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与建筑业相关的两种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1)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以上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便于大家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华政小编提示如下:一、自产货物范围营业税下关于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自产货物范围,但11号公告列举了三类不属于混合销售的自产货物,即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后面还有一个等字。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只有销售和安装列举的这三类自产货物才不属于混合销售呢?有人认为11号公告是全列举,仅此三类适用此项特殊规定;有人认为是部分列举,因为在列举此三类之后还有一个等字。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对于小编而言,比较倾向于部分列举,也就是说,只要是销售和安装自产货物都不属于混合销售范围。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建议大家关注各省市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二、电梯安装服务计税方法11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服务与一般纳税人专门提供电梯安装服务一样,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
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为如何界定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为 ⼀、基本案情某公司成⽴于1997年,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范围为轻钢彩板⼯程设计与加⼯、施⼯,具有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业施⼯⼆级资质。
2004年8⽉,税务稽查⼈员对该公司2002年1⽉1⽇⾄2003年12⽉31⽇执⾏税法的情况进⾏检查。
稽查中税务⼈员发现该企业经营收⼊全部按营业税(3%)缴纳,虽然该企业具有建筑业施⼯(安装)资质,但签订的建筑安装⼯程施⼯合同中未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税务机关遂依据国税发(2002)117号⽂件认定该公司经营收⼊应纳增值税,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征收滞纳⾦的税务处理决定。
该公司对稽查结论提出异议,认为税负过⾼且税种认定错误,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税务律师提出税务⾏政复议。
⼆、本案涉及的税法问题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应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为何认定其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法对混合销售⾏为的有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为”。
“从事货物的⽣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即应纳增值税。
建筑安装业务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为,纳税⼈依据上述规定对建筑安装混合销售⾏为进⾏税务处理时,存在以下问题:当作为分包⽅的⽣产企业销售钢结构产品,铝合⾦门窗,机械设备等产品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为发⽣后,由于分包⽅本⾝为增值税纳税⼈,须按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合计(即分包额)缴纳增值税;⽽施⼯总承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条第⼆款“建筑安装业务实⾏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的规定,对分包额代扣代缴营业税。
换⾔之,对于同⼀纳税⼈(分包⽅),同⼀课税对象(分包额),却要承担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双重税负,这与我国税法的⽴法宗旨是相悖的。
为合理解决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8⽉17⽇下发《对⾃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的⾏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调查的通知》(国家函[2001]649号),对纳税⼈销售⾃产建筑材料,并负责施⼯的⾏为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进⾏了调查。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起草一份建筑工程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法律要求、项目特定细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建筑工程合同模板,包括了混合销售的元素(即合同中同时包含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具体合同应由专业法律顾问根据当地法律和项目具体情况定制。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工程名称]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甲方(买方): [甲方全称]乙方(卖方/承包商): [乙方全称]鉴于条款:1.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进行 [工程名称] 的建筑工程,并购买相关货物。
2. 乙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工程建筑并提供货物。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定甲乙双方之间关于 [工程名称] 建筑工程的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施工、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
合同范围: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3. 工程内容:[具体工程内容,包括施工、供货、安装等]4. 工程期限:[工程开始日期] 至 [工程结束日期]合同价格:1. 合同总价为 [金额],包括所有施工费用、货物费用、税费、保险费等。
2. 价格条款:[例如:FOB、CIF、DDP等国际贸易术语]付款方式: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 [时间] 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百分比] 作为预付款。
2. 进度付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将分 [次数] 次支付进度款,每次支付前需乙方提供相应的进度证明。
3. 最终付款: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在 [时间] 内支付剩余款项。
质量保证与验收:1. 乙方保证所有施工和提供的货物均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时间] 内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默认接受。
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或货物供应,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延迟交付部分合同金额的 [百分比]/天。
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混合销售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工程施工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因此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首先,工程施工涉及货物销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需要购买大量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货物。
这些货物构成了工程施工的基本物质基础,是施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是其基本组成部分。
其次,工程施工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提供货物,还需要提供施工技术、施工管理等非应税劳务。
这些非应税劳务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这些环节对于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施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同时发生。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是同步进行的,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2.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相互关联。
工程施工中的货物销售为非应税劳务提供提供了物质基础,而非应税劳务提供又确保了货物销售的质量和进度。
3. 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提供价值较大。
在工程施工中,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往往占据较大比例,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4. 征税方式多样。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征税:(1)以货物销售为主,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以非应税劳务提供为主,按照提供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3)按照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提供的比例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经济利益,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
总之,工程施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了解工程施工的混合销售特点,有助于施工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加强对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行为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
建筑业混合销售及例外情形分析在建筑业中,混合销售是指在一个项目中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形式可为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好处,包括增加销售额、提高利润率和增强品牌影响力。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混合销售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对建筑业混合销售及其例外情形进行详细分析与讨论。
首先,混合销售的主要优势之一是提高销售额。
通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企业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能够方便客户,提高销售额。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在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和装修等服务,从而实现整体销售的提升。
其次,混合销售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通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和服务,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并增加利润。
