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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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

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混合销售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工程施工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因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首先,工程施工涉及货物销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需要购买大量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货物。

这些货物构成了工程施工的基本物质基础,是施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是其基本组成部分。

其次,工程施工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提供货物,还需要提供施工技术、施工管理等非应税劳务。

这些非应税劳务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这些环节对于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同时发生。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是同步进行的,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2.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相互关联。

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为非应税劳务提供提供了物质基础,而非应税劳务提供又确保了货物销售的质量和进度。

3.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价值较大。

在工程施工中,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往往占据较大比例,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4. 征税方式多样。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征税:(1)以货物销售为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以非应税劳务提供为主,按照提供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3)按照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的比例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经济利益,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

总之,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了解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特点,有助于施工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加强对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行为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怎么交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怎么交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怎么交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第四条(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第六条。

混合销售业务节税,需关注以下要点: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混合销售的背景及判断方法有过详细的解读,可以参考,但实际执行中,各地仍有不同的执行口径,为避免处理不当导致多交或者少交税,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解读1.为什么有混合销售的规定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但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分别按17%(2018年5月1日之后为16%)和6%分别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因此,《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处理原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我们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税法一》: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税法一》: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为和兼营⾏为的征税规定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发⽣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销售⽆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销售林⽊以及销售林⽊的同时提供林⽊管护劳务的⾏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单独提供林⽊管护劳务⾏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今年新增内容)4、企业将⾃产的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可以分别纳税,也就是说第⼀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第⼆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纳增值税,提供建安劳务纳3%的营业税。

如果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个条件,税法规定⼀律都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为与兼营⾮应税劳务的特征⽐较:混合销售⾏为具有三个特征:(1)同⼀收款⼈;(2)同⼀付款⼈;(3)同时发⽣。

否则,为兼营⾮应税劳务。

例题:1、混合销售⾏为的基本特征为( )。

A.既涉及货物的销售⼜涉及⾮应税劳务B.发⽣在同⼀项销售⾏为中C.从⼀个购买⽅取得货款D.从不同购买⽅取得货款答案:ABC2、下列⾏为中,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是( )。

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B.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电信服务C.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包料装修房屋D.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有偿送货上门E.电视机⼚销售电视机并向买⽅收取⼿续费答案:ABC3、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为的是()。

A.财考在销售培训课件同时免费邮寄服务B.汽车制造公司在⽣产销售汽车后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C.地板商销售地板同时为购买地板客户提供安装服务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答案:C解析:A是营业税业务,不是混合销售⾏为;B业务发⽣的时间不同,不属于混合销售;D是营业税混合销售⾏为,⽽不是增值税混合销售⾏为。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底怎么交

42号公告之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到底怎么交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是指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既从事货物的销售,又提供劳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利的交易。

在42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惑。

然而,42号公告的发布为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首先,根据42号公告规定,对于混合销售业务,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征收增值税。

具体的征税规则如下:1. 同时提供货物和劳务的混合销售业务:对于同时提供货物和劳务的混合销售业务,应按照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分别计算增值税。

货物销售部分按照货物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劳务提供部分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增值税。

2. 同时提供货物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混合销售业务:对于同时提供货物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混合销售业务,应先按照货物销售规则计算货物销售所得的增值税,然后再按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规定计算增值税。

3. 先提供货物或劳务,后又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混合销售业务:对于先提供货物或劳务,后又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混合销售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先按照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的规则计算增值税,然后再按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规定计算增值税。

另外,42号公告还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税率计算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告的要求,对于混合销售业务,货物销售部分的税率按照货物的税率确定,劳务提供部分的税率按照劳务所得的税率确定。

如果没有具体的税率规定,可以根据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比例进行折算。

需要注意的是,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依赖于企业实际销售的情况,不同业务的征税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和交易流程,严格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计算和申报。

此外,为了更好地遵守税法规定和确保税务合规,企业还应严格履行报税义务,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同时,企业应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和配合,解决涉及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总结起来,42号公告对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有效消除了之前的争议和困惑。

【混合销售业务是否要按货物和服务的金额占比来划分并计税?】关于混合销售的干货都在这!!!

