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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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案例三
某消防设备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消防设备 同时提供消防工程安装劳务及后续服务,具备相 应施工资质。 1、消防设备公司同某大型商场签署设备销售协议, 销售产品同时负责安装,其中设备300万,安装 200万,请问如何交税? 2、如果双方签署的是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又 该如何缴税?
案例三
首先,这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 特殊混合销售呢? 实施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 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
再问:甲公司听取了税务专家的建议,将产品销 售合同分为两份: 第一份是纯粹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价 500万; 第二份是纯粹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 40万。 税务专家认为,这样一来,产品销售的 500万缴 纳增值税,技术服务的40万缴纳营业税,总体税 负为: 增值税:500*17%-50万=35万 营业税:40*5% =2万 合计:37万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案例一
如果重新设立一个技术服务公司乙,专门 负责技术服务业务,和甲公司配合工作。 同客户分别就各自业务签署协议。自然可 以实现总体税负的降低。
案例二
唐月轩酒店以粤菜著称,每年中秋来临,酒店还 要制作大量月饼进行销售,请问月饼销售部分应 当如何缴纳流转税?
西安某饭店烧制的卤菜在当地小有名气,饭店处 供应就餐客人卤菜以外,还专门在饭店内部开辟 窗口设立卤菜打包外卖,请问外卖部分应如何缴 纳流转税?

20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缴纳 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 合算。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混合销售的适用纳税人范围中不包括“其他个人”, 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并且其适用征税范围是指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提供劳务”。

操作重点:判断是否混合销售, 主要看是增值税范围的行为为主还是营业税范围的行为为主。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 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 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

这与既从事这个税种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 征收增值税。

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则征收增值税。

通过判断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判断其是否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的经营行为。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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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销售过程中,将多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打包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问题和消费者保护问题。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混合销售行为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标准。

以下是一些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行为标准:1. 产品质量标准: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多个产品或服务,因此,销售方应确保每个商品或服务都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销售方应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的特性、功能、适用范围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2. 价格公示标准:销售方应明示每个商品或服务的单独价格,并清晰标注混合销售的套餐价格。

价格公示应明确、真实、准确,方便消费者与其他销售方进行比较。

销售方不得对某个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销售方应确保消费者享有公平、明示、真实的购买权益。

销售方应提供退换货政策、售后服务等,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销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或干扰消费者的自由决策。

4. 竞争行为规范标准: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多个销售方之间的竞争关系。

销售方应遵守相关的竞争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方应遵守价格、广告、销售方式等方面的竞争规则,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5. 广告宣传标准:销售方在进行混合销售的广告宣传中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销售方应明示混合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避免夸大宣传或隐瞒信息。

6. 信息披露标准:销售方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例如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配件情况等。

销售方应确保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和使用具有充分的信息基础。

销售方不得有意隐瞒或欺骗消费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综上所述,混合销售行为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价格公示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竞争行为规范标准、广告宣传标准以及信息披露标准等行为标准。

注会《税法》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

注会《税法》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

注会《税法》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3.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多种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目的是通过产品或服务的组合,提高销售额和盈利能力。

然而,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欺诈和误导等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套行为标准来规范混合销售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1.明示标识:商家应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清晰明确地标识出属于混合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并提供详细的说明和描述,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到每个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属性和价格。

2.价格透明:商家应明示每个商品或服务的单独价格,同时也需明示混合销售套装的价格,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并能够进行有效的比较和选择。

3.自愿选择:商家应确保混合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是消费者自愿进行的,不得采取强迫、欺骗或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来促使消费者购买混合销售商品或服务。

4.商品质量:商家应保证混合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消费者的期望,不得以低质量商品或伪劣商品作为混合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

5.明示权益:商家应明示消费者购买混合销售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权益,比如退换货政策、售后服务等,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后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权益保障。

6.禁止虚假宣传:商家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手段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购买混合销售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商品优惠、虚标商品原价等行为。

7.明示折扣:商家如有对混合销售商品或服务进行打折或促销活动,应明示折扣的方式、折扣数额和有效期限,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到实际折扣优惠情况。

8.明示替代:商家应明示混合销售商品或服务中的替代品选择,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不得在替代品选择上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9.投诉举报:商家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10.法律遵从:商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确保混合销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界定(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法律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二)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处理存在着明显的税率差和税负差。

如何界定混合销售怎么纳税

如何界定混合销售怎么纳税

如何界定混合销售怎么纳税
【问题】
如何定义混合销售?怎么纳税?
【回答】
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为混合销售〪2021年4
月20日第1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
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营;本条可以看做是对混合销售业务里部分业务所做的特别规定,但
其依然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范围,按照此条款规定,可以就其提供支持
建筑、安装服务部分,按照建筑服务等增值税纳税,其实就是一种税
收优惠政策,但是注意点是:在合同中要分开明确自产和服务部分,
并且要单独核算,合同可以签一个或两个合同规定合同,只要能分清,
分别明订各自税率;划分不清的兼营,从高适用增值税或征收率13%〪(点击相片即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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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些解析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