建筑材料的销售过程相对简单,并且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而建筑服务的利润率通常较高。
因此,通过混合销售模式,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来增加销售额和利润。
此外,混合销售还能够增强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企业的品牌形象将得到加强。
客户将把企业视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合作伙伴,并更愿意选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这将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然而,混合销售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注意和分析。
首先,混合销售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由于涉及到多个领域的销售和服务,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如果企业在某个领域中缺乏专业能力,可能会出现服务质量下降、客户投诉等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其次,混合销售还可能对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造成挑战。
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通常有不同的供应链和分销渠道。
企业需要在管理供应商和协调各个环节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
如果供应链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物流延误、库存积压和订单履约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另外,混合销售还可能面临竞争压力。
建筑材料和建筑服务分别存在大量的竞争对手。
企业需要在这两个领域中同时与竞争对手展开竞争,保持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
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涉及的两个税法文件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混合销售在房地产领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
混合销售指的是将不动产与动产(如装修、家具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
对于这种销售模式,税法文件中有两个与之相关的文件,即《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文将对这两个税法文件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是于198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文件对于某些涉足于不动产和动产销售的建筑行业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动产包括住宅、商业楼、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
而动产则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家具、装修以及其他动产。
根据该条例,不同的不动产和动产销售都需要缴纳不同的营业税。
其次,我们再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开始实施,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最新修订版本。
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不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服务既包括房屋与建筑物的修建,又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相关服务。
因此,混合销售中涉及到的动产视为建筑服务中的装修和建筑安装。
总体而言,《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规范了建筑行业中涉及到的不动产销售,并相应要求企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税率则根据不同种类的不动产销售而有所不同。
相较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更关注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在混合销售中,动产部分将以11%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于部分个别特殊情况做出了额外规定。
例如,如果装修费用与不动产的总销售额在90%以上时,该动产部分将不再单独计算增值税。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减轻负担的政策。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模式涉及到的两个税法文件《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不动产与动产销售以及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工程合同混合销售怎么处理
工程合同混合销售是指在一份合同中既包含销售商品的部分,又包含提供服务(如安装、调试等)的部分。
对于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在处理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步骤,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税务的合规。
以下是关于工程合同混合销售处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的明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中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具体内容、范围、金额等。
对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部分,应当分别列明价格和数量,以便于后续的履行和结算。
2.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双方的税务政策和税率,合理确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税率,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按照确定的税率分别计算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税费,并按时申报缴纳。
3. 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混合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具体来说:(1)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在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安装服务提供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在安装完成,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劳务成本”科目。
(2)提供服务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在提供服务时,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在服务完成,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劳务部分的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工程施工混合销售是指在施工项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施工工程和销售业务的双重优势,开展一种全新的销售模式。
通过将工程施工和产品销售相结合,实现工程项目和产品销售的双赢。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已成为当前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优势1.强强联合,资源互补。
工程施工和销售是两个独立的领域,各自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经验。
通过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实现互补优势,提高整体竞争力。
2.市场需求,市场巨大,发展潜力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和服务需求越来越高。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抓住市场需求,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3.产品品质有保障。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者,通常都是经过严格审查和认证的施工企业和销售公司。
他们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有保障,可以提供消费者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4.成本经济,效益显著。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实现成本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销售成本,优化管理效率,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提升品牌价值。
通过工程施工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品牌价值与工程施工服务相结合,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品牌的全方位推广。
三、实施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步骤1.策划阶段。
确定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目标和规划,明确销售方向和策略,确定合作伙伴及合作模式。
2.合作协调。
与施工企业或销售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利益分配方式,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产品定位。
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确定产品定位和目标消费群体,制定适合市场的销售方案。
4.推广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产品推广和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5.销售渠道。
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体系,实现产品的线上线下销售,并提供全方位的售后服务。
6.人员培训。
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升服务水平和销售能力,提升客户体验。
7.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的数据监控和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混合销售行为是什么
混合销售行为是什么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如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定义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税收筹划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建筑公司的混合销售如何核算
建筑公司的混合销售如何核算建筑公司是以施工、装修等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其销售涉及到多种类型的产品和服务。
其中,混合销售是指同时提供离散型产品和连续性服务的销售模式。
对于建筑公司来说,正确核算混合销售是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反映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从核算原则、分析方法和相关考虑因素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建筑公司如何核算混合销售。