【混合销售业务是否要按货物和服务的金额占比来划分并计税?】关于混合销售的干货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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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真心希望大家在文末顺便点赞,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

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自增值税条例实施以来,像魔咒一样困扰过很多财务人员,全面营改增后,财税江湖中又开始流传有关它的各种传说,究竟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满满的干货过来,快来一起围观!1混合销售成立的条件:——2条同时满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2如何判断是否是一项销售行为?——2条判断原则(满足其一):① 货物和服务未单独计价;②货物和服务不能拆分,否则不能实现正常使用。

即使分开计价,分立合同,分开核算,也是混合销售。

例如销售门窗,如果不安装就不能使用,二者不能拆分。

3混合销售分类按货物征税的混合销售+按服务征税的混合销售4是否按货物和服务的金额占比来划分混合销售,是按货物征税还是按服务征税?答:按主营业务确定,不以金额占比划分混合销售类型。

存在一种状态: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对于设备经销商与安装公司,同一项业务但分别属于按货物征税的混合销售和按服务征税的混合销售。

5关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业务处理——按兼营对待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1、混合销售⾏为的内容 所谓混合销售⾏为是指在同⼀项销售⾏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提供⾮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注1:特点:同⼀项销售⾏为。

注2:判断条件:混合销售⾏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同⼀收款⼈;同⼀付款⼈(同时从⼀个购买⽅取得);同时发⽣。

即:销货与提供营业税劳务具有从属或因果关系。

注3:混合销售⾏为与兼营⾮应税⾏为的划分 注4:关于“运费”的归纳(对税额的确认,参听课件): (1)A企业(⼀般纳税⼈)购买B企业货物,取得增值税专⽤发票;⽀付给C企业运费取得运输发票; (2)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般纳税⼈),开出增值税专⽤发票;⽀付给C企业运费取得运输发票; (3)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般纳税⼈),开出增值税专⽤发票;并为B企业代垫运费(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承运⽅将发票开具给购买⽅;销货⽅将发票转交给购买⽅),委托C企业运输; (4)A企业(⼀般纳税⼈)销售货物给B企业并负责运输,收取B企业货款和运费;(混合销售⾏为) (5)A企业销售货物给B企业(⼀般纳税⼈),开出增值税专⽤发票,收取货款;为C企业提供运输业务,收取运费;(兼营⾏为) 2、税收政策 (1)如果混合销售⾏为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 (2)如果混合销售⾏为以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交纳营业税。

即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种税,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业税。

(3)特殊规定:企业将⾃产的货物并安装,符合2个条件的,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律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会计处理⽅法 (1)⼀项销售⾏为观 (2)主附营业务观(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和“其他业务收⼊”核算)。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浏览(106)2016-07-23 作者: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入收藏分享到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实务中政策解答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

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这些问题,我想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混合销售在房地产领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

混合销售指的是将不动产与动产(如装修、家具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

对于这种销售模式,税法文件中有两个与之相关的文件,即《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文将对这两个税法文件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是于198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文件对于某些涉足于不动产和动产销售的建筑行业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动产包括住宅、商业楼、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

而动产则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家具、装修以及其他动产。

根据该条例,不同的不动产和动产销售都需要缴纳不同的营业税。

其次,我们再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开始实施,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修订版本。

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不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服务既包括房屋与建筑物的修建,又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相关服务。

因此,混合销售中涉及到的动产视为建筑服务中的装修和建筑安装。

总体而言,《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规范了建筑行业中涉及到的不动产销售,并相应要求企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税率则根据不同种类的不动产销售而有所不同。

相较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更关注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在混合销售中,动产部分将以11%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于部分个别特殊情况做出了额外规定。

例如,如果装修费用与不动产的总销售额在90%以上时,该动产部分将不再单独计算增值税。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减轻负担的政策。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模式涉及到的两个税法文件《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不动产与动产销售以及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法规定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法规定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法规定‎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法‎规定‎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凡是确‎定的尺‎度从理‎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界定‎‎(一‎)应税‎销售行‎为的分‎类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一‎是销售‎货物,‎‎二是提‎供应税‎劳务,‎‎三是进‎口货物‎。

