之一,广东省仅有的2家之一,可以承检各类涂料的VOC检测,承检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免税的证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规定“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的规定,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CMA计量认证2.实验室能力范围包涵VOC检测(检测能力表)我院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广东省质量监督涂料产品检验站都具备以上条件,两机构都可出具承检报告作为企业免税证明,获得各级国税局的认可。
送检要求:1,涂料主漆样品200g以上,并在外包装附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施工配比等相关信息。
2,如需配套使用请按施工配比(注明质量或体积比),并配套送样品。
3,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4,检测费用:600元/样品申请免税产品VOC检验标准:根据送检样品选择以下标准之一检测:1,GB/T23985-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或2,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气象色谱法》3,涂料产品国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周期:油性样品:3-5个工作日出具报告水性样品、粉末涂料:5个工作日出具报告国家和广东省设在本院的机构有:★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涂料产品检验站★广东省质量监督化学试剂检验站★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老化方法分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 CNAS L1135 )和国家计量认证( CMAB )的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4-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2)军马场;(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4)军办厂矿;(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70项增值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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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13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 41 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 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税 42 增值税优惠 〔2017〕36 号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01039901 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0103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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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 值税优惠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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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退 惠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 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 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 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
010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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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 值税优惠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
01011606
4
01011701
5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 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01011702
6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税优惠 号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7•【文号】国税发[1993]153号•【施行日期】199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财税[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1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2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8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9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0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1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2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08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1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71号)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3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0号)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8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号)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254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1号)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5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7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9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5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7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4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3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 P和 DN7161H 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8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0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1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2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4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0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8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9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1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2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规定
费品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 于移 送 使 用 时缴 纳 口货 物 专 用 ) 款 书 开县 日期 为准 。 缴 2 上述新 增 子 目的计 量 单位 换 算 消 费 税 。 十二 、 关于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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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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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消费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制度,旨在调节国内商品的消费行为,通过对特定商品征收税款,实现税收收入的获取和市场行为的调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第47号公告,就消费税的相关政策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解释和说明。
首先,公告明确了什么属于消费税范畴。
消费税主要是针对国内生产或者进口的特定商品进行征收的税款,涵盖了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以及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产品等。
公告列举了具体的征税商品范围,包括高级烟、酒类、汽车、摩托车,以及化妆品、香水等奢侈品。
其次,公告明确了消费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式。
消费税征收的标准是按照税率乘以税基进行计算,税率根据不同商品的分类进行设定,税基则是根据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价值来确定的。
公告对于个别商品的具体征税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合理。
公告还明确了一些免税和减免政策。
对于个体低价消费者(如学生、孤寡老人等)购买个别商品的情况,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此外,对于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等一些特殊商品,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这些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低收入人群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性。
公告还对消费税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
税务部门将建立相应的征税制度和征税管理机制,对征税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合规征收。
同时,加强税收征收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税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公告还对消费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处罚。
对于故意逃避消费税征收、偷漏税款、提供虚假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了维护税收系统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7号公告对消费税的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和说明。
公告明确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标准和计算方式,同时提出了一些免税和减免政策,加强了税收的监管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处罚。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达到税收调节市场行为的目的,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和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财税[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6]125号
【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
(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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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该《通知》规定的政策内容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在《通知》下发前已缴纳消费税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予以退还。
生物柴油是指由动植物油脂与甲醇(或乙醇)在催化剂作用下制成的可代替石化柴油的再生性柴油燃料。
目前,国内生产生物柴油的主要原料是废弃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工业产生的“下角油”和餐饮废油即“地沟油”。
财政部表示,据测算,对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后,每吨生物柴油的生产成本将降低约900元,有利于增强生物柴油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生物柴油行业的发展。
同时,对有效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来源:财富赢家论坛)
财政部称,目前,石油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而生物柴油是优质的石化柴油代用品,也是一种清洁能源。
对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有利于促进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缓解我国石油资源紧缺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