一、核算原则1. 待收账款核算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收入确认和计量准则》,建筑公司应根据销售成交金额,按照收入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即在可确认的收入发生时,根据已实现的业务和实际完成的产品或服务,在财务报表中计入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2. 成本分摊原则:对于混合销售,应将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分摊到相应的收入中,以准确计量销售收入和成本。
二、分析方法1. 产品成本分摊法:将混合销售中的离散型产品和连续性服务的成本按照产出量或使用量进行分配。
对于离散型产品,可使用加权平均成本法或标准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连续性服务,可根据实际消耗的成本和时间情况进行成本分摊。
2. 时间成本分摊法:对于连续性服务,由于其特性无法直接衡量产出量或使用量,可以采用时间成本分摊法。
即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和成本比例,将成本分摊到相应的时间段中。
三、相关考虑因素1. 销售合同:建筑公司在进行混合销售时,应明确销售合同中的产品和服务分类,以确保准确核算相关成本和收入。
销售合同还应包括各种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为后续核算提供依据。
2. 成本分类:根据销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建筑公司应将成本进行合理分类,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这样可以更好地核算和分析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并提供参考依据。
3. 税收处理:建筑公司在核算混合销售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税收政策。
例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核算过程中,建筑公司需要合理处理税收事项,以保证准确计算成本和收入。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行为
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在工程施工行业中较为常见,例如,一家工程施工企业销售自行生产的建筑材料,并提供该材料的安装服务。
对于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这意味着,对于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其中,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则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呢?首先,企业应当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的性质,即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
其次,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最后,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混合销售行为。
一是分别开票,即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开具发票,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
二是分别核算,即在财务核算上,分别计算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
三是分别申报,即在申报纳税时,分别申报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
总之,工程施工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企业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正确处理混合销售行为,以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税法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部细则规定了同一个特例,即“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不遵循只缴一种税的规则,应当依法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产”和“货物”这两个关键词。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销售自产货物而是销售外购货物,或者是销售自产的不动产,就应当遵循一般规定缴纳一种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比如提供装饰业劳务时,由装饰公司自购材料制作的LED电子显示屏,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包含LED电子显示屏销售额的装饰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如果提供装饰业劳务时,LED电子显示屏是由装饰公司外购的,则应合并计算装饰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如果由装饰公司自购材料制作的LED电子显示屏是安装在墙体内,无法拆卸移动或者拆卸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这时,LED电子显示屏就变成了不动产,不属于货物的范畴,也应当合并计算装饰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建筑安装合同与混合销售
在建筑安装行业中,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混合销售作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探讨建筑安装合同与混合销售的关系。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及特点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交易。
在我国税收制度中,混合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特点包括:1. 销售行为是一项,但涉及服务和货物两种要素。
2. 销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既有货物交易,又有服务交易。
3. 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缴纳。
二、建筑安装合同与混合销售的关系1. 合同中应明确混合销售的内容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若涉及混合销售,合同条款应明确指出。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乙方(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服务:①提供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②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乙方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2. 合同中应明确税率或征收率根据我国税收制度,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缴纳。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和建筑服务的税率或征收率。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货物销售部分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建筑安装服务部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3. 合同中应明确分别核算销售额为准确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乙方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乙方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安装服务营业额,并按照约定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 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乙方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或未按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若乙方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或未按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缴税款的10%。
建筑、酒店行业混合兼营行为
建筑、酒店行业混合兼营行为搞清楚了混合销售行为,我们再来解析一下“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现在的酒店不仅仅主营餐饮和住宿,还提供会务、礼仪活动等服务,就是典型的兼营行为。
对于兼营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另外,又根据江苏营改增有关政策,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
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的,如能将餐饮、住宿收入和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分开核算的,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对于不能分开核算的,并入营业额,视其提供业务具体内容,分别按照“服务业”税目“饮食业”项目、“服务业”税目“旅店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对于餐饮、住宿和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成本、费用及收费标准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概括而言,酒店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与餐饮、住宿收入分开核算的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前提:年终确认“主营业务” 混业经营,顾名思义即单位或个人经营多种业务。
而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
工程施工混合销售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任务和材料销售相结合的一种经营方式。
这种方式既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求,又能实现材料销售的利润,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概念、特点、优势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施工混合销售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不仅承担施工任务,同时还将自有的或外购的材料销售给工程项目,实现施工和销售的双重目的。
这种销售方式可以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需求和材料供应有效结合,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特点1. 一体化经营: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将施工和销售紧密结合,实现了一体化经营。
这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2. 降低成本:通过混合销售,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从而降低工程总成本。