‎‎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据此‎,营业‎税应税‎行为有‎两种:‎‎‎一是‎提供应‎税劳务‎,‎二是‎非劳务‎类应税‎行为。

‎‎在‎五种应‎税行为‎中,除‎了进口‎货物外‎,其余‎均属于‎应税销‎售行为‎。

如生‎产销售‎L ED‎电子显‎示屏(‎销售货‎物行为‎)、维‎修LE‎D电子‎显示屏‎(增值‎税应税‎劳务)‎、在L‎E 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L‎E 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分‎别是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征税

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征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为以及对该⾏为如何征税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对混合销售⾏为的界定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涉及⾮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下同),为混合销售⾏为。

2.混合销售⾏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专门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以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进⾏了明确:“以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的年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3)(94)财税字026号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发⽣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为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一)混合销售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丁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不同点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混合销售与兼营,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但这不同类别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混合销售与兼营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因此,在税务处理上的规定也不同。

自考名师王学军《中国税制》应试精华(5)

自考名师王学军《中国税制》应试精华(5)

第五课流转税制 ⼀、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商品流转额。

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所发⽣的货币⾦额。

⾮商品流转额就是⾮商品营业额,⼀般是指⼀切不从事商品⽣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额,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融保险、邮政电讯、娱乐业、旅游业和各种服务业等。

国现⾏流转税制主要设置四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A.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①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②消费税的绝⼤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销售(或委托加⼯、进⼝)环节⼀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

增值税是在货物⽣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B.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征收消费税的⽬的: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

⼆、流转税的出⼝退税 出⼝退税是指对出⼝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产品退税制度,是⼀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实施出⼝导向战略,发展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全⾯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

由于这项制度⽐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种国际惯例。

对出⼝货物实⾏退税是由流转税的本质所决定的。

流转税属于间接税,间接税是转嫁税,是在⽣产和流通环节间接地对消费征收的⼀种税,税额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但是出⼝产品并不是在国内消费,⽽是在国外消费,因此,按照流转税的“属地”征收原则对消费者的课税只能由进⼝国征收,⽽不是由出⼝国强加给进⼝国的消费者,⽽要做到这⼀点,的办法就是出⼝产品退税。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是出⼝退税的总原则。

这⼀原则,主要是依国际惯例和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制定的。

(⼀)出⼝货物退税(免)税的政策规定 1.⼀般出⼝货物的退税规定 ⼀般出⼝货物的退税规定及办理退税应具备的条件:(1)办理出⼝退税必须是有出⼝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贸和⼯商企业);(2)必须是出⼝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并已征了税的货物;(3)出⼝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已做销售(⾮贸易性质的出⼝货物,如捐赠品、展品、样品不予退税)。

财税字1994 26 混合销售比例的规定

财税字1994  26 混合销售比例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4-05-05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混合销售行为是什么

混合销售行为是什么

混合销售行为是什么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如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定义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税收筹划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合同混合销售如何开票

合同混合销售如何开票

合同混合销售如何开票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混合销售。

简单来说,混合销售指的是在同一份销售合同中,同时出
售应税货物与应税服务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需要区分不同的
税率和税种来开具发票。

面对混合销售,我们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以下是一个混合销售开票的基本步骤:
1. 确认合同内容: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识别出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项,以及它们对应的价格
和税率。

2. 分类计算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对每一项商品和服务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3. 填写发票信息:在发票上分别列明每项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并标明
相应的税率和税额。

4. 合计税额:将所有项目的税额加总,得出整张发票的总税额。

5. 审核确认:在开出发票前,务必再次核对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包括商品服务名称、金额、税率及税额等。

6. 开具发票:使用税务规定的开票软件,按照以上信息正式开具发票。

7. 记录存档:保留好相关的开票记录和原始凭证,以备后续税务核查时能够提供清晰的账
目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如果混合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单独开具
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免税”或“不征税”字样。

- 对于既有货物销售又有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分别计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并按照各自
的税率计算税额。

