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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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

Standard on Fire Protection for City Underground Tunnel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实施 ICS 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

XXXX-XX-XX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Standard on Fire Protection for City Underground Tunnel

编号:

备案号:

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4年月日

2014 北京

前言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36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地下联系隧道结构防火、人员疏散、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通风和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的防火设计要求。主要技术内容分为7章,即总则、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通风和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及附录。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规范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号,邮编100035)。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品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腾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建民雷蕾杨欣李磊刘旭东李宏文冉鹏张昊

李桂芬罗凯金丽萍华高英路世昌郭再斌段旺

叶晓平朱晶晶尹康翟传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名)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一般规定 (1)

3.1 隧道分类 (2)

3.2 结构防火 (2)

3.3 安全疏散 (2)

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3)

5 通风和排烟系统 (4)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6.1 一般规定 (5)

6.2 系统设计 (5)

7电气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

定标准 (8)

A.1 RABT标准升温曲线 (8)

A.2 HC标准升温曲线 (8)

A.3 耐火极限判定标准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引用标准名录 (12)

条文说明 (13)

1 总则

1.0.1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合理地设计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防火设计,并可指导工程验收。

1.0.3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的防火,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及北京市现行其他有关标准。

2 术语

2.0.1城市地下联系隧道 urban traffic linked tunnel

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车行隧道和人行隧道,主要承担地面交通与地下停车设施联系的地下交通设施。

2.0.2出入口 Entrance and exit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与地下停车设施连接的出入口及与地面道路连接的出入口。

2.0.3临界风速 critical ventilation velocity

采用纵向通风系统的隧道,防止火灾时烟气回流的隧道断面最小通风风速。

2.0.4防火隔间 Fire compartment

设置于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旁侧,便于隧道内的人员安全疏散至地下车库的房间。

2.0.5排烟分区 smoke evacuation zone

隧道发生火灾时,由对外开口或排烟设备形成的气流使烟气积聚并被排除的隧道区段。

2.0.6隧道匝道linked tunnel connected with other tunnel

也可称作隧道连接道,连通不同车行交通隧道之间的短隧道。

2.0.7车库连接道linked tunnel connected with underground garage

城市地下交通联系隧道的主隧道与周边地下车库之间连接的通道。

3 一般规定

3.1隧道分类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隧道分类

隧道封闭段长度L(m)

用途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L>3000 1500<L≤3000 500<L≤1500 L≤500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

学品等机动车

——L>1500 L≤1500

仅限人行或通行机

动车

3.2结构防火

3.2.1系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

3.2.2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1.00h;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

注1: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注2: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采用标准升温曲线和判定标准。

3.2.3 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3.2.4隧道与管廊、专用疏散通道、地下停车库、其他相邻隧道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分隔。隧道内的变电所、通风机房及其它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

3.3安全疏散

3.3.1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500~1500m;

1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

2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纵坡应不大于5%,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防线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3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4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3.2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50~300m;

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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