例如,患者到医院治疗、医生进行诊断、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从患者和医院的角度看,这是一项行为,但从税收观点看,药品销售属于货物的销售,诊断属于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

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立了如下原则:(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例如:建材厂销售铁门,同时负责给客户上门安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在负责施工的同时给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材料,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混合销售业务客观上存在着国税、地税部门交叉划分征税的问题。

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解释不尽一致,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时常会引发征纳双方以及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混合销售的判定标准

混合销售的判定标准

混合销售的判定标准
混合销售的判定标准是: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例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混合销售关键点是需要同时具备:
同一项行为。

同一服务对象。

即同一项行为且同一服务对象,就适用同一个税率。

而兼营是指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两项以上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而是互相独立的。

判断兼营的关键:
不是同一项行为,行为针对不同客户。

不是同一服务对象,而是不同的服务项目。

即不是同一项行为而且不属于同一服务对象,则适用不同的税率。

比如,电商销售商品的负责快递送货,电商既提供了销售商品的行为,
又提供了配送收取运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解读

混合销售行为解读

混合销售行为解读版权属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在税法中,混合销售行为一般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即只缴纳增值税或者只缴纳营业税。

由于税率不同,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征纳双方影响非常大,在12366热线接听中,很多纳税人会偏向于哪个税率低就往这个政策上去套自己的缴税行为。

因此,准确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混合销售行为界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前款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般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界定,主要是依据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情形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三、判断混合销售行为第一、应判断提供混合销售行为的一方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还是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由此判断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第二、应判断是否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如果是,此情况要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例1】销售外购的壁挂锅炉企业,并负责安装,销售锅炉6000元,安装费1000元,在征税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和安装劳务的合计(6000+1000)=70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该安装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家将不同种类的产品、服务或附加产品捆绑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该行为往往是以提供更多选择、增加产品附加价值或提高销售额为目的。

然而,混合销售也容易引发消费者的问题和争议。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规和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下面是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之一是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这意味着被 bundle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应该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例如,食品和饮料、手机和手机配件、旅行和酒店预订等。

如果被 bundle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消费者可能会认为他们购买的是不必要或低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2. 价格透明度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另一个标准是价格透明度。

商家应该清楚地告知消费者每个商品或服务的单独价格,以及被 bundle 销售后的总价格。

这样消费者可以准确地评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并作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如果商家故意模糊价格信息,就可能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权益。

3. 自由选择权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商家不应强迫消费者购买被 bundle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限制消费者仅能购买 bundle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应该有权选择购买单独的产品还是 bundle 销售的产品。

商家不得利用混合销售行为从消费者身上获取额外的不合理利益。

4. 充分信息披露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另一个关键标准是充分信息披露。

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每个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特征、功能、质量、保修期限、售后服务等。

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并有权在了解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策。

商家不得隐瞒或误导性地披露信息。

5. 费用可控混合销售行为还应满足费用可控的标准。

商家应该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购买附加产品或服务,并允许消费者选择单独付费还是一起付费。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第一条总则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同一时间内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为规范混合销售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行为标准。

第二条商家责任1. 商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地开展混合销售活动,不得以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 商家应当保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备合法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不合格或与宣传不符的产品或服务。

3. 商家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不得采用不合理的价格捆绑或加价搭售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

4. 商家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明确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使用方式、维修保养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1. 商家应当清晰标识出各类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主要特性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和辨识。

2. 商家应当为混合销售的各类产品明确标示价格,避免混淆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价格搭售1. 商家在混合销售过程中,不得采用搭售的方式,即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与需求无关的产品或服务。

2. 商家可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或搭售包装,但应当明示消费者对此的选择权利,不得对非搭售商品采取不合理的加价手段。

第五条宣传信息1. 商家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各类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功能、用途等关键信息。

2. 商家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对产品功能进行虚假标注等手法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售后服务商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如何享受保修、维修、退换货等权益。

第七条投诉处理商家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调查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行为标准的商家,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撤销经营许可等。

第九条法律适用本行为标准适用于在国内经营的商家。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生效与解释本行为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行业资料】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

【行业资料】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1️⃣ 混合销售行为定义与特征在税法领域,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如提供建筑、安装、运输等服务)的行为。

这种销售模式的特征在于其业务性质的复合性,即一项交易同时包含了应税货物销售和应税服务提供两个要素。

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给税务处理带来了复杂性,需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明确的区分和合理的税收处理。

2️⃣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原则针对混合销售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了以下处理原则:从主业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其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性质。

若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则整个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若主营业务为提供应税服务,则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征收营业税(现已改为增值税下的现代服务税目,但原理相同)。

特殊规定: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有专门的规定。

例如,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3️⃣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具体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需遵循以下具体规则:准确划分应税项目:纳税人应准确划分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应税货物销售和应税服务项目,确保税收计算的准确性。

合理确定税率:根据从主业原则或特殊规定,纳税人应合理选择适用的税率,避免税收风险。

规范会计核算: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明细核算,以便税务部门检查和审计。

及时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混合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确保税收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4️⃣ 案例分析假设某建筑企业销售自产钢材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应分别核算钢材的销售额和安装服务的营业额。

