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下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筹划问题探析
2016年第8期【摘要】本文通过对"营改增"混业经营概念及其特征的分析,系统地阐述了混业经营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以及纳税筹划方面的问题,为混业经营企业增值税的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混业经营;营改增;纳税申报;纳税筹划2013年出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在税收上引入了混业经营概念,并规定了混业经营的税收处理原则。
目前对“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而言业务互相渗透、交叉、同时现行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导致经营销售额核算难,纳税难,本文就“营改增”混业经营所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探讨。
一、混业经营的概念与税务处理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混业经营在现实中是比较普遍的。
例如,某传媒公司销售报纸、图书(税率13%),并提供广告服务和会展服务(税率同为6%),就是属于混业经营。
笔者认为混业经营行为具有税种的同一性及税率或征收率的多样性。
混业经营行为的税务根据文件规定处理如下: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及申报问题对“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按标准合理划分不同税目收入,对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设立收入分别开票,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
以某纸媒行业为例说明如下:该公司主营报纸销售(税率13%)及提供广告服务项目(营改增项目税率6%)。
企业对上述两项大类按业务分别设立收入明细分类核算。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深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税务问题,本文将深入解析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的税务处理辨析。
一、“营改增”政策下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合同中,将两种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捆绑出售或提供的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1. 增值税的处理在“营改增”之前,混合销售中涉及两种以上税率的情况,通常采用分离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税款结算。
而在实施增值税改革后,混合销售中的货物或服务,应根据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处理如下:(1)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一般项目按照一般税率计算增值税,受托代理项目按照代理佣金计算增值税。
(2)货物和服务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货物和服务分开单独计税,以及根据货物与服务的比例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
(3)旧货、拍卖行和金融商品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或不相关的其他业务。
对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是否应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兼营行为对于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兼营行为,应作为独立的业务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建立独立的账簿和凭证,按照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结算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税前扣除和税率确定。
(1)税前扣除企业的兼营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税前扣除范围,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2)税率确定对于兼营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已经成为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发展。
随之而来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一、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在“营改增”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指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同时出售或提供的情况。
具体来讲,混合销售是指一个产品或服务同时包含了不同税率的成分,比如一款奢侈品包裹中包含了高税率商品和低税率商品;而兼营行为是指一个商家在同一店铺内经营多种业务,其中有些业务适用高税率,有些适用低税率。
二、“营改增”下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对于混合销售来说,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产品或劳务,如果包含了不同税率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
具体的办法是,根据商品或劳务实际内容和价值,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商超同时销售高档巧克力和常规巧克力,其中前者涵盖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者只包含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可以根据巧克力的实际价值和含税内容,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兼营行为来说,税务部门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分类和征税。
对于同一店铺内经营不同税率业务的情况,企业需要将不同业务的销售额、成本等数据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对兼营的业务进行专门的核算和报税,确保各项税款得以准确缴纳。
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核查,以避免偷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营改增”下,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税务分类的复杂性,对于一些复杂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划分不同的税率分类,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需要企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操作实务: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操作实务: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混
合销售[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
1、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如何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如何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哪些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作者:崔翠芳来源:《财讯》2018年第10期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对于我国税收政策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变革,这可以有效的避免我国某些方面重复征税的弊端。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广大企业最为关注的一个税种。
企业如果能够合理的筹划增值税,降低一定的税负,这对企业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本文就“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营改增混合销售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概念对于纳税筹划,好多人可能要将它与逃税、偷税等行为联系在一起,其实则不然,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背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以达到节约税款的一种行为。
税法上混合销售行为的演变过程“营改增”之前,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同时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分行业“营改增”时期(2012年1月1日-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混业经营中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是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原则上应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收率单独核算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就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要正确处理“混合销售”
纳税人要正确处理“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老规定,原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原纳税人对此非常熟悉。
自2012年营改增以来,曾经从相关营改增文件中消失。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又重新引入了“混合销售”概念。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至此,“混合销售”一词有了新的内含,是在全面征收增值税条件下,一项经济行为同时涉及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
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时期的“混合销售”是一项经济行为同时涉及应征增值税的销售货物和应征营业税的劳务。
2012年在部分地区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起,至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部分行业的营改增,在相关营改增文件中没有再看到“混合销售”一词。
取而代之的是“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怎么算、怎么办?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负增加,怎么算、怎么
办?
