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资质年检
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煤炭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铁路运输方式)、零售(公路运输方式)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条件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发展、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七条设立煤炭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四)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的条件,年铁路发运煤炭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装卸、加工等设施,铁路货位数不少于15个;(六)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或有委托的相关证明;(七)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三)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和办公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年经营煤炭能力达到2万吨以上;(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或有委托的相关证明;(五)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问答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问答一、问: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性质及主要职责是什么?答:根据晋政办发【2011】107号文件,交易中心为正厅级建制、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煤炭运销方面的法律法规。
2.负责承办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组织、合同汇总、计统信息、数据汇编等业务工作。
3.负责承办全省煤炭企业铁路运输月度计划汇总、平衡、提报及铁路运输部门的日常沟通衔接工作。
4.负责铁路煤炭运输立户开户及与铁路运输部门衔接协调工作。
5.负责全省煤炭发运站点煤炭交易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6.负责公路煤炭交易的管理并协助相关部门作好运销票据的发放使用工作。
7.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的初检工作。
8.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的查验补征和煤炭销售票(铁路)的核查回收工作。
9.负责全省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煤炭交易市场功能,构建现代化交易平台。
10.负责山西国际会展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问: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是什么?答: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盈利性原则,努力建设成为“立足山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煤炭交易中心、及时准确的信息中心、定价中心和结算中心。
三、问:交易中心的“三不变原则”是指什么?答:交易中心的“三不变原则”即不改变现行煤炭运销管理体系,不改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改变企业原有的管理流程和权限,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功能完善的电子交易平台、有效控制风险的制度设计及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开展煤炭现货交易。
四、问: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交易中心煤炭现货电子交易的好处是什么?答:通过交易中心煤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以现代化的市场交易方式代替传统的煤炭销售手段,实现场内与场外、物理空间与电子网络相结合的高效率交易,可以为产运需各方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及“一对多”、“多对多”等多种交易形式。
入市各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拥有更多的选择和交易空间。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三防”及防治水工作汇报材料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六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好:首先,我代表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和专家莅临我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下面我将公司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根据2012年6月4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重点抽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1012】17号)精神,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工信煤【2012】282号)和《关于煤炭企业认真做好2012年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2】323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和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
一、矿井基本情况:国投新登郑州煤业有限公司,是由国投煤炭公司和郑州新登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联合组建的股份制公司,位于登封市东南15公里的阳城工业区,前身新登煤矿始建于1952年,建矿至今,历经三次改造,现已发展成为年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的中型现代化矿井。
2007年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核定生产能力为84万吨。
2012年我公司计划生产原煤84万吨。
截止今天,我公司已实现安全生产2729天。
矿井位于箕山井田,东部为煤层露头,西部深部为白坪井田,南部有阳城煤矿和教学三矿,北为告成井田。
煤层走向(南北)平均长度约为5.1公里,倾斜(东西)平均宽度约为2.1公里,井田面积约10.4平方公里。
主要可采煤层为二1煤层,倾角为0-16度,平均厚度3.93米,属贫瘦煤种,顶、底板为泥岩或砂岩,地质构造简单,水文地质中等。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
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
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二、市场准入1. 煤炭销售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取得煤炭销售资质。
2. 煤炭销售企业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销售的煤炭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三、煤炭销售合同1. 煤炭销售应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履行期限。
2. 煤炭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并注明是否可分批交付和是否可提前解除合同。
四、价格形成和调整1. 煤炭销售价格由市场供需情况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价相结合确定,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2. 煤炭销售企业应依法公布煤炭价格,确保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五、市场监管1. 煤炭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销售流程,并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调查和分析,提高市场预测和应对能力。
2. 煤炭销售企业应及时申报相关经营信息,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销售资质等。
2. 对于恶意串通、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存在的煤炭销售企业需在半年内进行相关合规整改。
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煤炭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本《煤炭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煤炭销售企业应切实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煤炭销售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2023《煤炭经营监管制度》contents •监管制度概述•监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监管制度的实施与执行•监管制度的风险与应对措施•监管制度的未来发展与展望目录01监管制度概述监管制度定义煤炭经营监管制度是指政府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背景随着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煤炭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政府需要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
监管制度的定义与背景监管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煤炭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煤炭供应安全,防止煤炭市场出现混乱。
目的通过实施监管制度,可以提高煤炭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政府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意义监管制度的目的与意义范围监管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煤炭生产、销售、采购、运输等环节。
对象监管制度针对的主要是煤炭经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监管制度的范围与对象02监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煤炭经营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安全规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煤炭采购、销售和运输能力具备相应的煤炭质量检测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煤炭经营企业的申请与审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并填写《煤炭经营企业申请表》在企业开展煤炭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提交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场所证明等材料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03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煤炭经营企业的采购计划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规范。
采购计划供应商管理采购合同对煤炭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管,确保其资质、信誉和供应能力符合要求。
对煤炭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监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履行规范。
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煤炭销售监督方案
煤炭销售监督方案简介煤炭销售监督方案指的是对煤炭销售过程中的合规性、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案。
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要来源,加强煤炭销售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性意义。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煤炭销售过程中的合规性、质量、数量等方面得到严格监督,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煤炭销售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维护煤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方案内容1. 加强资质管理对于煤炭销售企业,应严格审核营业执照、煤炭销售资质、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确保销售企业具有合法资质,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资质从事非法煤炭销售活动。
2. 加强煤炭质量监督对于煤炭的质量,应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
煤炭销售企业应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流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出售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监管要求。
3. 强化煤炭数量监管对于煤炭的数量监管,应加强对销售过程中的煤炭运输、存储、过磅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造假、损失、盗窃等情况出现。
同时,加强对销售企业煤炭销售记录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销售记录真实可靠,杜绝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销售记录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4. 建立监督平台建立煤炭销售监督平台,实时监测煤炭销售信息,记录煤炭销售的重要数据,监测煤炭数量、质量、交易价格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同时,针对重点关注的煤炭销售企业,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5. 加强信息公示通过在国家能源监管部门网站等媒介上对煤炭销售企业的信息公示,对企业进行约束和推动,增加企业的公信力和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合法、公正、透明的煤炭销售信息。
结语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加强煤炭销售监管和管理,有助于防范非法经营行为,促进煤炭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出重要贡献。
接下来,需要加强监测和检查力度,建立合理的评估指标和标准,完善监管法规和制度,为有效推进煤炭销售监督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试行《煤炭生产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的复函-国能综函资质〔2018〕125号
关于同意试行《煤炭生产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的复函
国能产企业信用评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评价规范》)收悉。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基本符合试行要求,原则同意批准发布试行。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试行《煤炭生产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的复函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