若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将有权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可能导致税收计算的不准确和税收风险的增加。

因此,该企业需严格遵守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确保税收合规。

学习笔记:45混合销售的界定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学习笔记:45混合销售的界定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学习笔记:45混合销售的界定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混合销售的界定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总局口径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4月20日-4月27日)第四个是部分地区反映分不清兼营和混合销售。

这其实在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兼营是同时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

各地要在总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下的业务培训和辅导,要让我们的基层税务干部掌握好政策,这样才能对纳税人正确解释和宣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以“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在线访谈7月8日【嘉和利蔡桂如】混合销售问题: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只眼解读:总局的态度很明确,各地的口径别“瞎”解释,所以大家认为有的得便宜了,有得不公允之类的,那至少说是不对的,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当然小编建议的是,如何判断货物为主还是服务为主,这个才是下一步大家的焦点所在了。

河北国税【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浅谈“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新标准

浅谈“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新标准

浅谈“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新标准作者:周建伟来源:《中国经贸》2010年第04期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处理一直是纳税人关心的话题,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实施后,对混合销售行为重新进行了规范,对其中的规定作了一些调整,纳税人应当注意有关政策的变化。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和特点所谓混合销售行为。

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例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款及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

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这种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双方在管理上带来很多困难。

为便于征管,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一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应税劳务的异同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

例如:某药店除销售药品外,还提供医疗服务,其医疗服务即属于药店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老会计经验】准确把握“混合销售”认定新标准

【老会计经验】准确把握“混合销售”认定新标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准确把握“混合销售”认定新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

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 简而言之,判定企业从事的是什么主业,应该掌握两个原则,即,如果登记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某企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认定遵循四项原则在实践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容易对混合销售行为会出现不同的理解。

因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四项原则来判定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第一、根据上述原则判定属于哪种纳税人,即主要从事的什么行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还是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

第二、混合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涉及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也不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第三、强调销售货物与提供应税劳务或提拱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的价款是同一项行为,并且销售货物与提拱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例如,某企业以设备销售为主,并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某日销售一项设备并为客户安装,如果没有该销售行为,就不会发生对货物的安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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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税法”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形成混合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是,所涉及到的货物与非应税劳务都是针对同一购买方取得。

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之间是一种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例如,某计算机销售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款与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

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有提供非应税劳务,即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又如,某酒楼为顾客提供饮食劳务,某月取得饮食收入50万元,同月向顾客销售烟、酒及饮料等,收入为12万元。

由于该酒楼取得的饮食收入和销售烟酒的收入是因同一项业务而发生,则该店的行为也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双方在管理上带来很大困难。

为了便于征管,“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及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对于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商场销售空调机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该商场是以销售货物为主的,因而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又如,某房屋装修公司主要提供装修劳务,但在提供装修服务过程中有时会有偿提供少量的材料,也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但由于该装修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并不是以销售材料为主的,所以对这种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是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混合销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对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4.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又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应按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安装费的合计数作为计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6.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随处方销售的自办药厂(非独立核算)对外销售的药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7.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等单位发生营业税中“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
货物给顾客,不管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某货物销售部分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避税技巧
正是由于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这就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对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首先确定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
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如果不是,则只需要缴纳营业税。


者主要针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就其混合销售行
为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1.调整货物销售额与提供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在总收入的比重法。

由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需确定非应税劳务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


果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大于总收入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2.分散经营避税方法。

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不同的影响。

在适
当时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分别独立核算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品牌的空调和热水器销售业务。

在2001年以前,该公司在进货时不但要与各空调或热水器生产厂家签订空调或热水器购销合同,而且要签订代理
安装、维修合同。

安装维修合同一般规定,生产厂家委托该商贸有限公司代为用户安装、维
修等售后服务。

每售出空调、热水器一台,生产厂家分别付给该公司安装维修费用100、50
元。

按照税法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
征收增值税。

2001年该商贸公司销售空调5000台,获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50万元;销售热水
器3000台,获得安装维修服务收入15万元,两项收入合计65万元。

按照“修理、修配”征收
增值税,企业应负担11.05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在2002年,该商贸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安装、维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经筹划决定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维修服务部,专门从事安装维修服务业务,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办理了
税务登记证,独立申报纳税。

且从2002年起,改变合同的签订发生,该商贸有限公司与各生产
厂家只签订空调、热水器购销合同,再让各生产厂家与该公司的安装维修服务部签订安装、
维修服务合同,并且各生产厂家将安装服务费直接支付该安装维修服务部。

按照现行有关税
法规定,安装维修部获得的安装维修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应当按3%的税率计算
缴纳营业税。

假如该公司安装维修部获得空调、热水器安装维修服务收入仍为65万元,则只需缴纳营业税1.95万元,与2002年的11.05万元增值税相比,少负担了增值税9.1万元,税负减轻了
82.35%。

但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此法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购买者必须为最终消费者,否则,就会影响到购货方的扣税,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最后,笔者要提醒大家,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企业在有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获得相关机关的批准,以使自己的避税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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