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分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财税处理
如何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什么是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
比如说商家居市场销售沙发并提供安装服务,家居市场提供销售商品的行为,又提供上门安装服务,服务和货物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归属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所以它是混合销售。
而兼营,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通过定义我们知道两者的共同点是,企业的经营范围都涉及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两类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是兼营(除了混合销售),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说某大型商场既提供餐饮服务,又销售商品。
这里很明显提供餐饮服务不是以销售商品为前提条件的,是属于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因此此种行为是兼营行为。
如何判断包工包料合同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建筑业包工包料业务主要分为四种: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二是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三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四是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向同一个购买方提供应税项目;应税收入从同一购买方实现。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会计工作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分
在会计实务中。
我么经常会遇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呢?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
区别呢,是广大初学会计的同学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对从多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举例说明,以期帮助大家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①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
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税法一》: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为和兼营⾏为的征税规定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发⽣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销售⽆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销售林⽊以及销售林⽊的同时提供林⽊管护劳务的⾏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单独提供林⽊管护劳务⾏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今年新增内容)4、企业将⾃产的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可以分别纳税,也就是说第⼀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第⼆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纳增值税,提供建安劳务纳3%的营业税。
如果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个条件,税法规定⼀律都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为与兼营⾮应税劳务的特征⽐较:混合销售⾏为具有三个特征:(1)同⼀收款⼈;(2)同⼀付款⼈;(3)同时发⽣。
否则,为兼营⾮应税劳务。
例题:1、混合销售⾏为的基本特征为( )。
A.既涉及货物的销售⼜涉及⾮应税劳务B.发⽣在同⼀项销售⾏为中C.从⼀个购买⽅取得货款D.从不同购买⽅取得货款答案:ABC2、下列⾏为中,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是( )。
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B.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电信服务C.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包料装修房屋D.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有偿送货上门E.电视机⼚销售电视机并向买⽅收取⼿续费答案:ABC3、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为的是()。
A.财考在销售培训课件同时免费邮寄服务B.汽车制造公司在⽣产销售汽车后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C.地板商销售地板同时为购买地板客户提供安装服务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答案:C解析:A是营业税业务,不是混合销售⾏为;B业务发⽣的时间不同,不属于混合销售;D是营业税混合销售⾏为,⽽不是增值税混合销售⾏为。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税务筹划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谢小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1)摘要:自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已成为过去式,“增值税”粉墨登场。
这一改革性调整也使“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定义随之改变。
为此,本文以现行政策及法规为指导,综合评述了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并列举了相关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实例加以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改革;兼营;混合销售;筹划思路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分析1.1基础定义第一,关于“混合销售”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明确指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推而得知,规定所指的“销售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个销售行为人在同一个时间点内的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其中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是既涵盖了对服务的销售,又包括了对货物的销售。
换言之,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涉及服务的销售而没有货物;又或是仅有货物的销售而没有服务,则都不应当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要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硬性规定仍然存在一个例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关于“兼营销售”。
同样,按照现行《实施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此也可得知,政策规定对于“兼营行为”的认定也有着明确的标准,即其中的“销售行为”应当不具备同一性。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委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1、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 2、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 、 税 3、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纳消费 、 税
受托方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费 1、购买辅料涉及增值税 、 进项税 2、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 、 助材料费涉及增值税销 项税
加工及提供时涉及税种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 物销售) 营业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 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 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 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或者一并征收增值税 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1)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的生产、 ),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2)主营业务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 )主营业务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业税。 业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 缴纳营业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和“货物或者非 应税劳务” 缴纳增值税) 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 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 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 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核定后分别缴纳。 核定,核定后分别缴纳。 分析】 【分析】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即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或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即涉及到“增值税”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 ),又涉及到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 劳务)。例如:某酒店即提供客房服务(营业税), )。例如 ),又开设小卖部销 劳务)。例如:某酒店即提供客房服务(营业税),又开设小卖部销 售啤酒(增值税)。 )。如果该酒店分别核算了客房服务的营业额和啤酒 售啤酒(增值税)。如果该酒店分别核算了客房服务的营业额和啤酒 的销售额,则该酒店按照核算数据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的销售额,则该酒店按照核算数据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未 分
浅谈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税收政策的完善(胡俊坤)
浅谈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税收政策的完善(胡俊坤)|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区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而出现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及其课税问题,从表面上看,现行税收政策似乎界定清楚了。
但实际情况却是政策越多,征纳双方越无所适从。
笔者拟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相关现行税收政策弊端作一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弊端分析1.错误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 993]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第五、六条分别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应税营业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应税营业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营业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增值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营业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营业税劳务与货物或者应税增值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文,以下简称“026号文”)第四条对混合销售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即“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立法者与政策制订者试图从法律或者政策上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进行区分,并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5上旬□·34·刍谈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赵秀敏(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商丘476000)一、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如: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属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如某商场在销售电冰箱时负责运输、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二、兼营行为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3.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辨析
Synthesis 综合【摘要】“营改增”全面试点推广后,企业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或者同时涉及到不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行为屡见不鲜,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分成为企业税务处理问题中的难点和重点。
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是“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中必须既有货物又有服务,如果销售行为中只有货物或者劳务那一定是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购买方是一个主体,而兼营行为的购买方可能是多个主体。
【关键词】增值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中图分类号】F812增值税是以应税货物、劳务、服务以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基于纳税公平的原则,一般针对不同的征税对象设置了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但是在企业销售实务中,由于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或者同时涉及到不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行为,即混合销售行为或者兼营销售行为。
混合和兼营销售行为纳税义务的区分是企业税务处理问题中的难点和重点,从根源和原理进行剖析界定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相关政策法规梳理(一)“营改增”前相关政策梳理在“营改增”前,关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辨析赵金梅(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的政策规定主要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文件发布)第五条和第六条,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是当前商业运营中常见的模式之一。
它们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经营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税务处理上的一些挑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兼营业务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其他业务以拓宽收入来源。
兼营业务常见于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领域。