- 若合同中的商品和服务涉及不同的征收率,不能简单地合并计税,必须分开计算各自的
税额。

- 当发生退货或者折扣等情况时,也要相应调整开票金额和税额,保证发票信息的真实性。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当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与批发,两者存有相同的方面,又存有显著的区别。

相同点就是:两种犯罪行为的经营范围都存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更多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就是:混合销售特别强调的就是在同一销售犯罪行为中存有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就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获得的;批发特别强调的就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有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犯罪行为中出现,即为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劳务不是同时出现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比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来回家,缴纳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

比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商店不给取货,但是商店自己有个运输车,这个运输车专门至其他市场上给其他的人展开取货,那么这就是批发。

人的经营活动中存有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犯罪行为中出现,即为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劳务不是同时出现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比如:某商店向甲销售了货物,并且把这个货物给甲送来回家,缴纳了费用,这就是混合销售。

财税政策对混合销售如何判断何为主

财税政策对混合销售如何判断何为主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若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如何判断“以提供安装服务为主或是以销售货物为主”?在财税政策中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如安装供水工程,机器设备占40%,安装费占40%,价外费用占20%,您觉得按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安装服务征收?再如安装供水工程,机器设备占80%,安装费占20%,您觉得按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安装服务征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对“以提供安装服务为主或是以销售货物为主”的认定标准是五花八门,不仅容易引发税局执法风险,也使得纳税人在申报开票时无所是从。

目前各地财税审计机关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采用该认定标准的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税局。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6月8日)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6月5日)(2016)36号过渡2中混合销售的规定,“为主”是按照登记的主行业或是当期数据还是上年数据把握?新办的怎样把握?答:按企业经营的主业判定。

现行税法下“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建议

现行税法下“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建议

ACCOUNTING LEARNING现行税法下“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建议文/何子扬摘要:混合销售是销售货物且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型企业纳税中关键的经营环节,随着增值税的税收条款在近年来中不断的变更,混合销售的定义,涉税处理都有所变化。

在分析了近年来税法中的规定变迁后,对“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该类型企业应该如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给出了相应分析。

关键词:混合销售;营改增;纳税筹划混合销售是企业经营活动中较常发生的行为,充分理解和利用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使得企业现金流出减少,已经是企业经营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一、税法上“混合销售”的演变从“混合销售”到“混业经营”再到“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在增值税完善推进的三个时期中,经历了较大的改动。

业务范围层面上来看,在“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全面推行后税法给出解释的业务范围是基本一致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中的“混合销售”业务范围明显较试点前后都有所缩减,缩减的部分在试点法条中被定义为“混业经营”,但此概念已经在随后的文件中被废止。

涉税处理方面,在“营改增”推行之前,“混合销售”行为是以纳税人性质来区分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部分行业试行“营改增”阶段,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减,导致了“混合销售”业务范围的缩减,针对这部分缩减的业务,税法上提出了“混业经营”的概念,在该阶段税法要求下,纳税人须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区分业务并且单独计算销售额并计算应缴增值税,若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从高计征。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混合销售”的判定关键标准紧抓“行为”一词,强调其为一项既涉及了销售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的服务是有关联的,是有从属关系的。

其税率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二、现行税法下“混合销售”纳税筹划自2016年5月以来,我国已经全面推开新的增值税政策,旧的规定不再沿用,因此本文只针对现行税收法律政策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

本文以企业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业务为例,对该企业这项经济业务行为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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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

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仅是一项行为;
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动力、热力和气体等:
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外的应税劳务。

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货款和安装调试劳务费由A单位一并支付,这项业务中又有销售货物又有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

(而营业税的界定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纳税义务人)重点点拨:
A、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是指→建筑、安装、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B、增值税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过程之中又涉及到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销售是主体,附带过程中的应税劳务只是一种配合完成销售的过程。

C、因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
销售继续引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应税劳务为非应税劳务,
非应税劳务和销售的结合——混合销售。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这是划分混合销售的重要概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营业税不收增值税,(如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四)对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
A、货物
B、应税劳务
C、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D、分别计算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货物、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五、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A、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B、兼营行为是指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和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C、在纳税原则上,混合销售是按“经营业主”划分,只征一种税,
D、兼营是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
E、同时规定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F、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
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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