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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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摘要】文章探讨了工程总承包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关系,并进一步提出了新的核算方式以避免工程总承包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行为。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混合销售核算

随着国际市场对焦炭和水煤浆的需求日益增大,我们国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的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比率在不断减少而对原煤深加工后再销售的比率正在增加,对原煤深加工主要是进行洗选,所以选煤厂的建设如同雨后春笋,形成煤炭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选煤厂的建设也经历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由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总包方)进行勘察和设计,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业主)招聘建筑安装单位和进行设备采购;第二个时期是总包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和设备的采购及安装,也就是现在国际通行的交钥匙工程(EPC)。交钥匙工程虽然看似非常完美,但是也给总包方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其中财务风险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作为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如何规避财税风险也就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

一、工程总承包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关系

这里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然后我们再了解一下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纲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作为工程总承包中的总包方,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政策框架内,研究我们的行为特征,特别是在当前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对我们煤炭行业的影响深远,所以这个时候时候我们更应该苦练内功,合理得规避税务风险,

如何将总承包过程中的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区分开,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

二、当前核算方式下的困境

目前,大家采用比较多的模式是:在EPC工程中,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其中包含:设计、土建、安装、设备采购及其它,然后在总合同价款下设立明细,反映设计费、土建金额、安装金额、设备购置费及其它分别是多少,这里设计费要缴纳营业税,税率5%,在企业注册地缴纳;土建和安装部分也要缴纳营业税,税率3%,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设备购置费要缴纳增值税,税率17%,在企业注册地缴纳。大家往往是在会计核算时分别核算,收入成本配比,土建和安装的收入对应土建和安装的成本,设备销售收入对应设备的购置成本,但是仍然反应在同一个帐套下面。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向业主方销售设备属于增值税的销售范围,同时我们提供的安装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通常要缴纳营业税,我们的安装正好是为销售出去的设备提供相关服务,这一系列行为正好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如果这一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我们的安装部分也将按照17%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3%缴纳营业税。

三、当前形式下寻找新的突破

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在我们国内的成长已经快20年了,然而我们的配套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所以税务征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上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原煤炭部所属的几大煤炭设计院改制后都在搞工程总承包,大家就面临着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的困境,有些地方执行的是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这个文件其实是不适用于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企业,文件规定“销售自产货物”,我们勘察设计企业不是生产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讲设备的采购和销售环节是属于商贸企业,应该不适用本法规。

所以在当前情况下,要解决混合销售问题,首先我们在办理增值税认定时需要按照商贸企业登记,其次是要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关系,根据本人在工作

中总结的经验,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以下两种途径:

途径一:在工程总承包前期投标报价阶段,分两部分报价,将设计、土建、安装等归集在一起,将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归集在一起,中标以后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将目前的一个合同改成两个合同,把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单独签,这样就能从源头上将销售行为和安装行为分开,从现行的税收政策来讲,能为我们目前的会计核算办法提供一定的支持,当然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修订和税务人员的理解方式不同,这种方法也还存在一定的风险。

途径二: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以较低的成本并购或重组专门从事设备安装的企业,将所有工程总承包业务中的安装业务交给该公司执行,因为避免混合销售主要是处理好设备销售和安装之间的关系,这样设备销售和设备安装由两个公司执行,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另外,这种纵向并购在延长企业链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选煤厂工程总承包该如何认定,的确是应该我们共同探讨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我希望我的这点建议是抛砖引玉,能够获得大家更多更好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刘红.我国发展工程总承包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建设教育,2008,(12).

[2]王刚.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市场均衡分析[J].建筑经济,2004,(04).

[3]白润山.我国发展工程总承包若干问题的探讨[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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