在进行兼营业务时,企业应合理规划税务处理,以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风险。
1. 是否需要注册额外的税务登记企业在开展兼营业务时,需要评估其业务性质和规模,确定是否需要注册额外的税务登记。
一般情况下,如果兼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比如超过50%),则通常需要额外注册税务登记。
合理的税务登记安排有助于保证兼营业务的合规和税务处理的顺利进行。
2. 税务处理的分类针对兼营业务,税务处理可以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处理两大类。
营业税适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业务,根据兼营业务的性质,评估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通常适用于一般商品和服务,对兼营业务需要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申报和缴税。
3. 兼营业务的运营结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运营结构。
这包括厘清兼营业务的收入和费用的核算方法,确保准确有效地披露兼营业务的财务信息,并保留相关的会计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审计和核查之用。
4. 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企业在进行兼营业务时,应遵守相关税法法规,确保税务合规。
同时也要注意评估和管理税务风险,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可能的税务调整或风险。
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同一交易中同时提供多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模式。
在进行混合销售时,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税务处理规定,并合理处理涉及的税务问题。
1. 确定销售额的税务归属对于混合销售中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企业需要准确确定销售额的税务归属。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商品或服务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应仔细核算不同销售额对应的税务处理方式。
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分析
货物销售A企业B企业非应税劳务一、混合销售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的劳务。
为此,2011年47号公告内容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特征1、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即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范围的劳务)和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2、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3、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且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三、混合销售征税原则1、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778号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3、混合销售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混合销售的例外征税情况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2011年第23号)2、国税发〔1994〕122号,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收增值税。
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3、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分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筹划分析作者:汤威刘志耕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3期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较难区别,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政策,笔者以案例说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纳税筹划,以飨读者。
【案例】甲公司主营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201×年3月,销售给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 400元,同时取得为乙公司安装所销售门窗的劳务收入7 020元。
201×年4月上旬,销售给丙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 700元(本次未提供安装劳务)。
同月下旬,甲公司又为丙公司安装丙公司自行购买的铝合金门窗,取得劳务收入5 550元。
以上收入均含税,均通过银行收取,且销售与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能分开核算。
请问甲公司应如何计缴3、4两月的增值税?问题分析本案例表面上的问题是甲公司在3、4两月分别收取的销售产品及劳务收入应该如何纳税,但主要问题是要弄清楚甲公司3、4两月分别提供的安装劳务的属性,即对提供的安装劳务究竟应该定性为混合经营还是兼营行为。
在弄清楚该问题后,才能正确判断对甲公司收取的这两笔劳务收入究竟是按照销售货物还是按照销售劳务纳税。
对3月份两笔销售业务应纳税情况的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混合销售所下的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照该定义,3月份的两笔销售业务具备了该定义的全部特征,体现在一下两方面。
一是尽管销售铝合金门窗属于销售货物,单独提供门窗安装劳务属于销售服务,具体属于销售服务中的建筑安装服务,但甲公司该月销售铝合金门窗及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且两项销售行为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二是甲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两项销售行为系同一销售对象乙公司,且销售款项均向乙公司收取。
所以,甲公司3月份销售铝合金门窗给乙公司并同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应该定性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业务三个概念及税务处理分析
摘要:2012年1月1日,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大举措,“营改增”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后试点地区扩至北京、天津等12个省市。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又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营改增”的实施,出现了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业务三个概念。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会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起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关键词:营改增;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业务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应交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这导致实务中对这部分应税事项是按“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争议。
按“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必须是增值税应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混合。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应属于“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注会《税法》知识点: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知识点: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营业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2)未分别核算的,来自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纳税筹划4000字
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纳税筹划4000字摘要: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出发,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者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了两者在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法下的税务处理技巧及其税收筹划技巧。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税务处理;税收筹划1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新法律依据1.1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1.2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涉及到自产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营业额。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2.1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_1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中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准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才能更好地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
本文首先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进行概述,并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异同,最后提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当今时代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明确的界定,企业才能够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明确缴纳流转税的税种,才能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选择一种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但是,企业在实际的工作和经营中,经常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互相混淆,导致企业出现重复纳税或者税收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1)混合销售企业在经营各项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其特点是由同一个纳税人进行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应收价款。
简单来说,比如某餐馆在征税范围内从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缴税过程中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餐馆在其内部设立一个小型超市,这个超市主要的目的是为餐馆顾客进行服务,这时,餐馆和超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方式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由于主要经营的是餐馆,餐馆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则判定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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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销售
A企业B企业
非应税劳务
一、混合销售定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的劳务。
为此,2011年47号公告内容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特征
1、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即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范围的劳务)和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
2、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
3、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且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
三、混合销售征税原则
1、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
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778号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3、混合销售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
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混合销售的例外征税情况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
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2011年第23号)
2、国税发〔1994〕122号,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
收增值税。
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3、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
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
五、兼营行为的征税原则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
3、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
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
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
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1、涉及的范围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货物和应税劳务;而兼营行为不仅涉及货物和应税
应税劳务。
2、行为确认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销售货物和
有因果关系;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以上的经济行为。
3、接受方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
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等行为不一定会是对同—个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不同的购买者。
4、征税处理上不同。
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兼
行为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
合销售行为。
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
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007国税函
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
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止企业性单位,其发
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和应税劳务,还涉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
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而兼营行为则提供应税行为、不同的购买者。
;而兼营行为是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即对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