营改增之后,对混合销售而言,既有利好,也有利空。
利好是摆脱交增值税、营业税的争议,避免卷入国税局、地税局争税的漩涡。
在这里,上海和西藏人民各自发来贺电。
利空是驱狼进虎,摆脱了增营之争,又不幸卷入了17%11%之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很不幸,根据这个营改增的混合销售的新定义,有一部分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的税负是提高。
其自产货物的建筑业劳务部分,有可能从营改增前3%的建筑业营业税提高到了营改增后17%的货物增值税。
试举一例:门窗厂生产门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门窗安装工程。
2015年6月,与某工程总包A签订分包合同,承建门窗安装100万,其中80万是自产门窗,20万是安装人工费用。
2016年6月,与某工程总包B签订分包合同,承建门窗安装工程100万,其中80万是货物金额,20万是安装人工费用。
(为方便计算,假定2015、2016工程合同均以增值税含税价签订)2015年分包工程计税:
门窗厂因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向地税局报送了主。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营改增论文“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意义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并且所涉及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二者在业务链条上处于前后接力式的一条龙式服务,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
由于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着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项目(一类是货物,一类是劳务),而且这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属于不同的应税范围(一个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一个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如果按理论对这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论对企业会计核算还是税收征纳双方来说都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和操作上的不便,于是税法从简化税制和利于征管出发,对混合销售行为规定了不同于常规的特别税务处理办法,即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分别征收来说税负增加,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分别征收税负有所减少。
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减少税负,就要正确判断所涉及的销售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比较粗略,而现实生活中的销售行为是错综复杂的。
为了帮助企业更准确的判断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总结出四个要点,依据这四个要点就能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是混合销售。
第一、一项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两个应税项目(货物或劳务)是否由同一个主体提供,由同一个主体提供,则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二、这两个应税行为是否为同一个客体服务,如都是针对同一个客体服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三、这两个应税行为本身有没有直接从属或因果关系,如存在这种关系,则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四、这两个应税行为是否分别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个不同的应税范围,如分别属于这两个不同的应税范围,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税务改革政策。
在这一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辨析。
混合销售是指一家企业在同一件商品上同时享受销售、服务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过去,由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企业在计税时只计算售价,而不计算其他经济利益的价值。
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则是在商品的总价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所以,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商品的实际总价值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
一家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务,又经营餐饮业务,并可能提供一些附加服务,如洗衣、按摩等。
在过去,酒店只需按照餐饮和客房的售价计算营业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需要纳入洗衣和按摩的价值。
而在营改增后,酒店需要根据整个服务的总价值来计算应纳税款,包括客房、餐饮、洗衣和按摩等。
兼营行为是指一家企业同时经营多种业务的行为。
在过去,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的类型来选择缴纳不同的营业税税率。
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一般是统一的,企业无论经营何种业务,都需要按照统一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一些变化。
企业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总价值来计算应纳税款,并按照统一的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
这样一来,企业需要更加准确地核算自己的业务收入,并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混合销售”的内容属于新增,其“混合”的内涵也有了质的变化。
一、混合销售的演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后,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财税[2016]36号删除混合销售定义中的相关表述,定义中其他内容基本相同。
此次营改增。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政策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政策来源
对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的,引入原混合销售政策,根据纳税人主体判断增值税适用税率。
专家解析
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再如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必须是一个纳税人提供,如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和下属物资公司提供建筑材料销售,就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属于两项销售行为。
2.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对于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的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务处理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务处理新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混业经营是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时,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
在实务中,混业经营税务处理相对复杂。
笔者提醒企业混业经营的业务,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国税局做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此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未分别核算事项适用最高税率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中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了热门话题。
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说,了解并正确处理税务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值增值税是指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此次改革涉及面广泛,把现行征收的营业税17个税种纳入增值税范畴,扩大了征收范围,对纳税人而言,改变了申报和征收的方式。
这种税制改革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说,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
混合销售是指同一商品或劳务,既涉及应税项目,又涉及免税项目的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多种业务活动,既包括应税商品的销售,也包括免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
在“营改增”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析和处理。
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商品或劳务的性质和税收政策。
具体而言,需要确定该商品或劳务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如果是应税项目,则需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和申报;如果是免税项目,则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提供免税证明等。
对于涉及应税和免税的混合销售,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做好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同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和审计。
对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析,并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处理。
在“营改增”政策下,涉及兼营行为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要对不同业务活动进行分类和申报,分别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和申报。
对于涉及多种业务的兼营行为,需要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处理,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和申报工作。
除了税务处理,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还需要重视税务风险的防范和合规管理。
在“营改增”政策下,税务机关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合规。
混合销售行为涉税处理及纳税筹划分析3400字
混合销售行为涉税处理及纳税筹划分析3400字摘要:全面“营改增”之前,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全面“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面改为征收增值税。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混合销售定义、业务范围以及涉税处理都有所变化。