2018.02.20
施行日期
2018.02.20
文号
国能综函资质〔2018〕125号
主题类别
煤炭及煤炭工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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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
附件:煤炭生产企业信用评价规范(试行)
——结束——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规范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4、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9、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上报的资料(一)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2、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3、有按矿井规模由省、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须有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投产验收文件;5、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6、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加盖市、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公章);9、有所在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集团公司)的申请文件;10、有经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生许表一);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11、有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2、有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统一为六度带。
煤炭工业质量监督管理文件(2008)03号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变化后的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等有关资料。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
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颁发的煤田(煤矿)灭火工程施工资质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颁发的煤田(煤矿)灭火工程施工资质摘要:一、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的重要性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相关介绍三、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四、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的获得对企业及个人的意义五、展望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的未来发展正文: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是衡量企业在煤矿灭火工程领域技术实力和施工水平的重要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作为我国煤炭行业的权威组织,负责对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核和颁发。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成立于1985 年,是我国煤炭行业唯一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协会以推动煤炭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煤炭建设技术水平,加强煤炭建设行业的自律和规范为己任。
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作为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旨在确保煤矿灭火工程的安全、高效和环保。
企业申请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等条件。
其次,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最后,协会将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审核的企业才能获得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
获得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将具备承接煤矿灭火工程的能力,为企业和个人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同时,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也是企业技术实力和品牌形象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高企业在煤炭建设市场的竞争地位。
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和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技术的进步,煤田(煤矿) 灭火工程施工资质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煤质生产煤质检测制度范本
煤质生产煤质检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质生产与检测管理,提高煤炭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煤炭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煤质生产和检测活动。
第三条煤质生产和检测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确保煤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和检测制度,配备符合条件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检测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二、煤质生产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情况和技术水平,合理制定煤炭生产计划,确保煤炭质量的稳定。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原煤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原煤中矸石、泥炭等杂质的含量,提高原煤质量。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减少煤炭质量波动。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调度,及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煤炭质量的稳定。
三、煤质检测管理第九条企业应设立煤质检测机构,负责煤质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检测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设置检测项目和频次。
检测项目应包括外观、灰分、硫分、发热量等主要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方法进行煤质检测。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检测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检测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煤质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煤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煤质生产、检测数据,为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煤质信息,调整生产工艺和参数,提高煤炭质量。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了解用户对煤炭质量的需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五、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应接受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清洁型煤 经营 资质要求
清洁型煤经营资质要求
清洁型煤是指经过处理后,具有较高热值、低灰分和低硫含量的煤炭产品。
经营清洁型煤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1. 煤炭经营资质:经营清洁型煤的企业需要具备煤炭经营资质,一般需要在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许可证,具备合法地位和合规操作的能力。
2. 环境保护要求:清洁型煤生产过程中需要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排放标准、煤矸石处理等,因此企业需要具备环保设备和技术,以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安全生产要求:煤炭加工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煤尘等安全隐患,企业需要具备安全生产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4. 资金实力:经营清洁型煤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设备、运营成本等,因此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生产和经营的持续性。
5. 技术支持和人才储备:清洁型煤生产涉及到煤炭加工、环保设备运维等技术要求,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和人才储备,以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清洁型煤经营的资质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在当地政府部门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并且按照要求进行合规经营。
供热公司煤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热公司煤炭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煤炭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保障供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公司所有煤炭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煤炭采购管理第三条煤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煤炭采购前,需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煤炭市场行情,确定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等。
第五条煤炭供应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信誉、价格、质量等因素,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签订煤炭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煤炭储存管理第七条煤炭储存场地应选择通风、干燥、安全的地方,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八条煤炭储存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煤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煤炭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尘等措施,防止煤炭受潮、霉变。
第十条定期检查煤炭储存情况,确保煤炭储存安全。
第四章煤炭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煤炭运输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进行,确保煤炭及时送达。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防止煤炭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煤炭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监管,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章煤炭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煤炭使用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稳定、高效。
第十六条定期对煤炭使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煤炭消耗,降低供热成本。
第十八条加强煤炭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供热公司设立煤炭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煤炭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及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煤炭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在煤炭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供热公司负责解释。
煤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煤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煤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煤炭行业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要求。
煤炭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两个等级。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煤炭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包括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业绩等方面。
煤矿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煤炭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技术条件包括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
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4.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
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企业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软件和设备。
6.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业绩,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业绩,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7.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
企业应提供相应的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8.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环保法规、建筑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证明材料。
具体的资质标准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取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