3. 提高效益: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实现了施工和销售的双重收入,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 灵活性: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需求,灵活调整销售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优势1. 优化资源配置: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2. 提高市场竞争力:混合销售有助于企业掌握更多的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3. 降低风险:工程施工混合销售可以有效分散市场风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4. 促进技术创新:工程施工混合销售有助于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四、工程施工混合销售的注意事项1. 确保施工质量:在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过程中,企业应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追求销售利润而忽视施工质量。
2. 价格策略:企业应合理制定材料销售价格,既要保证利润,又要考虑市场竞争力和客户需求。
3. 供应链管理:工程施工混合销售需要良好的供应链管理,确保材料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
4. 合同管理: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合同纠纷。
5. 风险控制:工程施工混合销售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企业经营稳定。
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一、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业;三、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及电梯广告租赁费均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五、“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施工合同混合销售
施工合同混合销售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既有销售商品,又有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在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由于其涉及到的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在合同管理、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混合销售的特点、合同管理、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施工合同混合销售的特点1. 商品销售与服务提供的紧密结合施工合同混合销售中,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施工企业不仅要提供建筑材料、设备等商品,还要承担施工、安装、调试等服务。
这些商品和服务共同构成了施工项目的基本要素,客户对施工项目的需求也同时包含了商品和服务两个方面。
2. 交易金额较大施工合同混合销售的交易金额通常较大,涉及到的资金流动较为复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往往需要分阶段支付合同款项,这也给合同的管理和资金的回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合同履行周期较长施工合同混合销售的合同履行周期较长,一般涉及到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持续提供商品和服务,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
4. 风险因素较多施工合同混合销售的风险因素较多,包括商品质量、服务品质、工程进度、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风险。
这些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施工合同混合销售的合同管理1. 合同条款的制定在施工合同混合销售中,合同条款的制定尤为重要。
合同条款应明确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内容、范围、质量标准、价款支付等方面的事项,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与沟通施工合同混合销售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与客户的协调与沟通,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服务满意度。
同时,施工企业内部也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确保商品供应、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环节的顺畅。
3. 合同款项的管理施工合同混合销售中,合同款项的管理至关重要。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建筑工程合同混合销售当涉及到建筑工程项目时,一个完善的合同是保障所有参与方利益的基础。
本合同旨在规定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之间关于某建筑工程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包含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混合销售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信息甲方(业主):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二、工程描述本项目位于_________(地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工程内容:_________(详细描述)。
三、合同价格总合同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包含所有施工成本及预期利润。
四、支付条款1. 预付款: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___天内支付总合同价的___%作为预付款。
2. 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
3. 尾款: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五、工期要求工程预计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期,否则应按计划完成。
六、质量保证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承担相应保修责任。
七、变更和调整任何工程变更或价格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八、违约责任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附加条款 - 混合销售1. 乙方有权向甲方推荐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产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 若甲方选择购买乙方推荐的产品,双方应根据产品类型、数量等因素另行签订销售合同。
3. 乙方保证所推荐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确保其性能满足工程需求。
4. 对于通过本合同实现的销售额,乙方可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给予甲方一定的销售提成或优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混合销售工程分包方案
混合销售工程分包方案一、前言混合销售是指在一个销售活动中,采用多种销售手段和渠道,使得销售目标更加有效地实现。
在工程行业中,混合销售工程分包方案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将不同的工程分包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以提高整体的工程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混合销售工程分包的意义1. 提高工程效益。
通过混合销售工程分包,可以将不同的工程分包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以提高整体工程的效益。
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可以将土建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从而提高整体工程的效益。
2. 降低工程成本。
通过混合销售工程分包,可以实现各个分包项目之间的协同作用,降低工程成本。
例如,在一个机电安装工程项目中,可以将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等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从而降低整体工程的成本。
3. 提高工程质量。
通过混合销售工程分包,可以将不同的工程分包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以提高整体工程的质量。
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可以将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从而提高整体工程的质量。
4. 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通过混合销售工程分包,可以实现各个分包项目之间的协同作用,从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例如,在一个施工工程项目中,可以将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从而提高整体工程的管理水平。
5.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混合销售工程分包,可以将不同的工程分包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可以将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电气工程等项目进行合理的组合,从而优化整体工程的资源配置。
三、混合销售工程分包的实施步骤1. 项目分析。
首先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的分析,了解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明确工程分包的目标和范围。
2. 分包项目确定。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工程分包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可以确定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分包项目。
3. 分包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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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常见混合销售行为
一、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
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按其他现代服务业;
三、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 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 产农产品免税 ;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 应按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 缴纳增值税。
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 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
定,将建筑物、构筑物 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 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 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及电梯广告租赁费均属于经 营租赁服务。
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 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根据财税〔 2016〕36 号
五、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纳税人将建筑六、
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