文章从“营改增”的视角,比较了全面“营改增”前后混合销售定义、业务范围以及涉税处理的变化,并对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纳税筹划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混合销售涉税处理纳税筹划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的多元化,使混合销售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的常态,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混合销售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涉及的是增值税的不同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从其业务性质上来说,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税法上对于混合销售的定义、业务范围界定以及涉税处理规定都有所变化。
一、税法上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一)混合销售的定义和业务范围2009年我国实行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混合销售有明确的释义和涉税处理规定,随着“营改增”的推进,税法上混合销售的定义、业务范围都有了变化,具体见表1。
混合销售在“营改增”之前和全面“营改增”之后的业务范围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营改增”之前服务称为营业税劳务;全面“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劳务称为增值税服务。
在“营改增”过程中,部分营业税劳务改为增值税服务,但财税部门针对混合销售的定义并没有出台新的文件,混合销售的定义仍沿用《增值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的释义,但此时的营业税劳务范围在减少。
因此,在部分“营改增”时期,税法上定义的混合销售较“营改增”之前和全面“营改增”后业务范围有所减少。
部分“营改增”后,税法上混合销售减少那部分业务被称为混业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首次提到混业经营的概念,混业经营是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业务。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取代,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让很多企业面临了新的税务处理难题。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辨析,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辨析1.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一次交易中同时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种销售模式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比较常见,比如餐饮业中经常出现的套餐销售、超市中的组合销售等。
对于这种销售模式,税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分类确定税额;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体和附属,以确定税率和申报纳税。
3.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在处理混合销售税务问题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分开征税,即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二是税基分摊,即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税基比例进行分摊,然后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三是采用最高税率,即按照所有商品或服务中税率最高的进行征税。
4.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实践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分开征税方法适用于商品或服务分开结算的情况,税基分摊方法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相互依存的情况,而采用最高税率方法适用于混合销售中有高税率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在处理混合销售税务问题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税务政策,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1.兼营行为的定义兼营是指企业不仅主营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而且在主营业务外,还涉足其他行业或领域的经营。
兼营行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比较常见,很多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实现多元化经营,选择进行兼营。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面临的重要问题。
企业需要充分理解税法政策,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法,确保交易合规、纳税合规。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2019年精选文档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i=r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然会越来越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在税收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或税务部门又应如何对待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活动,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节税筹划方案。
2混合销售概念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做了明确界定: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们都存在着一种做大做强的意识,甚至于从生产环节开始直到最后的售后服务环节都由一个企业来完成,造成在这个企业的销售过程中既有销售行为、又有服务行为,混合销售把高税率和低税率的业务混在一起,此种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能够达到企业做大做强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下面举例说明。
3案例说明某老板要注册一家企业,主要从国外进口一种技术设备销售,预计年营业额在2 个亿左右,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计税那些事儿
聊一聊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计税那些事儿混合销售是从原增值税中引过来的一个概念,主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行为,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那么这里其实包含两个要素:首先必须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其次必须要涉及服务和货物,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那么政策这么规定,是不是一点空间也没有呢?1混合销售是否有可能分别征税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政策只规定了总体情况的税务处理,这一点从字面上理解是比较明确的,那是不是有特别规定呢?关于特别规定,我们看到营改增实际执行中还是有空间的,比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此外山东国税、湖南国税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河北国税的执行口径是比较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营改增”是指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项改革。
它的目的是逐步取消营业税,统一实施增值税,简化税制,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
据统计,实施“营改增”后,全国减税降费金额已超过2.1万亿元,深入推动了减税降费的深化,企业成本明显下降。
在“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销售多种货物或提供多项劳务的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既从事应税行为,又从事免税或不征税行为的行为。
由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涉及不同种类的货物或劳务,其税务处理辨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混合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照混合销售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不同税率征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销售各组成部分的销售额和应纳税率分别计算各部分应纳税额,最后将各个部分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的应纳税额。
如果一家超市在一次销售中既销售纳税货物(税率为普通税率),又销售免税货物,那么应按照普通税率和免税税率分别计算两部分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对于“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情况,将销售额按照不同税率计算,然后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并根据销售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的税率。
这样的处理方法既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又能减少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缴纳税款,并及时申报相关税务资料。
由于税务处理较为复杂,纳税人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确保自己的税务处理正确合规。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纳税人在处理税务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和申报,确保合规纳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纳税筹划实务精品
文档]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在营改增试点前即常成为税企争执的焦点。
今年3月,随着全面营改增政策出台,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急剧升温。
本文结合实例,借鉴国外经验,试图为解决这一征管难题寻找一种思路。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面临困惑为便于讨论,我们不妨从具体案例谈起。
甲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另外要向乙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也是100万元。
甲公司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来了。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既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宜,又约定软件开发服务事宜,甲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分别计税,还是必须将两个应税项目合并成一项交易,按混合销售计税,统一适用17%税率?如果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项,另一份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服务,甲公司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的销项税额是34万元
(200×17%)。
如果允许分别计税,甲公司的销售税额是23万元(100×17%+100×6%)。
前者比后者多出11万元。
看有关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甲公司究竟应该按哪种方式计税?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梳理一下我国有关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
营改增前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条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